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创新、带徒传技、技术交流、技术会诊、技能攻关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积极作用,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实施2011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9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为了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并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工作室的设立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主要选择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产业和大型骨干企业,由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领办。工作室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等场所。
第三条 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选拔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从2013年起,主要选择部分行业或重点企业启动技能大师工作室相关工作。到2015年底,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完成4个,并进行中期评估。到2020年底,完成8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任务并进行终期评估。基本形成覆盖重点行业、特色行业的技能传承与推广网络。各县市区及各行业(企业)同步开展本辖区、本行业(企业)重点支持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
第四条 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带徒传技,通过在生产实践中传、帮、带,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组织重大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三)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技术革新,承担政府部门、行(企)业及职业院校组织的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任务。
(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同业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每年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成果。
第五条 工作室申报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具有某一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技能大师”、省(市)“首席技师”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在行业内获得有影响的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等。
2、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在市内具有较高的声誉。
3、在绝技绝活方面,技能精湛,技艺高超,在省内或市内处于领先水平,且影响广泛。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拨、使用和激励政策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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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职业院校建立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工作室评审程序
(一)申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须由行业、企业或职业院校等提出申请,凡具备开办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办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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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职业院校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申报工作室职业(工种)、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2、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3、相关证明材料。如技能大师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奖证书、出版物、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证明等。
4、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审核评估。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和考察。经专家评审合格的,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以及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三)审定批准。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经公示无异议,授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颁发铭牌。
第七条 审定基本标准
(一)申报单位高度重视,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的项目研发、技术革新、带徒传技等工作有指导和管理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能够保证工作室正常运转。
(二)制定并落实工作室相关制度、办法,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对日常管理、研讨活动、带徒传技、技能技艺学习交流、奖惩机制等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室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相应的实操设施设备,如办公室、会议室、理论教室等,能够满足办公、会议、研讨、技能技艺传授等条件。有满足工作室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技术研发、技能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的实操车间及相应设施设备。
(四)有长远规划和年度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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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包括领先技术、尖端技术等研发立项,以及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工作计划。
(五)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通过传、帮、带等活动,使技能技艺能够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8名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六)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第八条 政策措施
(一)被命名为技能大师工作室、并完成相关任务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贴,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设施设备、技能交流推广,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技术攻关、革新、研修等费用支出给予经费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专项经费补贴从各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施设备,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所依托单位也要对工作室建设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二)工作室在我市申报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项目时,相关部门给予重点扶持。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成员可优先受聘兼职技工院校教师,并参加有关学习交流活动。
(三)工作室建设工作列入考核各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工作室,纳入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评选表彰范围。
第九条 工作室管理
(一)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设立工作室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和指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工作室的资质、场所、设备、技术转化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认定等工作,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工作室名单。
(二)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室检查评估机制,每年组织不定期检查和评审。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实施、技能创新、带徒传技、培养高技能人才绩效、群众评议等项目。凡发现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工作室称号,追回政府补助资金,同时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审活动。
(三)工作室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合法使用,督促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经费申请办法
技能大师工作室专项经费补贴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办法。技能大师工作室经批准命名后,向所在地政府提出技能大师工作室专项建设经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所在地财政局根据政府批示意见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专项经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
技能大师工作室专项经费补贴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培训基地专项经费补贴申请报告、经费补贴开支预算、以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培养计划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申请表
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申 报 单 位 工作室职业(工种) 填 报 时 间
学校印制
2013年5月
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负责人 办公电话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E-mail 传真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资金账号
技能大师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从事职业(工种) 职业技能等级 工作室地点 工作室面积 工作室基本设施 工作室人员
省部级获奖情况: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授予单位 等级 排名 角色 年度
其它获奖情况: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授予单位 等级 排名 角色 年度
技能大师工作业绩、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国家专利情况、主要创新发明等情况(可另附页)
申报
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市直(中
内驻汉)单位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