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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陪审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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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陪审制度改革试论中国陪审制度改革 目 录 摘要„„„„„„„„„„„„„„„„„„„„„„„„„„„„„„„„„„„„„„1 1 陪审制度的含义„„„„„„„„„„„„„„„„„„„„„„„„„„„„„„„„1 2 中国陪审制度的必要性„„„„„„„„„„„„„„„„„„„„„„„„„„„„„1 2.1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4 2.2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4 2.3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试论中国陪审制度改革
试论中国陪审制度改革 目 录 摘要„„„„„„„„„„„„„„„„„„„„„„„„„„„„„„„„„„„„„„1 1 陪审制度的含义„„„„„„„„„„„„„„„„„„„„„„„„„„„„„„„„1 2 中国陪审制度的必要性„„„„„„„„„„„„„„„„„„„„„„„„„„„„„1 2.1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4 2.2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4 2.3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4 2.4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5 2.5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5 3 中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5 3.1 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较窄 „„„„„„„„„„„„„„„„„„„„„„„„„„„„5 3.2 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具有随意性 „„„„„„„„„„„„„„„„„„„„„„„„„5 3.3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不完善 „„„„„„„„„„„„„„„„„„„„„„„„„„6 3.4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 „„„„„„„„„„„„„„„„„„„„„„„„„„„„„6 3.5 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清晰„„„„„„„„„„„„„„„„„„„„„„„„„„„„„7 3.6 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无财政支持 „„„„„„„„„„„„„„„„„„„„„„„„„„„7 4 改革中国陪审制度的建议 ……………………………………………………„„„„„„„„7 4.1 明确陪审员的产生、任免程序„„„„„„„„„„„„„„„„„„„„„„„„„„„„7 4.2 明确陪审范围 „„„„„„„„„„„„„„„„„„„„„„„„„„„„„„„„„8 4.3 明确陪审员权利、义务、职责 „„„„„„„„„„„„„„„„„„„„„„„„„„„8 4.4 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监督机制 „„„„„„„„„„„„„„„„„„„„„„„„„„„9 5 结论 ……………………………………………………………………………„„„„„„„„9 参考文献 中 国 陪 审 制 度 的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摘要:陪审制度是我国人民群众依法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同时它又是 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本文在认真分析了我国陪审制度现存的问题及 其原因的基础上,在考察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国的司法本土资源, 针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些改革及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陪审制度之改革和完善有所帮 助。 关键词: 陪审制度 缺陷 改革 立法 Reserch of Some Problems of Chinese Jury System Duan le (College of humanity, Hunan Agriculture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 Abstract: The ju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regimen that ensures our people participate lawfully in regulating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t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significance and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by ensuring legal justice and efficiency. However, current jury system cannot fully accommodate the issues of economic, culture and legal system; many questions and concerns have been exposed during the legal practice, resulting in some oppositions of the jury system. The requirement of correct attitude towards our jury system is a compelling issue in today’s societ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our current jury system and the causes. Referring to the jury system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utilizing our native legal resources, this article points out the weakness of our jury system and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in modifying our legislation. It is hoped that this article is of some usefulness to the reform of our jury system. Keyword: Jury system Weakness Reform Legislation 1 陪审制度的含义 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 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 一。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具有 2 积极意义。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2 中国陪审制度的必要性 2.1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在此,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定,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2.2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分别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更广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一言以蔽之,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 2.3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 3 策活动的渠道。 2.4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抑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 2.5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 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法官在来自各行各业而且多为素不相识的陪审员参与下进行审判,自然就会在面对诱惑时三思而后行,就会谨慎地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3 中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毫无疑问,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3.1 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较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法官组成的一审合议庭绝非少数。诚然,上述这种灵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我国目前“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它很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或者造成审判实践中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混乱。 3.2 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具有随意性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 4 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另外,被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应是在其本职工作中表现比较好而且适于担任陪审员工作的。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很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另外,有些涉及陪审员资格的问题也需要人们在讨论的基础上加以明确。例如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问题。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法学专业教师都是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实际上,有些法官还希望陪审员是比较熟悉法律的人,因为这样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然而,由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世界各国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陪审员不应该成为解决法院人力不足的手段。 3.3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候选名单”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其二是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前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后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个案选任。各法院“候选名单”上的陪审员人数多少不一。有的十几人;有的上百人;一般的基层法院有数十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的作法似乎效果还比较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而单位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作法弊端甚多。一般来说,单位推荐的陪审员都是该单位工作中可有可无甚至难以管理的人员。这显然会影响陪审员的质量。我国法律没有就陪审员的个案选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显然会进一步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3.4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我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特别是那些“陪审专业户”,他们的审判实践经验甚至超过了那些与他们共同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 5 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 3.5 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清晰 我国没有采用陪审员与法官分工负责的制度。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痛快地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多数陪审员未能发挥实际作用的原因之一,就是陪审员的职权不够明确。 3.6 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无财政支持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人民陪审员所属的单位应该大力支持陪审员的工作,一直强调人民陪审员应该加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贡献的意识,但是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这些作法很难发挥效力。另外,一些法院确实有经费困难,很难及时按规定给陪审员发放那本来就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很低的补助。 面对我国陪审制度的这种现状,有人提出了干脆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我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尽管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令人无法满意,但是我们在决定陪审制度的废留时应客观地分析其功能,认真地权衡利弊。陪审制度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这就要求尽快的对现行的陪审制度作出改革。 4 改革中国陪审制度的建议 如上所述,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社会情况,针对我国现存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的问题,我们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下面,只是自己的一些改革设想,以为引玉之砖。 4.1 明确陪审员的产生、任免程序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因此,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产生程序应是法定的。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方能生效,即:(1)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条件(包括政治、文化、年龄、学历、专长、身体状况等);(2)应当由同级人民法院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选举;(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与同级人大代表任期 6 相同,可以连选连任;(4)确定选举办法;(5)对当选的陪审员,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颁发当选证书,并抄送上级法院备案。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才能与专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才能行使国家的审判权。(6)可以参考英美法系陪审团成员由被告人挑选的方法,对当选的陪审员登记造册并附上其简历,在具体案件中由被告人选出1—2名陪审员加入合议庭,参与案件的审理。当被告人为多人在选择陪审员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案件承办法官在登记册中随机抽选所需的陪审员。 对于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中需要特邀专家型陪审员,应当设立辅助性特邀程序,即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报人大批准(或备案),方可参与审判,以免陪审员因不具备“裁判”身份处于被动局面而丧失审判权。 4.2 明确陪审范围 应当改变法院决定陪审员参审为陪审员法定参审,以当事人的申请选择权取代回避权。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原来的一审合议有陪审员参加变为“可以”由陪审员参加,这是法律对陪审制采取的一种灵活规定。但实践中的这种是否选用陪审员的决定权却由法律规定变成了审判员的个人决定,导致大量的案件完全由审判员决定不选用陪审员审理,因此,建议增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应由陪审员参加”规定。此外,当事人对陪审制度的实施与否对陪审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员参审,应当把申请选择权交给当事人,以选择权取代回避权,这样就能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从审级上看,应当明确规定只局限在一审案件中使用陪审员;从案件类型上看,陪审类型在现阶段应当只限于刑事、民事和简单的行政案件,因为刑事诉讼大多是被告人与国家打官司,行政诉讼是原告与政府打官司,让陪审员参与这类案件的审理,可以增加民众参与司法的民主色彩。对于一些陪审员不易胜任的复杂性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不实行陪审。这一规定也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如美国在本世纪70年代以来,亦对陪审制度作了若干改革,规定了反垄断或反倾销案件,不实行陪审制等等。这些举措的施行,都进一步巩固了陪审制度。 4.3 明确陪审员权利、义务、职责 与国外陪审制最大的区别在于,我国的陪审员在诉讼中不仅需要对事实作出认定,还要决定怎样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我国法律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具有比国外陪审制成员更多、更大的权利。《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种权利具体表现在:参与调查、研究 7 所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向诉讼参与人询问、质证和依法进行调解;在案件评议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自己的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并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在案等等。陪审员同法官一样,广泛参与各类案件的审理。因此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哪些案件的审理(含审级、类型),在合议庭中的诉讼地位,在案件审理中的权利。同时应当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尽的义务(包括参陪的义务,承担违法审判的后果),错案追究的责任。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不但参与审判的全部过程,而且对法院审判工作负有直接的监督责任,包括监督合议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实体裁判是否公正,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裁判文书是否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等等。因此,这种监督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监督。 4.4 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监督机制 人民陪审员代表参加国家审判活动,既是一种政治荣誉,更是一种法定责任。加强对这支经法定程序产生,法院非固定审判队伍的管理是人民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关键。从这支队伍的考察、推荐、选举、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的角度上看,应当纳入人民法院政治部门管理范畴或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法院集中管理。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决定了管理这支队伍一要领导重视,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法院工作的议事日程,专人负责,形成体系;二是要将人民陪审员培养成为高素质特定的审判队伍,加强法律业务培训,不做外行。培训方式既可以是系统培训,也可以专项培训;三是要注意拓宽行业渠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考察推荐人民陪审员时,应吸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陪审工作,弥补审判人员对其他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审判员和专家型陪审员形成“专业互补”,并逐步形成专业化陪审;四是合理搭配、使用陪审员。 从保障措施上看,应设立人民陪审员人身安全、经济补偿等保障措施,国家应拔专款保障人民陪审员参陪期间应有的合法收入;从监督措施上看,应从立法上规定监督机制,除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管理外,人民法院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作有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情况报告。 5 结论 由于社会的变化,人民陪审制度也需要与之相适应,只有不断改革、大胆探索、完善立法,才能真正发挥出陪审制度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才能进一步促进公开审判制度的全面落实。只有彻底改革陪审员的“陪衬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形象,才能在司法审判中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司法公正。 8 参考文献: [1]矫春晓. 论人民陪审制度[J].载 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宋冰.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龙宗智.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蒋惠岭. 论陪审制度的改革[J].载 人民司法1995年第6期 [5]毕玉谦. 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 [6]王亚新. 对抗与判定[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版 [7]王亚新. 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8]张斌生. 仲裁法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刘善春等. 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0]王锡三. 民事诉讼法研究[M].重庆大学出版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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