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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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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10)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10) 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 6.1 一般规定 6.1.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6.1.2 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6.1.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10)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10) 6 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 6.1 一般规定 6.1.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需要进行消防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6.1.2 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6.1.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GB50058的有关规定。 6.1.5 电力设备,包括电缆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电力设备的设计、选型及施工质量的有关部分负责。 6.1.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6.1.7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6.1.8 建筑构件、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6.1.9 寒冷地区容易冻结和可能出沉降地区的消防水系统等设施应有防冻和防沉降措施。 6.1.10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 6.1.11 检修等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6.1.12 生产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且只能使用封闭式电炉,并加强管理。 6.1.13 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明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6.1.14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6.1.15 生产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禁止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运行中所需的小量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储藏室内。 6.1.16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6.1.17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并定期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6.1.18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6.1.19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临时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6.1.20 在高温设备及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 6.1.21 生产现场的电话机近旁和灭火器箱、消防栓箱应印有火警电话号码。 6.1.22 电缆隧道内应设置指向最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醒目位置装设整个电缆隧道平面示意图,并在示意图上标注所处位置及出入口位置。 6.1.23 发电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的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 2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定期清理积粉。 6.1.24 变电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人值班变电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 2 无人值班变电站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视频信号的接入场所按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采用。 3 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入口处和主要设置移动式灭火器。 4 地下变电站内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5 电气设备间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6 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 7 室内消火栓应采用单栓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双栓消火栓,但必须为双阀双出口型。 6.1.25 换流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500KV及以上换流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其他电气设备及建筑物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229的有关规定。 2 换流阀厅内宜设置多种形式的火灾探测器组合并与遥视系统联动将信号接入自动化控制系统。 3 充分利用阀厅等设备停电检修期,对易发生放电和漏水的设备、元件、接头等进行重点检查及处理,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避免运行中出现设备过热、放电、漏水等现象。 4 500KV换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自动切断空调通风设备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 6.1.26 开关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关站消防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2 有人值班或具有信号远传功能的开关站应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设火灾报警系统时,要求同变电站。 3 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系统电源。 6.2 灭火规则 6.2.1 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报警,同时快速报告单位有关领导。单位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火灾。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立即启动报警和灭火。 6.2.2 火灾报警应报告下列内容: 1 火灾低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范围。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5 公安消防部门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6.2.3 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或调度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6.2.4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代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灭火。 6.2.5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六氟丙烷等灭火器灭火;对油断路器、变压器在切断电源后可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6.2.6 参加灭火人员在灭火的过程中应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灭火人员在空气流通不畅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灭火时,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6.3灭火设施 6.3.1 建(构)筑物、电力设备或场所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及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并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6.3.2 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单位有关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尽快组织修复。因工作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和事先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 6.3.3 消防设施在管理上应等同于主设备,包括维护、保养、检修、更新,落实相关所需资金等。 6.3.4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 6.3.5 消防设施、器材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使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6.3.6 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委托有消防设备专业检测及维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其应出具有关记录和报告。 6.3.7 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及灭火器制造厂的规定和要求。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防腐蚀、防高温等保护措施。 6.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本单位或上级24h有人值守的消防监控场所,并由声光警示功能。 6.3.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防强磁场干扰措施,在户外安装的设备应有防雷、防水、防腐蚀措施。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专用导线或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 消防联动控制、通信和报警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可不穿金属保护管保护,但应敷设在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 6.3.10 配电装置室内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布置及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器的安装部位应便于运行维护。 6.3.11 配电装置室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配电装置应装设2个以上独立探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宜多类型组合使用。同一配电装置室内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可以联动该配电装置室内自动灭火设备。 6.3.12 灭火剂的选用应根据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人身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7 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 7.1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7.1.1 汽轮机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 7.1.2 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能适应热膨胀的要求。 7.1.3 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 7.1.4 油管道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应不少于 150mm。 7.1.5 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7.1.6 严禁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的空气。 7.1.7 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要求。 7.1.8 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油量。 7.1.9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0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警示牌。 7.1.10 汽轮机凝汽器冷却管材料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钛合金制成的凝汽器严禁接触明火,如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灌水等安全措施。 着火的钛合金制成的凝汽器严禁用水及泡沫灭火,应用干粉、干砂、石粉进行灭火。 7.1.11 汽轮机油系统在起火初始阶段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灭火。磷酸酯抗燃油渗入保温层着火应消除泄漏点,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应用水灭火,磷酸酯抗燃油燃烧时会产生有刺激性的气体,灭火人员应正确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7.1.12 汽轮机油系统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即启动汽轮机油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灭火。 2 按事故处理规定,紧急停机。 3 开启事故排油门。 4 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时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射,立即用泡沫、干粉灭火器灭火。 5 使用消防水枪进行扑救时,应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 6 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临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火封住,控制火势,使火无法蔓延。 7.1.13 燃机系统及其附近必须严禁烟火并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7.1.14 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燃机系统附近。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实施等级准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关闭移动工具。进入燃机系统前应先消除静电。 7.1.15 燃机系统及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经过可燃气体含量测定。 7.1.16 燃气管道动火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 2 将动火侧管道拆开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堵板。 3 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检测数值应合格。 7.1.17 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应安装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7.1.18 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装置,其报警信号应传送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7.1.19 燃气轮发电机组整体,包括燃机外壳和燃气调解室、轴承室、附属模块润滑油和液压油室、液体燃料和雾化空气模块应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持备用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能自动投入使用。 7.1.20 燃气轮机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用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灭火。如果灭火装置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扑救。未断电时,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消防水喷射着火现场。 7.1.21 柴油机的油箱,应装设紧急切断油源的速闭阀及回油快关阀。油箱不应装设在柴油机 上方。 7.1.22 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7.1.23 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负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装设铜丝网阻火器。 7.1.24 柴油机房应设置通风系统。 7.1.25 运行中的柴油机发现轴承发热,应认真检查油温,油压,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车或打开倒门。 7.1.26 燃油、润滑油喷溅到排气管或其他高温物体上起火时,首先应断绝油源,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固定灭火系统故障,应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石棉毯覆盖灭火。 7.1.27 低水头转桨水轮机漏油,检修时应防止桨叶上的漏油燃烧,检修前首先要清除部件上的油迹。 7.1.28 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等工作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7.1.29 循环水冷却塔停用检修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引起内部结构燃烧。循环水冷却塔安装施工或检修过程中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7.2 锅炉 7.2.1 锅炉的油管、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要经常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7.2.2 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周围不应有其他可燃物品。 7.2.3 燃油锅炉应保证低负荷时燃油在炉内完全燃烧,严格监视排烟温度,并定期吹灰,加强预热器蒸汽吹扫。 7.2.4 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温度,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其原因。如果温度扔急剧上升,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7.2.5 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灭火装置。 7.2.6 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停用送风机、吸风机。严密关闭烟道挡板、人孔门、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漏入炉内。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水)阀,送入蒸汽(水)进行灭火。 7.2.7 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灭火器或黄砂进行灭火。 7.2.8 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阀门应加锁,需要动火前,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合格,方可动火。 7.2.9 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可投入运行。 7.2.10 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否则应重新进行严密性试验。 7.2.11 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未投用的燃气管路,在投用前应重新试验。 7.2.12 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间的燃(煤)气放散,然后做含氧量测试,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即为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2.13 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 7.2.14 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注意保持燃(煤)气母管压力不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2.15 应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时,吹扫结束。 7.2.16 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检修应符合本规程第7.1.15条、7.1.16条的规定。 7.2.17 燃(煤)气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用燃烧器,关闭燃(煤)气快关阀,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 7.2.18 燃(煤)气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 2 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 3 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7.2.19 静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2 进出烟道应装有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 3 变压器一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干式的。 7.3 脱硫装置 7.3.1 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内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检修、防腐施工作业时,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带敷设到动火作业区,确保消防水随时可用。 1 所以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防爆型,安装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必须使用软橡胶电缆,不能有接头。 2 检修人员使用电压不超过12V防爆灯,灯具距离内部防腐涂层及防雾器1.0m以上。 3 电焊机接地线应设置在防腐区域外并禁止接在防腐设备及管道上。 4 临时电源在检修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7.3.3 除雾器热熔等高温作业应严格控制工作温度,做好冷却和防火措施。除雾器和喷淋系统检修,禁止任何动火作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作业区域。 7.3.4 脱硫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多有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都应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示牌。脱硫装置工艺水箱应保持充满,除雾器冲洗水应在备用状态。 7.3.5 在所有衬胶、涂磷的防腐设备上进行动火或其他加热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7.3.6 脱硫系统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关闭原、净烟气挡板门,避免吸收塔内向上抽风形成较大负压。 2 检查确认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及水源可靠备用。除雾器冲洗水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进行绝不系统隔离,保留其余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备用。 3 动火作业只能单点作业,禁止多个动火点同时开工。 4 焊割作业应采取间歇性工作方式,防止持续高温传热损坏或引燃周边防腐材料。 5大范围动火作业,吸收塔底部须做好全面防护措施或在底部注入一定高度的水,小范围动火作业可在动火影响区域下部、底部做好防护措施。 6 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火种引燃防腐层、除雾器以及落入相通的防腐烟(管)道内,引起火灾。禁止在相通、相连的设备内进行防腐作业。 7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7.3.7 脱硫吸收塔、烟道、箱罐内部防腐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措施,设置1个出入口,在隔离防护墙四周悬挂“衬胶施工,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2 施工区域必须制定出入制度,所有人员凭证出入,交出火种,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 3 作业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设置容量足够的换气风机,确保通风良好,减少丁基胶水的 发挥分子的积聚。 4 施工区域10m范围及其上下空间内严禁出现明火或火花。 5 玻璃钢管件胶合黏合采用加热保温方法促进固化时,严禁使用明火。 6 施工区域控制可燃物。不得敷设竹跳板。禁止物料堆积,作业用的胶板和胶水,即来即用,人离物尽。 7 防腐作业及保养期间,禁止在其相通的吸收塔、烟道、管道,以及开启的人孔、通风孔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同时应做好防止火种从这些部位进入防腐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 8 作业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 7.3.8 脱硫吸收塔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脱硫吸收塔内发生火灾,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迅速将施工人员撤离吸收塔,用消防水枪进行灭火。消防水枪无法控制火势时,应关闭原、净烟气挡板门、关闭各人孔门,启动除雾器冲洗水水泵,开启除雾器冲洗水进行灭火。 7.4 脱硝装置 7.4.1 储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储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高处应设置逃生风向标。 7.4.2 氨区出入口应处于闭锁状态。氨区的出入制度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采用。 7.4.3 氨区应设氨气泄漏探测器。氨气泄漏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4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2 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3 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两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7.4.5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7.4.6 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氨区。 7.4.7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氨区系统设备,了解氨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氨区应配备氨区防护装置。 7.4.8 卸氨作业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监护,发现跑、冒、漏立即处理。卸氨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氨作业。 7.4.9 氨区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 7.4.10 氨区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液氨储罐必须有环形防雷接地。液氨储存、接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液氨接卸区,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在扶梯进出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7.4.11 氨区操作和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7.4.12 液氨法烟气脱硝系统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经过氨气含量的测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检修工作结束后,不得留有残火。 7.4.13 氨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氨罐应配置事故消防系统,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氨罐温度高于40?时,喷淋降温系统应自动投入,对氨罐进行冷却。 7.4.14 液氨泄漏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关闭输送物料的管道阀门,切断气源。 2 启动事故消防系统,用水稀释、溶解泄漏的氨气。 3 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扑灭正在稳定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 7.4.15 尿素法烟气脱硝系统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尿素储存仓有尿素时不得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 2 尿素输送管道动火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管道内残余氨气爆炸的措施。 3 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动火检修时按本规程第8.3.25条、8.3.27条、8.3.29条的规定采用。 8 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 8.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 8.1.1 对长期停用的原煤仓、输煤皮带系统,包括煤斗、落煤管和除尘用的通风管的积煤、积粉应清理干净,皮带上不得有存煤,以防积煤积粉自然;对长期不用或停运的龙门吊煤机、斗轮机等应尽量停放在煤堆较低处。 8.1.2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份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8.1.3 露天贮煤场与建筑物、铁路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8.1.4 贮煤场的地下,禁止敷设电缆、蒸汽管道,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 8.1.5 原煤应成型堆放,不同品种的原煤应分类堆放。若需长期堆放的原煤,则应分层压实,时间视地区气温而定。 8.1.6 易自燃的高挥发份煤种的煤不宜长期堆存,必须堆存时,应有防止自然的措施,并经常检查煤堆内的温度。当温度升高到60?以上时,应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 8.1.7 输煤皮带上空附近、原煤采样装置和原煤仓格栅动火,应做好隔离措施。 8.1.8 封闭式室内贮煤场应设置通风和灭火设施。附在贮煤场内壁上的煤应定期清除。 8.1.9 贮煤场、皮带、原煤仓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贮煤场煤堆着火用水灭火。 2 皮带着火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用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用现场灭火器或用水从着火两端向中间逐渐扑灭,同时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如在皮带上覆盖砂土等。 3 原煤仓着火应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用雾状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8.2 煤粉制粉系统 8.2.1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8.2.2 在停用的制粉系统动火作业,必须清除其积粉及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在有煤粉尘的场所动火,应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并办理动火工作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2.3 制粉系统防爆装置排放口应避免朝向人行通道、设备、电缆桥架。应对防爆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爆装置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围火苗和积粉。 8.2.4 在启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有无积粉自燃,若发现积粉自燃,应予消除。 8.2.5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及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煤粉仓应装有温度测点并宜装报警测点。 8.2.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符合表8.2.6的规定。 8.2.7 仓储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检修前,煤粉仓内煤粉必须用尽。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给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或清除干净。不得把清仓的煤粉排入未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8.2.8 每次大修煤粉仓前应清仓,并检查煤粉仓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死角。粉仓顶盖四角拼缝应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的设计要求。 8.2.9 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给粉机入口处出现积粉自燃。清除给粉机进 口积粉时,严禁用氧气或压缩空气吹扫。 8.2.10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时,浮筒应由非铁质材料制成,仓内浮筒应缓慢升降。 8.2.11 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出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进行灭火。 在清扫磨煤机积粉时,严禁在煤粉温度没有下降到可燃点以下时打开人孔门清扫。 8.2.12 清仓时,煤粉仓内必须使用防爆行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铜质或铝制工具,不得带入火种,禁止用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吹扫。 8.2.13 发现煤粉仓煤粉自燃要妥善处理,一般应停止向煤粉仓送粉,关闭粉仓吸潮管,进行彻底降粉。如采取迅速提高粉位(包括同时由临炉来粉),进行压粉措施时,应事先输入足够数量的惰性气体。 8.2.14 检查粉煤仓、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无堵塞,吸潮管应加保温措施,吸潮门开度应使粉仓负压保持适当的数值。 8.2.15 粉煤仓外壁守冷风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而影响流动时,外壁应予保温。 8.2.16 应做好粉仓层的清洁工作,防止煤粉仓爆炸后热气浪喷出所引起的二次爆炸,或粉仓层积粉自燃后火苗进入粉仓引起煤粉仓煤粉爆炸。 8.2.17 煤粉仓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8.2.18 煤粉仓发生火灾,不得用压力水管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 8.2.19 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应采用雾状水灭火。 8.3 燃油系统 8.3.1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栏,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油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的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油区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8.3.2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人员应交出火种,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施,去除身体静电,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非值班人员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 8.3.3 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 8.3.4 油区内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停电进行。 8.3.5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8.3.6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应严格控制温度,原油不超过45?,柴油不超过50?,重油不超过80?。加热燃油、燃油管道伴热、油管道清扫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8.3.7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进入油区时,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8.3.8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骑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8.3.9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防静电接地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宜超过100Ω;露天敷设的管道每隔200m-300m应设防感应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超过30Ω。 8.3.10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8.3.11 卸油时,运油设备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8.3.12 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8.3.13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 8.3.14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组)周围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固定顶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或浮顶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的1/2。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两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8.3.15 防火提应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修复。 8.3.16 油罐的顶部应设呼吸阀或通气管。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丙A类油品应装设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完整,阻火器金属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8.3.17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材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操作。量油孔、采光孔及其他可以开启的孔、门要衬上铅、铜或铝。 8.3.18 油罐区应有排水系统,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8.3.19 污水不得排入下水道,从燃油中沉淀出来的水,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8.3.20 油罐应有低、高油位信号装置,防止过量注油,使油溢出。 8.3.21 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火堤外并与防火堤间距不小于5.0m。油泵房门窗应向外开放,室内应有通风、排气设施。油泵房操作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监视窗应设密闭的固定窗。 8.3.22 油泵房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8.3.23 燃油管道及阀门应有完整的保温层,当周围空气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一般不超过35?。 8.3.24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机动车进入油区时应加装防火罩。 8.3.25 燃油设备检修时,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燃油系统设备需动火时,按动火工作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办理手续。 8.3.26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2 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扎断的措施。 3 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 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 禁止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 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 7 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8.3.27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包括空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卡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8.3.28 进入油罐的检修人员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无铁钉工作鞋,使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 8.3.29 在油区进行焊接、热切割作业时,焊接、热切割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8.3.30 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及时处理,不得在油区内保留残渣。 8.3.31 油罐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油罐应在相邻油罐的上风或侧风。 2 将动火油罐与系统隔离,并上锁。出清罐内全部油品并冲洗干净。 3 拆开动火油罐所有惯性法兰,油罐侧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盲(堵)板。 4 打开动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风机从不同位置进行通风,且时间不少于48h。在整个动火期间通风机不得停止运行。 5 拆开管线法兰和打开油罐各孔口到动火开始这段时间内,周围50m半径范围内应划为警戒区域,不得进行任何明火作业。 6 每次动火前用测爆仪在各孔口处合罐内低凹、焊缝处,以及容易积聚气体的死角等处测量可燃气体浓度,最好用两台以上侧爆仪同时测量,确保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7 当油罐间距不符合要求是,应 动火油罐侧设置隔离屏障。 8 编制油罐着火的应急处置预案,按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一切扑救火灾准备工作。 8.3.32 油管道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管道泄漏,法兰垫破裂喷油,遇到热源起火,应立即关闭阀门,隔绝油源或设法用挡板改变油流喷射方向,不使其继续喷向火焰和热源上。 2 使用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覆盖灭火,大面积火灾可用蒸汽或水喷射灭火,地面上着火可用砂子、土覆盖灭火。附近的电缆沟、管沟有可能受到火势蔓延的危险时,应迅速用砂子或土堆堵。 8.3.33 卸油站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如油船、油槽车正在卸油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上盖,防止油气蒸发。同时应设法将油船或油槽车拖到安全地区。 2 不论采取何种卸油方式,都应立即切断连接油罐和油船(油槽车)的输油管道,防止火势蔓延到油罐、油船(油槽车)。 3 密闭式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应停止卸油,隔绝与油罐的联系,查明火源,控制火势。如沟内污油起火,应用砂子或土首先将沟的两端堵住,防止火势蔓延造成大火,如沟内敷设油管,应用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冷却,并隔绝油管两侧阀门。此时必须注意,由于水枪喷洒,油水可能随水流淌蔓延。 4 敞开式卸油槽发生火灾时,如卸油槽完整无损,盖板未被爆炸波浪掀开,可将所有孔、洞封闭,采用窒息法灭火;如油槽已遭破坏,应迅速启动固定的蒸汽灭火装置灭火。 8.3.34 油泵房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管道火灾处理应符合本规程第8.3.32条的规定。 2 油泵电动机火灾处理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规定。 3 油泵盘根过紧摩擦起火,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 4 油泵房应保存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防止油气体积聚。当发生爆炸起火时,应立即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应用水喷雾灭火,也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 8.3.35 油罐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关闭罐区通向外侧的下水道、阀门井的阀门。 2 罐顶敞开处着火,必须立即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向罐内注入覆盖厚度在200mm以上泡沫灭火剂。金属油罐还应启动冷却水系统对油罐外壁强迫冷却。 3 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从各个方向集中对准敞口处喷射但要适当避开逆风,以封住罐顶火焰,使油气隔绝,缺氧窒息。 4 油罐爆炸、顶盖掀掉发生大火按上述方法执行。若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喷管已破坏,应设法 安装临时喷管,然后向罐内注入泡沫灭火剂进行扑救。若以上方法无法奏效,则必须集中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消防车,从油罐周围同时喷向火焰中心进行扑救。 5 油罐爆炸,如有油外溢在防火堤内燃烧,应先扑救防火堤内的油火,同时采用冷却水冷却油罐外壁。 6 为防止着火油罐波及周围油罐,在燃烧的油罐与相邻油罐间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形成一道水幕,隔绝火焰和浓烟。同时将相邻油罐的呼吸阀、通气孔用湿石棉布遮盖,防止火星进入罐内。 7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失火油罐的油转移到安全油罐内,但必须注意着火油罐罐油位不应低于输出管道高度。 8 火扑灭后,继续用喷洒泡沫或消防水防止复燃。 8.3.36 油船、油槽车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船、油槽车着火起始阶段,如油船、油槽车完整无损,应立即将敞开的口盖起来,用窒息法灭火。 2 油船着火时需进行冷却,切断与岸上连接的电源、油源,拆除卸油管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喷雾扑救。也可按本规程第8.3.35条的规定操作。水面上如有漂浮的油,应用围油栏堵截。 3 油槽车着火,应立即将未着火的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和水喷雾灭火。 9 新能源发电消防 9.1 风力发电场 9.1.1 风力发电机组(简称机组)必须配备全面的防雷设备。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对风机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检测。 9.1.2 禁止带火种进入风机,在入口处应悬挂“严禁烟火”的警告标示牌。 9.1.3 应定期检查动力电缆等电气连接点及设备本体可能发热引发火灾的部位。 9.1.4 机组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机舱内部泄漏的齿轮油、液压油等必须及时清除。 9.1.5 机组机舱内应避免动火作业。确实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9.1.6 机组机舱内应配置高空自救逃生装置。 9.1.7 机组机舱和塔内底部应配备灭火器。 9.1.8 机组机舱、塔筒内应选用阻燃电缆,电缆孔洞必须做好防火封堵。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应密封。 9.1.9 机组机舱内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9.1.10 机组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机组发生火灾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迅速采取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2 当火灾危及人员和设备时,运行人员应立即拉开着火机组线路侧的断路器。 9.1.11 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9.2 光伏发电站 9.2.1 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宜布置环形消防通道。 9.2.2 大型或无人值守光伏发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 9.2.3 逆变器室宜配备灭火装置。 9.2.4 草原光伏发电站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在出入口、周界围墙或围栏上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烟火的警示牌。 9.2.5 集中敷设与沟道、槽盒中的电缆宜选用阻燃电缆。 9.2.6 太阳电池组件表面应清洁,无杂物或遮拦。 9.2.7 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9.3 生物质发电厂 9.3.1 半露天堆场和露天堆场单堆不宜超过20000t。超过20000t时,应采取分堆布置。秸秆仓库宜集中成组布置,半露天堆场和露天堆场宜集中布置。 9.3.2 秸秆仓库、露天堆场、半露天堆场应有完备的消防系统和防止火灾快速蔓延的措施。消火栓位置应考虑防撞击和防秸秆自燃影响使用的措施。 9.3.3 厂外收贮站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四周宜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高度应为2.2m。 9.3.4 秸秆的调配使用应做到先进先出。 9.3.5 秸秆仓库、秸秆破碎及散料输送系统应设置通风、喷雾抑尘或防尘装置。 9.3.6 粉尘飞扬、积粉较多的场所宜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罩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9.3.7 汽机房外应设置事故贮油池。 9.3.8 螺旋给料机头部应装有感温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 9.3.9 厂外秸秆收贮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收贮站应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应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应安装消防专用电话或报警设备。 2 秸秆堆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焚烧物品。在出入口和适当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示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门卫对入场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并收缴火种。 3 秸秆入场前,应当设专人对秸秆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原料区。 4 秸秆堆场内因生产必须使用明火,应当经单位消防管理、安监部门批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 码垛时要严格控制水分,稻草、麦秸、芦苇含水量不应超过20,,并做好记录。 6 稻草、麦秸等易发生自燃的原料,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有异味时,应当立即拆垛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原料。 7 秸秆码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40?-50?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60?-70?时,必须拆垛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8 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原料场时,宜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配备有催化换流器的车辆禁止在场内使用。严禁机动车在场内加油。 9 秸秆运输船上所设生活用火炉必须安装防飞火装置。当船只停靠秸秆堆场码头时,不得生火。 10 常年在秸秆堆场内装卸作业的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确保性能的安全可靠。 11 秸秆堆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秸秆堆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拖出场外修理。 12 秸秆堆场消防用电设备应当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3 秸秆堆场内应当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埋设深度应当不小于0.7m,其周围架空线路与堆垛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杆高的1.5倍,堆垛上空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14 秸秆堆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当采用绝缘性能良好、坚韧的电缆线。秸秆堆场内严禁拉设临时线路和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因生产必须使用时,应当经安全技术、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用后立即拆除。 15 照明灯杆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灯杆高的1.5倍。 16 秸秆堆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制作。配电箱应设置防撞设施。 17 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其电源应当从固定分路配电箱内引出。 18 电动机应当设置短路、过负荷、失压保护装置。各种电路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隔离装置,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的轨道至少应当有两处接地。 19 秸秆堆场内作业结束后,应拉开除消防用电以为的电源。秸秆堆场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效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 20 秸秆堆场应当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范围内。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Ω。 21 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应保持3.0m以上距离。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 9.3.10 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9.4 垃圾焚烧发电厂 9.4.1 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卸入垃圾贮坑。 9.4.2 垃圾渗沥液汇集、处理区域应有通风防爆措施。 9.4.3 垃圾贮坑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9.4.4 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10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 10.1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 10.1.1 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防火阀),当发电机发生火灾时应自动关闭。 10.1.2 发电机发生火灾,为了限制火势发展,应迅速与系统解列,并立即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10.1.3 同期调相机火灾处理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10.1.4 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尽可能把电动机出入通风口关闭,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10.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10.2.1 应在线检测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并定期进行校正化验。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大于1.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0.2.2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组开始启动时,无论有无充氢气,轴封油都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或氢气充入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起火。 10.2.3 氢冷发电机运行时,主油箱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并在线检测发电机油系统、主油箱内、封闭母线外套内的氢气体积含量。当超过1,时,应停机查漏消缺。 10.2.4 密封油系统应运行可靠,并设自动投入双电源或交直流密封油泵联动装置,备用泵(直流泵)必须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应定期试验。两泵电源线应用埋线管或外露部分用耐燃材料外包。 10.2.5 在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上不论进行动火作业还是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都必须断开氢气系统,并与运行系统有明确的断开点。充氢侧加装法兰短管,并加装金属盲(堵)板。 10.2.6 动火前或检修试验前,应对检修设备和管道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吹洗置换。采用惰性气体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惰性气体中氧的体积分数不得超过3,。 2 置换应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氢。 3 氢气系统内氧和氢的含量应至少连续2次分析合格,如氢气系统内氧的体积分数小于或等于0.5,,氢的体积分数小于或等于0.4,时置换结束。 10.2.7 气体介质的置换避免在启动、并列过程中进行。氢气置换过程中不得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拆卸螺丝等检修工作,置换气体过程中严禁空气与氢气直接接触置换。 10.2.8 应安装漏氢检测装置,监视机组漏氢情况。当机组漏氢量增大,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查找泄漏点。 10.2.9 设备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合格的携带式可燃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10.2.10 管道、阀门和水封等出现冻结时,应使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进行解冻,禁止使用明火烤烘或使用锤子等工具敲击。 10.2.11 禁止将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 10.2.12 放空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区内。 2 室内放空管出口,应高出屋顶2.0m以上;在墙外的放空管应超出地面4.0m以上,且避开高压电气设备,周围并设置遮拦及标示牌;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噶设备2.0m以上。排放时周围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3 应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汽凝集、冰冻和外来异物堵塞的措施。 4 放空阀应能在控制室远方操作或放在发生火灾时扔有可能接近的地方。 10.2.13 氢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不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2 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少于250m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3 氢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有关规定。 4 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 5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6 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铁路及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 7 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8 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跨接和接地。 10.2.14 室内现场因生产需要使用氢气瓶时,其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性物质、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0m。 2 氢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3 氢气瓶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4 氢气瓶与其他可燃性其他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10.2.15 氢冷器的回水管必须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并将氢冷器回水管接长直接排入虹吸井内。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则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管铜找漏。 10.2.16当氢冷发电机着火时,应迅速切断氢源和电源,发电机解列停机,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10.2.17 漏氢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及时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不得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并用水强制冷却着火 设备,此外,氢气系统应保持正压状态。 2 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如采用大量消防水雾喷射其他可燃物质和相邻设备;如有可能,可将燃烧设备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10.2.18 制氢站、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及厂房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规定。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应超过上限0.22。 10.2.19 制氢站、供氢站宜布置与厂区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10.2.20 制氢站、供氢站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制氢站、供氢站应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10.2.21 制氢站、供氢站的出入制度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采用。 10.2.22 制氢站、供氢站、贮氢罐、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10.2.23 制氢站、供氢站应通风良好,及时排除可燃气体,防止氢气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向安全地带。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 10.2.24 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200mm,并朝向安全地带。屋顶如有梁隔成两个以上的间隔,或“井”字结构、“肋”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 10.2.25 制氢站、供氢站应设氢气探测器。氢气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2.26 制氢站、供氢站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应有防火墙隔开。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门应直通厂房外。 10.2.27 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贮氢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与强迫通风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0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少于5.0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放空管口1.0m以上。 10.2.28 制氢站、供氢站在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向外开启,并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仪表等低压设备应有可靠绝缘,电气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电话电铃应布置在相邻的控制室内。 10.2.29 氢气系统设备检修或检验,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0.2.30 氢气系统设备要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厂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在现场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10.3 油浸式变压器 10.3.1 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电站(换流站)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自动报警系统;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和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的火灾报警系统宜单独设置。 2 火电厂包括燃机电厂单台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自动报警系统。 3 水电厂室内油浸式主变压器和单台容量12.5MVA以后的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单台容量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自动报警系统。 4 干式变压器可不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 10.3.2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管网应有低点放空措施,存有水喷雾灭火水 量的消防水池应有定期放空及换水措施。 10.3.3 采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油注氮灭火系统应有防误动措施。 2 排油管路上的检修阀处于关闭状态时,检修阀应能向消防控制柜提供检修状态的信号。消防控制柜接受到的消防启动信号后,应能禁止灭火装置启动实施排油注氮动作。 3 消防控制柜面板应具有如下显示功能的指示灯或按钮;指示灯自检,消音,阀门(包括排油阀、氮气释放阀等)位置(或状态)指示,自动启动信号指示,气瓶压力报警信号指示等。 4 消防控制柜同时接收到火灾探测装置和气体继电器传输的信号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执行排油注氮动作。 5火灾探测器布线应独立引线至消防端子箱。 10.3.4 采用泡沫喷雾灭火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10.3.5 户外油浸式变压器、户外配电装置之间及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户内外含油设备事故排油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0.3.6 户外油浸式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储油柜;防火墙的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0m。 2 防火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廓距离不应小于1.0m。 3 防火墙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10.3.7 变压器事故排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有带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油池时,位于地面之上的变压器对应的总事故油池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60,确定;位于地面之下的变压器对应的总事故油池容量应按最大一台主变压器油量的100,确定。 2 事故油坑设有卵石层时,应定期检查和清理,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10.3.8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等设备,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 10.3.9 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10.3.10 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10.3.11 室内的油浸式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设施。火灾时,通风系统应停用。 10.3.12 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不应用水灭火,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前,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10.3.13 变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两点报警,或一点报警且重瓦斯保护动作,可认为变压器发生火灾,应联动相应灭火设备。 10.4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10.4.1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装置应就近设置能灭油火的消防设施,并应设有消防通道。 10.4.2 高层建筑内的油浸式消弧线圈等设备,当油量大于600kg时,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 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0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 10.5 电缆 10.5.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应包括封、堵、涂、隔、包、水喷雾、悬挂式干粉等措施。 10.5.2 涂料、堵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的有关规定,且取得型式检验认可证书,耐火极限不低于设计要求。防火涂料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10.5.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GBCS154的有关规定。 10.5.4 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孔洞等处新敷设或拆除电缆,必须及时重新做好相应的防火封堵措施。 10.5.5 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蒸汽净距应不少于1.0m,控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应不少于0.5m,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10.5.6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10.5.7 汽轮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罩盖、封闭式槽盒等防火措施。 10.5.8 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融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10.5.9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10.5.10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场所的电缆头着火时,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10.5.11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临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10.5.12 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不应混放、分布不均及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10.5.13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料电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GB12666.5中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 2 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GB12.666.6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10.5.14 电缆隧道的下列部位宜设置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的形式: 1 电缆进出隧道的出入口及隧道分支处。 2 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内时,间隔不大于100m处。 3 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外时,间隔不大于100m处。 4 长距离电缆隧道通风区段处,且间隔不大于500m。 5 电缆交叉、密集部分,间隔不大于60m。 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宜低于3.0h,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宜低于1.2h)且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5.15 发电厂电缆竖井中,宜每隔7.0m设置阻火隔层。 10.5.16 电缆隧道内电缆的阻燃防护和防止延燃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程》GB50217的有关规定。 10.6 蓄电池室 10.6.1 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有“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标志牌。 2 蓄电池室采暖宜采用电采暖器,严禁采用明火取暖。若确有困难需采用水采暖时,散热器应选用钢质,管道应采用整体焊接。采暖管道不宜穿越蓄电池室室楼板。 3 蓄电池室每组宜布置在单独的室内,如确有困难,应在每组蓄电池之间设耐火时间为大于2.0h的防火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4 酸性蓄电池室内装修应有防酸措施。 5 容易产生爆炸性气体的蓄电池室内应安装防爆型探测器。 6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0m。 7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8 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9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排风机,抽出室内氢气。 10 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灭火。 11 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该设备的电源。 10.6.2 其他蓄电池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无氢蓄电池室、锂电池室、钠硫电池、UPS室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向室外的有效通风装置,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通风设备可不考虑防爆。 2 锂电池、钠硫电池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时,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10.7 其他电气设备 10.7.1 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首先采用气体、干式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不得已时可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枪扑救。 10.7.2 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油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除用灭火器灭火外,可用干砂扑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建筑物上的火焰。 10.7.3 户内布置的单台电力电容器油量超过100kg时,应有贮油设施或挡油栏。 户外布置的电力电容器与高压电气设备需保持5.0m及以上的距离,防止事故扩大。 10.7.4 集合式电容器室内布置时,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砂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100mm厚的细砂。如室外布置,则基坑宜采用水泥砂浆抹面,在挡油设施内铺以卵石(或碎石)。 10.7.5 电力电容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把电容器投向放电电阻或放电电压互感器。 10.7.6 500kv的穿墙套管,其内部的绝缘体充有绝缘油,应作为消防的重点对象,需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设备。 10.7.7 干式变压器、电流互感器等电气设备宜配置移动式干粉灭火器。 10.7.8 低压配线的的选择,除按其允许载流量应大于负荷的电流总和外,常用导线的型号及 使用场所应符合表10.7.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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