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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截止2004年8月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家数已达1380家,流通市值为 12223.73亿元,但与去年同期1287家上市公司相比,流通市值缩水954.79亿 元,缩水幅度7.24%,上证指数击穿1300点。中国的股市正面临着投资者的信心危机。 中国的上市公司不是古典企业制度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转轨中的产物,这就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于是在国有制 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甚至与政府的调控角色不清楚,很多大型 企业上市后,存在所有者缺位,出现内部人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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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截止2004年8月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家数已达1380家,流通市值为 12223.73亿元,但与去年同期1287家上市公司相比,流通市值缩水954.79亿 元,缩水幅度7.24%,上证指数击穿1300点。中国的股市正面临着投资者的信心危机。 中国的上市公司不是古典企业制度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向市场 经济转轨中的产物,这就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于是在国有制 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甚至与政府的调控角色不清楚,很多大型 企业上市后,存在所有者缺位,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中国的上市公司缺少公 开透明、提供准确信息的传统;大部分的企业是改制上市,剥离非核心产业,让 核心产业上市,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直到现在也没有完 全处理好。于是乎近几年,从亿安科技、蓝田股份、银广夏等上市公司通过编造 虚假财务指标、虚假报表等来蒙骗股东和监管机构的现象屡屡出现;从ST猴王、 ST幸福、大庆联谊、济南轻骑、三九股份等上市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利用关联交 易,拖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事件的相继发生;从中关村、新 疆屯河等上市公司的担保总额已接近甚至超过其净资产,一旦担保风险转化为现 实损失,此类公司将面临破产,贷款担保所引发的风险也显现。这些行为均与我 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不完善相关联。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等研究机构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模式基本上是基于股 价波动的技术分析和基于一般基本面和财务数据的传统分析模式。但笔者认为, 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是促进上市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证市场各参与方利益的重要机制,上市公司治理的好坏更能 决定一个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而开展公司治理评级则有助于实现这 一目标。通过开展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使得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评级的上市公司 可以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并提高公司的投资价值,从而有效减少上市公司不规 范行为的发生率,促使资本市场健康地发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 言 第一章 导论???????????????????????????? 1 1.1 公司治理内涵界定 ???????????????????????????????????????????????????????????????????????????????????? 1 1.2 公司治理评级的概念 ????????????????????????????????????????????????????????????????????????????????? 4 1.3开展上市公司治理评级的意义与作用 ??????????????????????????????????????????????????????? 5 第二章 中外公司治理比较分析 ??????????????????? 8 2.1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 8 2.2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简析 ???????????????????????????????????????????????????????????????? 11 2.3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简析 ??????????????????????????????????????????????????????????????????????????? 15 2.4 美、德公司治理有效性比较 ??????????????????????????????????????????????????????????????????? 17 2.5美、德公司治理模式发展趋势 ???????????????????????????????????????????????????????????????? 20 第三章 主要公司治理评级体系比较????????????????? 23 3.1标准普尔(S&P) ????????????????????????????????????????????????????????????????????????????????????? 23 3.2里昂证券 ??????????????????????????????????????????????????????????????????????????????????????????????????? 24 3.3 标准普尔与里昂证券评价体系的比较 ???????????????????????????????????????????????????? 24 3.4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借鉴 ???????????????????????????????????????????????????????????????? 25 第四章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的构建?????????????? 26 4.1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确立的原则???????????????????????????????????????????????????????? 26 4.2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指标体系 ???????????????????????????????????????????????????????????? 27 4.3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程序 ??????????????????????????????????????????????????????????????????? 34 4.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打分原则 ???????????????????????????????????????????????????????????? 36 4.5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等级设置及含义 ????????????????????????????????????????????????? 37 第五章 案例分析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评级???????????? 38 5.1 A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 38 5.2 评级项目 ?????????????????????????????????????????????????????????????????????????????????????????????????? 40 5.3 评级得分 ?????????????????????????????????????????????????????????????????????????????????????????????????? 43 5.4 评级结论 ?????????????????????????????????????????????????????????????????????????????????????????????????? 43 附录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44 参考文献: ??????????????????????????? 55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近十年来我国经济与金融领域频频出现但又比较新鲜的一个词汇。国内外许多学者近些年来虽然对公司治理所涉及 的问题大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对于公司治理的 概念或者说其内涵的界定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他们仅是从不同的角度或方面 回答了什么是公司治理这一问题。因此,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或定义存在多个版 本,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1.1.1公司治理形式说。该种观点出现于《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大词典》 中,虽然在该词典中“公司治理”这个词条没有直接给出公司治理的定义,但对 它的主要形式作了描述。它认为接管市场被看作是过去25年里英美公司治理有 效的、简单的和一般的方法。它的本质是使经营者忠于职责。机构投资者尽管本 身存在代理问题,但仍是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这是因为,如果经营者玩忽 职守会导致公司业绩下降,使得潜在的对手或并购对手能够容易将其兼并或收 购,而原有的经营者将有可能被淘汰出局。这种接管所造成的威胁将迫使经营者 努力工作。 1.1.2制度安排说。持该种观点的人将公司治理解释为一种制度安排。柯 林?梅耶(1984)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他的投资者的一种 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经理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 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钱颖 一教授也持相同观点,钱颖一(1995)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 关系,并从这种制度安排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 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 2励机制。” 1.1.3相互作用说。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高级管理阶层、 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 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 1 此处的公司治理形式说并非是一种说,而是指基于一种角度所下的定义,以下雷同,不再解释。 2 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北京,1995。 1 公司决策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Phlip L.Coehran & Steven L.Wartick,1988)。具体来说,就是管理阶层有优先控制权,董事过分屈从于管 理阶层,工人在企业管理上没有发言权以及政府监管过于宽容等。对于这些问题, 解决的办法可以是加强股东的参与、重构董事会、扩大工人民主和严格政府管理。 1.1.4公司治理作用说。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认为,在没有代理问题 的情况下,公司中所有的个人都可以被指挥去追求利润或企业净市场价值的最大 化,或者去追求最小成本,个人只管执行命令,其相应的全部付出(包括努力和 其他各种成本)都可以直接得到补偿,人们之间也不会存在争端,因此不需要激 励机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也不需要治理结构来解决争端。由于在公司现实运营 中,往往是一方面存在代理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所有的当事人 不能签订完全的合约,而只能签订不完全合约。如果出现代理问题并且合约不完 全,则公司治理结构就至关重要。标准的委托代理人模型假定签订一份完全合约 是没有费用的,然而,实际签订合约的费用可能很大,如果这些交易费用存在, 所有的当事人不能签订完全的合约,而只能签订不完全合约。在合约不完全的情 况下(代理问题也将出现),治理结构将起到一个决策机制的作用,而这些决策在 初始合约下没有明确地设定,具体地讲,治理结构能够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 余控制,即资产使用权如果没有在初始合约中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决定其将 如何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哈特是将代理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 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他认为在一个组织中,只要这两个条件存在其中任何一个, 就会产生公司治理问题。 1.1.5组织结构说。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一种维系 企业良性运营所需要的组织结构,该组织结构能够发挥一种相互制衡、协调、监 督和奖惩的作用。吴敬琏(1994)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 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 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 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瞿林瑜(1996) 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企业的治 理结构就是指能够确保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制衡、协调、监 督和赏罚的制度结构及市场结构。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东会和董事会对企业管 2 理者的任免、监督和评价以及监事会的监督,就是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而通过 来自债权人的监督以及来自股票市场的压力来对企业经营行为施加影响,即为公 司治理的市场结构。 1.1.6系列关系说。蒙克斯(Monks,1995)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影响公司的 方向和业绩表现的各类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参与者包括:(1)股东,(2)经理, (3)董事会,(4)其他利害相关者。它们之间的关系涉及主要参与者的权利、责任和影响,以及在决定公司的方向、战略、业绩表现上能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 1.1.7监督与制衡机制说。南开大学李维安教授认为,公司治理可以分为狭 义和广义两个方面,从狭义的角度讲,它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 种监督与制衡机制,而从广义上讲,公司治理则是指对公司所有的利害相关者(包 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的一 种监督与制衡机制。 从上面列出的这些定义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 学术界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和界定虽然存在差异或者说争议,但至少在以下层 面上其观点是相同的: 第一,公司治理具有一种契约关系。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不同经济主 体寻求共同利益的联合载体,出于保护各自利益的目的,在公司创建和运营过程 中,公司的所有者们及其相关利益者往往会通过契约的形式力求详细地对各种情 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做出明确规定。这些契约则成为公司治理内在的不可 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其发挥作用的内在基础。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 在以及交易费用的存在,这些契约往往是一种非完全契约,即不能把所有可能发 生的情形及其相应的最佳应对措施考虑在内。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具有这种不完全契约的特性,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 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 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是合理配置权益、权利、责任和利益,公司治理的 最终目标是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实现以股东和债权人为主的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最大化。契约能否得到有效履行,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交易双方的权益、 权力、责任和利益是否对等,对等是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二是交易各方在交易 过程中能否遵循交易规则;三是在出现契约未预期的情况时,决策权的归属如何 界定。公司治理的功能就是保证公司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企业的 规章制度,保证公司信息记录的正确真实,保证各方面当事人对公司经营状况有 3 一个全面真实的了解,并根据对等原则配置权益、权力、责任和利益,明确决策 权或控制权的归属问题。而这最终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中产生的各种交易成本, 提高公司经营绩效。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但从 契约所涉及的交易者层面来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 理,是指公司所有者(即股东)为减少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设计的对经理人进行监督与制衡相关制度及其运作机制。这往往体现在公司法、 证券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章程等基础性契约中。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为保证 公司各方面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一系列对公司股东、债权人、 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即利害相关者)进行制 衡和协调的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但无论是狭义定义,还是广义的定义,公司治理 均由两部分构成:即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和治理机制 (governance mechanism)。以公司为层面进行划分,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又相应分为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其中,内部治 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则包括监督机制、激励机制 和决策机制等,这两者共同决定了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 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和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将公司治理定义为: 为了维护以股东和债权人为主的利害相关者利益,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 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制衡的各种制度及其运作机制。这种定义更有利于我国 各相关部门有效推进公司治理的进程,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公司治理评级是指评级机构通过一套科学、公正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对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等级是衡量公司治 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有效性的一种尺度,它是评级机构对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 机制在一定时期内对以股东和债权人为主的利害相关者利益进行有效维护的判 断。公司治理评级等级不同,所反映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有效程度也不 同。在评定过程中,评级机构对每一评级对象的评级标准都要保证一致性。由于 4 评级机构独立于政府和公司任何利害相关者,因而其评级结果具有独立、客观、 公正性。为保证公司在整个评级结果有效期内的准确性,评级机构要时刻对所评 对象的相关事项进行跟踪监控、测评,对所评的等级据实进行调整。 公司治理评级不同于公司信用评级,前者只代表对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 的评价,不构成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和信用评价。具体来讲,这两者区别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1)考察因素不同。公司治理评级的考察因素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与 治理机制;公司信用评级的考察因素是所有对公司未来一段时期的现金流产生影 响的因素;(2)评级目的不同。公司治理评级的目的是揭示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 机制对以股东和债权人为主的利害相关者利益的维护程度,即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公司信用评级的目的是对各类企业所负各种债务能否如约还本付息的能力和 可信任程度的评估,是对债务偿还风险的评价;(3)评价体系设计方法不同。公 司治理评价体系的设计围绕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安排或围绕公平性、透明 性、问责性、责任性等方面进行,遵循公司治理效率原则;而公司信用评级体系 的设计则是围绕影响公司未来现金流的因素进行的;(4)评级等级含义不同。公 司治理等级的高低反映公司治理的质量或有效性的高低,而公司信用评级等级的 高低则反映了公司偿债风险的高低。 众所周知,资本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 交易之前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行为,二是在交易之后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就股 票市场而言,上市公司的经理人总会试图向公众隐瞒那些会对公司和自身不利的 信息,即使各国政府都制定了诸多法规和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尤其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经理人拥有公司的信息也往往多于外界。也就说,在股 票市场上,公众与上市公司经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股票市场上存在的 信息不对称现象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因无法辨别上市公 司的优劣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二是在公司经理人筹集到资金以后从事损害公司 价值的行为时,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如果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日益严重,投资者 和债权人(或潜在的债权人)就会要求一个较高报酬率,从而增加公司筹集资金 的成本,甚至投资者被迫退出资本市场,银行拒绝贷款,使公司无法通过资本市 5 场筹措资金,金融聚集和配置资金的功能受损。 此外,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存在于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上市公司与其监 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经常被形象地比作“老鼠与猫”的关系。出于维护经济运行秩 序的需要,政府往往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诸多市场交易规则对上市公司行 为加以管制,而这种管制无形中又会对某个(或某些)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中的 某些特殊群体的非正常利益造成损害(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非 正常利益是建立在牺牲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总有部分企业会有“越线”行为的发生,而这无形中又会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形成 冲击,降低了监管效率。 因此,政府和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需要一些措施来弱化信息不对称 的不利影响,而开展公司治理评级则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通过开展上市公司治 理评级,有以下作用:(1)对公司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评级可以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从而提高公司的投资价值;而较低的公司治理评级可以鞭策和促进公司 改善公司治理战略,提高治理水平;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如果能够获得较高的公 司治理评级等级,则其就容易实现低成本筹集资金的目标,反之,就要承担较高 的融资成本,甚至面临融资无望的可能,这无形中会迫使上市公司完善和强化公 司治理建设;(2)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可以借助公司治理评级,识别和比较不 同公司之间在治理方面的差异,从而更好地区别出公司的投资价值,降低遭受上 市公司经理人损害的程度。因此,公司治理评级可以作为投资决策参考的重要依 据,是资产组合调整和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3)对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了解 公司治理状况,对是否给上市公司发放贷款或借款做出一个较为科学的决策;(4) 对监管者而言,公司治理评级可以使监管部门更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 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修订、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评 级可以使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有层次的监管,将公司治理评级低的公司列入 重点监管对象,进而推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评级也可以对拟 上市的公司进行评级,监管部门将其公司治理达到一定等级,作为公司上市的审 核条件之一,从而避免公司一上市,就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使投资者丧失投资信 心。 此外,开展上市公司治理评级还有助于弥补资本市场——股权融资评级的空 白,在以往的评级中,评级机构往往只对企业债券融资进行评级,而忽略了对股 权融资主体——上市公司的评级。由于缺少这种评级机制,尽管监管部门制定了 6 一系列的规范上市公司的监管条例,但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仍出现种种不规范的行 为。因此,90年代末21世纪初, 标准普尔、里昂证券等机构开始在新兴和发达市场推出公司治理评级服务,香港证券市场已经引入了公司治理评级,泰国公 司董事协会为了增强国外投资者信心,也推出了公司治理评级体系。例如,安然 公司(Enron)的丑闻曝光之前,美国一家著名的投资者保护协会就将安然公司 的公司治理评为最差级“E”,可见公司治理评级对投资者决策和监管者监管的重 要性。因此,通过开展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从而有效减少上市公司不规范行为的 发生率,促使资本市场健康地发展。 7 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股东行使剩余索取权和 剩余控制权。理想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和意志制约经理阶层,经理阶层以向股东提供满意的收益为条件获得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权,当股东对经理的经营业绩不满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罢免经理。但这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制度设计,与现实大相径庭。各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虽然基本都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观等很多方面不尽相同,因此,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存在着差别,即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其治理效率也不尽相同。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英美股权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和德日债权主导型银行治理模式对于推进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建设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中国经济改革仅二十余年时间,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只存在承担计划 角色分工任务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而没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公司。这样的市场基础导致了中国的公司发展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多体制并存的历史进程。在这一进程中由于没有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自主的公司治理文化基本上没有形成;在资本市场上大量充斥着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没有经历过比较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展阶段,而是根据主管部门的意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组织架构、财产、业务等方面进行重新安排,以“满足”监管要求为目标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人还是那些人,机制还是那个机制,以自主发展、追求股东价值为核心的公司文化几乎是在零的基础开始成长起来。而在近些年兴起的民营经济,尽管它们在成长过程中没有行政主导、竞争也比较充分,但它们的成长却是与企业领袖人物的个人才干或家族合力紧密相联系。一旦它们踏入资本市场,原有的靠人治理的企业文化与靠制度治理的企业文化就会有冲突;它们能否遵守市场规则,尊重其他利益方的权利而进行自我约束就可能成为问题。因此从历史发展轨迹上看,中国资本市场是个新兴市场,公司法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问题都还远未得到解决, 8 公司治理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概括起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基 本性问题有如下八个方面。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具有四个突出矛盾:一是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流通股 和非流通股,且非流通股所占比重大,这为一系列公司治理上弊端埋下了种子。 二是非流通股过度集中某一股东或其关联方手里,容易产生“超级股东”把持公 司;三是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不能形成公司治理的有效制衡力量;四是 多数控股股东公司自身的治理问题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其代理人选任机制也往往 不成熟,这些矛盾容易引发内部人控制。 不合理的股本结构可能导致多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股股东代理人机制存在先天缺陷,导致政企不分,企业目标政治化,其结果导致内部人滥用用股东资产 和公司资源,使企业目标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二是平行式的或金字塔式的控股 结构刺激和便利了大量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三是流通股股东对上市 公司缺乏有效控制力,使得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拥有近乎完美的“绝对权利”; 四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运作受到严重限制;五是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信号和价格形 成机制扭曲,导致公司融资行为扭曲,阻碍股权市场有效竞争和合理配置资本。 首先,国有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很多情况下掌握在相关政府机构和官员 的手中,但它们并非受控公司的直接或最终股东,他们的行为往往因为并非基于 市场原则而不具有通常的可预见性(其决策经常背离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而 公司作为真正的所有者反而面临角色缺失。 其次, 政府作为出资人对国有控股公司经营决策的干预是通过不同政府部 门分别实施的,因此无法避免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越俎代庖”,去直接干预公司 的经营决策。现实的情况可能是,对公司战略拥有最终决策权的不是公司股东大 会,而是拥有公司高级人事任免权的主管部门,这往往就导致公司经营随着“班 子”转,难以形成稳定的战略。 第三,政府部门多头履行出资人职能,实际上导致谁也不用对受控公司承担 责任,其结果必然是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权利被虚拟化,监督有名无实,最终对企 业拥有控制权的是所谓的以国家名义实施管理的内部人,这些拥有缺乏监督的 “绝对权利”的内部人最终只代表它们自己的利益。 9 近几年,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监管环境已经有了改善,但其架构仍不成熟, 其主要表现为:(1)在立法实践中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和民事赔 偿。现阶段中国公司治理立法的出发点是为监管当局实施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其 重心还没有真正转移到投资人权益保护上来,这使得投资者在遭遇侵害后难以运 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2)在确立证券不法行为追究机制过程中,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行政、司法监管当局都偏好于国家公权范畴处罚手段的运 用,而在支持投资者通过民法范畴的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方面(无论是从 立法的角度,还是司法的角度)存在很大的不足;(3)由于有关公司立法没有赋 予投资者有力的民事救济手段,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集团诉讼和股东 代表诉讼方式,尚未引入到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投资者维权的高成本相应降 低了公司的违法成本,因此公司采取侵权行为时往往显得有持无恐。 内部人控制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当控股股东为私人或 家族时,内部人控制往往与家族企业现象结合在一起;当控股股东为国有性质时, 内部人控制往往又与政企不分现象伴随在一起。与内部人控制伴生的是关键人模 式,在企业中关键人大权独揽,常常掌握着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位一体的 “绝对权利”。 内部人控制和关键人模式最实质性损害体现在,它几乎必然地导致公司决策 和运作维系在少数内部人和关键人,其决策过程不透明、程序随意性大,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被内部人控制和操纵而无法真正行使其职能。这些治理 机关“橡皮图章”化,极易使公司偏离公司最佳利益而追求内部人私人收益的最 大化。 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运行机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 主导和权利寻租,市场也未真正成为决定资源配置的核心因素。因此以市场为基 础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 首先,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由于非流通股比重大且相对集中,使 得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成为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主要途径。由于外部公司可以以远比 流通股市场价格低得多得代价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这样就产生了公司收购者与公 众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异,收购者往往借助并购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是从 市场低成本融资。其次,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得机制不完善。公司破产法制不统 10 一,加之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代表身份直接干预甚至主导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 对公司的外部约束被大大限制而难以产生作用。最后,流通股比重小且分散,使 得公众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的运作与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经理人选任上,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也未建立其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化的公 司管理层筛选机制,从而导致公司管理资源配置缺乏充分竞争而效率低下。 在公众投资者看来,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及时性、完整 性或多或少有问题。从信息披露的深度上看,其形式远远要重于信息披露的实质, 相当部份公司仅仅只是在形式上而非在精神实质上符合有关的信息披露标准,甚 至有时在形式上亦怠于履行其法定的义务,比如频频发生的“造假”行为。其主 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对信息披露主体的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包括违法成本 低);二是资本市场缺乏充分的竞争;三是中国还没有形成以道德自律为基础“透 明化”的公司治理文化,片面地将公司利益与外部相关人的利益简单地对立起来。 代理责任最重要内容的就是完全基于委托人的利益而诚信地履行其责任。尽 管中国已经在民法领域内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代理制度,但从公司治理角 度出发的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理机制还不健全,尤其是受托人的责任承担机制并 不成熟,在较大程度存在着牺牲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如董事会成员、监事疏 怠其职责,独立董事不独立,权利制衡职能的放弃等问题。 自由、专业和有效率的舆论监督对改善公司治理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环境。在 现阶段,资本市场的舆论与公众监督力量是不足的。这体现在:(1)媒体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尺度难以把握,使得其揭露程度起伏不定,削弱了其报道的公信力。 (2)媒体自身也存在治理问题,自律不足,难以充分扮演其多元化监管角色。(3)媒体专业化不足,对新闻轰动价值的追求可能遮盖了对事件本身法律、社会、学 术价值的探讨。 11 美国主要是通过严密的组织制度来治理。(见图2-1)。 股东大会 执行委员会 委任 选任 董事任免委员会 委任 报酬分配委员会 外部董事 董事会 委任 内部董事 公司治理委员会 监督 选任 委任 审计委员会 审计 CEO 审计 会计审计员 监督、辅助管理 图2-1 美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美国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相当一部分股东只有少量股份, 实施治理的成本很高,由于存在着“免费搭车”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 投资者对企业的监控不力,众多股东成为“不在的所有者”,以“用脚投票”代 替了“用手投票”。因此,美国公司的股东大会被“形骸化”。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董事 会的人数、职权和作用除了遵从《美国公司法》明确的规定以外,还要取决于各 个公司的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的性质不同,董事会的作用也就不同。 由于美国公司股东大会的“形骸化”,分散的广大股东对董事会寄予了厚望, 所以美国公司的股东更注重通过董事会来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控制系统,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第二,董事会有权依据公 司的经营业绩对经理人员予以激励或随时解聘;第三,当董事会有效行使其职能 时,公司的组织成本会降低,股东的财富会增加。Hayes(1998)的研究佐证了该种观点的正确性,他发现董事会的质量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董事会质量较 高的公司,其股票回报均高于董事会质量较差的公司。质量较高的董事会从事的 经营管理活动更有效率,公司在未来也会更成功。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 12 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美国公司特别注意董事 会成员的构成和董事会内部的管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由公司现在的职员 或过去曾经是本公司的职员来担任。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 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负责公司各主要职能部门的经营和管理。外部董事由 公司外部拥有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选择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意在加 强董事会对公司经理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防止公司经理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维 护广大股东的利益。为了对公司经理阶层形成有力制衡,20世纪70年代末期,纽约证券交易所提出,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1990年美国制造业公司外部董事的比例为86%,其他行业外部董事的比例高达91%。从理论上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有利于提高公 司经营绩效。威斯巴奇(Weisbach,1988)等人的研究也验证这一点:以总经理 为首的经理人员的升迁与公司过去业绩的相关性在外部董事较多的公司中要相 对强得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越高,股票市场对该公司业绩及其他行为的 反应越有效,该公司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因业绩不佳而下台的可能性就越 大。 第二、在董事会内部设立各种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经营决策。一 般而言,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一些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如执行委 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提名委员会(Nominating Committee)、报酬委员会(Compensation Committee)和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等。这些委员会一般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些委员会实际上取代了董事会的某项职能。 3、首席执行官 董事会为了集中精力搞好重大决策,往往雇请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日常 决策,其最高级别的行政官是CEO。在多数情况下,CEO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一定是公司的常务董事或公司董事长的继 承人。CEO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由于公司的董事长和CEO由一人兼任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CEO的薪酬增长幅度过快,且与公司业绩不相 关。为此,近年来美国的大公司中开始对此进行改革:如董事长与CEO分离,提高公司外部董事的比例,重新倡导CEO的薪酬与企业的盈利状况挂钩,设置与 CEO高度分离的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选任董事。以上诸多改革措施,在一 定程度上强化了董事会的职能。 13 4、审计监督机构 美国企业中没有监事会,审计监督职能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承担, 主要负责审计年度财务报告。虽然公司内部也设有审计委员会,但其主要职能是 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美国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并对审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审计和审查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 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信息披露的公正。 美国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形成了通过市场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约 束的机制。这种外部治理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股东的“用脚投票”行为 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众多分散的个人股东为特征的,限于高昂的监督成 本,一般股东不会选择直接监督和约束公司经营者,而是专注于股票收益率的变 化。如果存在董事会功能失灵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下降或不能达到其心理预期,他 们就会选择“用脚投票”,通过卖出公司股票迫使经营者改善经营,甚至驱逐长 期经营不善的经营者。 2、经理市场的竞争 竞争性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提升、降职和人力资本价值由其经营能力和经 营业绩及其声誉决定。因而,在位的经理人员会非常珍惜自己的地位和声誉,尽 心尽力地经营和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的获利水平和市场价值,从而在经理市场上 建立良好的声誉,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为了使经营者能够把自身利益与股 东利益联系起来,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避免短期行为,许多公司还在收入分配 制度方面做了调整,如实行效率工资、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和年薪加奖励等, 与经理市场的约束相辅相成。 3、股票高流动性的压力 股票的流动性是指股票在股票市场上不断被买进与卖出。当公司经营业绩不 佳时,股东躲避风险的首要措施就是卖出股票。随着股票被大量抛售,公司股价 亦相应下降,股价下跌必然将该公司置于可能成为被收购目标的位置,一旦公司 被并购,现任经理的职务就可能被解除。因此,股票的高流动性也给公司经营人 员带来了一定的约束,迫使公司经营者必须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 4、敌意并购的威胁 14 英国和美国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且流动性大,这为敌意并购提供了可能。 当一个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市场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公司外部的并购者 就会通过资本市场大量收购分散的股份,对企业采取敌意并购行动。在并购成功 以后,通过更换管理层,提高经营绩效,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步入正轨。因此,资 本市场的并购活动被看成是能够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最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对 在位的公司经理人员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德国公司以银行为主要债权人,且所有权相当集中,因此代理问题主要是由 债权人与代表股东利益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这是 因为服从于股东利益的经营者喜欢利用负债进行风险投资,如果成功,股东和经 营者都能获得利益;即使失败,也只在出资范围内负担有限责任。债权人不喜欢 高风险投资,因为高风险投资即使成功了,债权人也只得到利息和本金;如果失 败了,债权人就要面临坏账的危险,因此债权人更喜欢进行低风险的投资。此外, 债权人不能完全观察到经营者的行为,自己的资金有可能被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 和作为收入分配给员工。因此,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身利益,需 要对经营者进行控制和监督。德国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以内部治理为主,积极发挥 监事会的功能。 从本质上讲,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双层结构。其结构如图2-2所示。 德国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法人机构,其职能主要是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向监 事会报告和负责,向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信息。监事会对董事会的 工作有监督的权利,可以提出具体的建议,并承担重要的决策职能。德国公司由 监事会和董事会组成的双层治理结构在监督经理人员行为方面比较有效,因为德 国公司的监事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能够有效地敦促经理人员管理公司,为股东 和利益相关者尽心尽责。 15 劳动者 股东大会 监事会 劳动者代表 股东代表 董事会 图2-2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图 德国公司的治理机制是一种主动或积极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 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 其控制与监督公司经营者的行为,达到参与公司治理的目的。如果股东对公司经 营者不满意,不像美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投票”。德国 公司治理机制主要是依靠内部结构来实施和进行的。德国公司治理机制的特征表 现在两个方面。 1、德国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并成立了与之相应的两种 管理机构,即董事会和监事会,亦称双层董事会。依照德国法律,股份公司必须 设立双层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德国公 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主要权责:(1)任命和解聘理事,监督理事会是否按公司章 程经营;(2)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公司资本增减等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 策;(3)审核公司的账簿,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德国公司 监事会的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监事会主席由 监事会成员选举,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赞成票确定,监事会主席在表决时有 两票决定权。就这一点来讲,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 与监督权力的机构,因为它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权与解雇 权。这样无论从组织机构形式上,还是从授予的权力上,都保证了股东确实能发 挥其应有的控制与监督职能。由于银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权和股票代理权,因 而在公司监事会的选举中必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公司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管 16 理不善,银行在监事会的代表就会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组执行理事会,更换主 要经理人员。由此可见,德国在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监事会职能的确定上都为股 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提供了可能性,而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使股东有效行 使权力成为现实。 2、德国公司治理机制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征是员工参与决定制度。在德国,由于员工普遍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对公司 员工和行业工会代表在公司监事会和执行理事会中的席位数和权利都有明确规 定),因此,员工参与制已经成为德国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这种员工通过选派 代表进入监事会和执行理事会参与公司决策的共同决定制,使得企业决策比较公 开和民主,既有利于股东和员工对经营者的监督,减少失误和腐败,降低代理成 本,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减少摩擦和冲突,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与 持续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德国公司治理机制是由股东和公司员工共同治理的 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股权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权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究竟孰优孰劣,其结果对于我们推进公司治理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以及如何建立公司治理评价体系都尤为重要。实事求是地讲,这两种公司治理 模式都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由于这些基础不尽相同, 所以在具体功能上也有所差异。 总的来讲,美国公司这种股权为主的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合理配置资源。美国的公司治理侧重于市场的作用,强调资源的流动性,不仅可以为投资者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减少投资者风险,保护投资者 利益,也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使资源向优势企业和朝阳产业集中。 第二,激励创新。股东通过市场来控制、监督、激励和约束经营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经营者放开手脚,大胆创新,敢于冒险,从而使创造力得以充分发 挥。 第三,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面临着严酷的竞争压力,企业要想求得生存,必须不断扩大自身规模、增强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 17 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增强企业竞争力。英国和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安 排,有利于企业依靠兼并机制迅速扩大规模,靠规模经济优势来增强企业的竞争 力。 正如一枚硬币具有正反两个面一样,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也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容易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由于股东判断企业经营绩效的主要标准是盈利率和股票价格的高低,这就使公司经营者在股东追求 短期回报和高收益率的巨大压力下,不得不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短期目标上, 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的长期发展受到影响。 第二、公司股权的高度流动性使公司资本结构的稳定性较差。由于股东以追求短期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经营一旦出现波动,股票便不断转手,这不 仅使得公司的长期发展没有稳定的资本结构作保障,也很容易造成企业兼并、并 购的动荡。公司的正常运作需要以稳定的资本结构为基础,敌意并购给公司带来 的动荡,难以使所有者和经营者保持长期的信任和合作,甚至使经理人员的行为 更为短期化。 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一样,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既有优点,也存在不足。具体来讲,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能够更好地实现“最优的所有权安排”。现代公司中,由于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拥有高度自主权的经理人 员有可能违背所有者的意愿,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解决此种代理问题,需 要合理配置企业权利,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约机制。所谓“最优的所有权 安排”是指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要匹配。德国模式通过银行参与使债 权人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由“后备”所有者一跃成为现实所有者; 通过员工参与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者也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由单纯的被监督者成为兼具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重身份,较好地解决了目标不一 致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银行为例,在德国,商业银行不仅是公司股票的主要 持有者,也是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作为大股东,银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有一般股东所缺乏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以防止 经营者侵吞或转移公司财产。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为了资产的安全,必 然会及时获取和掌握公司有关经营活动的信息,并有效地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 监督。当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银行还可以“相机治理”,通过介入公司的经营 甚至改换公司的经营者,帮助公司摆脱困境。与“不在的所有者”相比,银行的 18 监控成本是较低的。正是由于银行的积极参与,才使德国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 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能更好地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德国公司的核心股东银行,作为 一个安定性股东,它不仅有效地制止了公司并购事件的频繁发生,而且决定了公 司经营者以及整个公司的行为都是一种长期行为。因为银行既是公司的持股者, 又是主要债权人,银行主要关心的不是股息,而是通过与企业的贷款交易以及与 此有关的各种金融交易来获取长期收益,并保证投资的安全,因此银行不能不关 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对持有公司的股票很少转手,与公司的持股关系比较稳定。 这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公司法人相互持股不但没有造成垄断和侵犯股东利益,相反,相互控 制、相互依赖的协调关系,形成了促进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一旦有 联系的某企业发生困难,则由集团内主要银行出面,予以资金融通,其他成员企 业也相应分担困难,如放宽支付条件、收购过剩产品、安排人员就业、派遣高级 职员等。这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倒闭,对于整个集团的稳定经营与长期发展 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由于以下原因,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可以有 效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1)德国公司债权和股权比较集中,可以降低融资 成本,如重复谈判的费用。同时,更易于解决长期投资所需要的资金以及短期所 遇到的财务困难。(2)金融机构在企业中同时持有大量股权和债权,其所拥有的信息和管理优势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获利能力。在德国,大企业的获利 能力与德国三大银行在企业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也存在正相关性。(3)法人相互持 股的股权结构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法人相互持股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把分散竞争的 企业凝聚在一个企业集团内,在集团内部,法人股权所有者持股的目的不在于以 股权控制和支配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维持企业间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扩 大交易量,节约交易费用。 当然,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也并不是完美无缺,它也存在一些缺陷。这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缺乏外部资本市场的压力,公司制度的监督容易流 于形式。自然人持股的目的在于投机、获利和实施股权的控制职能。法人持股的 目的不在于获得短期利益,而在于加强企业间的业务联系,通过稳定经营增加企 业利润。这使得企业的股权相对稳定、流动性差,资本市场难以发挥对企业经营 19 者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使经营者免受来自市场的压力。最终有可能导致股东大会 难以发挥作用,而经营者在法人相互持股的静态均衡中获得“实惠”,成为企业 的决策中心和权力中心,造成公司与法律制度的背离,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同 时,由于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容易形成相当稳定的资本结构,在没有来自外部市场 压力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容易会缺少危机感,对企业发展的创新动机并不十 分强烈,后劲不足。 其次,银行与企业高度依存,容易产生泡沫经济。德国公司的资本结构使银行与企业相互依存,形成利益共同体。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这种银企之间的依存 度越来越高,成为一条环环相扣的锁链,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殃及 全体。 随着近些年来各国学术界对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美、德两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已经注意到了其本国原有公司治理模式的内在缺陷,并开始根据本 国制度环境的变化,不断予以调整和变革。近年来,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不断 吸收对方的长处,出现了在多样化基础上的趋同化现象。例如,美国公司 大力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推出期权激励机制等;德国近些年来加速发展证 券市场的发展,加大资本结构中股权融资的比重,以降低公司对银行信贷 的依赖,重视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等。在这一新的发展过程中,对公司治理 的认识也有了新的进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权力制衡到决策科学。传统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 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背离,从而达到保护所有 者的目的。这一制度通常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它主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公司机关所构成。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公司的权力配置,无论是所 有者还是经营者都以其法律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财 产对公司拥有终极所有权并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是股东的, 对公司拥有无可争议的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则作为代理人拥有公司的法人财产的 运营权而非所有权,但他直接控制着公司,控制着公司的剩余。由于法人财产权 和终极所有权的不一致性,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因此, 20 以权力配置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维护各方权力的存在和实施是十分必要 的。 但是,公司治理并不是简单的为制衡而制衡,而且,制衡并不是保证各方利 益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径。我们认为,衡量一个治理结构的标准应该是如何使公司 最有效地运行,如何保证各方面的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因此,科 学的公司决策不仅是公司的核心,而且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为,公司各方的 利益都体现在公司实体之中,只有理顺各方面的权责关系,才能保证公司的有效 运行,而公司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决策科学化。因此,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 衡,至少,最终目的不是制衡,而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传统的公司治理大多基于分权与制衡的缘 由而仅仅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较多地注重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的研究。因此,公司治理可以说是侧重于 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但从科学决策的角度来看,治理结构远不能解决公 司治理的所有问题,建立在决策科学观念上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 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公司的有效运行和决策科学不 仅需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需要一系 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机制,如公司法、 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 基于这种认识和对公司治理重要性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制订 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如我国在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OECD 在1999年推出了针对全世界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虽然在格式和表述上各国和地区的公司治理准则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但就其本质而言,这些公司治 理准则基本都具备以下几个共同的要素: 1、问责机制和责任(Accountability & Responsibility)。内容包括明 确董事会的职责,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2、公平性原则(Fairness)。主要指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确认公 司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客户)的合法权利。 3、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信息披露也是影 21 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公司吸引 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良好的治理结构要求信息披露中采用高质量会 计标准——国际会计准则,提高国家之间信息的可比性。良好的治理结构要求 可靠的信息审计,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内部的审计委员会 由独立董事担任。 世纪之交,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方兴未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 家都把完善公司治理看作是改善投资环境,夯实经济基础的必要手段。为了在日 益变化的世界中保持竞争力,我国上市公司也必须不断创新并改变其治理机制, 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司治理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也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与配合,而开展公司治理评级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22 为了推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着手进行公司治理评级的研究和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在这些起步较早的 评级机构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机构当属标准普尔(S&P)和里昂证券(亚洲)。 标准普尔(S&P)公司是全球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之一,其于1998 年设计了公司治理评分体系,并于2000 年11 月份,在俄罗斯首次推出公司治理评级服 务。目前标准普尔公司已经将公司评级服务扩展到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 标准普尔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综合考虑了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包 括两部分:国家分析和公司评分。国家分析主要评估一个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 包括法律基础、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基础4 个方面。标准普尔对于国家 分析的结果实行三级评价制:强支持(strong support)、温和支持(moderate support)、弱支持(weak support),表示该国外部环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程度。强 支持表示该国的法律规则、法律实施和监管对公司治理有严格要求和约束,温和 支持表示这种要求和约束的程度一般,弱支持表示公司较少受到相关法规和监管 的约束。 标准普尔公司治理评分标准主要是根据 OECD 公司治理原则、世界银行的公 司治理原则、TIAA- REFF 和CACG 等组织的公司治理指引和规则制定的。公司 评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所有权结构和影响,包括所有权的透明性和所有权 的集中程度。(2)金融相关者关系,金融相关方包括了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这 项指标反映公司如何对待金融相关方以及与它们之间的关系。(3)财务透明性和信息披露,这项指标主要反映公司的财务报告要便于对公司真实财务情况的了 解,公司运营、财务表现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情况。(4)董事会结构和运作,主要涉及董事会的职责和独立监督管理层行为使其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负责的能力。公司评价结果则采用公司治理分值(Corporate Governance Scores,CGS)来表示,10 分为最高,0 分为最低。目前获得最高分的是英国的BP 公司(9.3 分),香港联交所得分为8.3 分。值得注意的是,标准普尔公司治理评分 与标准普尔信用评级不同,它只代表对公司制度的评价,不构成对公司价值评估 23 和信用的评价。该体系反映了标准普尔公司对公司遵守公司治理准则,保护外部 投资人利益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里昂证券(亚洲)从2000 年开始推出对新兴市场的公司治理评级体系。它的 单个公司评价体系包括57个指标,分为以下7个方面:(1)管理层的约束;(2) 信息透明度;(3)董事会的独立性;(4)董事会的问责性;(5)董事会的责任; (6)公平性;(7)社会责任的认知。根据这57个指标,里昂证券设计了包括57个问题的“是或否”问卷。除了公平性和董事会独立性这两部分的第一个问 题之外,其余每个问题的权重都是一样的。评价结果给予0-100 的评分,评分 越高说明公司治理质量越高。 虽然标准普尔与里昂证券都对公司治理进行评级,其业务也具有很大的雷同 性,但由于进行公司治理评级的目的不同,同为国际上较为著名的公司治理评价 体系的标准普尔评价体系与里昂证券评价体系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表现在以下 四个方面: 第一,对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界定划分各有侧重。虽然标准普尔评价体系与里 昂证券评价体系都包括了利害相关者,但前者侧重于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 人),因此,其相应的评分体系是为保护股东利益而设计的;而后者是采取广义 的公司治理定义,侧重于维护公司所有利害相关者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因此, 其在评价时不仅要考虑公平对待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还考虑对管理层的 约束和管理层的社会责任,而对良好的公司治理和良好的公司管理则没有明确区 别,所以公司在问卷中设计了管理层对资本成本的估计、对债务的管理、管理层 的社会和环境责任等指标。 第二,评级对象范围不同。标准普尔国际公司的目标是将该公司治理评分体 系设计成一个全球性的公司治理评分标准,使其成为一个能衡量不同国家公司及 地区治理水平和不同公司治理水平的统一标准。虽然里昂证券也对国家和地区的 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级,但其面对的市场主要是新兴市场。 第三,机构的性质不同。标准普尔是专职从事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其评 24 级结果在国际资本市场被广泛运用,被视为证券进入资本市场的通行证。里昂证 券是一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国际著名机构。从机构的性质上看,由于标准普尔 不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因此与里昂证券相比,其更具有独立性,评级结果 更具有客观性。 第四,评级运作模式不同。标准普尔是采取委托评级的方式进行,即由被 评者委托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评级机构根据被评者的公开信息及对被评者进行尽 职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评级,并向被评对象收取一定的评级费用,其评级结果的 公开需征求被评者的意见;里昂证券是采取主动评级的方式进行,即根据被评者 的公开信息进行评级,并且不收取费用,其评级结果全部公开。委托评级与主动 评级的不同是委托评级通常不易导致被评者因评级低而起诉评级公司诽谤。 众所周知,公司治理涉及了整个的有关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 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他只是诸如企业运转、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产品和市场竞争 水平等许多经济范畴的一部分。公司治理也依赖于法律、规章、制度环境和社会 习俗等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不同 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其影响因素是不尽相同的,相同因素对公司治理水平的 影响也不完全相同,同一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因素在不同的时期对公司治理水平的 影响力度也是不一样的。当然,不论国家和地区有多大的差异,公司作为一个经 济组织在市场运行过程其行为仍具有一些共性,其公司治理也会有一些共同的规 律,面临一些同样的问题,评级机构在设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时也应该有所侧重。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我国评级机构在开展公司治理评级 业务时,绝不能简单模仿和复制国外评级机构的评价体系,我们必须在立足我国 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吸收的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理念,最终设计和制定出适合我国 国情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25 针对如何建立中国的公司治理评级体系,笔者认为必须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状况,这个体系要既能反映中国公司治理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要能在一定 程度上指出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公司治理文化发展的方向,这种导向要能有助于建 立符合中国商业价值观公司治理文化。正如国际上一些机构所做的调查一样,在 不同地区,公司治理各方面要素的重要性是有所不同的。如在拉美地区,股东权 利是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因素,信息披露其次,董事会第三。这是由该区域资本 市场外资比重较大的市场结构特征所决定的,因此在调查中71%的调查者认为 股东权利第一重要,这反映出外部投资者特别强调股东权利。实际上在开放的新 兴市场国家都大致如此。 笔者对股权结构和股东权利对外部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一观点也持赞同态度,并对会计准则和审计师的独立性也给予了适当的关注。但从我国公司治 理现状看,董事会建设(包括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设立和选任)及其基于诚信、 公平理念的实际运作应该是目前中国公司治理的最核心问题。这是由于我国的公 司(无论它是否已经上市)几乎都存在控股股东,其反映在董事会就体现为大股 东控制权过大,除非大股东自律,否则在实质上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几乎 不能阻止大股东做任何事。因此针对中国普遍存在董事会控制权高度集中的现 实,观察公司治理的重心仍在于董事会。此外,笔者还认为,考察公司董事会, 不仅应关注其设立和结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而且应花更多时间去观察董事会的 实际运作、大股东表现以及各方制衡效果。比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能否通过审计、 薪酬、提名等委员会发出不同于大股东的声音,这类事件发生的程度和频度可能 比董事会设立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更值得评级公司去关注。 另外,在评价时我们还应特别重视公司治理的记录,特别是监管当局以及会员组织公开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连续的演化过程而 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事件”,任何公司治理问题都不是孤立事件,它必然与公 司的战略发展阶段、企业文化特征相联系。公司治理方面揭露出来的问题甚至不 是简单的整改就可以解决的,因此我们认为一个记录所反映出的问题至少在三年 内仍很可能是影响公司治理评价的因素,除非我们观察到了与记录相反的事件或 26 证据。基于此,我们应将公司治理的历史记录作为重要的评级影响因素,并力求 将之以量化的方式表现出来。 中国公司治理评级体系的构建应该是立足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国 外比较成熟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了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进行设 计。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笔者认为中国公司治理评级指标体系应该由股权结构 与股东权利、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与运作、关键人绩效评价与激励 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五个方面的指标构成。 笔者认为公司股权结构首先应该是透明的,不应该存在没有充分披露关联方 持股,如果各持股人需要隐瞒关联关系,其动机就是值得怀疑的。在股东会的程 序和运作方面我们认为,公司应向所有股东提供同等参加条件,保障所有股东得 到同样足够和及时的信息;持有10%投票权(甚至是更低的投票权)的股东能 够要求召开特别股东会并且不会受到大股东的歧视;股东提案权能得到谨慎地尊 重;股东的置疑应该能得到及时地响应;股东大会应能就公司所有重大事务做出 决定并得以实施;保障少数股东免受摊薄和其他减低价值的损害(比如通过非商业公平性的关联交易);所有股东应该接受同样的财务待遇。基于这种考虑,我 们认为分析内容应侧重于考察股权结构及透明度、股东权利的健全性与公平性。 具体从股权结构及透明度、股东权利两方面进行分析。 4211股权结构及透明度 (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 (2)第一大股东与持股比例排在前十位的其他股东是否未有关联关系 (3)是否有三个以上的持股(包括间接持股)均在10%以上的股东 (4)证券组合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否拥有至少2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5)是否详细披露了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 (6)公司前十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变化(股权转移、质押、涉诉等) 是否得到了及时详细准确地披露? 27 (7)前十大股东中是否未存在未经披露的关联关系? (8)股权转移议价是否采取市场化方式? (9)股东间是否未发生过股权争议? (10)近三年公司是否未在股权相关事宜上受到过监管当局、交易所、媒体 的负面评价? (11)对公司拥有事实上控制权的单位是否利用其控制地位与上市公司发生 过有失公允的交易如转移资产、利润分配、不合理的关联价格等? (12)近三年内是否未发生过前十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事件? 4212股东权利 (1)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是否能便利地获得有关信息? (2)公司章程是否未对合规的股东权利做出限制 (3)公司是否采取过非公告方式邀请证券组合投资者或其他中小投资者参 与股东大会? (4)近三年实际参与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平均人数与董事会(不含独 立董事)人数之比是否超过2:1? (5)是否所有股东都有权召开股东大会? (6)在发生增发股票、派发红利以及股权转移时,是否能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7)是否采用过多种股东投票方式(包括邮件投票、网上投票、代理投票等)以方便中小股东行使权利? (8)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因非控股股东提议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 (9)股东大会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度? (10)在议决可能导致流通股股东股权摊薄和其他价值减损议案之前是否给 予中小投资表达意见的机会? (11)参加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表决权的比例是否超过60% (12)前十大股东在表决自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是否采取了回避 政策 (13)交叉持股达10%以上的公司之间是否在表决时采取了回避政策 (14)股东大会对其所作决议的执行有效性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发生变 更事项是否得到股东大会的认可? (15)股东大会的授权是否得到严格的遵守? 28 (16)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过中小股东向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质询? (17)对股东股票流通权是否未做出过限制? (18)公司章程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9)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股东是否对全部重大问题均有决定权? (20)公司是否发生过广泛征集股东投票权的事例? 众所周知,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有重要的影响,控股股东能否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是否保持自我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我们认为: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具有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这体现在企业发行新 股、上市公司配股以及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应按照承诺投入资金或资 产;相关资产产权变更手续应符合法定要求,变更动作应迅速;投入的资产应该 是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资产”而非“帐面资产”;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行 为应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而不是为了配合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套利目的。基于这种 考虑,我们认为对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程度的分析应该是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重要 部分。此外,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独立性如何也是决定其经营绩效 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考察也不应该被忽略。 具体从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两方面进行分析。 4221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1)控股股东是否按时足额投入承诺的资金或资产? (2)与公司交易的财产的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及时有效? (3)市场上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利用重组在资本市场进行套利活动的传 闻? (4)近三年中控股股东是否未利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牟取利 益? (5)控股股东投入的资产是否与公司发展战略有良好的相关性? (6)控股股东自身产权是否清晰,管理是否良好? (7)公司业务在控股股东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是否清晰?其控股行为是否具 有持续性? (8)近三年内大股东是否未占用或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9)近三年内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是否参与配股或增发? (10)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主营业务上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9 (11)上市公司是否拥有完整独立的产、供、销系统? (12)近三年内是否不存在配股资金还没有到位,募集资金项目已经初步完 工的情况 (13)近三年控股股东是否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及其他资源的问 题?(如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相互借款、相互担保)? (14)近三年公司是否未为控股股东的过失承担过财产责任? (15)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未曾用募集资金购买大股东资产? (16)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未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7)近三年是否不存在董事会公告了分配预案,又进行变更或由大股东否 决的情况? (18)近三年控股股东是否未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 (19)上市公司《章程》是否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 准做出规定 (20)对外担保是否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4222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未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主管是否未在上市公司管理层中兼职? (2)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 股东单位是否未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3)控股股东的机构是否与上市公司分开? (4)控股股东推荐董事和经理人是否通过合法程序,是否未干预上市公司 董事会和有关人事任免决定和独立董事的任免? (5)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否实现了实质性分离? 这部份主要分析董事会、监事会、单个董事和监事在内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 职责、权力和责任,如“独立”董事的界定,关于董事会构成以及审计、董事提 名、董事及管理层报酬等董事会委员会的构成的要求等等。笔者认为董事会、监 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合理设置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但有了一个好的架构并不必 然带来好治理效果,因此我们在评价时应该更加注重对“公司治理关键点”的考 30 察,因为这些关键点有助于我们了解架构背后真正的运转情况时怎样的。考虑到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控制系统,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而监事会又是监督和制衡 董事会的重要机构,因此,我们认为对这一部分的考察分析应该是公司治理评价 体系的重中之重。 具体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权利制衡等5个方面进行分析。 4231董事会 (1)是否大股东提名和实际控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未占绝对多数? (2)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董事会议? (3)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是否以清晰方式向董事提供必要信息? (4)董事会主要成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各委员会领导者)是否不 多头兼职足以影响其正常履职? (5)公司是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6)董事会成员是否在公司领取报酬? (7)近三年董事会会议的出勤率是否不低于85%? (8)董事会人数是否不臃肿,从而能高效运作?(人数超过12,答“否”。) 4232专业委员会 (1)审计、提名、薪酬、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是否健全? (2)审计委员会主席是否是独立董事? (3)薪酬委员会主席是否是独立董事? (4)提名委员会主席是否是独立董事? (5)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成员中是否由一半以上由独立董事担任? 4233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的选任(任职资格、专业结构、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等)是否 符合规定? (2)独立董事是否不由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股东提名? (3)独立董事是否在任职公司领取报酬? (4)独立董事就其应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是否充分地履行了职责? (5)独立董事是否公开向股东征集过投票权? (6)独立董事缺额时是否及时补足? (7)非独立董事自己提议,近三年公司是否未主动免除过独立董事的职务? 31 4.2.3.4监事会 (1)监事会主席及其成员是否不是公司或关联公司前高层(董事长、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行政官员等)? (2)监事会成员是否在公司领取报酬? (3)监事会成员中专业人士是否超过50%? 4.2.3.5权利制衡 (1)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不由同一人兼任? (2)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否和管理层显著不同,使得董事会扮演清晰的监督 而不是管理的角色? (3)董事长是否为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4)董事会是否有外部债权人或机构投资者的直接代表? (5)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代表占董事会的比例是否超过 50%? (6)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均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近三年独立董事是否发表过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表明无法发表意见? 在治理良好的公司,其关键人应忠实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将股东价值最大化 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价值目标,其责任与收益的匹配机制至少对大多数股东应该 是透明的,其安排既应符合现实的市场公平,有要能体现关键人对公司长远发展 的价值。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在构建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过程,在关键人激励 与约束方面上应重点关注股东代表、高级管理层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相关性。 上市公司是否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上 市公司是否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 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上市公司 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具体分析内容。 (1)公司是否有公正、透明的对董事、监事、管理层的效绩进行评价的标 准和程序? 32 (2)对管理层的考核是否将年度短期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 (3)是否自我约束,有无追求的动力,公司是否有使管理层责任和收益相 匹配的机制。 (4)近三年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薪酬增长是否低于净利润的增长? (5)近三年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薪酬增长趋势是否不存在与股东 每股现金股利增长趋势相背离的情况?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经理层选任机制是否市场化?(即高级管 理人员中有一半以上通过市场化方式选任而非通过行政任命或安排)? (7)高级管理层中持有公司股票的人数比例是否超过50%? (8)高级管理层预期薪酬与股票价值挂钩的比例是否超过50%? (9)公司管理层是否专注于核心业务(即近三年在不相关的领域进行多元 化经营比例是否超过30%)? (10)近三年公司管理层是否谨慎地发行股票筹资(考虑因素包括:募集资 金投向、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经常更改?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对募集资金项目 是否有很大争议)? (11)高级管理层是否将债务融资用于有高投资回报的项目? (12)高级管理层是否能及时、完整、准确地回答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质 询?公司管理层是否就公司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变动、重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等管理信息向董 事会通报? (13)近三年高级管理层是否未通过关联交易合同和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 益? (14)高级管理层是否不存在利用职权使得公司与其利益共同者进行交易? (15)是否存在针对高级管理层决策失误、经营失败、不当行为的有效处罚 机制? 笔者认为公司信息被尽可能多的市场参与人了解是有利于公司建立良好公 司治理的。这要求公司不仅要将“尽可能多”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而 且应该增强披露信息的有效性,特别是那些可能对外部投资者意味着风险或机会 的信息。尽管信息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往往涉及到公司或相关人的重大经济 利益,不可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应该保证在信息合 法地公开之前没有任何人可以从中牟利或避免损失。因此,对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33 的考察也是构建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具体分析内容: (1)近三年法定披露事项是否不存在拖延披露? (2)近三年定期报告中的财务及其它重要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及其它重要信息披露有补充公告的,其补充公告是 否涉及财务和其它重大错误)? (3)各种非定期公告文件中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重要临时敏感信息? (5)公司是否设立网站、新闻官、投资人服务代表等作为信息披露和公共 关系服务的便利渠道?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积极或消极的传闻时,能否做出正确 的反映以保证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利益? (6)近三年,在重要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股价是否未显著地与这些重要信 息的利益预期呈现出同向性? (7)近三年公司信息披露是否未出现过重大错误或遗漏(包括不同渠道披 露内容不一致)? (8)公司信息披露范围是否比承担的法定义务范围更广? (9)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10)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1)对外部投资者而言,公司审计报告是否有良好的使用价值(考虑近三 年审计单位与公司是否有除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关系、审计单位有否违规违法记 录、重要项目是否有足够解释、是否出具过保留意见或表示无法发表意见)? (12)上市公司除聘请国内会计事务所审计以外,是否同时聘请了国际会计事务所审计 (13)当实际财务数据与财务目标差距较大时,是否有解释? (14)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具有持续性? (15)公司是否制定并披露了其治理准则或公司治理战略?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级程序将分为准备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报告形成阶段、 34 等级确定阶段、跟踪评级阶段五个阶段。(如图4-1) (1)前期准备阶段:由评级公司与被评对象进行沟通,确定委托评级关系, 订立《委托信用评级协议》;评级机构指派评级小组,评级小组一般由3—4名熟 悉被评对象业务和行业情况的专家组成,评级小组由高级分析师担任项目负责 人;评级小组向被评对象提交《公司治理评级所需资料清单》,被评对象按资料 清单要求提交评级资料;评级小组收集被评对象公开信息并进行前期研究;在对 被评对象提交评级资料及评级机构收集被评对象公开信息分析研究后,项目小组 向被评对象提交《公司治理评级尽职调查访谈纲要》,与被评对象确定访谈时间。 (2)尽职调查阶段:由评级小组到被评对象处,针对董事长(董事局主席)、 独立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主要股东、主要信 贷银行、监事会主席、公司审计人员等进行访谈。 (3)报告形成阶段:项目小组根据收集资料及尽职调查所了解的情况,进 行信息分析、评价、打分,并形成分析报告及初步等级建议,提交评级机构信用 评级委员会。 (4)等级确定阶段: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委员会根据项目小组提交的《公司 治理评级报告》及其相关的资料,召开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委员会会议,针对相关 问题对项目小组进行提问,由项目小组一一解答。最后由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一 人一票决定该被评对象公司治理等级。等级确定后评级将正式通知被评对象,如 被评对象对等级有异议,则有一次复评的机会,由被评对象提供相应的资料,由 项目小组重新提交《复评报告》给信用评级委员,信用评级委员重新确定被评对 象公司治理等级。等级确定后如监管部门不要求公开,则评级机构将征求受评对 象意见,如被评对象要求公开,则评级机构将通过公司网站、公众媒体公开披露。 (5)跟踪评级阶段:通常情况下,公司治理评级等级有效期为两年。在两 年期内,评级机构将时时对被评对象有关信息进行跟踪,并检查其对被评对象公 司治理等级是否有影响,并据实调整其等级。直到该等级失效,则评级工作才完 成。 35 与被评对象 与被评对象签定评级协议 在被评对象提供的信息及公开 信息基础上作初步信用分析 尽职调查(实地访谈) 数据处理、信息分析 形成初步分析报告及等级建议 信用评级委员 公布信用 在大众传媒 会审议 等级结果 和公司网站公布 复评 信用等级确定 相关数据 评级 不公布 信息资料 数据库 等级 向被评对象发等级通知书 及评级报告 跟踪评级 图4-1 工作程序图 评级的特点就是通过对问题性质的量化得出一个简洁明了的标识符号。因 此,调查问题和打分系统的设计既是公司治理评级方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对公司 治理评级指标体系的细化。 打分系统的基本思路是:公司治理评级总分的最高分值设定为100 分,其 中五个方面评价指标单项总分值分别为15至30 分;在单项指标下设立112个 标准问题,以尽职调查及公开信息收集方式进行考察,每个问题只有“是”或“否” 两种选择,相应地赋予“1”或“0”,累计得出单项的合计分值;各单项合计分 值按照既定权重进行修正得出标准分值,各项标准分累计就得出了公司治理评级 的最终得分及其对应等级。 36 3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治理评级等级可以分为五个级别,它们分别是CCG-A、CCG-B、CCG-C、CCG-D、CCG-E。其与公司治理评级得分的对应关系如下: 公司治理评级得分在80分以上,对应等级CCG-A ,该等级表示公司治理结 构质量最优,有行之有效的利益主体制约机制,信息披露真实、全面。 公司治理评级得分在70-80分之间,对应等级CCG-B,表示公司治理结构质 量良好,有完善的利益主体制约机制且实施效果较好,信息披露较全面。 公司治理评级得分在60-70分之间,对应等级CCG-C,表示公司治理结构质 量值得关注,有较完善的利益主体制约机制但实施中存在问题,信息披露不够全 面。 公司治理评级得分在50-60分之间,对应等级CCG-D,表示公司治理结构质 量较差,利益主体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信息披露不够真实。 公司治理评级得分在50分以下,对应等级CCG-E,表示公司治理结构质量 问题严重,存在严重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行为。 3 CCG是指 China Corporate Governance的英文缩写 37 A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经XXX省人民政府[1999〗XXX号文批准,由XXX省XX酒厂独家发起,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设立的。1999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A股份有限公司以XXX系列酒生产为主业,副业范围 涵盖塑胶加工、模具制造、印务、药业、果酒、电子器材、运输、外贸等多各领 域。目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15家企业,其中控股10家企业,持股比例均超过90%。 A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络和分支机构遍布国内各个省份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 市,销售渠道较为畅通。其相关财务报表如下所示: 资产负债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年度 2004-06-30 2003-12-31 2002-12-31 ?????????????????????????????????? 1.应收帐款余额 622188.67 324282.28 250187.44 2.存货余额 328758.83 147381.43 130314.98 3.流动资产合计 1179421.78 653620.10 456444.19 4.长期投资合计余额 56603.88 51132.63 85337.62 5.固定资产合计 283088.68 241852.00 170402.83 6.无形及其他资产 43735.71 46592.13 61584.64 7.资产总计 1562850.05 993196.87 773722.78 8.应付帐款 331208.98 159128.95 127788.89 9.流动负债合计 821779.40 352583.50 417332.62 10.长期负债合计 66748.29 42384.67 8615.39 11.负债总计 889203.61 395644.09 427361.12 12.股 本 100848.34 63030.21 51030.21 13.资本公积 188893.71 225712.82 62149.74 14.盈余公积 217399.01 213304.98 116306.60 4由于公司治理评级是本人所在公司正在进行拓展的一项新兴业务,出于商业秘密的需要,本案例在制作和 分析过程不可能做到完全标准,只能在学术、实务和商业秘密之间进行技术处理,力争不影响论文的整体 结构和表达效果。如有欠缺,敬请各位专家学者予以谅解。 38 15.未分配利润 90836.46 25485.06 54214.63 16.股东权益总计 599440.99 529094.03 285372.93 利润分配简表 ?????????????????????????????????? 项目\年度 2004-06-30 2003-12-31 2002-12-31 ?????????????????????????????????? 1.主营业务收入 1109586.96 1380022.33 907867.20 2.主营业务利润 174764.94 188441.49 122585.71 3.其他业务利润 8928.02 10094.36 5644.86 4.营业费用 22929.00 44155.25 34936.98 5.管理费用 36779.80 54033.64 28587.55 6.财务费用 2936.19 4509.13 6740.42 7.营业利润 121047.97 95837.83 57965.62 8.利润总额 112421.63 88018.92 62082.84 9.所 得 税 13407.42 10941.01 6323.96 10.净 利 润 93396.92 68268.80 46485.46 11.未分配利润 90836.46 25485.06 54214.63 现金流量简表 单位:万元 ?????????????????????????????????? 项目\年度 2004-06-30 2003-12-31 2002-12-31 ?????????????????????????????????? 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986908.90 1413995.47 830795.26 2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1081158.15 1332547.15 861057.95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94249.25 81448.32 -30262.69 4投资活动现金流入 7084.51 69223.24 30803.72 5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79408.43 155867.05 35255.25 6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72323.92 -86643.81 -4451.53 7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651088.41 1415284.04 660833.38 8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510731.96 1381876.23 626791.29 9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40356.45 33407.81 34042.09 39 10现金及等价物增加额 -13835.34 32423.36 -931.80 ?????????????????????????????????? 1、股权结构及透明度 A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透明度较高。公司能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0.11%的前十大股东,同时在公司年报、网站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的背景资料, 但公开披露中没有反映委托持股和交叉持股的相关信息。就A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国有持股人(XX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最终持有公司股份的71.83%,其他前9名 大股东均为持股比例不超过0.60%的证券投资基金(分属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 A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大股东之间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也从未发生过股权争议。 由于其他前9名大股东累积持股比例不足3%,XX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事实就是A 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和唯一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尤其是在公司 战略决策和政策制定方面。公司没有明确的反收购措施,然而XX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绝对控股却能有效地制止潜在的收购。迄今为止,公司尚缺乏有效机制对 大股东的影响进行监督和协调,不过我们还没有发现在近5年内有公司大股东或其他外部权益人滥用股东权利的现象以及监管当局、交易所、媒体对公司所作的 负面评价。虽然目前还没有迹象显示大股东或其他外部权益人对公司产生了不利 影响,但公司董事会在高管层任命等重大决策中的独立性业还有待于进一步得到 证实。 2、股东权利 同其他上市公司一样,A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会议时,通 常不会分别通知每个股东,而是将通知公布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证 券报刊和相关网站上。有关会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业不在会前分发给股东。值得肯 定的是,整个股东大会和投票过程都由第三方律师负责监督点票。股东可以委托 其代理人参加现场投票,决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通过,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度。 除了明确列出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章程还明确列出股东股权平 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降低了股东权益被稀释的风险。公司没有明确制定长 期股息政策。公司章程对股东合规权利作了限制,中小股东在公司一些事关自身 40 利益的重大议案议决之前缺乏表达意见的机会,但在近三年的股东大会上,实际 参与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平均人数与董事会(不含独立董事)人数之比均超 过2:1,参加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表决权的比例均超过60%,从未发生过 中小股东向管理层进行质询的现象和广泛征集股东投票权的现象,股东大会能够 对其所作决议的执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且股东大会的授权均能得到严格执 行。 1、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控股股东自身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能够按时足额投入承诺的资金或资产, 并参与了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再融资,自成立以来从未出现过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行为或传闻。控股股东投入的资产与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相关性。 公司业务在控股股东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清晰且与控股股东在主营业务上存在同 业竞争关系,控股股东放弃控股权的可能性不大。 2、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其高管人员也不在上市 公司管理层兼任职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也不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以外的职 务。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建和有关人士任免从未受到过来自外部的干预,均遵循 合法程序。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实现了机构、人员和财务 的实质性分离。 1、董事会 董事会人数适中,主要成员社会兼职较少,能够参加每季度都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大股东提名和实际控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多数,独立董事人数及所 占比例仍有待提高,但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在近三年的 历次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出勤率均为100%。 2、专业委员会 上市公司具有审计、提名、薪酬、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只有审计委员 会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但我们从未发现各专门委员会有过过失行为。 3、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专业结构和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均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但从国际经验来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 41 例仍有待提高。独立董事均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均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并能充分履行职责。自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 独立懂事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事情,也从没有发生过独立董事被被动免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事情。 4、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及其成员均不是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前高管人员,且监事会成员 有80%的人员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能够确保监事会独 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 会成员均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 5、权利制衡 董事长与总经理分别由两个人兼任,前者未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可董事会成 员和管理层并没有显著不同,在非独立董事中,有大部分担任公司的高层管理职 务,董事会并不能有效地扮演清晰的监督角色。但我们并没有发现董事会成员有 假公济私或从事不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非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股东代表所占比例较低,累积不足40%。 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方面,独立董事均发表过独立意见且被完全公开披露, 在近三年中,无独立董事发表过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表明无法发表意见。 公司拥有公正透明的对董事、监事、管理层的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 对管理层的考核将年度短期考核于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但管理层责任与收益之 间不存在显著的匹配机制,在近三年中,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薪酬增长 均高于净利润的增长,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选任机制上市场化 程度不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没有一人持有公司股票,且其预期薪酬与股票价值之间 不存在挂钩。但公司管理层专注于核心业务,近三年中曾通过配股为扩建新的生 产项目筹集资金,该扩建项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 完整、准确地回答董事会、监事会相关质询,并能就财务状况变动趋势等重大事 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虽然公司管理层不存在利用职权进行不当交易的行为,但 针对高级管理层决策失误、经营失败、不当行为的处罚机制更多的是依赖个人道 德层面,其有效性仍有待提高。 42 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中,A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方面的制度安排与工作是连续5年得到各界(含监管当局)赞许的。自公 司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法定披露事项拖延披露或虚假披露,各种非定期公告文 件中从未出现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信息能够通过公司设立 的网站、新闻官等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其股价在走势上没有出现过异常反 映。公司能够披露比法定范围更广的信息。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在近三年中,公司与其聘请的中 资和外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除审计以外的业务往来,会计师事务所从没有 过违规记录,对每次的财务报告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对外部投资者而言,公司 审计报告具有良好的使用价值。公司制定并披露了治理准则,但却没有制定治理 战略。 项目 得分 股东结构与股东权利 11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22 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运作 25 关键人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10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14 综合得分 82 经过对A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各相关环节的尽职调 查、分析与评判,认为A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质量最优,有行之有效的利益主 体制约机制,信息披露真实、全面,决定给予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评级等级 为CCG-A级。 43 附录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利益相关者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八章 附则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 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 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 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 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 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 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 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 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 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44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 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 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 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 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 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 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 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 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45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 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 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 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 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 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 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 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 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 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 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 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 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 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 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 46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 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 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 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 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 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 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 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 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 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 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 业竞争。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 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47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 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 制度的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 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 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 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 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 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 48 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 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 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 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 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 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 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 他任何职务。 49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 定。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 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第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50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六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 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 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51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标准和程序。 第七十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第七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 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第七十六条 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 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 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 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 究其法律责任。 52 第八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 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八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 地发展。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八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 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 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 见。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 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 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 53 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 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九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 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九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 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九十四条 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 信息。 第九十五条 本准则自发布 54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3年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3年9月,复 旦大学出版社; 2、 赵纯均、王益等主编:《董事会与公司治理》,2004年,清华大学出版社; 3、 陈工孟等编著:《公司治理理论》,2003年9月,清华大学出版社; 4、 李维安主编:《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前沿》,2003年3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 5、 樊炳清:《上市公司治理与经营者激励约束》,2003年,湖北人民出版社; 6、 李维安主编:《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2000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 7、 胡鞍钢、胡光宇:《公司治理中外比较》,2004年1月,新华出版社; 8、 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1995,中国经济出版社; 9、 《OECD公司治理原则(1999)》; 10、《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 1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2000年10月;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 年1月2日;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5月18 日; 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 知》,2000年6月6日; 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2001年8月16日; 16、中国公司治理网站:www.cg.org.cn; 17、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18、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se.org.cn; 19、国务院:《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 20、国务院:《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 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2000年10月; 22、叶银华、李存修、柯承恩:《公司治理与评级系统》,2004年1月,中国财 55 政经济出版社; 2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调查分析报告》,2003年12月; 24、上海证券交易所胡汝银、司徒大年:《公司治理评级研究》; 25、官欣荣:《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和实践》,2003年9月,中国检察 出版社; 26、李维安等译:《公司治理》,2004年5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7、谭劲松:《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2003年12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8、E.S.Herman:Corporate Control and Corporate Power.Cambridge Press,1981,p.116.; 29、Oliver E. Williamson and Sidney G.Winter: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91, New York;Oxford Unversity Press; 30、Robert A.G.Monks & Nell Minow:Corporate Governance, 1995,Basil Blackwell Inc.。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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