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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_免费下载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_免费下载 CJ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2008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Treatment (征求意见稿) 2008, , 发布 2008,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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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_免费下载 CJ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CJJ****—2008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Treatment (征求意见稿) 2008, , 发布 2008,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管理;4.收运系统;5.处理处置系统;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规范参编单位: xxx 本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xxx、xxx、xxx。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2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管理....................................................................... 3 3.1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 3 3.2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 3 3.3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管理 ............................................................ 3 4 收集、运输与中转调配 ....................................................... 5 4.1 源头收集与减量 .................................................................. 5 4.2 陆上运输 ........................................................................ 5 4.3 水上运输 ........................................................................ 6 4.4 转运码头 ........................................................................ 6 4.5 中转调配 ........................................................................ 7 5 处理处置................................................................... 9 5.1 回填 ............................................................................ 9 5.2 受纳 ............................................................................ 9 5.3 资源化处理 ..................................................................... 11 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 13 本规范用词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14 条文说明.................................................................... 15 3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建筑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受纳、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规划、设计和建设。 1.0.3 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建设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筑垃圾收运处理技术的水平。 1.0.4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2.0.2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Transfer & distribution Station of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及转运场所,主要包括堆放及转运场地、初级分选设施和辅助管理设施等。 2.0.3 建筑垃圾回填点(Stack Site of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以建筑垃圾代替土方回填的场所。 2.0.4 建筑垃圾受纳场(Landfill Site of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即为建筑垃圾填埋场。主要包括预处理系统、填埋区和渗滤液处理系统等设施。 2.0.5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Recycling-Plant of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采取物理或化学手段利用建筑垃圾中有效物质制作建筑材料的处理厂。资源化处理可分为“低级资源化处理”和“高级资源化处理”。“低级资源化处理”主要包括分选处理等,分选出的金属、木材、塑料等物质直接回收利用,砖瓦、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物质可进行高级利用。“高级资源化处理”主要包括生产骨料及新型墙体材料等。 2.0.6 建筑垃圾微粉(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Granule) 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粒径小于5 mm的微小粉尘。 2 3 管 理 3.1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3.1.1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预先向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手续,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审核。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安排处理场地的,应在申办处置手续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同意受纳的证明和该受纳场的受纳能力等资料; 建筑垃圾需分批运输处理的,除申报总处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外,还应当在每批处理前申报相应 2 处理计划; 3 临时变更处理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处理计划。 3.1.2 各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收集方式: 1 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单位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收集建筑垃圾; 2 依申请上门收集:运输单位根据建筑垃圾产生者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到约定地点收集建筑垃圾。 3.2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3.2.1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运输车辆、船舶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2 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 3 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 3.2.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 1 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3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 3.3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管理 3.3.1 将建筑垃圾用于回填、堆山造景、围海造田等工程的单位,应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 3 出申请,由管理部门审批和统一调度安排,同时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3.3.2 建筑垃圾受纳场应按选址、建设、运行、关闭、封场、跟踪监测、场地再利用等程序进行管理。 建筑垃圾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配备人员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 1 报表》; 2 建筑垃圾受纳场达到预定受纳量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申报停止受纳; 建筑垃圾受纳场封场工程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 3.3.3 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并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4 4 收集、运输与中转调配 4.1 源头收集与减量 4.1.1 建筑垃圾减量应从源头抓起,源头减量应遵循如下要求: 通过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保证建筑物耐久性,延长使用年限; 1 2 通过改进和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产量; 3 通过规定合理的拆迁拆除程度化制度,切实有效的提高建筑垃圾的分类利用程度,减少不必要的建筑垃圾的产生; 4应优先考虑建筑垃圾的就地利用和回收。 拆迁垃圾和泥4.1.2 建筑垃圾应按产生源不同,采取分流收运方式。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浆应分流收运。 4.1.3 建筑垃圾应根据末端处理方式需要,逐步实现不同的分类收集。卫生填埋收集区域可分为有害垃圾、其它垃圾两类;回填收集区域可分为渣土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资源化处理收集区域可分为可回填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其它垃圾四类。 4.1.4 建筑垃圾收集时严禁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混入。 4.2 陆上运输 4.2.1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型式和载重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工程渣土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式货车; 2 装修及拆迁垃圾运输宜采用载重量5,15 t的密封式货车; 3 工程泥浆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 t的密封罐车。 4.2.2 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无卡滞、冲击现象。 1 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 mm; 2 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 mm; 3 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 mm。 4.2.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1 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2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牌15 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5 3 车厢厢体、厢盖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车厢外部锈蚀或油漆剥落 22单块面积不得超过0.01 m,总面积不得超过0.05 m; 4 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轻轻敲打时,应无块状泥沙等污渍脱落。 4.2.4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4.2.5 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并检查车厢卸料门锁紧装置,保证锁紧有效、可靠。 4.2.6 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10 min内 2于200 mm)。 未成滴或渗油面积不大 4.2.7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况完好。 4.3 水上运输 4.3.1 建筑垃圾运输船外观要求参4.2.3条。 4.3.2 建筑垃圾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散装运输形式。 4.3.3 船舶长度、宽度、吃水、船舶最高固定点距水面高度等技术参数应满足水运航道的限制条件。 4.3.4 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集装箱的环保应达到如下要求: 1 集装箱的造型设计应该美观大方,外表应该保持整洁; 2 集装箱在制造工艺中要求做到后盖门能够紧密闭合,防止垃圾散落; 3 集装箱内箱应保持平整,减少垃圾残余量,便于清洁。 4.3.5 采用散装运输形式,建筑垃圾表面应有效封盖,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4.4 转运码头 4.4.1 建筑垃圾转运码头总平面布置应遵循水域岸线管理和陆域规划红线的规定,并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关于“垃圾、粪便码头”设置标准的内容,合理布置。 4.4.2 建筑垃圾转运码头的结构型式应根据自然条件、材料来源、使用要求和施工条件确定。 4.4.3 建筑垃圾转运码头应根据船舶运输形式选择装卸工艺。 1 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应配备集装箱桥式起重机、专用叉车和专用运输车等; 2 采用散装运输形式宜配备卸料平台和散装卸料机构等。 4.4.4 建筑垃圾转运码头辅助及配套工程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4.4.5 建筑垃圾转运垃圾码头宜设置一定数量的永久观测点,定期观测码头在施工后期和使 6 用期的沉降、水平位移及倾斜。 4.5 中转调配 4.5.1 中转调配场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宜设置在建筑垃圾产量较大的区域附近或设置在城市近郊区。选址处应交通便利,易于收集和转运。 4.5.2中转调配场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中转调配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中转调配场建设规模分类: 3 总调配量为30000 m以上; ?类 3?类 总调配量为15000,30000 m; 3?类 总调配量为5000,15000 m。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 中转调配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级 日处理量为2000 t/d以上; ?级 日处理量为500,2000 t/d; ?级 日处理量为500 t/d以下。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4.5.3 中转调配场内宜设置分选区、分类堆放与转运区、生产管理区等。 4.5.4 分选系统可根据末端处理要求和现场实际条件设置机械及人工分选设备。 4.5.5 分类堆放与转运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 2 建筑垃圾堆放区应至少保证3天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如无专用提升设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 m。 3 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15 cm,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4 堆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4.5.6 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生产作业区的上风向,并设置办公楼等设施。II类、II级以上规模的中转调配场还应设置维修车间等设施。 7 4.5.7 中转调配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 4.5.8 中转调配场内道路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 4.5.9 中转调配场总平布置及绿化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6)的要求。 4.5.10 II类、II级以上规模的中转调配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资源化利用设施。 8 5 处理处置 5.1 回填 5.1.1 回填地点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 回填前应将低洼地内的杂物、积水等清理干净。 5.1.3 回填水田、沟渠、池塘或含水量大的地段,根据地块的规划用途可以考虑采取排水、疏干、挖去淤泥、换土、抛填片石、填砂砾石、翻松、掺石灰压实等处理措施,以利加固基底土体。 5.1.4 雨季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回填点内部,避免边坡塌方。 5.1.5 在回填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出入车辆宜冲洗干净后进入城市道路。 5.2 受纳 5.2.1 建筑垃圾受纳场在选址前应收集规划、周边情况、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道路、交通运输、给排水及供电条件等基础资料。 5.2.2 建筑垃圾受纳场选址不应设置区域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相关要求。 5.2.3 建筑垃圾受纳场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库容应保证服务年限不小于8年;交通方便,运距合理;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应较低;宜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可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作为受纳场场址。 5.2.4 建筑垃圾受纳场选址应在全面调查与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的基础上,针对至少3个选址进行比选,通过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推荐拟定选址。 5.2.5 严禁工程泥浆及有害垃圾进入建筑垃圾受纳场填埋。 5.2.6 受纳场主体设施可包括:计量设施、分选设施、填埋库区设施(防渗系统、地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污水处理设施。根据需要,可设置资源化处理设施。 5.2.7 受纳场配套设施可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设施、停车场等。 5.2.8 受纳场生产管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填埋库区及分选设施之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9 5.2.9 场内道路及地表水导排系统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 5.2.10 受纳场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5.2.11 受纳场四周宜设置不小于10 m宽的绿化隔离带。受纳场封场覆盖后应进行生态恢复。 5.2.12建筑垃圾受纳场宜设置建筑渣土填埋区和其它垃圾填埋区。建筑渣土填埋区主要填埋砖瓦、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渣土等惰性物质。其它垃圾填埋区主要填埋以装修、拆迁垃圾为主的建筑垃圾。 5.2.13 建筑渣土填埋区设计不需考虑人工防渗及雨污分流等措施,但应考虑雨水导排和封场利用等方面的论证与设计。 5.2.14 其它垃圾填埋区设计应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进行地基与防渗处理、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填埋气体导排与防爆、填埋场封场等方面的论证与设计。 5.2.15 受纳场应配备推铺、压实及降尘洒水设备,作业时宜洒水防止扬尘污染。 5.2.16 渗沥液调节池有效容积应可保证其它垃圾填埋区产生的3个月污水量。 5.2.17 渗沥液处理系统排放标准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排放要求。 5.2.18 受纳场照明设计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满足夜间作业的要求。 5.2.19 场区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标识设置方法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安全标志》(GB2984)。 5.2.20 受纳场应修建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受纳场地在受纳前、后应进行水、气、噪声及地质沉降的本底监测及作业期监测。 5.2.21 受纳场封场工程应包括堆体稳定、地表水导排、植被类型选择与分布等内容,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并应在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1 封场施工前,应对垃圾堆体进行勘察分析,消除陡坡,充填压实垃圾构造裂隙,减少堆体大面积不均匀沉降; 2 封场表面覆盖层应为适宜植物生长的营养土,土层厚度应不小于30 cm; 3 封场后应在堆体表面进行绿化修复,绿化应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应根据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进行植物配置,宜选择根系穿透力强的树种。 4建筑垃圾受纳场其它垃圾填埋区的封场要求应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执行。 10 5.3 资源化处理 5.3.1 建筑垃圾分选处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分选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施工现场、中转调配场、受纳场或资源化处理厂进行; 2 分选工艺应根据后续处理的功能要求和处理对象的特点合理选用组合不同的设备。分选工艺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 3 一般情况下,宜考虑多条生产线并联设计,单线的最大处理能力主要取决于建筑垃圾产量的波动情况,如缺乏相应资料,宜取为设计处理能力的1.2倍; 为提高分选效率,风选、筛分以及磁选设备可采用多级串联方式; 4 5 磁选和涡流分选设备应达到90%的分选效率,其它分选设备效率不应小于70%; 设备配置应考虑检修和故障因素。 6 5.3.2 再生混凝土骨料生产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建筑垃圾中废旧混凝土可制造再生骨料,主要骨料产品包括再生混凝土细骨料和再生混凝土粗骨料; 2 建筑混凝土生产骨料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初级分选、破碎、高级分选、筛分、清洗堆存、清洗污水等工序;必要时可增加二次破碎和二次筛分; 3 建筑混凝土中的大块体应进行破碎预处理,宜采用颚式破碎机或者锤式、棒式圆锥破碎机; 4 由再生骨料生产的混凝土的各项物理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混凝土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3.3 建筑垃圾废砖瓦及混凝土生产再生砖和砌块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分选、破碎机破碎、计量配料(加水泥、砂子、辅助材料)、搅拌机搅拌(加水)、振压成型、自然(蒸汽)养护、检验出厂; 2 宜选用水泥作为生产砖和砌块的胶凝材料; 3 再生砖应根据其性能及用途满足相应的标准,相关标准包括:《蒸压灰砂砖》(GB11945)、《蒸压灰砂空心砖》(JC/T637)、《混凝土多孔砖技术规程》(DB33/1014); 4 再生砌块应根据其性能及用途满足相应的标准,相关标准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装饰混凝土砌块》(JC/T6411996)。 5.3.4 沥青废料资源化再生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骨料温度应控制在180~190 ?,沥青温度控制在 11 145~155 ?,搅拌时间为32~37 s。新旧骨料混合后再加入新沥青拌合至颜色均匀一致后出料,再生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为140~160 ?; 2 沥青路面资源化再生时,为了保证再生沥青混合料的稳定,旧沥青和新沥青的比例应小于25%; 3 使用再生沥青铺路,其沥青产品应符合《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GB/T15180)、《道路石油沥青》(SH0522)、《建筑石油沥青》(GB/T494)标准要求。 5.3.5 废旧道路混凝土资源化再生应符合如下要求: 将废旧道路混凝土块加工成再生骨料,一般包括如下步骤:筛去底基层料和粉土、1 初级破碎(破碎的最大粒径为76~152 mm)),二级破碎(破碎后再进行筛分); 2 采用现场再生技术处理废旧道路时,应将现有混凝土路面破碎成最大粒径为152 mm的碎石,压密后摊铺罩面; 3 废旧道路混凝土再生骨料用于拌制路面混凝土,其性能应达到《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公路水泥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中关于混凝土材料性质的要求。 5.3.6 建筑垃圾微粉资源化再生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建筑垃圾微粉取代石英砂(取代率超过41.25%以上),与石灰与水混合后在200?高压蒸气中养护4.5小时可得到相当强度的砌块; 2 该砌块的各项性能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的标准。 5.3.7 其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废木材再生前应进行解体,如金属、玻璃、塑料等物质。经防腐处理的木材,应视防腐剂毒性及含量进行妥善处理; 2 废弃的管道应按材质分类,金属(含复合管中金属)应分别送钢铁厂或有色金属冶炼厂;化学化合物管道、管件应送化工厂、塑料厂回收利用; 3 钢架、钢梁与钢屋面、钢墙体宜按拆除后的板、型材分类、板类(去除可能混杂保温夹层)可直接送钢厂回炉。 12 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6.0.1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船舶和设备,宜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保证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096)及《工业企业场界噪声 (GB12348)的要求。 标准》 6.0.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运输、装卸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散落物应及时处理,并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21号)的要求。 6.0.3建筑垃圾回填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要求。 6.0.4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处理、处置场所污水排放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执行,雨水排放应经过沉淀等处理,确保达到受纳水体排放标准要求。 6.0.5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宜采取洒水降尘、局部抽吸收集等综合处理措施,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 6.0.6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宜采取封闭、除臭等综合处理措施,臭气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 6.0.7 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劳动卫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2008 条文说明 15 目 次 1 总 则.................................................................... 17 2 术 语.................................................................... 18 3 管 理.................................................................... 19 3.1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 19 3.2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 19 3.3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管理 ........................................................... 19 4 收运系统.................................................................. 21 4.1 投放收集 ....................................................................... 21 4.2 陆上运输 ....................................................................... 21 4.3 水上运输 ....................................................................... 22 4.4 转运码头 ....................................................................... 22 4.5 中转调配 ....................................................................... 22 5 处理处置.................................................................. 24 5.1 回填 ........................................................................... 24 5.2 受纳 ........................................................................... 24 5.3 资源化处理 .................................................................... 25 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 26 16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说明了制订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本规范的提出,是为了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使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准确地指导和监控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以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率,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1.0.2 本条阐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内容覆盖了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最终处理所有环节。 1.0.3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应与时俱进,结合实践,不断完善。 1.0.4 本条强调了建筑垃圾全程处理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执行的有关标准。 本规范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QC/T 2901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6)、《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096)、《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 (GB12348)、《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21号)、《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 17 2 术 语 2.0.1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并将建筑垃圾按产生源及组成成分分类。本规范涉及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越该定义所规定的范畴。 2.0.2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中转调配场属于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加资源化处理功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进行预处理。 2.0.3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回填点。建筑垃圾回填点为建筑垃圾处理的一种类型,既满足了城市建设对建筑渣土的需求,也节省了处置建筑垃圾所需的土地资源。 2.0.4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受纳场。建筑垃圾受纳场为建筑垃圾最终处置设施,应做到对地下水、地面水及周围环境无污染。 2.0.5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的处理对象、方式及资源化程度。 2.0.6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微粉。建筑垃圾微粉的组成主要取决于建筑工地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被处理对象的性质,如果被处理对象成分单一,建筑垃圾微粉组成简单;当处理对象为混合建筑垃圾时,其成分很复杂。 18 3 管 理 3.1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3.1.1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1. 2.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 3.工程图纸; 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4. 5.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及时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1.2 定时定点收集和依申请上门收集为建筑垃圾收集的普遍方式,各地区可以根据建筑垃圾排放量、区域交通情况、有无堆存点、堆存点受纳量等实际情况安排收集方式。 3.2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3.2.1 本条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运输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相关证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3.2.2 此条阐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运输时间、路线、处置地点的要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与交通部门共同确定中心城区范围内允许、限制和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的道路;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路线核发处置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携带处置证,按处置证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管理部门在具体执行时,可参考采用联单制,即分别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受纳或处置单位填写确认,并由建筑垃圾移出地、移入地相关单位及运输单位保管,以便日后主管单位检查该建筑垃圾的产生源,运输去向,接受或处理单位。 3.3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管理 3.3.1 本条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申报、审批手续,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回填的运行,便于管理部门调度安排。建筑垃圾回填用地应根据地块的自然条件及规划用途,严格控制建筑垃圾受纳量与受纳种类,并符合环保要求。 3.3.2 本条阐明了建筑垃圾受纳场在建设、运行等各个程序中管理方应承担的责任。 3.3.3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入市场。由于大众 19 的畏惧和抵触心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安全性、实用性受到怀疑,建筑垃圾资源化 再生产品只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认证合格,才能得以继续推广。 20 4 收运系统 4.1 投放收集 4.1.1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处理应符合减量化原则。它要求从经济活动的源头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4.1.2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应按照收集途径的不同分流收运。 4.1.3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可按照处置方向进行适当的分类。 4.1.4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收集不应混入其它性质的垃圾,城市规划应专门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 4.2 陆上运输 4.2.1 本条根据建筑垃圾产生源及物理特性等的不同,规定用不同车型的车辆来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运输可由有技术装备能力的企业承担进行,并且必须在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审核、规划下按各种类别、配备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分类运送至规定的处理场所。 4.2.2 本条规定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并对车厢密闭性做了技术要求。未安装使用密闭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应到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进行加盖改装。改装合格后应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照片变更手续。 4.2.3 本条阐明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厢盖两侧应统一印刷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字样,挡风玻璃右侧显眼处应贴有建筑垃圾准运证,并应随车携带其他有关许可证件,接受相关部门查验。 4.2.4 本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载。 4.2.5 本条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锁紧装置做了技术规定。卸料门必须锁紧可靠、动作灵活,工作时无干涉、卡滞现象,锁紧装置应符合《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QC/T 29015)的规定。 4.2.6 本条对运输车辆液压系统做了技术规定。 4.2.7 建筑垃圾车辆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在用车年度常规检验和在用车运输过程中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由制造商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在用车年度常规检验,由当地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中相关检验项目进行。 21 4.3 水上运输 4.3.1 本条阐明对建筑垃圾运输船的外观要求。 4.3.2 集装箱运输形式的环保可行性、技术进步性都强于散装运输形式,因此推荐建筑垃圾水上运输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 4.3.3 本条阐明运输船舶在所运行的航道上应满足运输要求的各项参数。例如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集装箱在船上的允许堆积高度必须满足航道对船舶最高固定点距水线高度限制条件的要求等。 4.3.4 本条阐明了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对集装箱的环保要求。 4.3.5 本条阐明如采用散装运输,运输过程如不能有效地做到封闭化,运输过程、码头装卸过程中会出现垃圾散落的现象,因此应尽可能避免建筑垃圾污染沿途道路、河道。 4.4 转运码头 4.4.1 本条阐明了建筑垃圾码头设计的首要工作,将建筑垃圾码头进行合理的平面布置,使各装卸作业和运输作业系统、生产建筑和辅助建筑系统等相互配合和协调,以提高码头的综合通过能力,降低运输成本。 4.4.2~4.4.4 该三条分别对码头结构、码头装卸工艺及辅助配套工程的设计做了规定。 4.4.5 本条阐明由于码头建筑的特殊性,应在建设、运营的全程加强结构沉降观测。 4.5 中转调配 4.5.1 本条阐明中转调配场的选址要求。 4.5.2 本条阐明中转调配场的规模和级别。中转调配场的设置规模主要取决于收集范围、建筑垃圾转运量和收集车的类型;建设规模也可根据日处理能力分级。 4.5.3 本条阐明中转调配场宜划分的功能区域。 4.5.4. 本条阐明中转调配场内对建筑垃圾的分选要求。 4.5.5 本条阐明分类堆放区及转运区的基本设置,对建筑垃圾堆放方式、贮存能力、堆放高度、地坪标高、雨水导排等做了规定。 4.5.6 本条阐明中转调配场内生产管理区的布置及附属设施,II类、II级以上中转调配场宜根据具体条件增加配备设施。 4.5.7 本条阐明中转调配场内应配备的作业机械。 22 4.5.8 本条对中转调配场道路要求做了规定。有需要放停放集装箱的场地,应设置通道保证车辆运输方便。 4.5.9 本条对中转调配场总平面布置及绿化提供了设计依据。 4.5.10 本条阐明中转调配场内可增加资源化再利用功能。II类、II级以上中转调配场宜对建筑垃圾进行低级资源化处理。 23 5 处理处置 5.1 回填 5.1.1 此条阐明回填点的选址要求。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和调整回填点分布,并应做好信息收集和信息发布,为满足回填及资源利用等需求提供信息服务。 5.1.2~5.1.3 对建筑垃圾回填做了技术规定,强调加固基底。 5.1.4 本条阐明填土场地周围应做好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滞水流入基底,浸泡地基,造成基底土下陷及边坡塌方。 5.1.5 本条阐明车辆应及时冲洗,避免污染城市道路。 5.2 受纳 5.2.1~5.2.4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受纳场的选址要求。 5.2.5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受纳场的受纳物仅限于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泥浆和有害垃圾。 5.2.6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受纳场的主体设施内容。 5.2.7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受纳场的配套设施内容。 5.2.8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受纳场的总平面布置要求。 5.2.9~5.2.10 本条对建筑垃圾受纳场的排水、电气设计做了规定。 5.2.11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受纳场设计、运营及封场的绿化要求。 5.2.12 ~5.2.14 对建筑垃圾受纳场的填埋区单元划分及各单元不同的设计要求做了基本规定。 5.2.15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受纳场应配备的作业、环保设备。 5.2.16~5.2.17 对建筑垃圾受纳场渗滤液处理设计做了规定。 5.2.18 本条阐明固定受纳场照明设计要求。 5.2.19 本条阐明场区内应设置必要的指示性标志。标志设置方法除参照已列规范外,尚可参照中国标志网公布的最新国家标准标志。 5.2.20 本条阐明受纳场的环境监测设施与监测要求。 5.2.21 本条阐明受纳场封场工程内容,对堆体稳定、地表水导排、绿化等做了技术规定。 24 5.3 资源化处理 5.3.1 本条对建筑垃圾分选做了技术规定,包括分选地点、分选能力、分选效率及设备配置。 5.3.2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骨料的原料、工艺、设备、产品的技术要求。建筑混凝土生产工艺中的清洗环节关系到再生产品的质量,应特别引起注意。再生混凝土细骨料,即0~5 mm的混凝土再生砂;再生混凝土粗骨料,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生产连续粒级的产品或单粒级的产品,如5,25 mm的连续粒级再生粗骨料和10,20 mm的单粒级再生粗骨料。此外,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几种单粒级再生粗骨料产品依照有关标准规定配置所需的连续粒级的再生粗骨料。 5.3.3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生产再生砖、砌块的原料、工艺、设备、产品的技术要求。 5.3.4 本条对沥青废料资源化再生做了技术规定。所谓沥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技术,是将需要翻修或废弃的旧沥青混合料或旧沥青路面,经过翻挖回收、破碎筛分,再与再生剂、新骨料、新沥青材料等按适当配比重新拌合,形成具有一定路用性能的再生混凝土,用于铺筑路面面层或基层的整套工艺技术。通常再生的旧沥青路面厚度为5~10 cm,但若采用其它添加剂如粉煤灰或水泥,而不是一般所使用的乳化沥青,处理厚度还能大些。 5.3.5 本条对废旧道路混凝土资源化再生做了技术规定。废旧道路混凝土具有良好的路用性能,采用无机结合料进行稳定的半刚性基层完全能够满足现行规范高等级公路基层的指标要求,是废弃混凝土再生利用的一个有效途径。 5.3.6 本条对建筑垃圾微粉资源化再生利用做了技术规定。再生砌块可做建筑物的承重材料。5.3.7 本条对其它类型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做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建筑垃圾的种类也将日益增多,本规范尚应通过不断充实内容,与时俱进。 25 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6.0.1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对噪声的控制要求。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产生噪声的环节主要表现在:运输车辆厢盖开启关闭,车辆、船舶的装、卸料作业,建筑垃圾破碎、分选等资源化处理作业过程。 6.0.2 本条阐明应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产生的扬尘、散落物,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6.0.3 本条阐明用于回填的建筑垃圾不得污染周围土壤,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0.4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受纳场所地表水排放要求。 6.0.5,6.0.6 阐明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6.0.7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劳动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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