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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警察权力的比较、警察使用武器权及袭警罪立法的相关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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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警察权力的比较、警察使用武器权及袭警罪立法的相关思考.doc
中西警察权力的比较、警察使用武器权及袭警罪立法的相关思考.doc 中西警察权力的比较、警察使用武器权及袭警罪立法的相关思考 来源: 滕金阳????的日志 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只要认为执法对象的过当的危险行为将可能危害执法人员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时,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这种措施的采用,是不以对方危险行为的危害结果实际出现为前提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趋向条件。比如说嫌疑人的一个掏包动作,如果警察认为对方可能是掏枪时,就可以向其开枪。 而在中国警察的执法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发生相关的事实之后才能采取相应措施。以用枪举例,只有遇到法定的几种情形,才可以使用武器。因此中国的警察在使用武器前,需对情况作出是否符合法定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的判定,然后才能作出使用或不使用武器的决定。也就是说,中国警察使用武器是不以警察认为对方是否可能出现危险的反抗行为为条件的。因此,即使嫌疑人确实是在掏枪反抗,警察在未能确定掏出的是枪的情况下,是无权开枪的。 因此,可以这样说,美国的警察权力是可以主动行使的,而中国的警察权力则是被动行使的。 这样的区别从更广的层面来讲,是源于意识形态的不同。在唯心主义为主流的西方,产生了自由心证的诉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自由心证的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一切事实和证据及其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效力的认定,都由法官依据自己的内心良知和常识确认。西方警察权力的行使,是与这种诉讼制度一致的。而在唯物主义统治的中国,采取的是法定主义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制度的核心则是一切事实和证据及其证明效力的认定,都要依据法律事先规定的规则来确认。可以说中国警察权力的行使,是与这种诉讼制度的相一致的。因为警察的在诉讼中的职能是侦查,而审判是诉讼的核心,既然审判中采用的是自由心证或法定主义制度,那么从属于诉讼的警察权力的行使就不可避免的带有自由心证或法定主义的色彩。 抛开这两种制度的好坏不说,而需要思考的是,美国枪支使用的自由度是世界上最高的,而美国每年的涉枪案件的发案率却远低于中国。特别是警察受枪击的案件,更是凤毛麒角。这不得不令世人深思。 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警察使用武器权规定上的区别。依法配备武器的人员,在中国来说,一是军人,二是警察。军人配备武器有两种最基本的作用,首要的是消灭敌人,其次是保护自己。而警察配备武器则有三种基本作用,首要的应是保护自己,其次是打击犯罪,再次是震慑作用。把保护自己作为首要作用,是因为警察面临的危险不是显在的,而是各种不能预料的潜在危险。打击犯罪作用不是时刻都能发挥的,只有在犯罪发生时才能发挥。而警察不可能只有在出现犯罪的情况下才去佩枪,而保护自己,则是时刻需要的。所以应把保护自己作为首要的作用。 中国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利受到了各种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必要的,可在另一方面却显的太过于“保守”,以致于基层警察很难有效的使用武器保护自己打击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警察配备了武器却起不到应有的保护自己打击犯罪的作用。 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充分的自卫权。警察的首要身份是公民,其次是执法者。警察作为公民,自然应拥有充分的自卫权。作为执法者,警察更应拥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特殊自卫权,即使用武器自卫的权利。无论那种自卫权,都不能予以过多限制。但现实情况是,警察在行使这种自卫权时,囿于种种限制,并没能充分行使。此外,检察机关在认定警察使用武器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情形时,令人不解地作出以下的规定,即认定警察合法使用武器时,必须符合枪伤的形成是子弹从人体正面射入造成的这一条件。难道嫌疑人背对警察就不能对其造成致命伤害吗,正面枪伤的这一限制,更增添了警察使用武器的顾虑。如此限制之下,意在保障警察生命安全的使用武器权,已成为一个烫手的山芋。不敢用,已是基层民警的普遍心态。 对警察使用武器权的过多限制,使得警察使用武器带来的震慑作用锐减,更使得警察的执法环境日益恶劣,袭警行为日益增多。面对暴力程度愈演愈烈的各种针对警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警察却不能从容地从腰间拔出枪来还击。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只要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危害警察生命安危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有可能达到致命的程度时,警察就应拥有使用武器自卫的权利。而不能以实际正在发生的致命的侵害行为为条件,因为既然是可能致命的行为,任何一点稍迟钝的被动的反应,都不能避免可能已在警察反应前形成的严重后果。只有主动出击,才能完全保证避免警察受到致命伤害的危险。因此,只有赋予警察更加充分而相对自由的主动使用武器的权利,才能真正发挥这项权利的本意。 目前对于袭警案件,只以妨碍执行公务案或故意伤害案、故意杀人案处理。确实,袭警的犯罪行为可以为其他罪名所涵盖,但是出于对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在立法上应将其单独设立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中此类做法早已有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 刑法应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这种观念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但各国在保护警察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实行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但没有对袭警行为作出单独规定。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或在刑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中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警察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任何触犯警察执法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侵犯。警察在执法时应当对袭警行为保持克制,但这种克制是有限度的,文明执法不是牺牲原则,不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民警面对行凶行为无所作为一味示弱,而是要求在严格执法、按程序操作的前提下做到人性化。而国人的认识偏颇使得警察被自始至终置于一种被动挨打的位置,而这恰恰是执法威严缺失的表现~无论袭警行为人出于何种原因、源于何种动机,袭警行为也是违法的。警察从法律上讲都有防卫的权利。面对频发的袭警案件,许多警察因为担心事态扩大,对于袭警行为忍气吞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警察遭遇的此种困境,有什么理由不应将袭警行为在法律上作出特殊规定,给予警察特殊的法律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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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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