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外出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外出登记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中所称“外出”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离开办公场所办理所有业务、工作事项等。
一、有下列事情者,可申请外出:
1、上级交代必须马上办理的事务。
2、在工作上遇偶发事件需要马上外出处理。
3、本职岗位上的工作需外出办理事务的。
二、外出规定:
外出人员需在《员工外勤登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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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填写具体外出时间,外出人员返回后按照实际到公司时间记录。
三、外出注意事项:
1、登记由各部门人员自行负责,但各部门人员主管领导必须知其外出原因,在该员工回公司后核对返回时间并签字确认其真实性。 2、遇偶发事件需马上外出办理的,可委托自己部门员工代签,员工返回后需各部门经理核准。
3、上班到岗后遇临时状况请假者,除填写假条交人事部外,同样需要填写《员工外勤登记表》,并在事由一栏填写“请假”。 四、 特殊情况:
若发生上、下班忘记打卡,或打卡机无法识别指纹打不上卡的情况,可在《员工外勤登记表》上登记后找主管签字确认,以便月底做考勤时有据可查。
五、 处罚规定:
若未按上述规定据实填写,或未有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据下列情况与原因,做旷工或罚款处理。
1、工作时间外出未做登记,或返回后未有领导签字的,做旷工处理。 2、到岗后遇突发事件请假离开公司,但未作登记的,罚款每次10元。
注:以上各种外出登记,由各部门员工自行负责,可委托本部门员工代为登记,但原则上应当天登记当天外出情况,领导签字尽量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免因事情多、间隔时间长忘记外出事由。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2年10月22日
行政运营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