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孝毛故意杀人案讯问计划
讯问计划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5日19时10分,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明楼派出所接查圣龙来电报案称:其弟弟查圣涛的女友万敏在与一男子卖淫结束后,被勒死在宁波市江东区柴家漕43号,7的暂住房内。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侦大队根据万敏的死亡情况,认定万敏系他杀,鉴于案情重大,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侦大队马上组织力量,负责侦破该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万敏的手机和戒指在案发后被犯罪嫌疑人所窃走。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个性特征:
犯罪嫌疑人乐孝毛,男,1959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59010303071,汉族,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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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无业人员。经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此人有盗窃前科且年龄较大,同公安机关打过交道,可能出现抗审的心态。另外,乐孝毛还有一种如何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强烈心理疑问,对公安机关破案有一种神秘感。
本案现有证据:
1(证人查圣涛证实:
2005年6月15日19时10分,其发现女友万敏被人用毛巾、充电器电线等物勒死在宁波市江东区柴家漕43号,7的暂住房内。其女友万敏系站街卖淫女,经常在宁波市江东区甬江大桥桥下公园附近拉客卖淫。当天下午曾与谢春一起外出,被害前曾拉了一个客人到暂住房内卖淫。被害人万敏随身携带的2只戒指,1只为黄金戒指,1
只为铂金戒指;2部手机,一部为摩托罗拉2088型;1部型号不详。
2(证人谢春证实:
2005年6月15日14时许,其和万敏一起外出至宁波市江东区甬江大桥桥下公园拉客,万敏搭识一中年男子到柴家漕43号,7进行卖淫,并详细讲述了该中年男子的特征。
3(证人查圣龙、曾婷证实:
2005年6月15日19时10分许,其用13――056954908手机报的案,并在当天16时许看到万敏和一中年男子一起回到暂住房,该中年男子的体貌特征和谢春所述一致。
4(现场勘查证实:
2005年6月15日19时,在宁波市江东区柴家漕43号,7出租房内万敏被害人杀死,现场提取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毛巾、充电器及痕迹、物品,并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拉的大便。
5(经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
(1)被害人万敏的致死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系被他人用扼、勒颈等手段造成。
(2)现场提取了烟蒂等DNA检材及指纹。
6(在抓捕时,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扣押的摩托罗拉2088手机。
本案可能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找到的证人、提取到的痕迹物证,只能证明乐孝毛可能到过现场,不排除乐孝毛只承认到现场嫖过娼,但未杀人的情况。
2(现有证据上看,尚无直接证据证明乐孝毛杀死了万敏。
二、讯问的目的
经刑侦大队研究决定,将乐孝毛涉嫌故意杀人案由重案中队夏琳担任主审,仇波配合,并讯问以下问题:
1(问清如何同被害人搭识,如何到被害人万敏暂住房的。
2(为使和谢春的材料相互印证,应问清被害人万敏暂住房中有无遇见何人。
3(为了便于日后的辨认工作,应问清乐孝毛当天所穿衣服、裤子、鞋子等有关情况。
4(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乐孝毛作案时的心理活动情况,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确切的作案时间。
5(为确定此案为故意杀人致死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应重点讯问乐孝毛欲达到何目的,是以损害他人健康为目的,还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
6(使犯罪现场勘查更好的同口供相联系,用内置证据来认定犯罪,应问清万敏死亡时乐孝毛除用手扼过外,
7(问清乐孝毛到万敏暂住房内的活动情况,一边再次勘查获取证据。
8(赃物去向应问清戒指,因为戒指是从被害人手中拿去的,如果只是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不可能从死者身上拿去戒指。
9(前科、劣迹情况。
10(利用乐孝毛对公安机关破案的神秘感,建立我讯问人员的心理优势,突击审查,拿下口供,为最后定罪打下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1(组织力量让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乐孝毛的照片进行辨认。 2(如果搞清赃物去向,马上组织追赃。
3(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技术中队、法医,提取指纹、DNA,并送检。 4(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有价值的证据,并马上组织复勘
现场,尽量获取证据。
5(让犯罪嫌疑人乐孝毛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 6(调取犯罪嫌疑人及死者的户籍证明。
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
夏琳、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