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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调整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定授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调整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定授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服务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统一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服饰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外观标识。 第七条 下列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行政服务窗口公示: (一)路政许可的事项; (二)路政许可的依据; (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路政许可的条件; (五)路政许可的数量; (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八条 路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路政信息系统办理。   第二章 路政许可管辖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公路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 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路政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路政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所有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42号关于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第十四项和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二十八项之规定的除外; (二)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地级以上市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72号关于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五项和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除外; (三)在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 (四)利用跨越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外,其他路政许可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国道的普通公路路政许可、跨县(区、县级市)的超限运输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余路政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分解细化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 路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或登录广东省路政信息系统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五)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六)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 (七)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要求的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五)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六)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八)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协议。 (三)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见附件3)。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三)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见附件4),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5)。 (二)证明所运货物须是不可解体并装载合法的文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载货后车货总体示意图,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 (五)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总质量、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资料。 (六)能证明货物重量的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 (七)货物运输的起讫点、申请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八)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九)安全运输保障方案。 (十)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十一)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节 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告知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法律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7),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按规定全部补正后,许可机关方可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应当按每宗申请事项编制统一案号,同一宗许可事项使用同一案号。案号的编写规则为:“许可机关发文代号” +“许可事项类别” +“许字”+“年度”+“流水号”+“号”。 许可事项类别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属于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杆(塔)”或“变”字;属于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穿”字;属于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事项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挖”或“占”字;属于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属于铁轮车或者履带车行驶公路许可的,填“铁”或“履”字;属于超限运输许可的,填“超”字;属于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填“非”字;属于设置广告标牌设施许可的,填“广”字;属于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隔”字;属于公路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属于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的,填“伐”字。如“肇公埋许字2013001号”、“粤公超许字2013123号”、“番公施许字2013015号”、“茂地埋许字2013001号”等。 若属许可延续事项,在“许”字前加“续”字;若属许可变更事项,在“许”字前加“更”字。 第四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方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见附件9-1,高速公路路政机构使用附件9-2)。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10)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1),并当场送达被许可人。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路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可采用的方式有: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根据许可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勘查;举行听证;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现场勘验应当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见附件12-1),绘制现场勘验图(见附件12-2),有现场勘验照片的,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见附件12-3),并逐张编号,加注说明。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应与申请人共同核定路产损失数量和占利用公路数量。审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应当经集体讨论、技术部门审核和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路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不能采用招标、拍卖的,应当按照许可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被许可人。 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3)及相关材料(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其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十条 路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5)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许可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6)以及《路政管理许可证》(见附件17),送达被许可人。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依法作出不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被许可人实施生效的路政许可,需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的,应当在接到《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许可事项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办理施工手续(填《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8),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被许可人签发《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见附件19,以下简称《施工证》),《施工证》有效期应在路政许可有效期内。 被许可人应当在《施工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逾期不组织施工的,《施工证》自行失效,再行施工必须重新办理《施工证》,《施工证》有效期应在路政许可有效期内。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在签发《施工证》之前,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施工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经发证单位检查合格后方能开工。被许可人应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证》(也可以复印两面张贴),发证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令其整改。 施工完毕,发证单位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三十五条 路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直接或委托送达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见附件20);邮寄送达的,应当向快递收件人员索取回执。 第三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条件(见附件21)审批路政许可,不得增设其他附加条件。 第三十七条 路政许可有效期,按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以及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施工期限,但架设、埋设、铺设电缆、管线等设施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五年。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一年。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当次运输所需时间。 (五)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走完该申请路段所需时间。 (六)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完成采伐所需时间。 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若属占用、利用经营性公路的许可,其路政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第五章 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流程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 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申请人应向路段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申请,由接收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省局转交申请材料。属于超限运输的路政许可直接向省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直接向省局服务窗口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如需补正的要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第四十条 申请人向路段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交申请材料的,由接收申请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向申请人开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见附件22),并要求申请人签名确认: (一)申请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的许可事项属于本管辖区内。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及形式,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进行扫描并上传至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省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接收申请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利用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送达申请人。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一条 省局服务窗口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分类并分配给承办人,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许可条件的审查。 第四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当场许可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省局分管领导审批。省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当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还应制作路政许可证件,交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 第四十三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经省局路政处路政许可负责人批准,由承办人向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下达勘验核查任务。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接到省局下达的任务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核查。 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应当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组织听证的,省局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进行。 核查结束后,应当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核查结论和初审意见,连同《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勘验照片在五日内(含勘验核查时间)上传至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路政许可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审查材料,通过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呈报省局审批。 第四十六条 省局接到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报送的审查材料后,应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路政法定的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设定的许可条件;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否已经提出准予许可的意见;是否已经依法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是否需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是否需要通过技术部门审核等。审查完毕,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建议,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处处长和省局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由省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利用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送达被许可人。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实施生效的路政许可,需要挖掘或占用公路施工的,在接到《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凭路政许可证件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办理施工手续,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签发《施工证》。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在签发《施工证》之前,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六章 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流程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八条 属于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申请人应向路段所在地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接收材料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属于超限运输的路政许可直接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直接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如需补正的要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第五十条 申请人向路段所在地县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的,由接收申请材料的县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向申请人开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并要求申请人签名确认: (一)申请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的许可事项属于本管辖区内。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及形式,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 县公路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进行扫描并上传至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市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接收申请材料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利用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送达申请人。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五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分类并分配给承办人,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许可条件的审查。 第五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当场许可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市公路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当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还应制作路政许可证件,交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 第五十三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经路政许可负责人批准,由承办人向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达勘验核查任务。 第五十四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下达的任务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核查。 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应当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核查结束后,应当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核查结论和初审意见,连同《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勘验照片在五日内(含勘验核查时间)上传至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第五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审查材料后,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路政法定的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设定的许可条件;县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已经提出准予许可的意见;是否已经依法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是否需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是否需要通过技术部门审核等。审查完毕,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建议,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由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县公路管理机构利用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送达被许可人。 第五十六条 被许可人实施生效的路政许可,需要挖掘或占用公路施工的,在接到《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凭路政许可证件向县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手续,由该公路管理机构签发《施工证》。 县公路管理机构在签发《施工证》之前,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七章 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流程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五十七条 属于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申请人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向县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的,由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向申请人开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并要求申请人签名确认: (一)申请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的许可事项属于本管辖区内。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及形式,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 县公路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进行扫描并上传至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利用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送达申请人。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五十九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分类并分配给承办人,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许可条件的审查。 第六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当场许可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县公路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当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还应制作路政许可证件,交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 第六十一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由承办人及路政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勘验核查,并将《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勘验照片及时上传至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应当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承办人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审查。审查完毕,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建议,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由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利用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送达被许可人。 第六十三条 被许可人实施生效的路政许可,需要挖掘或占用公路施工的,在接到《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凭路政许可证件向县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手续,由该公路管理机构签发《施工证》。 县公路管理机构在签发《施工证》之前,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八章 路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已经取得的路政许可事项部分内容的,应当填写《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3)并提交与变更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4),重新颁发新的路政许可证件。原发给被许可人的路政许可证件应当收回。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5),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 变更路政许可的程序,适用该路政许可原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材料的提交参照原路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变更后的路政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原路政许可有效期一致,不得变相予以延长。 许可地点、许可有效期不属可变更的路政许可内容。 第六十五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出延续路政许可申请应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6),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许可机关若认为原许可事项现在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的安全检测报告;原许可事项涉及使用土地,现用地合同约定的用地期限届满的,申请人应重新提交有效的用地协议。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7),并重新颁发路政许可证件;不予延续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8),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路政许可的程序,适用该路政许可原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材料的提交参照原路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准予延续的路政许可,其延续期不得超过初次许可的有效期。属于一次性有效的路政许可,不予延续路政许可有效期。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广告标牌设施许可有效期的,符合法定条件,每次可延期两年。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该路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后自然失效,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该路政许可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许可申请。 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   第九章 审批期限 第六十七条 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29),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六十八条 《路政许可呈批表》中,分管领导批示的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应当与该日期一致。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路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六十九条 许可机关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30),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条 变更路政许可的审批期限,适用一般路政许可审批期限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路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作出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重新颁发新的路政许可证件。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上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许可机关和受委托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路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下级许可机关有下列违法行为,由上级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许可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路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路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路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路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实施路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路政人员办理路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实施路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属于上级审批的路政许可,发现被许可人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公路安全,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许可机关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书面报告。 责令被许可人改正违法行为,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31)。 第七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检查时可以依法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制作《路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2),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结束后,由路政执法人员签字后保存备查。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检查频率要适度合理;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第七十五条 路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路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路政许可。由此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许可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撤回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回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3)。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审批权限,可以撤销路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未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路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路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4)。 第七十七条  建立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申请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记入黑名单: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路政许可的;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路政许可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路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路政许可的; (四)超越路政许可范围或者违反行政合同的约定进行活动的;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公路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在受理之前发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予以警告;在受理之后发现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被许可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依法撤销已生效的路政许可;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被许可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一年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路政许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撤销路政许可决定,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见附件35)、《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注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路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路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路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路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6),无法送达的,将注销信息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一章 路政许可文书印章 第七十九条 下列许可文书应加盖公路管理机构行政印章:《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撤回路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十条 下列许可文书加盖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见附件37)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印章:《路政许可呈批表》、《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施工证》、《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   第十二章 路政许可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路政许可文书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省、市公路管理机构直接接收申请材料的路政许可,纸质档案由省、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归档和管理,其他路政许可的纸质档案由管辖该路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归档和管理。 纸质档案的归档和管理按照《广东省路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电子档案统一存放于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第八十二条 纸质档案的归档,涉路施工的路政许可应在验收完毕一个月内完成,其他许可应在颁发许可证件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在广东路政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归档登记。 第八十三条 下列许可材料归入纸质档案:申请书(初次、变更、延续申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路政许可呈批表、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材料、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送达回证、行政合同、公路赔(补)偿协议、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许可材料。 第八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路政许可信息可通过广东路政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路政许可信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合本部门实际的路政许可实施方案。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粤公路函〔200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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