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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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二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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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800户以上~联结基地1800亩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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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5、 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6、 企业综合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二,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龙头。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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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能力在所在市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一般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市场中林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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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第三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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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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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2、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林产协会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各市推荐申报的企业由省林业厅征求有关林产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 测
第七条 对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建立省级林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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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龙头企业季度报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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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于每季末后5天内向省林业厅报送季度报表,电子文本~qxj@zjly.gov.cn~chengy@zjly.gov.cn,~同时抄报各相关市、县林业局。
第八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各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报省林业厅。
第九条 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
第十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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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季度报表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
的~自动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