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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55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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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55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A0655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选择填报情 况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不填填报 报 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 ...

A0655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A0655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选择填报情 况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不填填报 报 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 ?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 ?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A107011 ? ? 表 A107012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 ? A107013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 ? A1070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 ?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表的表单。 四、表单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可以不上报税务机关。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股东结构和对外投资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 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4.《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6.《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7.《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本表填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1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1.《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2.《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3.《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填报保险公司、证券行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5.《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项目和金额。 2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的项目和金额。 2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项目和金额。 2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和金额。 3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的项目和金额。 3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金额。 3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3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3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35.《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 36.《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7.《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 38.《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39.《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4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4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填报总机构所属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在所属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A06558《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 补充申报? 100基本信息 101汇总纳税企业 是(总机构?按比例缴纳总机构?)否? 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102注册资本(万元) 是?否? 企业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是?否? 禁止行业 104从业人数 108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否? 105资产总额(万元) 109上市公司 是(境内?境外?)否? 200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担保?)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医院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其他? 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 203会计核算软件 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204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其他? 是?否? 否发生变化 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其他? 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 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计划成本法?其他? 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 备抵法?直接核销法? 209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他? 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 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 国籍(注册股东名称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经济性质 投资比例 地址) 302对外投资(前5位) 被投资者名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性质 投资比例 投资金额 注册地址 称 四、表单说明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等部分。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 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 2.“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的,选择“总机构”,选择的纳税人需填报表A109000和A109010;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比例缴纳的总机构,选择“按比例缴纳总机构”;其他纳税人选择“否”。 3.“102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单位:万元)。 4.“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如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至29行;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5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66**的银行业,67**的证券和资本投资,68**的保险业,填报表A101020、A102020。 5.“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105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7(“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境外中资控股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8(“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8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不存在选择“否”。 10.“109上市公司”: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其他选择“否”。 11(“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 12.“202会计档案存放地”:填报会计档案的存放地。 13(“203会计核算软件”:填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如ERP。 14(“204记账本位币”: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人民币或者其他币种。 15(“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本年会计政策和估计与上年度发生变更的选择“是”,未发生的选择“否”。 16(“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选择多项。 17(“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选择多项。 18(“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9(“209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0(“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5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经济性质(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个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投资比例,国籍(注册地址)。 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21(“302对外投资(前5位)”,填报本企业对境内投资金额前5位的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注册地址。 A0655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类行次 项目 金额 别 1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利5 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润6 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总7 资产减值损失 额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计9 投资收益 算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4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应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纳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税 18 所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得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额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计21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算 2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24 税率(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应 29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纳 30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税 31 额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计32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算 33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34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5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6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7 附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列 38 资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料 四、表单说明 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说明编写。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 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本行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减去第11列的差额。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法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通过《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2.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19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通过《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7(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38(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应缴 未缴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 8.第33行,第31-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 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 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5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5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5行第5列。 6.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 行。 7.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 28行。 8.第14行,表A108010第10行第14列,第11列。 9.第15行,表A105000第43行第3列。 10.第16行,表A105000第43行第4列。 11.第17行,表A107010第27行。 12.第18行,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当本表第13-14+15-16-17行?0时,本 行,0)。 13.第20行=表A107020第40行第7列。 14.第21行,表A107030第7行。 15.第22行,表A106000第6行第10列。 16.第26行,表A107040第29行。 17.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18.第29行,表A108000第10行第9列。 19.第30行,表A108000第10行第19列。 20.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1.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2.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A0656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营业收入(2+9) 2 (一)主营业务收入(3+5+6+7+8) 3 1.销售商品收入 4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5 2.提供劳务收入 6 3.建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收入 7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8 5.其他 9 (二)其他业务收入(10+12+13+14+15) 10 1.销售材料收入 11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12 2.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13 3.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14 4.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15 5.其他 16 二、营业外收入(17+18+19+20+21+22+23+24+25+26) 17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8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19 (三)债务重组利得 20 (四)政府补助利得 21 (五)盘盈利得 22 (六)捐赠利得 23 (七)罚没利得 24 (八)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25 (九)汇兑收益 26 (十)其他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5.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9.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0.第10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4.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5.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第21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22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第23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5.第25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9行。 +5+6+7+8行。 2.第2行,第3 3.第9行,第10+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25+2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16行,表A100000第11行。 A06561《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营业收入(2+18+27+32+33+34) 2 (一)银行业务收入(3+10) 3 1.利息收入(4+5+6+7+8+9) 4 (1)存放同业 5 (2)存放中央银行 6 (3)拆出资金 7 (4)发放贷款及垫资 8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 (6)其他 10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1+12+13+14+15+16+17) 11 (1)结算与清算手续费 12 (2)代理业务手续费 13 (3)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 14 (4)银行卡手续费 15 (5)顾问和咨询费 16 (6)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 17 (7)其他 18 (二)证券业务收入(19+26) 19 1.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0+21+22+23+24+25) 20 (1)证券承销业务 21 (2)证券经纪业务 22 (3)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23 (4)代理兑付证券 24 (5)代理保管证券 25 (6)其他 26 2.其他证券业务收入 27 (三)已赚保费(28-30-31) 28 1.保险业务收入 29 其中:分保费收入 30 2.分出保费 31 3.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2 (四)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33 (五)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34 (六)其他业务收入 35 二、营业外收入(36+37+38+39+40+41+42) 36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37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38 (三)债务重组利得 39 (四)政府补助利得 40 (五)盘盈利得 41 (六)捐赠利得 42 (七)其他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第3行“利息收入”: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资”:填报纳税人发放贷款及垫资的利息收入。 8.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9.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10.第10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银行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1.第18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取得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 13.第26行“其他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收入。 14.第27行“已赚保费”: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本年实际保费收入。 15.第28行“保险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 16.第29行“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公司或分入公司)从原保险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费收入。 17.第30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8.第31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保险企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第32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第33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损失以负数填报。 21.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22.第35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3.第36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24.第37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25. 第38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6.第39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7.第40行“盘盈所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8.第41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9.第4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8+27+32+33+34行。 2.第2行,第3+10行。 3.第3行,第4+5+…+9行。 4.第10行,第11+12+…+17行。 5.第18行,第19+26行。 6.第19行,第20+21+…+25行。 7.第27行,第28-30-31行。 8.第35行,第36+37+…+4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35行,表A100000第11行。 A06562《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营业成本(2+9) 2 (一)主营业务成本(3+5+6+7+8) 3 1.销售商品成本 4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5 2.提供劳务成本 6 3.建造合同成本 7 4.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8 5.其他 9 (二)其他业务成本(10+12+13+14+15) 10 1.材料销售成本 11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12 2.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13 3.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14 4.包装物出租成本 15 5.其他 16 二、营业外支出(17+18+19+20+21+22+23+24+25+26) 17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18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19 (三)债务重组损失 20 (四)非常损失 21 (五)捐赠支出 22 (六)赞助支出 23 (七)罚没支出 24 (八)坏账损失 25 (九)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26 (十)其他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 5.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的主营业务成本。 6.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9.第9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0.第10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11.第11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成本。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形成的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14.第14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形成的包装物出租成本。 15.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16.第16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19.第19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0.第20行“非常损失”:填报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1.第21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2.第22行“赞助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支出。 23.第23行“罚没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支付的各项罚没支出。 24.第24行“坏帐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坏帐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5.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9行。 2.第2行,第3+5+6+7+8行。 3.第9行,第10+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2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2行。 2.第16行,表A100000第12行。 A06563《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营业支出(2+15+25+31+32) 2 (一)银行业务支出(3+11) 3 1.银行利息支出(4+5+6+7+8+9+10) 4 (1)同业存放 5 (2)向中央银行借款 6 (3)拆入资金 7 (4)吸收存款 8 (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9 (6)发行债券 10 (7)其他 11 2.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2+13+14) 12 (1)手续费支出 13 (2)佣金支出 14 (3)其他 15 (二)保险业务支出(16+17-18+19-20+21+22-23+24) 16 1.退保金 17 2.赔付支出 18 减:摊回赔付支出 19 3.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20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21 4.保单红利支出 22 5.分保费用 23 减:摊回分保费用 24 6.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5 (三)证券业务支出(26+30) 26 1.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27+28+29) 27 (1)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支出 28 (2)佣金支出 29 (3)其他 30 2.其他证券业务支出 31 (四)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32 (五)其他业务成本 33 二、营业外支出(34+35+36+37+38+39+40) 34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35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36 (三)债务重组损失 37 (四)捐赠支出 38 (五)非常损失 39 (六)其他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支出”: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支出。 2.第2行“银行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发生的支出。 3.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4.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5.第15行“保险业务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 6.第16行“退保金”:填报保险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7.第17行“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8.第18行“摊回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9.第19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10.第20行“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1.第21行“保单红利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2.第22行“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3.第23行“摊回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 分保费用。 14.第24行“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保险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支出。 15.第25行“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证券手续费支出和其他证券业务支出。 16.第26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 17.第30行“其他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支出。 18.第31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相关业务支出。 19.第32行“其他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0.第33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21.第34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22.第3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23.第36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4.第37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5.第38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6.第3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5+25+31+32行。 2.第2行,第3+11行。 3.第3行,第4+5+…+10行。 4.第11行,第12+13+14行。 5.第15行,第16+17-18+19-20+21+22-23+24行。 6.第25行,第26+30行。 7.第26行,第27+28+29行。 8.第33行,第34+35+…3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2行。 2.第33行,表A100000第12行。 A06564《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事业单位收入(2+3+4+5+6+7) 2 (一)财政补助收入 3 (二)事业收入 4 (三)上级补助收入 5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 (五)经营收入 7 (六)其他收入(8+9) 8 其中:投资收益 9 其他 10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11+12+13+14+15+16+17) 11 (一)接受捐赠收入 12 (二)会费收入 13 (三)提供劳务收入 14 (四)商品销售收入 15 (五)政府补助收入 16 (六)投资收益 17 (七)其他收入 18 三、事业单位支出(19+20+21+22+23) 19 (一)事业支出 20 (二)上缴上级支出 21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 22 (四)经营支出 23 (五)其他支出 24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25+26+27+28) 25 (一)业务活动成本 26 (二)管理费用 27 (三)筹资费用 28 (四)其他费用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事业单位填报说明 第1至9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第1行“事业单位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3.第3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4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第5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第7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至6行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8.第8行“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各项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9.第9行“其他”: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除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说明 第10至17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10.第10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1.第11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会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13.第13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14.第14行“商品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15.第15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16.第16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17.第17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18至23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8.第18行“事业单位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19.第19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0.第20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1.第21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2.第22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3.第23行“其他支出”: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19至22行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24至28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24.第24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5.第25行“业务活动成本”: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某项目活动或者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 26.第26行“管理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27.第27行“筹资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28.第28行“其他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7行=第8+9行。 3.第10行,第11+12+„+17行。 4.第18行,第19+20+21+22+23行。 A06565《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其其其中:销售中:中: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境外行次 项目 费用 境外境外支付 支付 支付 1 2 3 4 5 6 1 一、职工薪酬 * * * * 2 二、劳务费 * * 3 三、咨询顾问费 * * 4 四、业务招待费 * * * * 5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 * * 6 六、佣金和手续费 7 七、资产折旧摊销费 * * * * 8 八、财产损耗、盘亏及毁损损失 * * * * 9 九、办公费 * * * * 10 十、董事会费 * * * * 11 十一、租赁费 * * 12 十二、诉讼费 * * * * 13 十三、差旅费 * * * * 14 十四、保险费 * * * * 15 十五、运输、仓储费 * * 16 十六、修理费 * * 17 十七、包装费 * * * * 18 十八、技术转让费 * * 19 十九、研究费用 * * 20 二十、各项税费 * * * * 21 二十一、利息收支 * * * * 22 二十二、汇兑差额 * * * * 23 二十三、现金折扣 * * * * * 24 二十四、其他 25 合计(1+2+3+„24)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1至24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8.第25行第1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1列的合计数。 9.第25行第2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2列的合计数。 10.第25行第3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3列的合计数。 11.第25行第4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4列的合计数。 12.第25行第5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5列的合计数。 13.第25行第6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6列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5行第1列,第1列第1+2+„+20+24行。 2.第25行第2列,第2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3.第25行第3列,第3列第1+2+„+20+24行。 4.第25行第4列,第4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5.第25行第5列,第5列第6+21+22+23+24行。 6.第25行第6列,第6列第6+21+22+2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5行第1列,表A100000第4行。 2.第25行第3列,表A100000第5行。 3.第25行第5列,表A100000第6行。 A06566《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账载税收调增调减行项 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次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 *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4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6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 (七)不征税收入 * * 9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 *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 * * (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 *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1 (九)赞助支出 *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25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 * *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29 (十六)其他 3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 * 31 (一)资产折旧、摊销 (填写A105080) 32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3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34 (四)其他 35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 * * 36 (一)企业重组(填写A105100) 37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 * 38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39 * A105010) 40 (五)其他 * * 41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2 六、其他 * * 43 合计(1+12+30+35+41+42) * *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金额;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10. 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11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1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3行至第29行填报。 13.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法规定作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14.第14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50第13行第4列金额;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15.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16. 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表A105060第12行,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7.第17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70第20行第2+6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70第20行第4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70第20行第7列金额。 18.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0.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1.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2.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金额。 24.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26.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7.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8.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金额。 29.第29行“(十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0.第30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1至34行的合计数。 31.第31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80第27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80第27行第5+6列金额;表A105080第27行第9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2.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3.第33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90第14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90第14行第2列金额;表A105090第14行第3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4.第34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5. 第35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6行至第40行的合计数。 36.第36行“(一)企业重组”:根据《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100第14行第1+4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100第14行第2+5列金额;表A105100第14行第7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7.第37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表A105110第24行,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8.第38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120第30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120第30行第2列金额;表A105120第30行第3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9.第39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金额;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0.第40行“(五)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1.第41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42.第42行“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 43.第43行“合计”:填报第1+12+30+35+41+42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6+7+8+10+11行。 2.第12行,第13+14+15…24+26+27+…29行。 3.第30行,第31+32+33+34行。 4.第35行,第36+37+38+39+40行。 5.第43行,第1+12+30+35+41+4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第2列,表A105010第1行第1列;第2行第3列,表A105010第1行第2列。 2.第3行第1列,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第3行第2列,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填入第3行第3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行第4列。 3.第4行第1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第4行第2列,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填入第4行第3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4行第4列。 4. 第9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第9行第4列,表A105040第7行第4列。 5.第13行第2列,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第13行第4列,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6.第14行第1列,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第14行第2列,表A105050第13行第4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0,填入第14行第3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14行第4列。 7. 若表A105060第12行?0,填入第16行第3列,若表A105060第12行,0,将绝对值填入第16行第4列。 8. 第17行第1列,表A105070第20行第2+6列;第17行第2列,表A105070第20行第4列;第17行第3列,表A105070第20行第7列。 9.第25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 10.第31行第1列,表A105080第27行第2列;第31行第2列,表A105080第27行第5+6列;若表A105080第27行第9列?0,填入第31行第3列,若表A105080第27行第9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1行第4列。 11.第33行第1列,表A105090第14行第1列;第33行第2列,表A105090第14行第2列;若表A105090第14行第3列?0,填入第33行第3列,若表A105090第14行第3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3行第4列。 12.第36行第1列,表A105100第14行第1+4列;第36行第2列,表A105100第14行第2+5列;若表A105100第14行第7列?0,填入第36行第3列,若表A105100第14行第7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6行第4列。 13. 若表A105110第24行?0,填入第37行第3列,若表A105110第24行,0,将绝对值填入第37行第4列。 14. 第38行第1列,表A105120第30行第1列;第38行第2列,表A105120第30行第2列;若表A105120第30行第3列?0,填入第38行第3列,若表A105120第30行第3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8行第4列。 15. 第39行第2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填入第39行第3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9行第4列。 16.第43行第3列,表A100000第15行;第43行第4列,表A100000第16行。 17.第28行第3列,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 A06567《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税收金纳税调整行项 目 额 金额 次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2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3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4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5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6 (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8 (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9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0 (九)其他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12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13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 14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15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 16 (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 1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18 (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 19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20 (九)其他 2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 22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 调整额(24-25) 23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 24 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25 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26 算的纳税调整额(28-29) 27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 28 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29 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本行为第2至1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第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3.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4.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方法同第2行。 6.第6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7.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8.第8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9.第9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10.第1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11.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 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至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12.第12行“(一)非货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4.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5.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6.第16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7.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8.第18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9.第19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20.第2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21.第21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2.第22行“(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4行第1列减去第25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3.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4.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5.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6.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8行第1列减去第29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7.第27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8.第28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9.第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后,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对应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10行。 2.第11行,第12+13+…+20行。 3.第21行,第22-26行。 4.第22行,第24-25行。 5.第26行,第28-2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列,表A105000第2行第2列。 2.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行第3列。 3.第11行第1列,表A105000第13行第2列。 4.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3行第4列。 5.第21行第1列,表A105000第39行第2列。 6.第21行第2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9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9行第4列。 A06568《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合同金额(交易 纳税调整金行次 项 目 金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额 1 2 3 4 5 6(4-2) 1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2 (一)租金 3 (二)利息 4 (三)特许权使用费 5 二、分期确认收入(6+7+8) 6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7 (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8 (三)其他分期确认收入 9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10+11+12) 10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1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2 (三)其他 13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14 合计(1+5+9+13)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6.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行。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A06569《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持有收益 处置收益 会计确会计确税收计处置投处置投税收计纳税调整账载金税收金纳税调认的处纳税调金额 行认的处算的处资的账资的计算的处项 目 额 额 整金额 置所得整金额 次 置收入 置收入 面价值 税基础 置所得 或损失 1 2 3(2-1) 4 5 6 7 8(4-6) 9(5-7) 10(9-8) 11(3+10) 1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2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4 四、衍生工具 5 五、交易性金融负债 6 六、长期股权投资 7 七、短期投资 8 八、长期债券投资 9 九、其他 10 合计(1+2+3+4+5+6+7+8+9)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3列,第2-1列。 3.第8列,第4-6列。 4.第9列,第5-7列。 5.第10列,第9-8列。 6.第11列,第3+10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0行1+8列,表A105000第4行第1列。 2.第10行2+9列,表A105000第4行第2列。 3.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4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4行第4列。 A0657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其中:符合不征以前年度支出情况 本年支出情况 本年结余情况 税收入条件的财财政取得年政性资金 其中:费其中:上应计入本性资行前五前四前三前二前一支出金结余金项目 度 其中:计用化支缴财政年应税收金 次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额 额 金额 入本年损出金额 金额 入金额 益的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前五年度 * 2 前四年度 * * 3 前三年度 * * * 4 前二年度 * * * * 5 前一年度 * * * * * 6 本 年 合计* * * * * * 7 (1+2+3+4+5+6)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至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报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前一年度,填报本年的上一纳税年度,以此类推。 6.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 7.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8.第12列“结余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 9.第13列“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填报第12列“结余金额”中向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缴回的金额。 10.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3列“调增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12列,第1行第3-5-6-7-8-9-10列。 2.第2行第12列,第2行第3-6-7-8-9-10列。 3.第3行第12列,第3行第3-7-8-9-10列。 4.第4行第12列,第3行第3-8-9-10列。 5.第5行第12列,第3行第3-9-10列。 6.第6行第12列,第6行第3-10列。 7.第7行,第1+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A105000第9行第4列。 2.第7行第11列,表A105000第25行第3列。 3.第7行第14列,表A105000第9行第3列。 A0657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税收规定扣以前年度累计结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除率 转扣除额 除额 行次 项 目 1 2 3 4 5(1-4) 6(1+3-4) 1 一、工资薪金支出 * * * 2 其中:股权激励 * * * 3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 * 4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5 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6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 * 7 四、工会经费支出 * * 8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 * 9 六、住房公积金 * * * 10 七、补充养老保险 * * 11 八、补充医疗保险 * * 12 九、其他 * 13 合计(1+3+4+7+8+9+10+11+12) *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 2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4.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第5行或者第5+6行之和填报。 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第1+3-4列的金额。 6.第6行“其中: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且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00%);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 4列的余额。 7.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8.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9.第9行“六、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10.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 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11.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12.第12行“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及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合计”:填报第1+3+4+7+8+9+10+11+12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行或第5+6行。 2.第13行,第1+3+4+7+8+9+10+11+12行。 3.第5列,第1-4列。 4.第6列,第1+3-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3行第1列,表A105000第14行第1列。 2.第13行第4列,表A105000第14行第2列。 3.第13行第5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14行第3列;若,0,将其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14行第4列。 A0657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2 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 4 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5 税收规定扣除率 6 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7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 8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3,6,本行=0;3?6,本行=8或(6-3)9 孰小值]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3或6孰小10 值) 11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3,6,本行=2+3-6+10-11;12 3?6,本行=2+10-11-9) 13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1-2行的金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 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0。 8. 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9. 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或第8行的孰小值。 10. 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第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 第7行=0。 4.若第3,6行,第9行=0;若第3?6行, 第9行=第8行或第6-3行的孰小值。 5.若第3,6行,第12行=2+3-6+10-11行;若第3?6行, 第12行,第2-9+10-11行。 6.第13行=第7+8-9行。 (二)表间关系 第12行,若?0,填入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0,将第12行的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16行第4列。 A0657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公益性捐赠 非公益性捐赠 受赠单位名称 纳税调整金额 按税收规定计行次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账载金额 算的扣除限额 1 2 3 4 5(2-4) 6 7(5+6)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11 * * * * 12 * * * * 13 * * * * 14 * * * * 15 * * * * 16 * * * * 17 * * * * 18 * * * * 19 * * * * 20 合计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受赠单位名称”:填报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2.第2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3.第3列“公益性捐赠-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年度利润总额×12%。 4.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按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 5.第5列“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4列的金额。 6.第6列“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其他捐赠金额。 7.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5+6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20行第5列,第20行第2-4列。 2.第20行第7列,第20行第5+6列。 表间关系 1.第20行第2+6列,表A105000第17行第1列。 2.第20行第4列,表A105000第17行第2列。 3.第20行第7列,表A105000第17行第3列。 A06574《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 其中: 按税收2014年及本年累计一般规本年以后年度折折资产累计折资产账定计算加速新增固定调整行次 项 目 旧、旧、计税旧、摊金额 载金额 的本年折旧资产加速原因 摊销摊销基础 销额 折旧、摊额 折旧额额 额 销额 (填写 A105081) 1 2 3 4 5 6 7 8 9(2-5-6) 10 1 一、固定资产(2+3+4+5+6+7) 2 (一)房屋、建筑物 3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4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6 (五)电子设备 7 (六)其他 8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9+10) * 9 (一)林木类 * 10 (二)畜类 * 11 三、无形资产(12+13+14+15+16+17+18) * * 12 (一)专利权 * * 13 (二)商标权 * * 14 (三)著作权 * * 15 (四)土地使用权 * * 16 (五)非专利技术 * * 17 (六)特许权使用费 * * 18 (七)其他 * * 19 四、长期待摊费用(20+21+22+23+24) * * 20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21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22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23 (四)开办费 * * 24 (五)其他 * * 25 五、油气勘探投资 * * 26 六、油气开发投资 * * 27 合计(1+8+11+19+25+26) *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资产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5至8列税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6.第6列“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 7.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为表A105081相应固定资产类别的金额。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金额”:填报第2-5-6列的余额。 10.第10列“调整原因”:根据差异原因进行填报,A、折旧年限,B、折旧方法,C、计提原值,对多种原因造成差异的,按实际原因可多项填报。 (二) 表内、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8行,第9+10行。 3.第11行,第12+13+„+18行。 4.第19行,第20+21+„+24行。 5.第27行,第1+8+11+19+25+26行。 6.第9列,第2-5-6列。 表间关系 1.第27行第2列,表A105000第31行第1列。 2.第27行第5+6列,表A105000第31行第2列。 3.第27行第9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1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 A105000第31行第4列。 4.第1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18列。 5.第2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2列。 6.第3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5列。 7.第4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8列。 8.第5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11列。 9.第6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14列。 A065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飞机、火车、轮船、与生产经营活动有飞机、火车、轮船以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关的器具、工具、家电子设备 合 计 外的运输工具 产设备 具 本期折旧累计折旧 (扣除)(扣除)本期累计本期累计本期累计本期累计本期累计行额 额 项 目 折旧折旧折旧折旧折旧折旧折旧折旧折旧折旧次 原原原原正加正加原值 (扣(扣原值 (扣(扣(扣(扣(扣(扣(扣(扣值 值 值 值 常速常速除)除)除)除)除)除)除)除)除)除)折折折折额 额 额 额 额 额 额 额 额 额 旧旧旧旧 额 额 额 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1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2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 3 (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三)铁路、船舶、航 4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 (四)计算机、通信和5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6 (五)仪器仪表制造业 (六)信息传输、软件7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 (七)其他行业 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9 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 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其中:六大行业 11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 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12 5000元的固定资产 13 总 计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 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四、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 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填报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额;以及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本表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第2行至第7行,由六大行业中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填报。 2.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3.第9行“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二)列次填报 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实际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当年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起始年度至本年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期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该类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第17列、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2)第18列、20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三)表内、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6列,第1列+4列+7列+10列+13列。 +8列+11列+14列。 2.第18列=第2列+5列 3.第20列=第3列+6列+9列+12列+15列。 4.第1行,第2行+3行+4行+„+7行。 5.第9行,第10行+12行。 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8列=表A105080第1行第7列。 2.第1行第2列=表A105080第2行第7列。 3.第1行第5列=表A105080第3行第7列。 4.第1行第8列=表A105080第4行第7列。 5.第1行第11列=表A105080第5行第7列。 6.第1行第14列=表A105080第6行第7列。 A0657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纳税调整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行次 项 目 金额 1 2 3(1-2) 1 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2+3+4+5+6+7+8) (一)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2 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3 (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4 (三)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5 的资产损失 (五)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 6 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 失 7 (六)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8 (七)其他 9 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0 (一)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1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2 (三)投资损失(填写A105091) 13 (四)其他(填写A105091) 14 合计(1+9) 四、表单说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数。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 3.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6列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7列金额。 4.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5.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6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6.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1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7.第13行“(四)其他”: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情况,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6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8.第14行“合计”:填报第1+9行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列,第1-2列。 2.第1行,第2+3+„+8行。 3.第14行,第1+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1列,表A105000第33行第1列。 2.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3行第2列。 3.第14行第3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3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3行第4列。 4.第9行第1列,表A105091第20行第2列。 5.第9行第2列,表A105091第20行第6列。 6.第9行第3列,表A105091第20行第7列。 7.第10行第1列,表A105091第1行第2列。 8.第10行第2列,表A105091第1行第6列。 9.第10行第3列,表A105091第1行第7列。 10.第11行第1列,表A105091第6行第2列。 11.第11行第2列,表A105091第6行第6列。 12.第11行第3列,表A105091第6行第7列。 13.第12行第1列,表A105091第11行第2列。 14.第12行第2列,表A105091第11行第6列。 15.第12行第3列,表A105091第11行第7列。 16.第13行第1列,表A105091第16行第2列。 17.第13行第2列,表A105091第16行第6列。 18.第13行第3列,表A105091第16行第7列。 A06577《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项 目 账载金额 处置收入 赔偿收入 计税基础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行次 1 2 3 4 5 6(5-3-4) 7(2-6) 1 一、货币资产损失(2+3+4+5) 2 3 4 5 6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7+8+9+10) 7 8 9 10 11 三、投资损失(12+13+14+15) 12 13 14 15 16 四、其他(17+18+19) 17 18 19 20 合计(1+6+11+16)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项目名称,应逐笔逐项填报具体 资产损失明细。 2.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3.第3列“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4.第4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 赔偿的金额。 5.第5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 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第6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为第5-3-4列的余额。 8.第8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6列的余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9+10行。 3.第11行,第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19行。 5.第20行,第1+6+11+16行。 6.第6列,第5-3-4列。 7.第7列,第2-6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2列,表A105090第10行第1列。 2.第1行第6列,表A105090第10行第2列。 3.第1行第7列,表A105090第10行第3列。 4.第6行第2列,表A105090第11行第1列。 5.第6行第6列,表A105090第11行第2列。 6.第6行第7列,表A105090第11行第3列。 7.第11行第2列,表A105090第12行第1列。 8.第11行第6列,表A105090第12行第2列。 9.第11行第7列,表A105090第12行第3列。 10.第16行第2列,表A105090第13行第1列。 11.第16行第6列,表A105090第13行第2列。 12.第16行第7列,表A105090第13行第3列。 13.第20行第2列,表A105090第9行第1列。 14.第20行第6列,表A105090第9行第2列。 15.第20行第7列,表A105090第9行第3列。 A06578《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纳税调整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金额 1 2 3(2-1) 4 5 6(5-4) 7(3+6) 1 一、债务重组 2 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3 债转股 4 二、股权收购 5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 6 三、资产收购 7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 8 四、企业合并(9+10) 9 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0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1 五、企业分立 12 六、其他 13 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4 合计(1+4+6+8+11+12)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数据栏设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两大栏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重组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分别按照企业重组类型进行累计填报。 1.第1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损益金额。 2.第2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金额。 3.第3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特殊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损益金额。 5.第5列“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6.第6列“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为第5-4列的余额。 7.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6列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8行,第9+10行。 2.第14行,第1+4+6+8+11+12行。 3.第3列,第2-1列。 4.第6列,第5-4列。 5.第7列,第3+6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1+4列,表A105000第36行第1列。 2.第14行第2+5列,表A105000第36行第2列。 3.第14行第7列金额,若?0,填入表A105000第36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6行第4列。 A06579《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行次 项 目 金额 1 一、搬迁收入(2+8) 2 (一)搬迁补偿收入(3+4+5+6+7) 3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4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5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6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7 5.其他补偿收入 8 (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9 二、搬迁支出(10+16) 10 (一)搬迁费用支出(11+12+13+14+15) 11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12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13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14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15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16 (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17 三、搬迁所得或损失(1-9) 18 四、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19+20+21) 19 其中:搬迁所得 20 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 21 搬迁损失分期扣除 22 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 23 六、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 24 七、纳税调整金额(18-22-23)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2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政策性搬迁清算累计数填报。 1.第1行“一、搬迁收入”:填报第2+8行的合计数。 2.第2行“(一)搬迁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金额,此行为第3行至第7行的合计金额。 3.第3行“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4.第4行“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因搬迁、安置而取得的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5.第5行“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停产停业形成损失而取得的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6.第6行“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收入累计金额。 7.第7行“5.其他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其他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8.第8行“(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累计金额。 9.第9行“二、搬迁支出”:填报第10+16行的金额。 10.第10行“(一)搬迁费用支出”: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为第11行至15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行“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安置职工实际发生费用支出的累计金额。 12.第12行“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因停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支出累计金额。 13.第13行“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4.第14行“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5.第15行“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6.第16行“(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累计金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的资产购置支出,填报在本行。 17.第17行“三、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第1-9行的余额。 18.第18行“四、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填报第19行至21行的合计金额。 19.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按税法相关规定,搬迁完成年度政策性搬迁所 得的金额。 20.第20行“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由选择一次性扣除搬迁损失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搬迁完成年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搬迁损失金额,损失以负数填报。 21.第21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由选择分期扣除搬迁损失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搬迁完成年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搬迁损失在本年扣除的金额,损失以负数填报。 22.第22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项目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损失以负数填报。 23.第23行“六、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以前年度完成搬迁形成的损失,按照税法规定在当期扣除的金额。 24.第24行“七、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8-22-23行的余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8行。 2.第2行,第3+4+„+7行。 3.第9行,第10+16行。 4.第10行,第11+12+„+15行。 5.第17行,第1-9行。 6.第18行,第19+20+21行。 7.第24行,第18-22-23行。 (二)表间关系 第24行,若?0,填入表A105000第37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7行第4列。 A0658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账载金税收金纳税调整金行额 额 额 项 目 次 1 2 3(1-2) 1 一、保险公司(2+3+6+7+8+9+10) 2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4+5) 4 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5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6 (三)巨灾风险准备金 7 (四)寿险责任准备金 8 (五)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 (六)保险保障基金 10 (七)其他 11 二、证券行业(12+13+14+15) 12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13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4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5 (四)其他 16 三、期货行业(17+18+19+20) 17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18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19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20 (四)其他 21 四、金融企业(22+23+24) 22 (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23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 24 (三)其他 25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6+27+28) 26 (一)担保赔偿准备 27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 28 (三)其他 29 六、其他 30 合计(1+11+16+21+25+29)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保险公司”:填报第2+3+6+7+8+9+10行的金额。 2.第2行“(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3列为第1-2列的余额。 3.第3行“(二)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第4+5行的金额。本表调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 4.第4行“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6.第6行“(三)巨灾风险准备金”:填报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7.第7行“(四)寿险责任准备金”:填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8.第8行“(五)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填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9.第9行“(六)保险保障基金”:填报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0.第10行“(七)其他”:填报除第2行至第9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1.第11行“二、证券行业”:填报第12+13+14+15行的金额。 12.第12行“(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填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3.第13行“(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填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4.第14行“(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填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5.第15行“(四)其他”:填报除第12至14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6.第16行“三、期货行业”:填报第17+18+19+20行的金额。 17.第17行“(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8.第18行“(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9.第19行“(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填报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0.第20行“(四)其他”:填报除第17至19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期货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1.第21行“四、金融企业”:本行根据第22+23+24行的合计数。 22.第22行“(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3.第23行“(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4.第24行“(三)其他”:填报除第22至23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金融企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5.第25行“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填报第26+27+28行的金额。 26.第26行“(一)担保赔偿准备”:填报担保赔偿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7.第27行“(二)未到期责任准备”: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8.第28行“(三)其他”:填报除第26、27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9.第29行“六、其他”:填报除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特殊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30.第30行“合计”:填报第1+11+16+21+25+29行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列,第1-2列。 2.第1行,第2+3+6+7+8+9+10行。 3.第3行=第4+5行。 4.第11行,第12+13+14+15行。 5.第16行,第17+18+19+20行。 6.第21行,第22+23+24行。 7.第25行,第26+27+28行。 8.第30行,第1+11+16+21+25+2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0行第1列,表A105000第38行第1列。 2.第30行第2列,表A105000第38行第2列。 3.第30行第3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8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8行第4列。 A06581《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合并、分立转当年可弥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可结转以后纳税调整行年度 入(转出)可补的亏损弥补的以前年度弥补的后所得 项目 次 弥补的亏损额 额 年度亏损额 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前五年度 * 2 前四年度 * 3 前三年度 * * 4 前二年度 * * * 5 前一年度 * * * * * 6 本年度 * * * * * 7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金额。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的金额。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的金额。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的金额。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10列、第11列孰小的金额。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本列填报第11-12列的金额。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13列、《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7列孰小的金额。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5列,第3-4列。 (2)第7列,第5-6列。 (3)第9列,第7×8列。 4)第12列,第10列、第11列孰小。 ( (5)第13列,第11列-第12列。 (6)第14列?第13列。 (7)第18列,第15+16+17列。 (8)第19列,第12+14+18列。 2.表间关系 (1)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 (2)第2列合计=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3)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 (4)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表A108020第13列相应行次。 (5)第6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 (6)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7)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 (8)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 9)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 A0658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行金 项 目 次 额 1 一、免税收入(2+3+4+5) 2 (一)国债利息收入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A107011) 4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 (四)其他专项优惠(6+7+8+9+10+11+12+13+14) 6 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7 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8 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 9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0 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 11 6.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12 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13 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14 9.其他 15 二、减计收入(16+17) 16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写A107012) 17 (二)其他专项优惠(18+19+20) 18 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写A107013) 19 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20 3.其他 21 三、加计扣除(22+23+26) 22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4) 23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24+25) 24 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25 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26 (三)其他专项优惠 27 合计(1+15+21)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4+5行的金额。 .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2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金额。 4.第4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6+7+„+14行的金额。 6.第6行“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7.第7行“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8行“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8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0.第10行“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政部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第11行“6.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填报芦山受灾地区企业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填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 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4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收入金额。 .第15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6+17行的金额。 15 16.第16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0行第10列的金额。 17.第17行“(二)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18+19+20行的金额。 18.第18行“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第13行的金额。 19.第19行“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20.第20行“3.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计收入金额。 21.第21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2+23+26行的金额。 22.第22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的金额。 23.第23行“(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第24+25行的金额。 24.第24行“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25.第25行“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享受企业向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 26.第26行“(三)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的金额。 27.第27行“合计”:填报第1+15+21行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5行,第6+7+„+14行。 (3)第15行,第16+17行。 (4)第17行,第18+19+20行。 (5)第21行,第22+23+26行。 (6)第23行,第24+25行。 (7)第27行=第1+15+21行。 2.表间关系 (1)第27行,表A100000第17行。 (2)第3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 (3)第16行,表107012第10行第10列。 (4)第18行,表A107013第13行。 (5)第22行,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 A0658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被投资企业利润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 分配确认金额 额 被清 算企撤回或被投依决定从被业累减少投资企归属于分得投资计未资应享被投业做本公司的被企业取得资产投资投资投资分配有被投资企合计 出利的股投资应确认撤回减少收回初中超过收应确认性质 成本 比例 利润资企业业 行润分息、红企业的股息或减投资始投资回初始投的股息和累累计未配或利等权清算所得 少投比例 成本 资成本部所得 次 计盈分配利转股益性投剩余资取分 余公润和累决定资收益资产 得的积应计盈余时间 金额 资产 享有公积 部分 9(7与12(3×15(13与1 2 3 4 5 6 7 8 10 11 13(10-12) 14 16(6+9+15) 8孰小) 11) 14孰小)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 * * * * * * * * *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按不同的被投资企业分别填报。 .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2 3.第2列“投资性质”:填报直接投资或股票投资。 4.第3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5.第4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6.第5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第7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第8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0.第9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数。 11.第10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 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2.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 例。 13.第12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4.第13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0-12列的金额。 15.第14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 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16.第15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数。 17.第17列“合计”:填报第6+9+15列的金额。 18.第10行“合计”:填报第1+2+„+9行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2列,第3×11列。 (2)第13列,第10-12列。 (3)第16列,第6+9+15列。 (4)第9列:第7列与第8列孰小数。 (5)第15列: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数。 (6)第10行,第1+2+„+9行。 2.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6列,表A107010第3行。 A0658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2)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基本情况 符合条件的属于《资源综综合利用的《资源综合利综合利用资生产的产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用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资源综合利《资源综合利《资源综合利源生产产品行次 品名称 所得税优惠的资源 产品材料的优惠目录》规减计收入 用认定证书》用认定证书》用认定证书》取得的收入目录》类别 比例 定的标准 总额 取得时间 有效期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9×10%)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 * * * * * *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按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不同产品名称分别填报。 2.第1列“生产的产品名称”: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名称。 .第2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3 定证书》的时间。 4.第3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填报证书有效期。 5.第4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 6.第5列“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类别”:填报纳税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类别,如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或再生资源。 7.第6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填报纳税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填报。 8.第7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填报纳税人实际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 9.第8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10.第9列“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 11.第10列“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填报第9列×10%的金额。 12.第10行第10列 “合计”:填报第10列第1+2+„+9行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0%。 (1)第10列,第9列× (2)第10行第10列,第10列第1+2+„+9行。 2.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0列,表A107010第16行。 A06585《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行项 目 金额 次 1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 2 (一)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3 (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2×10%) 4 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 5 (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6+7-8) 6 1.原保费收入 7 2.分保费收入 8 3.分出保费收入 9 (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计收入(5×10%) 10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 11 (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12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11×10%) 13 合计(3+9+12)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情况。(财税〔2010〕4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一)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2.第3行“(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2行×10%的金额。 3.第5行“(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填报第6+7-8行的金额。 4.第6行“1.原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原保费收入。 5.第7行“2.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分保费收入。 6.第8行“3.分出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收入。 7.第9行“(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计收入”:填报第5行×10%的金额。 8.第11行“(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 9.第12行“(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11行×10%的金额。 10.第13行“合计”:填报第3+9+12行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3行,第2行×10%。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5行×10%。 (4)第12行,第11行×10%。 (5)第13行,第3+9+12行。 (二)表间关系 第13行,表A107010第18行。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本年研发费用明细 费用化部分 资本化部分 中间 试验专门和产勘探用于研发品试研发开发直接研发专门减:作以前本年活动制的成果技术设从事活动用于为不征本年年度研发直接有关论的现计、本年无形研研发的有研发税收入可加计计入计入本形成形成消耗费证、场试制形成资产费用发处理的扣除的活动关折活动年度研本年年研发无形无形的材用,评验定、无形本年加计项财政性研发费的本旧的有发费用损益费用加资产资产料、样审、费,资料资产加计扣除目 企业费、关无合计 资金用用合计 的金计扣除加计本年行额合燃料品、验新药和翻的金摊销在职租赁形资于研发额 额 摊销加计次 计 和动样机收、研制译费额 额 人员费、产摊的部分 额 摊销力费及一鉴定的临用 费用 运行销费 额 用 般测费用 床试维护试手验费 费 段购 置费 10121819(2+3+414(131 2 3 4 5 6 7 8 9 11 (10-113 15 16 17 (16(14+5+6+7+×50%) 1) +17) +18) 8+9) 1 2 3 4 5 6 7 8 9 合10 计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2.第2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4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第9列“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填报纳税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10.第10列“年度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2+3+„+9列的金额。 11.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 分。 12.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10-11列的金额。 13.第13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本年损益的研发费用金额,本列金额?第12列。 14.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填报第13列×50%的金额。 15.第15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 转无形资产金额和本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 16.第16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7.第17列“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8.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第16+17列的金额。 19.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填报第14+18列的金额。 20.第10行“合计”:填报第1+2+„+9行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列,第2+3+„+9列。 (2)第12列,第10-11列。 (3)第13列?第12列。 (4)第14列,第13列×50%。 (5)第18列,第16+17列。 (6)第19列,第14+18列。 (7)第10行=第1+2+„+9行。 2.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9列,表A107010第22行。 A06587《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应分摊期纳税调整减免所得项目收入 项目成本 相关税费 项目所得额 行次 项 目 间费用 额 额 1 2 3 4 5 6(1-2-3-4+5) 7 1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2+13) 2 (一)免税项目(3+4+5+6+7+8+9+11+12)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3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4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5 3.中药材的种植 6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7 5.牲畜、家禽的饲养 8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9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0 其中:农产品初加工 11 8.远洋捕捞 12 9.其他 13 (二)减半征税项目(14+15+16) 14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5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6 3.其他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7 (18+19+20+21+22+23+24+25) 18 (一)港口码头项目 19 (二)机场项目 20 (三)铁路项目 21 (四)公路项目 22 (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 23 (六)电力项目 24 (七)水利项目 25 (八)其他项目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填报第2+13行的金额。 2.第2行“(一)免税项目”:填报第3+4+„+9+11+12行的金额。 3.第3行“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4行“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5行“3.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6行“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7行“5.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8行“6.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9.第9行“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0.第10行“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11行“8.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12.第12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13.第13行“(二)减半征税项目”:填报第14+15+16行的金额。 14.第14行“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5.第15行“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6.第16行“3.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7.第17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第18+19+…+25行的金额。 18.第18行“(一)港口码头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19.第19行“(二)机场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0.第20行“(三)铁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铁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1.第21行“(四)公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2.第22行“(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3.第23行“(六)电力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电力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4.第24行“(七)水利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水利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5.第25行“(八)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6.第26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第27+28+…+32行的金额。 27.第27行“(一)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8.第28行“(二)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9.第29行“(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0.第30行“(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1.第31行“(五)海水淡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2.第32行“(六)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3.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第1至6列分别填报,第7列填报第34行+35行的金额。 34.第34行“(一)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35.第35行“(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第36行“五、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填报第37+38+39行的金额。 37.第37行“(一)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8.第38行“(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39.第39行“(三)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40.第40行“合计”:填报第1+17+26+33+36行的金额。 41.第1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42.第2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43.第3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4.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5.第5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46.第6列“项目所得额”:填报第1-2-3-4+5列的金额。 47.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3行。 (2)第2行,第3+4+…9+11+12行。 (3)第13行,第14+15+16行。 (4)第17行,第18+19+…+25行。 (5)第26行,第27+28+…+32行。 (6)第33行第7列,第34行第7列+第35行第7列。 (7)第36行,第37+38+39行。 (8)第40行,第1+17+26+33+36行。 (9)第6列,第1-2-3-4+5列。 2.表间关系 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 A0658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行次 项目 金额 1 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2 税收规定的抵扣率 70% 3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1×2) 4 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5 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3+4) 6 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7 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6,本行=5行;5,6,本行=6行) 8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5,6,本行=5-7行;5?6,本行=0) 四、表单说明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财税〔2012〕67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1×2行的金额。 3.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3+4行的金额。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6.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6行。 7.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0。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0。 2.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100000第19-20-22行,若小于0,则填报0。 (2)第7行,表A100000第21行。 A0658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行金 项 目 次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A107041) 3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四、其他专项优惠4 (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5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6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7 (三)动漫企业 8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9 (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10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11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2 (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13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14 (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5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6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7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8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A107042) 19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 (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A107042) 21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2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3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24 技术企业 25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26 业 27 (二十三)其他 28 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29 合计(1+2+3+4-28) 四、表单说明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4.第4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5+6+„27行的金额。 5.第5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6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7.第7行“(三)动漫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第8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芦山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9.第9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受灾地区、舟曲灾区、芦山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0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五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芦山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1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财税〔2010〕65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12.第12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3.第13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4.第14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5.第15行“(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6.第16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部分。 17.第17行“(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 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18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19.第19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0行“(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21.第21行“(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2.第22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3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财税〔2011〕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4行“(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5行“(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6行“(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27行“(二十三)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28.第28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29.第29行“合计”:金额等于第1+2+3+4-28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6+„27行。 (2)第29行,第1+2+3+4-28行。 2.表间关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29行。 (2)第18行,表A107042第41行。 (3)第20行,表A107042第41行。 (4)第29行,表A100000第26行。 A0659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0) 行次 基本信息 高新技术企业证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书取得时间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是否发生重大安2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是? 否? 全、质量事故 范围(填写具体范围名称) 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是否发生偷骗税3 是? 否? 是? 否? 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行为 4 关键指标情况 5 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6+7) 6 其中:产品(服务)收入 7 收入 技术性收入 指标 8 二、本年企业总收入 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59 ?8) 10 四、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 11 五、本年研发人员数 12 人员六、本年职工总数 指标 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13 数的比例(10?12) 14 八、本年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15 九、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16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18+19+20+21+22+24) 17 1.人员人工 18 2.直接投入 19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20 4.设计费用 研究 21 5.装备调试费 开发 费用22 6.无形资产摊销 指标 23 7.其他费用 24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25 (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6+27) 26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27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28 十、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 29 减免税金额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2.第2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填报纳税人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范围名称,填报至三级明细;“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3.第3行“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4.第5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6+7行的金额。 5.第6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 6.第7行“技术性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7.第8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8.第9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5?8行的比例。 9.第10行“四、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且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本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10.第11行“五、本年研发人员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人员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部分工作(包括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的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11.第12行“六、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职工总数。 12.第13行“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0?12行的比例。 13.第14行“八、本年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行的比例。 14.第15行“九、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25行的金额。 15.第16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的金额。 16.第17行“1.人员人工”:填报纳税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7.第18行“2.直接投入”: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18.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9.第20行“4.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20.第21行“5.装备调试费”: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需特别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21.第22行“6.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纳税人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 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22.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23.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 ,的金额。 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24.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第26+27行的金额。 25.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6.第27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27.第28行“十、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28.第29行“减免税金额”:填报按照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5行,第6+7行。 (2)第9行,第5?8行。 (3)第13行,第10?12行。 (4)第14行,第11?12行。 (5)第15行,第16+25行。 (6)第16行,第17+18+19+20+21+22+24行。 (7)第25行,第26+27行。 2.表间关系 第29行=表A107040第2行。 A0659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行次 基本信息 1 企业成立日期 软件企业证书取得日期 2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3 定证书编号 文号 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5 关键指标情况(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企业填报) 6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7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8 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人员指 标 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9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7?6) 10 四、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8?6) 11 五、企业收入总额 12 六、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13 七、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2?11) 14 八、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5 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16 额的比例(14?11) 十、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5?17 11) 18 十一、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19 收入指入 标 20 十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21 收入 十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22 例(18?11) 十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23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9?11) 十五、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2024 ?11) 十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25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21?11) 26 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7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研究开 发费用28 十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指标 十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29 比例(27?26) 30 关键指标情况(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业填报) 31 二十、企业职工总数 32 人员指二十一、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 标 二十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33 例(32?31) 34 二十三、企业年总收入 35 其中: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 收入指36 其中:自产软件销售收入 标 37 二十四、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比例(35?34) 38 二十五、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36?35) 39 二十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 发经费二十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比例(39?40 指标 35) 41 减免税金额 四、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本表“关键指标情况”第6至29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企业填报,第31至40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业填报,其余行次均需填报。 2.第1行“企业成立日期”:填报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日期;“软件企业证书取得日期”: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日期。 3.第2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软件企业认定编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产品登记证号。 4.第3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文号。 5.第4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6.第6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 (A000000)“104从业人数”。 7.第7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8.第8行“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9.第9行“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7?6行的比例。 10.第10行“四、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8?6行的比例。 11.第11行“五、企业收入总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2.第12行“六、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企业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13.第13行“七、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2?11行的比例。 14.第14行“八、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5.第15行“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 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6.第16行“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4?11行的比例。 17.第17行“十、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5?11行的比例。 18.第18行“十一、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9.第19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0.第20行“十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1.第21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2.第22行“十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8?11行的比例。 23.第23行“十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9?11行的比例。 24.第24行“十五、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0?11行的比例。 25.第25行“十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 11行的比例。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 26.第26行“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7.第2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28.第28行“十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29.第29行“十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7?26行的比例 30. 第31行“二十、企业职工总数”: 填报纳税人本年职工总数。 31.第32行“二十一、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填报纳税人本年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人数。 32.第33行“二十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32?31行的比例。 33.第34行“二十三、企业年总收入”: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4.第35行“其中: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销售收入。 35.第36行“其中:自产软件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销售自主开发软件取得的收入。 36.第37行“二十四、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比例”:填报第35?34行的比例。 37.第38行“二十五、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填报第36?35行的比 例。 38.第39行“二十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填报纳税人本年用于软件 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 39.第40行“二十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比例”:填 报第39?35行的金额。 第41行“减免税金额”:填报按照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40. 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7?6行。 (2)第10行,第8?6行。 (3)第13行,第12?11行。 (4)第16行,第14?11行。 (5)第17行,第15?11行。 (6)第22行,第18?11行。 (7)第23行,第19?11行。 (8)第24行,第20?11行。 (9)第25行,第21?11行。 (10)第29行,第27?26行。 11)第33行,第32?31行。 ( (12)第37行,第35?34行。 (13)第38行,第36?35行。 (14)第40行,第39?35行。 2.表间关系 第41行=表A107040第18行或20行。 A0659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年 本年允许本年实本年 以前年度已抵免额 年抵免前 抵免的专际抵免可结转以后年可抵免 度 应纳税用设备投的各年度抵免的税额 前五年税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小计 行额 资额 度税额 项目 度 次 4=3×1 2 3 5 6 7 8 9 10(5+6+7+8+9) 11 12(4-10-11) 10% 1 前五年度 * 2 前四年度 * 3 前三年度 * * 4 前二年度 * * * 5 前一年度 * * * * 6 本年度 * * * * * * 7 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 * 8 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 9 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 专用设备 10 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投资情况 11 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 四、表单说明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6行为本年,第5至第1行依次填报。 2.第2列“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金额。2009-2013年度的“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金额。 3.第3列“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4第4列“本年可抵免税额”:填报第3列×10%的金额。 5.第5至9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其中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第5+6+7+8+9列的金额。 7.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第1至6行填报纳税人用于依次抵免前5年度及本年尚未抵免的税额,第11列小于等于第4,10列,且第11列第1至6行合计数不得大于第6行第2列的金额。 8.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填报第4,10,11列的金额。 9.第7行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填报第11列第1+2+…+6行的金额。 10.第8行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填报第12列第2+3+…+6行的金额。 11.第9行“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2.第10行“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3.第11行“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4列,第3列×10%。 (2)第10列,第5+6+…+9列。 (3)第11列?第4,10列。 (4)第12列,第4-10-11列。 (5)第7行第11列,第11列第1+2+…+6行。 (6)第8行第12列,第12列第2+3+…+6行。 2.表间关系 (1)第7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5-26行。 (2)第7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7行。 (3)第2列,表A100000第25行-表 A100000第26行。 2009-2013年度:第2列,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7-28行。 A0659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三、表单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A108000) 境本年按简易办法计算 境境外可抵境境外抵抵减境外外本年弥补所未超过免以按低于外所得境外减内亏损所所可抵按按国家 境外得境外所前年境外所得12.5%税纳税应纳境后的境税得得免境12.5%25%计(地以前可得税抵度未抵免所得的实际前调整税所内外应纳率 应抵外所计算算的小计 区) 年度抵免限额抵免税率计税额合计 行所后所得额 亏税所得纳免得税的抵抵免亏损 免的余额 境外算的抵次 得 得 损 额 税限额 免额 额 税所得免额 额 额 额 税额 59(7131819 1 2 3 4 (3-6 7(5-6) 8 ×10 11 12 (11-1214 15 16 17 (15+16(12+14+1 4) 8) ) +17) 8)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金额。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的金额。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的金额。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的金额。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10列、第11列孰小的金额。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本列填报第11-12列的金额。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13列、《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7列孰小的金额。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5列,第3-4列。 (2)第7列,第5-6列。 (3)第9列,第7×8列。 4)第12列,第10列、第11列孰小。 ( (5)第13列,第11列-第12列。 (6)第14列?第13列。 (7)第18列,第15+16+17列。 (8)第19列,第12+14+18列。 2.表间关系 (1)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 (2)第2列合计=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3)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 (4)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表A108020第13列相应行次。 (5)第6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 (6)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7)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 (8)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 9)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 A06594《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境外税后所得 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境外境外分分支境外所支机构机构得对应境外所国家 境外调整分收入调整的得纳税(地股税前摊扣除分支财与支相关成调整后区) 所得 的有关息、间接行机构利租特许产其享受税出纳本费用所得 成本费红利直接缴负担次 机构息金权使转他收饶让税调支出 等权小计 纳的所的所小计 用 整额 营业所所用费让所抵免税益性得税额 得税利润得 得 所得 所得 额 投资额 所得 得 所得 9131418 1 2 3 4 5 6 7 8 (2+3+4+10 11 12 (10+11+(9+115 16 17 (14+15 5+6+7+8) 12) 0+11) -16-17)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其中:第2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3.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2.表间关系 (1)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 (2)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 (3)第14列,第11列=主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3列相应各行 A06595《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三、表单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10) 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以前本年年度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 本年弥补结转结转以本年本年弥国家 发生的以尚未后年度发生补的以(地的非前年弥补弥补的的实前年度区) 实际度非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的非非实际际亏实际亏行亏损实际五四三二一小计 四三二一本年 小计 实际亏损额 损额 损额 次 额 亏损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亏损额 额 51119 1 2 3 4 (2+3-6 7 8 9 10 (6+7+8+912 13 14 15 16 17 18 (14+15+1 4) +10) 6+17+18)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第6列至第1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5列,第2+3-4列。 (2)第11列,第6+7+„+10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2.表间关系 第4列各行+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4列相应行次。 A06596《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表单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国家 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得税额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地五四三二一小计 五四三二一小计 前四年 前三年 前二年 前一年 本年 小计 行区)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次 1971315171416(14+151 2 3 4 5 6 (2+3+48 9 10 11 12 (8+9+10+1(4-10(6-1218 (3-9) (5-11) +16+17++5+6) 1+12) ) ) 18)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至7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2.第8至13列“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用本年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3.第14至19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7列,第2+3+„+6列。 (2)第13列,第8+9+„+12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2.表间关系 (1)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4列相应行次。 (2)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表A108000第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表A108000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 A0659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3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4 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1-2+3) 5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6+7+8+9) 6 (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7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8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9 (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10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11 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4-5) 12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13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14 (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50%) 15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16 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17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2+13+15+16)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填报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跨地区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金额。 6.第6行“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1.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填报总机构汇总计算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12.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25%的金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25%的金额。 14.第14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50%的金额。 15.第15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的金额。 16.第16行“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金额。 17.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金额 (二)、表内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5行,第6+7+8+9行。 3.第11行,第4-5行。 4.第12行,第11行×25%。 5.第13行,第11行×25%。 6.第14行,第11行×50%。 7.第15行,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第16行,第2-3行。 9.第17行,第12+13+15+16行。 (三)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第31行。 2.第2行,表A10000第29行。 3.第3行,表A10000第30行。 4.第5行,表A10000第32行。 5.第12+16行,表A10000第34行。 6.第13行,表A100000第35行。 7.第15行,表A10000第36行。 A06598《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总机构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分支机构分摊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税额 所得税额 三项因素 分配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分配所得税额 比例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分 支机 构 情 况 合计 — 四、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按照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二)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5%。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5%。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50%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三)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A0660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封面》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3号) 三、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四、表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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