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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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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 为落实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应制定规范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1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定 为落实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应制定规范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1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办事处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各科室拟公开的信息须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并经办事处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办事处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我办事处与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 信息,办事处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各科室在信息报送审查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处理。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2 第一条 为规 范本 协议范本下载族谱范本下载临帖范本下载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监理月检范本下载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保密审查责任单位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本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 息先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最后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案。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向市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市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将其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3 第一条 为确保南平市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 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务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 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成本管理项目成本管理财务成本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猜你喜欢: 1.广播电视台保密制度 2.信息公开暨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3.科技局保密制度 4.审计单位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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