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资料]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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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关于发布《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6〕173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TJ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机械工业部
74进行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厂房建筑统一化基本规则》TJ6—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过调查研究,从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出发,考虑了发展的可能,仍以具有在一定建筑工业化基础的地区和全国范围内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提高的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为主要对象,在总结了《厂房建筑统一化基本规则》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保留了原规则中行之有效的规定,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调整了章节的编排。本标准现由总则、基本规定、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四章组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伸缩缝的设置,联系尺寸和插入距的具体尺寸及多层厂房边柱的定位等;增加了防震缝的设置,外墙墙板和砌块的使用及主要构件的定位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我部第二设计研究院(杭州市石桥路),以便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86与6月
基本符号
M——基本模数符号
ae——伸缩缝或防震缝的宽度
ac——联系尺寸
a ——插入距
aop——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
aR——定位轴线浮动时的浮动幅度
t——墙体厚度
b——截面宽度
h——截面高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第1.0.2条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
?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1.0.3条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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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第1.0.4条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第1.0.5条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
第1.0.6条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
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注: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第2.0.2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第2.0.3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第2.0.4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第2.0.5条 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
第2.0.6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方案。
第2.0.7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方案。 第2.0.8条 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结构方案。当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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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 第2.0.9条 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方案。
第2.0.10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荷载参数可采用2.0、2.5、3.0、3.5、4.0、4.5、5.0、5.5、和6.0kN/?。
注:上述荷载参数中不包括屋架或屋面梁的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
第2.0.11条 厂房建筑结构上的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值0.35、0.50和0.70kN/?。
第2.0.12条 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50和1?100。
第三章 单层厂房
第一节 跨度、柱距和高度
第3.1.1条 厂房的跨度在18m和18m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2条 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3条 有吊车和无吊车的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
有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b)。
注:?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9.6m等数值;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的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第3.1.4条 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3.1.1)。
第四章 多层厂房
第一节 跨度、柱距和层高
第4.1.1条 多层厂房的跨度(进深)应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宜采用6.0、7.5、9.0、10.5和12.0m(图4.1.1)。
第4.1.2条 厂房的柱距(开间)应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宜采用6.0、6.6和7.2m(图4.1.1)。
第4.1.3条 内廊式厂房的跨度可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宜采用6.0、6.6和7.2m;走廊的跨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宜采用2.4、2.7和3.0m(图4.1.3)。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
区别对待。
二、 1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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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
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
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三、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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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
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
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四、 第4.1.4条 厂房各层楼、地面上表面间的层高应采用扩大模数3M
数列(图4.1.4)。
注:?当构造需要时,可按楼地面的结构层上表面确定各层间的层高;
?层高在4.8m以上宜采用5.4、6.0、6.6和7.2m等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