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不涉嫌挪用公款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_10365
***不涉嫌挪用公款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 ***不涉嫌挪用公款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检察官: 我受***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我翻阅了他提供的所有材料,听取了个人陈述;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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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案情,现发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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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如下: 一、‘***客观方面’不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该罪名客观方面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所谓挪用公款,说穿了就是将公款改变用途,挪为他用;用在了不同于该项资金规定用途的范围内。 本案中,首先***没有将该项公款归个人使用,或交给、借给其他个人使用。其次,根据县委文件扶贫款是用于开发扶贫项目的,而且规定了扶持养鸭项目;***是按照县委意见使用的扶贫款,没有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及其使用性质。再次,***没有将该款用于非法活动;最后,没有改变该项资金使用性质与范围;不存在挪用之说,公款数额及使用时间要素在本案中自然就没有意义了;不难看出,其客观方面不符合该罪名之规定。 故此,***客观方面不涉嫌挪用公款罪。 二、***没有主观恶意,缺少该罪名的主观要件;***是受组织派遣,为了稳定职工工作,是为了安定团结大局前去参与指导养鸭基地;并非为了个人及‘关系人’的经营活动。 综上,***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运用公款没有恶意;行为不具备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故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恳请检察官详查结案,不予起诉。
此致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武强画苑律所 高书波 二零一零年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