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电子数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国土资源电子数据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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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移交、使用、修改、更新和维护行为,实现资源共享,更好地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规和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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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数据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在相关专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其他电子业务数据。
第三条本局电子数据由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由专用设备进行存储,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凡涉及数据的移交、使用、修改、更新和备份的,必须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层层把关,各负其责。
第五条数据移交:各股室将验收合格后的成果数据移交给信息中心时,必须填写数据移交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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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连同数据以附件形式移交。信息中心收到数据后及时检查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签收;核对有误的退回移交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接收理由。
第六条数据使用:本局股室人员使用,一般通过内部网络共享浏览;中心所及外单位使用数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局信息中心提供。涉及保密数据的,只提供本局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中使用。提供数据时,局信息中心应按领导批准的范围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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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提供电子数据时,应将无关内容删除。
第七条使用保密数据的局各股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数据使用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数据,按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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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局主管领导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转让。
第八条保密电子数据必须通过局内部网络浏览、使用,不得在连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和运行,不得安装无线网卡。
第九条应急使用数据:凡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重要事件需使用数据(包括保密数据)时,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各相关人员必须及时办理(或事后补办)审核手续。使用保密数据的,使用目的完成后,数据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踪收回。
第十条数据使用采取有偿和无偿使用相结合。凡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可无偿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以维护数据管理的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数据修改:电子数据需修改时,由相关业务股室提出申请(说明修改理由、依据和内容,并附修改方案或审批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技术人员进行修改。经修改确认无误后的数据方可入库,并做好数据备份。在数据修改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数据修改相关信息,撰写修改日志,修改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归档。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改数据。
第十二条数据更新:各业务股室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经验收合格后的最新数据,分别按季、半年或一年一次以文件形式通知信息中心更新原有数据。信息中心收到数据更新通知后及时组织人员对原有数据库进行同步更新,并做好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历史性、现势性和完整性。在数据更新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数据更新相关信息,撰写更新日志,更新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数据备份:数据保管人员应通过移动硬盘或光盘定
期进行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所有备份数据保存期限至少3年,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或灾难时能够快速恢复。
第十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数据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程序使用,造成数据损坏的,严肃追究使用人员责任;造成保密数据泄密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将数据外借、拷贝、转让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