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BLHG08.51-2014-01
视频监控系统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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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提高现场管控能力,增强管理监督手段,保证厂区内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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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值班人员监控制度
2.1 厂区监控系统由行政科负责,安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2.2 监控室24小时开机,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厂区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不得擅自更改监视画面,改变监视摄像角度,发现生产现场或安全保卫场所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置并报告部门领导,避免扩大事故及造成治安案件。
2.3 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2.4 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用于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2.5 认真学习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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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6 监控室内严禁吸烟。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2.7 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
2.8 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2.9值班人员要对以下行为进行记录:①在岗人员未按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②在岗人员超出视频范围15分钟以上;③在岗人员在视频范围内爬在桌子上、耷拉头等疑似睡岗现象;④不文明生产现象;⑤低头看手机超过2分钟;⑥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3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3.1 厂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3.2 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安保部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3.3 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3.4 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3.5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3.6 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安全保密制度
4.1 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4.2 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4.3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4.4 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4.5 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4.6 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5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办公室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下载公司关于消防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汛防洪应急预案施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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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厂内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监控人员应立即上报安保部,安保部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员工加强厂内安全巡检。
5.2 监控值班人员发现报警及车间、罐区异常情况时,应立即上报安保部主管人员,并安排班组人员去报警现场检察情况,弄清报警原因。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情况报告监控值班人员,监控值班人员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火灾采取《火灾突发应急预案》等。
5.3安全应急电话
总指挥:总经理应急救援总指挥:0392-*******
副总指挥:生产副总、安保副总应急救援副总指挥:0392-*******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0392-******* 厂内24小时值班电话:0392-******* 火警:119 急救:120 匪警:110
6 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6.1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手机、U盘、数码电器等储存部件连接监控设备。违者罚款50元/人次。
6.2 安保部安排维修人员定期检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6.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6.4 监控室内水杯等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严禁使用湿手抹布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6.5 严禁厂内外人员破坏、遮挡监控摄像头和更改摄像头角度。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6.6 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监控设备的定期进行清理,保持摄像头图像清晰;定期检查摄像头固定支架、吊架等固定件是否牢固。发现树叶、树枝遮挡摄像镜头应及时清除。通知后未治理者,按安全隐患未整改办理。
6.7 行政科定期安排维修人员对主版、接插件和监控设备内部进行除尘;因保养不善引起停运,记入本部门安全考核。
6.8 监控室工作人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安保部。
6.9 对有人为损坏、断电、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本部门处100元罚款。
7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追究
7.1 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摄像头角度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造成设备损失的应照价赔偿;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7.2 监控人员发现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内玩手机、睡觉等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记录。行政部门根据记录情况,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7.3 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1 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
7.3.2 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7.3.3 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7.3.4 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7.3.5 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7.3.6 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
7.3.7 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察看、拷贝视频录像的。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起草:宋志强、刘智彬、齐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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