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履约担保法
,199年10月 14日第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第011号决议通过
1994年 11月 5日国家主席令第 S3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履约担保法的宗旨。为了保证履约~促进人民日常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促进投资和开展经营~为发展社会经济作贡献~制定本法。
第二条 担保。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够履约时~按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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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的保证或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
第三条 担保种类。担保有下列三种:
--按合同担保,
--按法律担保,
--按法院的判决担保。
第四条 按合同担保。按合同担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清偿债务的保证约定或如果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债务时~由某一个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债务时~由某一个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约定。
按合同担保有二种方式:
--以财产按合同担保,
--以个人按合同担保。
以财产按合同担保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其债务人把财产或财产证明文件交给债权人或得到授权的其他人保管并
且该债权人在接收该财产清偿财务中享有优先权。
以个人按合同担保~是指任何一个个人或法人的还债约定或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或相跟旗仪容对~代前圆红M鼾D但观治同。
第五条 按法律担保。按法律担保是指出于人道主义和国家总体利益考虑列入法律规定的清偿债务的保证如:工人的报酬债务是受《劳动法》保障。
第六条 按法院的判决担保。按法院的判决担保是指按记入法院判决或获得法院裁定证明的经济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定的清偿债务保证。
第六条 担保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条件。订立担保合同应参照记入给同条文法》的一般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条件~保证可以和合同同时订立~或也可以最后订立~保证可以和合同订在同一页上或也可订在不同的页上。
第八条 担保中优先顺序。以担保清偿债务~应按下列优先顺序执行:
--按怯律担保的优先,
--按法院的判决担保的优先,
--按合同担保的优先。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被破产时~方可行使上述优先权。
第九条 按合同担保方式。按合同担保有下列三种方式:
--以流动资产担保,
--以固定资产担保,
--以个人或法人担保。
第二章 流动资产担保
第十条 流动资产担保。以流动资产担保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资产清偿债务的保证。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担保的方式。流动资产担保有下列三种方式:
--以物品抵押,
--以文件抵押,
--以库存商品抵押。
第十二条 以物品抵押。以物品抵押是指债务人为保证清偿债务把自己的财务交由债仅人或得到授权的其他人保管的约定。
第十三条 以物品抵押的条件。以物品抵押必须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必须有以该物品清偿债务合同,
2(该物品必须交由债权人或双方共同同意的其他人保管,
3(该物品~其所有权必须属债务人~必须用事先双方商定的方法估价,
4(该抵押合同必须拿到财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办、公室对、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以物品抵押的效力。用去抵押的物品~其所有权
仍属债务人所有~只是处于债权人或得到授权保护该物品的其他人的保管之下~其他债权人无权侵占用来抵押的物品~债权人或读物品监护人无权动用或从读物品中受益。除非收到债权人的书面批准。债权人或该物品监护人必须对由于自己的失误而发生的物品损坏承担责任。当用来抵押的物品丢失或被盗时~债权人或监管人有权追偿。
当债务人清偿完全部债务后~抵押合同应灭失~用来抵押的物品~必须送还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未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用来抵押的物品~其所权归债权人所有。当用来抵押的物品~其价格高于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付清或把该物品拿去拍卖~扣除成本和利息后~剩余部分必须送还给债务人。如果出售物品的金额 不足于抵偿债务~则牺牲债务人添补直至补齐。
以文件抵押。以文件抵押是指为保证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债务人把固定资产所有权证明文件交给债权人的约定~但债务人仍继续有权使用该资产。
第十六条 文件抵押的效力。在以文件抵押中~债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向他人追偿用来抵押的流动资产, --
--先于其他债权人享有用抵押的流动资产值清偿债务,
--提议进行该流动资产的拍卖。在文件抵押中~财产所有权仍归债务人并且债务人有权使用该财产~但无权出售、转让或拿去再抵押。此外~债务人必须保证这些物品处于原样。
第十七条 以库存商品抵押。以库存商品抵押是指把商品汇票拿去担保~偿还债权人债务。该商品汇票可以转手~有关该商品汇票的细则~已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特性规定和流动资产估价。用去担保的流动资产~必须清楚地规定特性如: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重量、体种、规格及价值等~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注明。
第三章 固定资产担保
固定资产担保。固定资产担保是指用债务人的固 第十九条
定资产或固定资产使用权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保证:土地、房屋、机器、工厂~把上述财产把上述财产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交给债权人或得到授权的其人人保管。至于以该固定资产使用权担保~必须事先征得财产主的同意。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担保合同的方式。固定资产担保合同~必须以下列二种方式书面订立:
--当着公证员面或村长及3名证人面订立,
--签约双方当着3名证人的面订立~然后再拿去给公证员或村长签字证明。
固定资产担保合同必须由财产所在地公证员或村长签字证明。
在国外订立的固定资产担保合同~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则视无效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特性规定和固定资产估价。用去抵押的固定资
产必须清楚地规定特性如:种类、品种、位置、面积质量微量及价值等~必须在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修缮或增加固定资产。列入拿去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修缮、增加~如果该资产增值~应全部计入该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债务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正确使用并保持处于正常状态~如果未得到债权人的准许~债务人将不得使用于该担保的资产贬值。
固定资产担保的效力。享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 第二十四条
先于没有担保的其他债权人或就该财产后于自己得到担保的债权人获得清偿债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无论怎么~债务人无权出售或转让拿去担保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已把财产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债权人有权追讨该财产。追讨中的开销。由债 务人承担。
为了清偿债务包括息利~当债务人未按期限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提议后拍卖用来担保的财产。
第四章 个人担保
第二十五条 个人担保。个人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债务或不能履行义务时~任何一个个人或法人达成清偿债务或代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保证人可以担保全部债务或也可以担保某一部分债务。保证人必须按证保合同的约定清偿债务~保证人在清偿债务中~只有清偿本金的义务~合同另有注
明的除外。
当债务人仅有能力清偿某一部分债务时~该剩余部分债务~其保证人必须偿还~但不得超过当事人约定担保的债务数额。
一旦到了合同注明的期限~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债权人才有权向保证人追偿。
担保人有权保护自己担保的债务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有义务互通有关自己已履行了的清偿债务情况。当代为清偿债务时~代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即变成该债务人的债权人并且权追偿自己已支付的本金包括利息。
第二十七条 共同担保人。债务可以被由2人或多人在同一合同或多份合同中称之为“共同担保人”担保。
每一个共同担保人将按约定~百分之百的担保债务或也可以略少于该比例。当百分之百的担保时~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同担保人追偿全部债务。
当部分担保时~债权人有权按当事人承担部分向共同担保人追偿债务。
如果是百分之百的债务担保~一旦债务人清偿一部分债务后~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同担保人追偿该剩余的债务。如果是部分担保~债权人有权按每个人承担的份额追偿债务。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当保证人一旦死亡或精神失常~该担保按《合同条文法》第二十三条和《遗产继承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则由遗产继承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 脱离担保。有下列情况之一~保证人将脱离担保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合同内容增加或变更,
--债务人已摆脱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