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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 广州市人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 广州市人大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违法建设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 广州市人大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 广州市人大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违法建设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属于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予以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予以处罚,但依照查处时施行的法律、法规、 1 规章规定的处罚较轻的~适用查处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第五条 ,城管机关职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和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第六条,查控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建立巡查和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第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职责及其与城管机关的协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共享。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城乡规划和规划许可信息~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给予专业技术支持。 2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报情况。 第八条 ,违法建设定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重大、复杂、难以定性的~应当书面征询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定性意见作出处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作出规划定性意见~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供的勘验和测量数据不准确、难以进行定性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和测量。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定性要求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包括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书面规划定性意见~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九条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违法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已经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二,不违反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三,满足相关规划技术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 3 第十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违法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不按照经许可的建筑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建设以及超过规划条件~建筑设计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部分, ,二,建筑工程擅自移位、扩大基底或者其他层建筑面积导致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筑部分,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区划内绿地、道路、停车场地及其他空地内~或者在现有建筑物上进行新建、扩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其他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协作和协调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组织和协调辖区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一,国土房管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登记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乡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三,自来水、电力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施工提供临时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 ,四,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但是属于居民生活的除外。 ,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无需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 5 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函告的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违反《广州市建筑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查控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秩序~提供安全保障~依法处臵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办案时限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自发现在建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自发现已建成违法建设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应当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建违法建设的制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自来水、电力企业采取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6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对发生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依法采取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应当报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应当责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应当责成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面积的计算, 违法建设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增加建筑物高度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不足标准层高的二分之一的~折算为标准层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二,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二分之一层至一层的~折算为一层标准层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移动经审批建设的位臵进行建设的~按照移动部分竖向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7 ,四,其他情形按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外文文献工程造价三级复核钢结构工程造价指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讲义黄色壁纸中文 计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计算~没有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合同造价低于违法建设查处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参考造价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参考造价计算。建设工程参考造价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并予以公布。市政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合同或者施工结算书的工程造价计算。 在已依法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违法建设的~按照涉及违法建设的合法产权面积计算工程造价。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总造价~包括房屋装修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认定后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被认定不能拆除的~应当告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违法收入的计算, 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确定~商品房价格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确定。 8 第十九条 ,强制拆除时合法财物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定, 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追缴决定,对追缴决定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设法律责任承担规定, 违法建设法律责任原则上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违法建设行为人不能确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违法建设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违法建设。 第二十二条 ,执法文书送达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该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的~可以通过在平面媒 9 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三条 ,听证程序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实物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协作措施, 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报批业务: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已作出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已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定性~但未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 10 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责任追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继续扩大~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查处~情节严重的, ,二,对应当依法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罚款补办手续代替的, ,三,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的办案时限处理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 依照本条例负有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配合~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无法或者难以查处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 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协作部门责任追究, 规划、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广电、公安、国土 11 房管、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或者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法审批责任追究, 对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同时废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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