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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6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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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6年第20期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6年第20期 2006年第20期 (总第345期) 目 录 政策?法规?规章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07年绿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十一五时期生活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级政府文件目录 ...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6年第20期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6年第20期 2006年第20期 (总第345期) 目 录 政策?法规?规章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07年绿化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十一五时期生活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初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学校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级政府文件目录 大事记 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事记(2006年9月) 政策?法规?规章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73 号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 2006 年 10 月 30 日市人民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 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日;难产的,增加 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日。 (二)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日;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日;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0 日。 第十三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 10 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 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 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 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 500 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 185 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 1500 元、二级医院 1200 元、一级医院 980 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 2000 元、二级医院 1600 元、一级医院 1350 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 3000 元、二级医院 2400 元、一级医院 1980 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 1500 元、二级医院 1200 元、一级医院 1000 元; 5.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 元、二级医院 480 元、一级医院 390 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 元、二级医院 150 元、一级医院 130 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 90% (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90% 低于 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00% 低于 150% (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 ,医疗机构负担 3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0%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 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 30% ,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 15 元 /人次,累计限额 30 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为: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80 元,取出 75 元; (二)皮下埋植术 100 元,取出 55 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 1500 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 500 元; (五)输卵管复通术 3000 元; (六)输精管复通术 2000 元。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武政〔2006〕40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 2007 年 绿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 2007 年绿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武汉市 2007 年绿化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07 年是我市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二年,也是市人民政府提出“全市绿化工作要继续高强度投入、再干 3 年”的第一年。全市绿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惠民型、节约型、山水型和文化型园林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园林绿化的 提档升级,继续实施“绿满滨水”、“显山透绿”、“景观道路”、“亲民绿化”4 大工程,建设“一路一景”、“一湖一景”、“一园一景”、“一山一景”、“一桥一景”园林“5 个 1”项目,进一步彰显我市的“山、水、林、园”特色,形成具有武汉特色的园林空间布局,把我市建成广大市民满意的、具有先进水平的山水园林城市,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夯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抓好《武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以规划为指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继续大力推进拆迁建绿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市民的原则。按照出门 500 米就有一块绿地的要求,建设小森林、小游园、小绿地,降低中心城区“热岛效应”,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三)坚持市区共担、工程带动的原则。以自然资源保护为重点,围绕山、水、林、园资源,实施 4 大工程和“5 个 1”项目,通过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不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加快湿地、湖泊公园等各类公园建设。 (四)坚持节约资源、突出重点的原则。树立城市大绿化观,突出中心城区建绿,在尽可能节约土地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做好绿化用地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工作,发挥园林绿化的最大效益,大力推进立体绿化;大力提倡绿化节能、节水,尤其要重点研究园林绿化工作中水利用和水系循环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中心城区新(扩)建 25 条道路绿化,改造提升 31 条道路绿化,建设 11 片城市小森林、35 个小游园、8 个街区小绿地,新(续)建 18 个公园(广场),改造提升 10 个公园绿化水平,中心城区凡有条件的路段均栽植双排树,屋顶绿化 29 处,拆墙透绿 23 处,垂直绿化 1.7 万米。全年建设绿地面积 332 万平方米,其中拆迁面积 11.97 万平方米,植树 50万株。 城郊各区完成人工造林 4000 万平方米,飞播造林 2670 万平方米,封山育林 3330 万平方米,四旁植树 500 万株,建设绿色通道达标里程 100 公里(具体目标任务见后附《武汉市2007 年绿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四、主要项目 (一)“一湖一景”项目 作为 2007 年园林绿化重点项目,新(续)建黄家湖、内沙湖、南太子湖、菱角湖、南湖、沙湖等水景公园;扩建完善西北湖绿化广场、宝岛公园、四美塘公园,形成“一湖一景”的城市景观。 (二)“一山一景”项目 重点改造建设龟山、蛇山等山体,拆除建筑,敞开山体,恢复山体植被。 (三)“一园一景”项目 把武汉动物园改造成国内一流的动物园,新(续)建汤湖、汉水等 18 个公园(广场),改造提升洪山公园、硚口公园等 10 个公园(广场),建设面积 136.2 万平方米。 (四)“一路一景”项目 新(扩)建红光二路、郭琴路、八一路等 25 条道路绿化,建设绿地面积 40.6 万平方米;改造提升二七路、惠济路、工业一路等 31 条道路绿化水平,建设绿地面积 10.1 万平方米。 (五)“一桥一景”项目 以中心城区桥体为主体,新建桥体要充分考虑绿化设施的改造。要充分考虑桥体的大空间绿化,形成城市景观。 (六)实施“三小”建设 1.建设流通巷、沙湖北路、利济路等 11 片城市小森林,建设绿地面积 7.7 万平方米。 2.建设二七路、黄孝河、姑嫂树、积玉桥、起义门等 35 个小游园,建设绿地面积 14.4 万平方米。 3.建设南湖花园、紫阳路等 8 个街区小绿地,建设绿地面积1.3万平方米。 (七)继续推进垂直绿化、推广阳台绿化,实施屋顶绿化。在每个中心城区各选择一条街道进行阳台(窗台)绿化试点工作,重点实施屋顶绿化 29 处。 (八)继续举办好江滩花卉展示周活动,力求布展新颖,并广泛采用新品种、新材料,把花展办出特色和品牌。举办全国第 21 届荷花展。 (九)继续推进园林“绿线”划定工作。市园林、规划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全面推进园林“绿线”划定,力争用 2—3 年时间完成全市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的“绿线”划定工作,为实行“绿线”管制奠定基础。 (十)继续开展园林小景竞赛活动,中心城区在主干道共建设 35 个园林小景,提升城市街道景观。 (十一)在中心城区所有可栽植双排树的道路栽植双排树,进一步增加城市道路绿量,丰富街景。重点对中山大道、解放大道、京汉大道等道路见缝插绿,提升绿化水平。 (十二)继续推进中心城区拆墙透绿工作,计划实施拆墙透绿工程 23 处。 (十三)继续推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新区的绿化建设;充分发挥武钢、武烟、武石化、神龙汽车公司等大型企业绿化建设的积极性,争创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充分调动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开发办、武汉地产集团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社会绿化建设的积极性。 (十四)推进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落实 220 个村湾及通村道路绿化;续建黄土路绿化改造工程,完善道路绿化 40 公里,植树 3.6 万株。 (十五)续建环城森林生态工程,提升改造京珠———沪蓉高速公路武汉环城段的绿化,以及武汉外环与城市周边七条高速出口路交叉地段的绿化。 (十六)实施飞播造林工程,在黄陂区李集、长岭及新洲旧街等区域飞播造林 2670 万平方米。 (十七)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实现坡耕地退耕还林及荒山绿化 1533 万平方米;建设以大花山产业园、九真山彩叶园为主的花卉苗木基地 1333 万平方米。 (十八)推进林业新科技,实现经济林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低产林改造、林下经济开发 1333.4 万平方米。 五、资金概算 全市社会绿化建设经费总规模 11.9 亿元(不含林业投资),资金渠道为市财政投资 1亿元,银行贷款 7 亿元,各区人民政府投资 1.34 亿元,社会筹资 2.56 亿元。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绩效考核机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社会绿化意识,把抓好绿化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指标。严格绿化目标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绿化任务的完成。社会单位绿化任务也要纳入全市绿化工作目标进行绩效考核管理。 (二)健全完善执法体系,依法护绿。进一步完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规章,制订出台《武汉市全民义务植树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完善的城市绿化管理法规体系。完善园林绿化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三)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市、区园林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全面推进公园(广场、游园)、道路绿化养护等园林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层与作业层分开,加快作业层企业化进程;全面推进苗木生产、园林施工、园林设计等经营性事业单位事企分开,加快其改制转企步伐。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新闻媒体、会议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与绿化建设,形成全社会爱绿、建绿、护绿的热潮。坚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搞绿化的方针。继续推行全国绿化委员会提倡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三自”(自费购买苗木、自己参加种植、自己出资养护)办法。 (五)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的投入,并争取国债等政策性贷款支持。同时,进一步放宽国内外资金在绿化建设中的投资领域,出台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引资政策,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投资。 (六)加强城市园林规划和科研工作。研究探索适宜我市自然、人文特色的园林绿化设计风格和园林 绿地形式,开发和推广具有武汉地域特色的应用植物物种,突出植物的色相、季相变化。加强园林信息化 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整理全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信息资料,为我市园林事业发展提 供真实、准确、快速的信息情报和科学依据。 武汉市 2007 年绿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一、市园林局 (一)黄鹤楼公园改建绿地 2.1 万平方米。 (二)解放公园续建。 (三)动物园改建绿地 3.96 万平方米。 (四)科普公园拆迁 1.8 万平方米,建设中试基地 80 万平方米。 (五)蛇山南坡山体绿化续建绿地 1.5 万平方米。 (六)汤湖公园续建绿地 1 万平方米。 (七)四美塘公园提升水平。 (八)和平公园提升水平。 (九)汉水公园提升水平。 (十)洪山广场提升水平。 (十一)堤角公园拆迁 1 万平方米,续建绿地 1 万平方米。 (十二)竹叶海公园续建绿地 1 万平方米。 (十三)关山公园拆迁 0.3 万平方米,续建绿地 8 万平方米。 (十四)菱角湖公园续建绿地 0.7 万平方米。 (十五)西北湖广场拆迁建绿 0.2 万平方米。 二、市林业局 (一)人工造林 4000 万平方米,飞播造林 2670 万平方米。 (二)封山育林 3330 万平方米。 (三)四旁植树 500 万株。 (四)建设绿色通道达标里程 100 公里。 三、江岸区 (一)植树 5 万株。 (二)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500 米。 2.屋顶绿化 3 处,新建 0.13 万平方米。 3.实施阳台绿化一条街工程。 (三)拆墙透绿 3 处,共 900 米。 (四)城市小森林 2 处 1.武汉长江二桥匝道小森林,新建绿地 1.2 万平方米。 2.大智路小森林,新建绿地 0.5 万平方米。 (五)公园(广场)1 处 田田广场,改造提升绿化水平。 (六)小游园 3 处 1.二七路小游园,新建绿地 2 万平方米。2.市二中小游园,拆迁 0.3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16 万平方米。 3.香港路游园,新建绿地 0.18 万平方米。 (七)街区绿地 3 处 1.谌家矶街区绿地,新建绿地 0.08 万平方米。 2.二七街区绿地,新建绿地 0.1 万平方米。 3.新村街区绿地,新建绿地 0.1 万平方米。 (八)新、改、扩建道路配套绿化建设及老道路绿化改造。 (九)专群绿化 6 万平方米。 (十)建设园林小景 5 处。 (十一)在有条件的道路开展栽植双排行道树工程。 四、江汉区 (一)植树 5 万株。 (二)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1000 米。 2.屋顶绿化 4 处,新建 0.076 万平方米。 3.实施阳台绿化一条街工程。 (三)拆墙透绿 3 处,共 450 米。 (四)城市小森林 1 处。 西湖小森林,新建绿地 1 万平方米。 (五)小游园 3 处 1.黄孝河小游园,新建绿地 0.1 万平方米。 2.姑嫂树小游园,新建绿地 0.1 万平方米。 3.发展大道游园,新建绿地 0.3 万平方米。 (六)街区绿地 2 处 1.万松街街区绿地,新建绿地 0.01 万平方米。 2.汉兴街街区绿地,新建绿地 0.02 万平方米。 (七)新、改、扩建道路配套绿化建设及老道路绿化改造。 (八)专群绿化 6 万平方米。 (九)建设园林小景 5 处。(十)在有条件的道路开展栽植双排行道树工程。 五、硚口区 (一)植树 5 万株。 (二)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600 米。 2.屋顶绿化 3 处,新建 0.12 万平方米。 3.实施阳台绿化一条街工程。 (三)拆墙透绿 5 处,共 1120 米。 (四)城市小森林 2 处 1.利济路小森林,拆迁 1.3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41 万平方米。 2.流通巷小森林,拆迁 1.08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6 万平方米,利用地下空间建停车场。 (五)公园(广场)1 处 硚口公园,改建绿地 0.5 万平方米。 (六)小游园 6 处 1.古田正路小游园,拆迁 0.18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2 万平方米。 2.建一路小游园,新建绿地 0.26 万平方米。 3.沿河小游园,新建绿地 1.68 万平方米。 4.古四南路小游园,新建绿地 0.38 万平方米。 5.石家湾小游园,新建绿地 0.33 万平方米。 6.陈家湾小游园,新建绿地 0.13 万平方米。 (七)街区绿地 1 处 崇仁街区绿地,新建 0.02 万平方米。 (八)新、改、扩建道路配套绿化建设及老道路绿化改造。 (九)专群绿化 6 万平方米。 (十)建设园林小景 5 处。 (十一)在有条件的道路开展栽植双排行道树工程。 六、汉阳区 (一)植树 5 万株。 (二)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500 米。 2.屋顶绿化 3 处,新建 0.59 万平方米。 3.实施阳台绿化一条街工程。 (三)拆墙透绿 3 处,共 246 米。 (四)城市小森林 1 处 琴台路小森林,新建绿地 0.4 万平方米。 (五)公园(广场)1 处 汉阳公园三期,改建绿地 1 万平方米。 (六)小游园 5 处 1.隆祥小游园,新建绿地 0.05 万平方米。 2.皇冠小游园,新建绿地 0.08 万平方米。 3.江汉二桥西区小游园,改建绿地 0.45 万平方米。 4.望江小游园,新建绿地 0.07 万平方米。 5.芳草路小游园,拆迁 1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4 万平方米。 (七)新、改、扩建道路配套绿化建设及老道路绿化改造。 (八)专群绿化 6 万平方米。 (九)园林小景建设 5 处,拆迁 0.02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04 万平方米。 (十)在有条件的道路开展栽植双排行道树工程。 七、武昌区 (一)植树 5 万株。 (二)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500 米。 2.屋顶绿化 3 处,新建 0.4 万平方米。 3.实施阳台绿化一条街工程。 (三)拆墙透绿 3 处,共 660 米。 (四)城市小森林 2 处 1.首义广场小森林,新建绿地 0.6 万平方米。 2.沙湖北路小森林,新建绿地 0.3 万平方米。 (五)公园 3 处 1.洪山公园,拆迁 0.2 万平方米,改建绿地 3 万平方米。 2.紫阳公园,改建绿地 0.5 万平方米。 3.武昌公园,拆迁 0.75 万平方米,改建绿地 1 万平方米。建设地下停车场 0.9 万平方米。 (六)小游园 8 处 1.积玉桥小游园,拆迁 0.18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15 万平方米。 2.紫阳路小游园,拆迁 0.5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2 万平方米。 3.解放路小游园,拆迁 0.2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2 万平方米。 4.解放路九通小游园,新建绿地 0.07 万平方米。 5.起义门小游园,拆迁 0.26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28 万平方米。 6.九龙井小游园,新建绿地 0.6 万平方米。 7.武汉长江大桥匝道小游园,新建绿地 0.4 万平方米。 8.中共五大旧址小游园,新建绿地 0.2 万平方米。 (七)街区绿地 2 处 1.南湖花园街区绿地,新建绿地 0.18 万平方米。 2.杨园街区绿地,拆迁 0.2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8 万平方米。 (八)新、改、扩建道路配套绿化建设及老道路绿化改造。 (九)专群绿化 6 万平方米。 (十)建设园林小景 5 处。 (十一)在有条件的道路开展栽植双排行道树工程。 八、青山区 (一)植树 5 万株。 (二)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1000 米。 2.屋顶绿化 4 处,新建 0.12 万平方米。 3.实施阳台绿化一条街工程。 (三)拆墙透绿 4 处,共 280 米。 (四)城市小森林 1 处 工人村防护小森林,拆迁 1.1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1.5 万平方米。 (五)公园 1 处 青山公园改建绿地 0.6 万平方米。 (六)小游园 4 处 1.科研所小游园,改建绿地 0.5 万平方米。 2.南干渠小游园,改建绿地 1 万平方米。 3.南干渠小游园,扩建(工业二路至工业三路),拆迁 0.8 万平方米,扩建绿地 0.8 万平方米。 4.工业路小游园,新建绿地 0.08 万平方米。 (七)新、改、扩建道路配套绿化建设及老道路绿化改造。 (八)专群绿化 6 万平方米。 (九)建设园林小景 5 处。 (十)在有条件的道路开展栽植双排行道树工程。 九、洪山区 (一)植树 5 万株。 (二)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1000 米。 2.屋顶绿化 1 处,新建 0.03 万平方米。 3.实施阳台绿化一条街工程。 (三)拆墙透绿 2 处,共 500 米。 (四)城市小森林 2 处 1.雄楚大街小森林,拆迁 0.2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2 万平方米。 2.青菱小森林,新建绿地 1 万平方米。 (五)小游园 5 处 1.桂狮路小游园,拆迁 0.02 万平方米,新建绿地 0.08 万平方米。 2.南湖南路滨水小游园,新建绿地 1.8 万平方米。 3.白浒山小游园,新建绿地 0.1 万平方米。 4.红霞小游园,新建绿地 0.35 万平方米。 5.汽发小游园,新建绿地 0.08 万平方米。 (六)新、改、扩建道路配套绿化建设及老道路绿化改造。 (七)专群绿化 6 万平方米。 (八)建设园林小景 5 处。 (九)在有条件的道路开展栽植双排行道树工程。 十、蔡甸区 幸福小森林,新建绿地 1.2 万平方米。 十一、江夏区 大桥湖小游园(一期),新建绿地 6 万平方米。 十二、东西湖区 吴家山农垦小游园,新建绿地 1.5 万平方米。 十三、汉南区 纱帽公园(一期),新建绿地 7.26 万平方米。 十四、黄陂区 阳园小游园,新建绿地 1 万平方米。 十五、新洲区 滨江小游园,新建绿地 1 万平方米。 十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植树 10 万株。 (二)绿地建设 60 万平方米,其中改建绿地 9 万平方米。 (三)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1000 米。 2.屋顶绿化 3 处,新建绿地 0.2 万平方米。 十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一)植树 2.9 万株。 (二)绿地建设 42 万平方米。 (三)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11000 米。 2.屋顶绿化 4 处,新建绿地 0.8 万平方米。 十八、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一)植树 9 万株。 (二)绿地建设 10 万平方米。 (三)矿山复垦 500 亩。 (四)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500 米。 2.屋顶绿化 2 处,新建绿地 0.1 万平方米。 十九、武汉铁路局 (一)植树 1 万株。 (二)绿地建设 3 万平方米。 (三)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1000 米。 2.屋顶绿化 2 处,新建绿地 0.05 万平方米。 二十、市交委 (一)植树 8 万株。 (二)道路绿化建设 15 万平方米。 (三)立体绿化建设站(场)垂直绿化 1000 米。 二十一、市房产局 (一)植树 1 万株。 (二)发动物业小区开展屋顶绿化。 二十二、市开发办 (一)植树 4 万株。 (二)绿地建设 5 万平方米。 (三)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5000 米。 2.屋顶绿化 6 处,新建绿地 0.6 万平方米。 二十三、市水务局(市防汛办) (一)堤防植树 7 万株。 (二)绿地建设 26 万平方米。 1.汉口江滩四季鲜花园建设。 2.汉阳江滩二期建设。 3.宝岛公园完善提高。 二十四、市教育局 (一)植树 1 万株。 (二)绿地建设 2 万平方米。 (三)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2000 米。 2.屋顶绿化 3 处,新建绿地 0.1 万平方米。 二十五、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一)植树 0.3 万株。 (二)绿地建设 1 万平方米。 (三)植物专类园完善提高。 二十六、市城投公司 (一)植树 5 万株。 (二)绿地建设 25 万平方米 1.野芷立交绿化建设。 2.青菱立交绿化建设。 3.中环线北段绿化建设。 4.三金堂污水厂绿化建设。 (三)立体绿化建设 1.垂直绿化 800 米。 2.屋顶绿化 1 处,新建绿地 0.02 万平方米。 二十七、武汉地产集团 (一)琴台文化艺术中心(二期)建设。 (二)后湖地区道路绿化配套建设。 (三)后湖地区公园、小游园建设。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武政〔2006〕44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和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实施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是提升我市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要求;是促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能力、行政执法能力、检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和谐武汉建设。 (二)工作目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和市场、企业、基地质量自检体系,实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产地建设和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二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是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建设。四是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五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组织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公布抽查结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积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加大标准化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以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为突破口,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工作。依法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 (三)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工作。严格依法执行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检验检测制度,禁止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理、处罚。建立包装标识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标识的农产品,必须经过包装或者标识后才能销售。同时,努力促进产销衔接,强化营销促销服务,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份额。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中的农 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的查资验质。建立举报奖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的对接互认,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工商、质监、商业、公安、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成员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市、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和一票否决。 (二)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违法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质监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快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大力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商业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对暴力抗法案件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武政办〔2006〕194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农民工 素质进城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拟订的《武汉市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武汉市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实施方案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和市领导同志关于“实施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创新武汉农民工工作模式”的指示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武汉为目标,以加强农民工素质建设为主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实现我市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打下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作为促进发展、构建和谐武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大公共投入力度,促进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2.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体。确立农民工的主体地位,强化集中使用农民工单位的社会责任。通过制度创新、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坚持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各部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农民工提高综合素质的良好社会氛围。 4.坚持素质培养与切实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相结合。围绕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断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中遇到的切身利益问题。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民工素质进城系列主题行动,建立健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城市配套公共服务机制。大力表彰优秀农民工,激发其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技能素质、文化健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积极性。 (二)主要任务 1.激发农民工融入武汉、热爱武汉、建设武汉的进取精神。高度重视农民工在我市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农民工纳入创建文明城市、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市民道德行为等活动的参与范围,努力增强其对城市的认同感、归属感。 2.帮助农民工提高在城市就业创业的本领。通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农民工技能就业创业计划,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其创业就业技能素质,力争“十一五”期间,培训农民工 20 万人次,并使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促进农民工文化健康素质的提高。为农民工提供丰富而实用的文化、体育、卫生服务,使其平等分享城市精神文化产品。 4.强化农民工法律素质。将农民工纳入“五五”普法范围,对其广泛开展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治安、刑事和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当前要重点开展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工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素质进城系列主题行动 (一)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 1.行动内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时,要将农民工作为参与主体和教育对象,以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为着力点,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积极吸纳农民工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十一五”期间要让现有农民工都能参加所在辖区和单位的文明创建活动。 2.主要措施 (1)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将农民工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和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紧密结合起来。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本单位、本行业农民工积极参加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 (2)充分发挥市民学校的阵地作用,建立健全以区为龙头、街道为骨干、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的农民工教育培训网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农民工进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3)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农民工在武汉》、《农民工的故事》等系列报道,增进农民工和市民的相互交流。 (4)组织农民工参观我市重点工程、重点景点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让其了解武汉的过去、见证武汉的现在、憧憬武汉的未来,增强农民工以城市的荣辱兴衰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促使其自觉维护城市形象和自身形象。 此项行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参加。 (二)职业技能素质培养行动 1.行动内容 制订实施农民工技能就业创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做好技能与岗位的对接活动,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各类农民工职业技能大赛,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主要措施 (1)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等对劳动力的用工需求,组织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等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社〔2006〕310 号)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培训补贴,并适当减免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2)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各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吸纳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培训范围。对不履行农民工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业培训费,用于各级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 (3)利用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对农民工开展灵活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一般性知识引导性培训。 (4)以促进农民工就业为目的,将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岗位的对接。将农民工的就业服务纳入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每年定期开展以“进城求职,帮您解难”为主题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农民工通过职介机构推荐就业成功的,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等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社〔2006〕310 号)的规定,给予职介机构相应的职业介绍补贴。 (5)采取在岗培训、赛前培训、以赛代训等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近期将重点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餐饮、建筑、纺织等行业开展此项活动。对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的优胜者,要相应给予其职业资格等级评定、技术能手和推荐参评优秀农民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此项行动由市劳动保障、教育、农业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参加。 (三)文化健康素质培养行动 1.行动内容 全市对市民免费开放的文化、体育场馆要全部向农民工免费开放。组织农民工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为农民工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文体服务,以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 2.主要措施 (1)为农民工免费放电影,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以及为其举办戏曲、歌舞、曲艺、杂技专场文艺演出,并将上述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2)组织开展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体育运动会;组织农民工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培训,发放健身手册、举办科学健身知识讲座,增强农民工的健身意识;组织国民体质测定队伍为农民工进行体质测试和咨询服务;投放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健身器材,改善农民工的健身环境。 (3)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职工免费体检、职工文体活动,都应将农民工纳入参加范围。 此项行动由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参加。 (四)法律素质培养行动 1.行动内容 通过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民工矛盾纠纷,减少和避免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2.主要措施 (1)每年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守法诚信的先进用人单位,对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予以曝光。 (2)农民工较集中的街道、社区要依托现有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站,组织本辖区的农民工进行集中学习。有条件的单位,可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基地。 (3)继续做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地、办证地及车站、码头、职业介绍场所等地,建立固定的宣传窗口,通过电子屏幕、黑板报、橱窗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4)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组建普法讲师团、流动法制学校等组织,为农民工较多的单位上门举办法制讲座,送法到企业,送法给农民工。公安、劳动保障、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之中。 此项行动由市司法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参加。 (五)优秀农民工评比表彰行动 1.行动内容 通过评选表彰市、区两级优秀农民工以及“农民工技术能手”、“杰出进城务工青年”、“杰出进城务工妇女”等活动,激发农民工热爱武汉、建设武汉的热情;引导农民工全面提升自身素质;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提升我市城市竞争力和城市文明水平。 2.主要措施 (1)在全市组织开展争当优秀农民工活动。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以培养高素质农民工为己任,积极组织开展评比优秀农民工活动,对优秀农民工予以表彰。 (2)对评选表彰的优秀农民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树立和宣传优秀农民工典型。 (3)凡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此项行动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参加。 四、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权益问题既是我市贯彻国发〔2006〕5 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市实施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的基础和前提。要通过制度建设、监察执法、司法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措施,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保障等制度。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各层次劳动岗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使农民工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劳社〔2004〕12号)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重点落实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同时,要逐步在餐饮、服务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推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最终扩大到各行各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稳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范本。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争取近年内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85% 以上,基本实现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保护制度。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有关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保护和预防事故的投入,改善农民工 生产生活条件。在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必须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五)强化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管。定期开展以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坑害农民工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每年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进行审验,对审验问题比较突出的,要对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市开展创建诚信职业介绍机构活动,引导民办职介机构规范经营、诚信服务。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让农民工广泛知晓并掌握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方式,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监察,定期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农民工安全生产保护等情况实行重点检查。 (七)加大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其中,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五、强化和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机制 开放城市公共服务资源,扩大农民工公共服务范围,逐步建立平等的公共服务机制,促使农民工在接受城市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一)逐步实施城乡平等就业制度。按照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市、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规范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二)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煤炭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研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积极探索政府买单的形式,为我市户籍外出务工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争取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切实解决外出务工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生活居住条件。把长期在我市就业和生活居住农民工的住房建设计划纳入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对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审批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配套设施用地内采用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设农民工公寓或者集体宿舍。各开发区、都市工业园区应当尽快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使用农民工比较多的建筑、餐饮等企业可以通过二手房置换等方式尽快建立农民工公寓或集体宿舍。 (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入学等方面与城市户籍学生同等对待。教育部门和城郊各区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解决好托留在农村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五)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将农民工子女纳入我市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六)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开展为农民工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和政策。 (七)切实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子女教育以及治安管理、司法援助等经费的投入力度。围绕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的实施,当前要重点加大 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经费投入,尽快形成覆盖城乡、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的组织实施。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安排、综合协调,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为民办实事建议;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指导和督办考核。各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把实施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强化部门职责。主题行动各牵头部门应细化本方案,形成具体的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实行专人负责,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各项主题行动的开展。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主动掌握各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动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总结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 (三)强化基层作用。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街道社区、中介机构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素质进城计划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切实为农民工办实事。 (四)强化统计管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素质进城计划网络建设。建立科学的农民工统计和检测指标体系,纳入常规统计内容,定期开展农民工专项调查,及时掌握农民工素质进城情况,并加强信息发布工作。 (五)强化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武政办〔2006〕197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关于加快我市 十一五时期生活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商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十一五时期生活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商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十一五时期 生活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生活服务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染、照相、家政服务、家电修理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根据商务部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和《武汉市商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十一五”期间生活服务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历史性机遇,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和“便民、利民、为民”的宗旨,积极推进全市生活服务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和现代化,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发展,稳步提高我市生活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二、发展目标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以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扩大就业为目标,充实提 升全市生活服务业。到 2010 年全市生活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 736 亿元,年平均增长 13% 。其中,餐饮业营业收入达到 300 亿元,年均增长 15.7% ;住宿业实现营业收入74 亿元,年均增长 18.3% ;美容美发业实现营业收入 39 亿元,年均增长 14.3% ;照相业实现营业收入 13 亿元,年均增长 10.2% ;沐浴业实现营业收入 21 亿元,年均增长 11.8% ;洗染业实现营业收入 5 亿元,年均增长 10.8% ;拍卖业实现成交额 60 亿元,年均增长12.4% 。“老字号”的保护和发展战略取得明显成效,旧货业商品调剂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物租赁业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水平进一步提升,典当业规范有序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基本完备,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蓬勃发展,家政服务、家电修理、印章刻字等生活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三、发展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坚持结构调整,优化市场结构。重点扶持实力强,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限制高能耗、低效率企业发展或促其关闭,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但经营艰难的企业和行业,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其正常发展。 (二)市场导向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形成以消费为引导、企业为主体、政府有效监管和适度调节的良性发展机制,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全力推进生活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 (三)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思想,着力推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社区商业“双进”工程,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健全服务组织,增加就业岗位,加快推进生活服务业的发展。 (四)品牌创新原则。坚持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支持企业努力创造名牌,提高我市生活服务业的竞争力。 四、行业发展重点 (一)餐饮业 1.加速培育武汉餐饮“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武汉餐饮企业,推动我市餐饮业向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和多样化发展。引导小蓝鲸、太子、三五醇、湖锦、艳阳天、梦天湖等一批知名“新字号”大型餐饮企业通过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等形式,走标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道路,实现企业规模发展。 2.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将“武汉餐饮”作为城市名牌,重点培育武汉“名店”、“名菜”、“名点”、“名师”,倾力打造“大武汉、大餐饮”的“中部食都”。培育发展新的餐饮特色街区,发展武昌首义园名小吃一条街、硚口路美食街、武汉吉庆街美食夜市、户部巷早点一条街、香港路西餐一条街、龙王庙景观时尚餐饮广场。保护和扶持“老字号”餐饮企业,积极发展清真餐饮网点,大力推进“武汉菜”的研究和开发,挖掘传统“汉菜”系列,推进新派“武汉菜”的创新和开发,形成武汉餐饮的品牌特色。 3.加快武汉“放心早餐工程”和中式快餐的建设。以大众化消费、市场化组织、标准化质量、连锁化经营、现代化管理为目标,重点扶持 10 到 20 家有规模、有档次、有特色的小吃快餐企业,积极实施“厨房工程”和着力推进“放心早餐工程”,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促进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经营质量。 4.大力开拓餐饮市场,引导扶持各种形式的餐饮营销与会展活动,通过举办各种“美食节”、“博览会”以及餐饮文化交流等活动,“以节造市”,推动餐饮市场活跃与繁荣,不断满足消费的需求变化。 (二)住宿业 1.依托武汉区位和旅游、会展经济的优势,扩大住宿业规模化经营,积极发展高档次酒店,大力发展具有国际水准的涉外宾馆,努力促进星级酒店经营管理水平与国际酒店集团接轨,加快推进酒店经营集团化,提高竞争能力。到 2010 年,星级饭店达到 200 家,其中五星级国际水准的酒店达到 10 家以上。 2.大力发展经济型连锁饭店,明确经营目标和市场定位,树立经济型饭店品牌。按照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通过招商引资、连锁加盟等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培育和扶持艳阳天、金三九、扬子江等武汉经济型饭店品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化连锁。突出住宿功能,提升服务档次。到 2010 年,努力使全市品牌经济型饭店连锁机构达到 6 个以上,连锁店总数达 50 家以上。 3.引导住宿业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树立绿色经营管理理念,建立节约长效机制,以资 源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方向,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大力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创建“绿色饭店”。力争到 2010 年,全市创建 50 家“绿色饭店”。 4.加强酒店职业经理人培训,发挥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组合效应,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酒店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快引进饭店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机制。 (三)美发美容业 积极发展美发美容综合一体化服务,引导发展连锁、品牌等现代化经营方式,融商务、健身、休闲、餐饮与美发美容业于一体,朝着大型会馆方向发展。引导规模小的企业向专业化经营和品牌经营发展,以专业美容、专业美发、专业美甲、专业形象设计、男士专业美容等细化的专业化服务为特色,强化品牌效应,创造舒适环境,提供人性化服务。鼓励发展大众化理发店,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积极引导与美发美容相关行业的联动发展,带动专业生产、专业销售、职业学校、专业会展、专业比赛等领域的互动发展。 (四)照相业 1.积极引导全市人像摄影行业进一步做好市场细分,凸显经营专业化、服务个性化、营销多样化。针对广大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进行结构和等级划分,突出特性,塑造各自的品牌形象,加强服务创新,由单一式服务向全方位服务发展。 2.加快人像摄影现代化科技发展,积极引进先进科技成果,提高摄影业高科技含量。大力推广数码摄影技术、数码设计、新型后期扩放等现代摄影技术,从技术层面上快速推动人像摄影工艺的转型,促进摄影艺术与高科技的结合,促使摄影产品丰富多彩和摄影技术的多元化发展。 3.规范照相业行业发展,统一行业标准和企业等级标准,倡导诚信经营,维护人像摄影市场秩序。规范发展中山大道(江汉路至北京路段)摄影一条街,培育扶持汉商摄影广场、南京摄影器材市场发展。 (五)沐浴业 1.加快行业结构调整,改造和提升大众沐浴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壮大行业规模,完善服务功能,打造知名品牌,树立沐浴业行业新形象。 2.引导大型洗浴中心继承传统文化,弘扬沐浴文化,打造新型健康的浴场休闲娱乐理念,使沐浴业从传统的低端市场进入不同消费层次的现代沐浴市场,逐渐向多功能综合经营的方向发展。积极扶持大众澡堂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卫生水平,增设服务项目,达到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宗旨,为困难群体、外来打工人员和流动人员提供卫生、便利的洗浴服务。 (六)洗染业 1.坚持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优化环境的行业发展理念,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积极推进洗染行业向品牌化、集约化、连锁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树立品牌战略,建立以品牌龙头企业为核心的连锁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名牌企业、龙头企业的核心引领作用。积极发展集约化经营,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的品牌、规模、技术、设备等优势,采取分散收件、集中洗涤的规模化经营,逐步取代中小宾馆、酒店、学校、医院、部队等特种行业自营洗涤的模式。 2.着力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积极运用先进洗涤设备,提高洗涤化工和辅助材料的科技含量,加强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采取环保节能措施,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利用,以科技促进行业规模化、绿色化和现代化。 (七)典当业 按照国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典当行增加至 40 家左右,平均每年新增加 4—5 家,在布局上适度优先考虑有发展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典当行业空白地区。到 2010 年,全市典当业营业收入总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积极引导具有投资能力和经营管理技术的企业或自然人,通过多种方式进入典当行业;引导现有典当行通过改组、改造或联合重组,优化行业结构;鼓励具有经营实力的典当行开设分支机构;支持典当行扩大宣传,拓展目标客户,倡导诚信经营和依法规范经营,发挥典当“方便、快捷、灵活”的融资特点,不断满足社会需求。 (八)拍卖业 至 2010 年,培育 1—2 家年拍卖额过 10 亿元的拍卖企业,发展 1—2 家有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和股份制改造,发展一批上规模、上档次、运作规范、服务优良的拍卖企业,进一步优化我市拍卖行业市场结构;加强对拍卖企业的监管,严格准入制度,新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各项条件,确保新增拍卖企业的质量;发挥拍卖在价值发现和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借助拍卖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引导产业有序转移,促进我市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九)展览业 培植会展经济,充分利用我市区位优势和品牌会展平台,发展多门类、高档次、强辐射的现代会展业,培育品牌会展项目。进一步扩大知名会展的影响力,发展一批专业化会展,实现“以展扬名,以展兴市,以展创牌,以展促展”。理顺会展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拟订行业规划,合理建设展馆,壮大会展企业、行业协会等会展组织。加强展览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维护知名品牌的工作力度,提高会展的组织策划水平,推动我市会展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将我市建设成中部地区会展中心。 (十)再生资源回收业 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工利用项目、无害化处理“三大体系”,实现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在青山、洪山、汉阳、江岸、东西湖、黄陂区设立 5—7 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及分拣中心,在中心城区按每 1000—1500 户居民、城郊各区乡镇按每1500—2000 户居(村)民设立 1 个回收站的标准完善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并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收购车开展巡回收购,构建从社区回收到资源集散交易的新型回收体系;在再生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深加工企业,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废旧电池等专项加工项目,并带动相关废旧品种的回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整个再生资源回收产业体系中一个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以现有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为基础和平台,逐步向集回收、经营、仓储、物流、加工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加工利用中心发展,避免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十一)旧货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商建发〔2004〕92 号)精神,大力扶持和培育旧货业“龙头企业”,力争在我市形成一批规模大、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服务配套、辐射面广、年交易额过亿元的现代化大型综合性旧货市场;至 2010 年,我市旧货市场达到30—40 家。重点发展专业性旧货市场,如二手手机市场、旧机械设备市场、跳蚤市场、二手家具市场、二手车市场、二手仪器仪表市场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旧货经营企业参与处理和调剂积压商品及闲置物资,为盘活社会资产存量提供服务。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并统一张贴旧货标识,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对收购业、旧货业实行归行纳市、退路进场的集中管理,制止旧货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十二)积极指导家政服务业、实物租赁业、家电修理业、印章刻字业等以及其他生活服务业的发展。 五、工作要求 推进生活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推进。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发展生活服务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生活服务业具有广泛的市场带动作用,是国民经济中投入少、吸收劳动力多的行业,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市作为“九省通衢”的中部地区特大城市和“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具有发展生活服务业的有利条件和巨大的市场需求。为此,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和把握生活服务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促进生活服务业快速发展的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生活服务业发展的领导。要抢抓机遇,利用有利条件,增强发展观念,制订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推进我市生活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实现生活服务业的协调发展 重视市商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先导作用,充分发挥其对生活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作用;要通过规划,优化商业网点布局,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生活服务业,细分市场、错位经营、突出各自特色、拓展企业发展空间;重点抓好社区生活服务业的业态配置和功能定位,建立完善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服务网络,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优化社区生活 服务的质量。 (三)加强管理,树立品牌,不断提高生活服务业的产业化程度 通过实行管理规范化、质量标准化、服务程序化,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活服务业企业的品位和档次,积极引导其以现代经营方式为取向,加快改革创新步伐,优化组织结构,创新服务特色,形成一批在各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以培育大而强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龙头”、“旗舰”企业作为重点,发展规范化的连锁经营,促进中、小型特色品牌企业发展加盟和特许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经营效益;以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为目标,修订和拟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生活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到位 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生活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根据《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6〕61 号)精神,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生活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生活服务业市场运行监测和重要数据的采集、处理及运用网络;大力支持对生活服务业发展所需人才的引进和教育培训,以高素质人才推动生活服务业的高水平发展;强化各类服务业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及时做好统计、业务分析、信息提供等工作,加强行业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五)深化改革,齐抓共管,努力营造生活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我市生活服务业发展要实现较大突破,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在优化环境上狠下功夫。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生活服务业市场化程度,坚持准入标准,培育和吸引更多更强的市场投资主体;加快软硬环境建设,完善生活服务业消费政策,改进行政作风,建立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要建立健全生活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商、质检、卫生、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商,并会同上述部门研究制订促进生活服务业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各司其职、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市生活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商业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武政办〔2006〕198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 推进我市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 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初中 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十五”期间,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初中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教育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初中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整体办学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 号)和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初中教育整体水平,拟从 2006 年起,大力推进全市公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化学校建设。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整体提升公办初中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每一个初中学生接受公平教育的程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以区为主。推进全市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验收标准和对各区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各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区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和调控。 (二)统筹规划,逐年推进。以区为单位,结合全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工作,综合考虑区内城镇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统筹拟订全区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确定分年度建设目标,逐年推进建设,并以区域内地处偏远、办学条件和水平相对低下、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学校为工作重点优先实施建设。 (三)结合实际,一校一策。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每所学校的建设目标,保证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需硬件建设和学校内部管理、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等软件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将我市公办初中建成标准化学校,使其布局科学合理,校舍建设达到标准,校园环境优良整洁,设施设备充实完备,办学水平明显提升,校际之间差距明显缩小,初中择校现象基本得到控制,初中办学的均衡程度基本得到社会认可。 (二)主要任务: 1.实现公办初中办学条件的基本均衡。通过优化布局、调配师资、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努力缩小公办初中校际之间的差距,力争使每一所公办初中的规模、班额、教师配置、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教学设施设备、校园占地面积等办学条件指标达标。 2.实现公办初中教育的规范发展。通过规范建设和管理,使全市公办初中在校园规划与建设、办学与招生行为上做到规范有序。逐步对现有改制初中进行清理,坚持公办初中教育的公益性,调整和解决好现有改制学校的性质问题。 3.实现公办初中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通过规范公办初中教育管理、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新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措施,促进其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学生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得到全面进步,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加强对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的领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教育、财政、规划、人事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协调指导。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办公,具体负责全市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推进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顺利进行 各区要把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区级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办初中教育的投入力度,逐年提高其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保障公办初中教师工资福利经费的落实,努力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年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年平均工资水平。要将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检查督导,建立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的督导评估制度 各区要为列入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达标建设范围的每一所学校建立动态档案,进行全程跟踪,并做好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工作。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做好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每年向社会发布全市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评估验收情况公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宣传表彰,完善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激励机制 从 2006 年至 2010 年,市人民政府将设立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对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达标的区实施奖励,各区应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区改善公办初中办学条件。要积极组织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推广和宣传介绍在开展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例和成功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和家长、学生的参与度和认同度,形成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对社会和家长提出的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加以正确引导,为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五、实施时间与步骤 (一)实施时间安排 市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自 2006 年起实施,至 2011 年结束。其中:2006 年为调查研究、制订规划、启动建设阶段;2007 年至 2011 年为具体实施、年度检查验收阶段;2010 年中心城区全面完成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2011 年城郊各区全面完成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 (二)实施步骤 1.调查研究。各区负责对所属公办初中现状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基本情况。 2.全面规划。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各区制订本区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包括目标、措施和时间安排);在各区规划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3.明确重点。各区按照本区规划目标实施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必须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列入前 3 年建设的学校应是在区域范围内地处偏远、办学条件和水平相对低下、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学校。 4.确定对象。由各区根据本区规划和实施范围的要求,初步确定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初中学校名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前与区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一起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5.组织实施。对列入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学校,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6.检查验收。公办初中通过建设,改变面貌,达到建设目标后,由区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考核。 7.表彰奖励。对检查验收达标的区,市人民政府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教育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上级政府文件目录 一、省人民政府文件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第 294 号令 2006 年 11 月 9 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溇水江坪河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鄂政发 〔2006〕61 号 2006年 11 月 15 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06〕62 号 2006 年 11 月 17 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6〕63 号 2006 年 11 月 20 日)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4号 2006年11月7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知 (鄂 政 办 发〔2006〕105 号 2006 年 11 月 16 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6 号 2006 年 11 月 16 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事记 (2006 年 9 月) 2 日,《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评审组评审。 市领导车延高、胡国璋、刘顺妮出席市艺术学校新校区工程奠基仪式。 4 日,市长李宪生主持召开第 129 次市长办公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市各有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管道液化气价格调整、《2006 中国武汉(黄鹤楼酒)》国际旅游节活动方案》有关情况的汇报。 市领导李宪生、胡绪!、张学忙、尹维真、万勇、孙亚、谭仁杰出席全国、全省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武汉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 5 日,市委书记苗圩、市长李宪生等会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姜成康一行。 首届中国中部(武汉)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组委会主任、副省长李春明主持新闻发布会,副市长刘顺妮在会上介绍了交易会的有关情况。 7 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纪玲芝一行检查我市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副市长尹维真陪同检查并介绍我市土地管理执法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零一行视察我市十大科技专项的实施情况,副市长岳勇陪同视察。 8 日,副市长刘顺妮出席市人民政府举办的“2006 友好论坛”招待酒会。 9 日,市长李宪生等会见法国阿尔斯通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孙柏客一行。 10—21 日,市长李宪生率我市政府代表团赴乌克兰、匈牙利和俄罗斯访问。 12 日,市委书记苗圩到市交委调研交通工作,市委秘书长朱毅、副市长尹维真参加调研。 12—18 日,第七届中国(湖北?武汉)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在我市举行。 13 日,国家环保总局授予我市“保护臭氧层示范省(城市)”称号。 14 日,省长罗清泉、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段轮一、中国驻多伦多总领事管总领事陈小玲出席我市与加拿大万锦市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签字仪式。受市长李宪生委托,副市长袁善腊代表我市人民政府与加拿大万锦市市长高鸿斯签订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 18 日,市领导程康彦、涂勇、刘彩木、单大年、肖志钢出席江岸清真寺重建揭牌仪式。 副市长刘顺妮出席第四届中国武汉国际赛马节组委会总冠名权的签约仪式。 19 日,市领导涂勇、单大年、肖志钢出席我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50 周年庆典仪式。 副市长岳勇出席启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会议。 20—25 日,全国跳水锦标赛在我市举行。 21 日,省市领导周坚卫、岳勇出席中科院武汉分院成立 50 周年庆祝大会。 22 日,我市“社区建设 883 行动计划”在中国城市论坛 2006 年峰会上被授予“中国城市管理进步 奖”。 23 日,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赵文章及省市领导罗清泉、苗圩、鲍隆清、韩忠学、李春明、张荣国、李宪生、赵零、刘善璧、段轮一、岳勇等出席第七届中国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开幕式。 市长李宪生主持召开全市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并全面部署安全工作。 24 日,省市领导韩忠学、袁善腊出席中韩合资企业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竣工投产仪式。 省市领导鲍隆清、刘善璧、刘彩木、单大年、刘顺妮、谭仁杰出席科学发展观与中部崛起高峰论坛开幕式。 市长助理万勇出席第七届中国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项目签约仪式。 25 日,市长李宪生主持召开第 130 次市长办公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市各有关部门关于《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草案)》、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有关情况的汇报。 副市长袁善腊出席第七届中国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外贸出口合同签约仪式。 副市长岳勇带领我市代表团赴长沙参加首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 26—30 日,市长李宪生等领导同志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分 9 路检查全市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安全工作情况。 30 日,市领导岳勇、单大年等出席第八届武汉(国际)美食文化节开幕式。 市委书记苗圩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检查全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副市长岳勇参加检查。 省市领导杨永良、韩忠学、李春明、李宪生、赵零、刘善璧、叶金生、程康彦、殷增涛、涂勇、胡绪鵾、尹维真等出席武汉 2006 国际旅游节开幕式。 市领导叶金生、涂勇、张学忙等出席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开园仪式。 第四届中国武汉国际动漫展开幕,市领导车延高、刘顺妮出席开幕式并观看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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