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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动车事故”的法理叩问——基于法律信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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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动车事故”的法理叩问——基于法律信仰的视角“7·23动车事故”的法理叩问——基于法律信仰的视角 “7?23动车事故”的法理叩问——基于法 律信仰的视角 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要通过相互间的竞争来实现:不自律的媒体可能 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趋势来看,丧失信誉也就失 去了立足的资本,终将在竞争中落后,甚至被淘 汰.但媒体普遍违背惯例之后,这种制衡将不复 存在,动车事件中的报道乱象是目前媒体报道的 惯例已被严重破坏的明证:如混淆事实将动车事 件篡改为高铁事故从而对国家铁路体制进行攻击 的,违反国家宪法要求对铁路系统私有化的,其胆 大妄为令人瞠目,其他...

“7·23动车事故”的法理叩问——基于法律信仰的视角
“7·23动车事故”的法理叩问——基于法律信仰的视角 “7?23动车事故”的法理叩问——基于法 律信仰的视角 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要通过相互间的竞争来实现:不自律的媒体可能 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趋势来看,丧失信誉也就失 去了立足的资本,终将在竞争中落后,甚至被淘 汰.但媒体普遍违背惯例之后,这种制衡将不复 存在,动车事件中的报道乱象是目前媒体报道的 惯例已被严重破坏的明证:如混淆事实将动车事 件篡改为高铁事故从而对国家铁路体制进行攻击 的,违反国家宪法要求对铁路系统私有化的,其胆 大妄为令人瞠目,其他只报道特定事实的选择性 报道,以部分素材为依据的倾向性评论,歪曲事实 等更是放眼皆是.事实表明,当前的情况下媒体 风险已无法通过自律来有效规制. 目前公众能够较为充分表达的载体是网络, 通过这种与传统媒体有显着差异的新的媒体,公 众能够直接发表自己的看法,既可以是对公共安 全事件的观点,从而与传统媒体形成竞争,也可以 针对传统媒体的传播行为进行评论而对其产生压 力.由于其无门槛,实时性,互动性,具有强大的 吸引力和组织力,为公众所喜闻乐见,日益成为信 息传播的新贵,对传统媒体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 这迫使传统媒体加强自律.动车事件中即有网友 现场直播,成为公众在传统媒体之外获知事件信 息的重要渠道.但另一方面,网络作为媒体的一 种,在事实报道时同样具有传统媒体的各种弊端, 由于其高度的发散性和匿名导致的责任缺失,严 "7?23动车事 重程度不下于传统媒体,自律方面更成问题,动车 事件中猜测,妄下断语,辱骂,威胁,扭曲事实,误 导„„可谓乱象纷呈.这样非但不能监督传统媒 体,反而加剧了媒体无序的状态. 各种媒体行为失范的趋势日大,印证了相关 部门在媒体风险规制方面的失职,一种原因是人 浮于事,另一种原因是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就是公 共安全事件的主角,难免对媒体报道以是否有利 于自己而非是否符合规范为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3401582888_0进行衡量,而且 由于具有利害关系,即使秉公处理也难以令人信 服.动车事件中铁道部新闻发言人与事故处理组 铁道部专家的不当言论就加剧了公众的猜疑. 自律与他律的现有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公共安全事件中媒体风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就凸 显出来.法律规制有双重属性:明确的立法既是 守法媒体的行为指南,也是不法媒体的行为责任, 因而有助于恢复媒体自律的传统;相关立法明确 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职责,有助于重新启动媒体管 理机制.公共安全事件中对媒体报道的立法应遵 循以下原则:一要尊重事件原貌;二要避免因对事 件的报道造成新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制定具有 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制媒体报道事实的技术手段, 以期在公共安全事件当事人,相关部门,社会公众 的利益和媒体新闻自由权利之间达到平衡,最大 限度地控制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媒体风险. 故"的法理叩问 基于法律信仰的视角 * 汪江连(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着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的这句名言 被很多主张 *本文受"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资助;同 时系浙江省重点软科学研究项 目(项目编号:201IC25031)和中国计量学院校重点建设课程《经济法》项目阶段性 研究成果. 49 "的法理叩问——基于法律信仰的视角 汪江连:"7?23动车事故 法治者奉为圭臬.返观我国,自1997年提出"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至今已历十 五载,可无论是建设法治国家还是达致法治社会, 依然是长路漫漫.近年来许多引发公众关注或质 疑的重大公共事件,包括跨省"追捕",暴力强拆和 大规模群体聚集事件等等足资证明.在众多事件 中,"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件(以下简称"动车 事件")无疑是2011年最值得关注的法治事件. 因为,该事件主要以微博方式呈现的公民参与式 民主之态势,标志着我国正在迈向网络维权的新 时代.但另一方面,公众对正义之欲求和法治之 期许的需要,却未被公权力主体及时地回应.有 鉴于此,本文从法律信仰的角度考察作为我国法 治主导力量的政府在该事件中的表现,截取片段 进行法理层面的解读. 一 ,通车第一还是救人至上? 动车事件备受质疑的焦点之一就是过急的清 理现场,掩埋车头和及时通车.从法条主义角度 看,铁道部门的做法的确有法律依据,在2006年 颁布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和 2007年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 理条例》的规定中,有关于"救人"的规定,同样却 也有"通车"的规定,甚至某种程度上及时通车成 了救援的真正重心.?的确,即便网友激越的泄愤 式的质疑和网络谣言未足为信,即便有客观不得 已的情衷,有关部门的这种处置方式实难满足民 众对真相的正当诉求和对生命权,人格尊严的切 实保障的需求.因为,众多国外突发事件处置的 先例和较为先进的人性理念支撑之救援预案和机 制都足以证明,"以人为本"和"寻找真相"是公共 事件处理中的优先正义而不可做任何等量齐观的 牺牲.进言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主要是对法律 富有人性的,正义的理念的信仰,而具体规则的问 题可能会阻碍这种法律信仰的形成. 经深入考察,我们发现掩埋车头的做法其实 质是我国现行相关法制体系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 精神所致,即未能奉行人本主义至上的原则,以至 于在事故处置的时候,往往未能把与生命有关的 权益之保障放在第一位,这势必出现清理现场的 草率以及对待遇难者遗物和受害者行李的不够细 致.深层次的主要原因首先涉及立法正义问题, 50 即我们的法律体系繁杂且凌乱,授权立法过多,行 政立法僭越立法权甚至做出有悖宪法精神的立法 之现象常有发生,这与法律保留原则有所背离,甚 至也可能导致侵犯人权的规范频频再现.其次, 执法过于机械教条也是本就不够理想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在实效性上大打折扣的重要原因.的确,作为大 陆法系国家,严格依法行政无可厚非,但是行政机 关往往为了追逐部门利益或追求所谓的经济效 益,不惜践踏底线正义,罔顾生命至上的原则,僵 化执法.最后,相关部门还存在程度不同的滥权 执法问题.以铁道部处置动车事件为例,他们未 必不知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妥善处置事故遗物的 重要性,但是,他们选择性执法,抑或按照个别领 导人的错误指示执法.这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 表现,也是法律之人文主义信仰缺失的根源. 二,调查组是否足够独立? "动车事件"爆发后,在温总理亲临温州慰问 和公开答记者问的同时成立了国务院"7?23"甬 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该调查组有 来自方方面面的官员和专家等近三十人组成.但 是,该调查组甫一公布即受广泛质疑,比如贺卫方 教授认为:"让犯错的人自己调查自己是不人性 的,铁道部自家调查难以服众."因此,他呼吁全国 人大常委会启动我国《宪法》第71条这个"睡美 人"条款,成立事故特别调查委员会对事件进行独 立,公开的权威调查. 的确,在一个法治社会,对公共事件的调查应 该委托给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这是基于对法律 的信仰,同时也是对人类德性的高度戒备之规范 化设定.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即便有其他部门或 专家的介入,也难免遭致"左手护持右手"的怀疑. 只有如此,方始与自然正义或正当法律程序的程 序正义等基本法治理念相符合.当然,在法治政 府的框架内,行政机关自设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 自我纠错也诚属可行,但这种机制不能作为责任 认定之唯一和最后标准,必须开放出由立法机关, 第三方力量或司法解决的可能性.针对动车事件 的事故调查,公众没有看到此种可能性,或者对久 已难以供给公正性调查报告的各种事故调查组丧 失信任.因而,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公众集中的,大 规模的口诛笔伐在所难免. 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三,赔偿标准为何变动不居? 动车事故的赔偿标准,从l7.2万到50万再 到后来的91.5万,实现了逐渐攀升的"三级跳", 有趣的是,这三个数额的赔偿标准皆有法可依: 17.2万是根据1992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 制保险条例》,2007年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和调查处理条例》计算出来的;50万是在前者的 基础上增加了保险理赔,死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 的结果;91.5万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再结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考了上海"11 ? 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善后赔偿和救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 基础上得出的. 赔偿标准数El三变,死者生命几成可用金钱 来衡量的交易,死者家属和社会公众并未因增加 赔偿数额而减少责难,更多的斥责表现为对铁道 部门随意行政和对生命的漠视以及处置轻率的指 责,而深究起来,是与公权力在对法律的校正正义 (即补偿正义)缺乏足够的关照所致,即现代法律 的规则意在使社会活动的受害者和弱势群体能够 获得规则上的"照顾"或者差别待遇,这样才能实 现实质公正,而这是公权力主体或者社会关系的 强势者基于现代法律信仰所应该负担的职责,而 非传统意义上的"赈济灾民和慈善施舍"所可类比 的.纵观整个赔偿的实施过程,公权力主体未能 意识到补偿是其法定义务,却以某种"施舍者"的 法感觉来处理补偿,赔偿事宜,难免失当. 同时,对法律的信仰核心在于对人权的尊重 与保障,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对人格尊严的呵护 与扞卫,而该事件中的某些政府官员和个别政府 机关,却表现为对人权的轻视,对人性的冷漠和对 生命的漠视.赔偿数额高低并不能抚平失去生命 的伤痛,而在理赔过程中的工作理念,工作态度以 及工作方法之错位,傲慢和粗糙却足以伤害活者 的心灵,死者的尊严.因之,赔偿标准应有稳定的 法律上之预期,方始符合形式法治的基本要义,细 致柔密的程序规则之设定更是彰显法律人文情怀 的基本要求,反之,则必遭诟病. 四,信息公开的界限在哪里? 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强调:"事故能否处 理得好,其关键就是让群众知道真相."这涉及到 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在事故发生后政府应该做 到处置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公布之及时,公开,透 明.然而,动车事故发生后,政府处置事件整个过 程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比如死亡名单的公布几经 波折却依然疑点重重,为何不公布乘客名单以消 解公众质疑呢?再比如掩埋车头的解释更是难以 服众,为何不进行较为慎重的处理和提供较为权 ,事故的原因和调查的结 威的专业解释?再比如 论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原定九月中旬公布的调 查报告也一再延宕,直至10月份也未见官方权威 版本之公布. 上述在法律上都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即公众 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政 府信息公开限度问题.毋庸置疑,信息的公开是 有边界的,比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军事安全和外交 安全等重大安全信息政府可以保密.然而,政府 不予公开的信息,公众如何主张其公开或如何证 明其应否保密,这都涉及到法治的理念和制度的 设定等问题.2003年非典以来,我国为了应对突 发公共事件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2007年又出 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从制度层面看是一 种进步.然而,仔细检视制度的实施,就以此次事 件为例,我们不无悲观的发现,许多政府部门,对 信息的公开自觉为"痛苦难当"的事情,他们通过 各种方式抵制,简化,消解信息公开的职责,秉持 着某种"秘密行政"的心理,对法律阳奉阴违,这基 于某种无法明言的缺乏法律信仰的幽暗意识.也 就是说,在某些政府官员甚至很多政府官员的内 心潜意识中,对法治是抱持着怀疑或观望态度的, 是故,为安全起见,凡涉及本部门的信息则尽量以 不公开为主,公开为例外,这与法治基本理念完全 背道而驰.当然,此事件亦有积极方面,即借助网 络的力量,也基于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甚至 包括政府对法治必然性的基本认同,该事件在推 进我国公共信息透明公开的制度改进和实践进步 方面亦会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基于"7?23"动车事件这一个事件观察我国 的法律信仰是否确立,当然可能有以偏概全之嫌, 但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却有"可见一斑"之 效.的确,法律信仰的养成包括但不限于笔者所 论及的"人本主义,程序正义,矫正正义和透明公 51 王臻:论专利技术产业化中的技术性风险 正"等要素.尽管,此种断点式阐释未必周全,然 而,我们意图通过这种观察来为我国法治的进程, 法律信仰的培育,成长和达致贡献可以反思的见 解,同时也试图表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法治之 实践非一朝一夕之功,它依然充满歧路与荆棘,但 其势不可逆转则已成各界共识.因此,我们坚信 并期待法治共和国的到来,它虽不在今天,却也为 期不远. 注释: ?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参见刘哲昕:《7?23动车追尾事故应急处理引发 的法律思考》,载《法学))2011年第8期. 论专利技术产业化中的技术性风险* 王景(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讲师) 2011年7月23日,D301次动车与D3115次动 车在温州发生严重追尾事故,造成数百名乘客伤亡. 被誉为中国技术先行者的动车技术面临着前所未有 的检讨和反思.在现代社会人类同时面临着新类型 风险,即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动车技术并不 完全等同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但由于 包含大量专利,温州动车追尾事故从一个侧面折射 了专利技术产业化中的技术性风险. 一 ,作为先进技术与技术性风险统一体的专利 根据WIPO的统计,世界上有90以上的技 术首先在专利中出现,因此专利当之无愧地代表 了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具有先进性特点.风 险社会是后工业社会发展演化的必然结果.德国 社会学家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人化"的和"不确 定的",人类社会带来的风险正取代自然风险而成 为社会风险的主要内容.?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 是现代社会的结构性缺陷,科层制的管理体系和 专家评价制度可能会导致风险制造者"有组织地 不负责任".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专利技术的 风险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低碳技术是对碳燃料 技术的挑战,太阳能技术是对核能技术的反思. 然而,对于专利自身具有的技术性风险,人们的认 识却远远不足.在大多数人看来,专利技术既然 代表先进科技,其产业化自然应当造福于民.地 方政府也出于完成指标,促进发展等多方面考虑, 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产业化进程中, 专利内在的技术性风险一再被忽视,并最终依据 贝克所谓的"飞去来器效应"打击到包括风险制造 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 专利技术的先进性与风险性是不可割裂的两 个方面.先进性是专利授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先 进的技术往往缺乏长期实践的检验,因而在实施 过程中体现出风险性.专利本来是法律概念,蕴 含着权利人以公开技术方案为代价获得对该技术 实施的有限垄断的法律价值取向.现代社会却往 往把专利异化为风险概念,认为专利技术就是最 好的,没有风险的技术.这种对专利技术性风险 *本文受"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资助;同时系浙江省重点软科学研究项 目(项目编号:2011C25031)和中国计量学院校重点建设课程《经济法》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另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浙江省知识产权人才需求实证研究"(课题编号:R2011B012)部分研究成果,并受"浙江省高校人文 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资助.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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