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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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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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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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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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 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 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侯区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
方位
0o~ 15o
15o~30o
30o~45o
45o~60o
>60o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5.0.6-1 规定;
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Ⅵ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 表5.0.6-2 规定。
表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Ⅵ
低 层
1.10
1.20
1.30
多 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 层
3.50
3.50
3.50
注: 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表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居住规模
类 别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 指 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其
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
—
—
—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 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