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是承德县定位发展大交通、打造“321交通圈”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六沟工业聚集区、下板城食品工业园区、甲山建材工业园区重要交通枢纽。为规范该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和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该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制定合法合理,坚持依法拆迁的原则。
2.政策执行公开、公正、公平,坚持透明平等拆迁的原则。
3.统筹兼顾、以人为本、亲民利民,坚持和谐拆迁的原则。4.多措并举,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5.建设务实高效、清正廉洁、服务型征地拆迁团队,确保安全拆迁的原则。
第四条 承德县政府成立省道赤峰至曹妃甸公路下板城至石灰窑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该公路征地拆迁协调、政策解答、检查指导、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明确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按县政府下达的任务时限,完成放线、登统、征占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杆线迁改及补偿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各项拆迁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宣传、发动工作;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各类拆迁报卷所需资料工作;及时掌控信访苗头,调解矛盾纠纷,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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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施工干扰,保障正常施工。
第二章 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六条 补偿范围:该公路征地界线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环境敏感区内确需拆迁的民宅及附属物、附着物等合法财产,以及与该公路实施相关的征地拆迁对象。包括主体工程用地、工程附属设施(含养护中心、治超站等)用地、取弃土场、拆迁安置用地、便道修复、公路排水等用地均属于征占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公路建设的地上和地下合法附着物及设施均属被征占对象。
第七条 自“征收土地冻结公告”发布之后,公路征、占地范围内所有的违章建筑、逾期临时建筑物、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等各类非法附着物一律按相关规定执行,由所有权人(或产权人)限期自行清除,不予补偿。
第八条 迁移、迁改电力、电讯、广电、管线、管渠等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的按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占用矿山、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费用。取得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企业矿产资源被压覆或按相关政策规定致使矿山不能正常生产或关闭的,可采取评估的方式合理补偿。非法勘探、开采的,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有权属纠纷的,在确定合理补偿金额后,本着先征收、先拆迁、再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待权属明确后再行支付补偿费。征收、拆迁前应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做公证和保全。
第十一条 原房屋具有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时,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在审批建房用地时负责解决用地指标,遵循自愿和统一规划原则安排宅基地,予以优先办理。新建房占地补偿标准执行区片价,附着物补偿按本方案标准执行。
宅基地安置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旧宅基地超出部分按区片价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既有、在建铁路或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所修建的各种构筑物及设施,与铁路、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按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该公路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和村道,施工方并负责做好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避免扬尘,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警示和引导标志,保障道路的通行安全。项目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期间导致损坏的道路进行恢复修缮,修缮标准应不低于原有道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过路过桥费,不得阻挠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该公路施工过程中,造成征占界范围外地上、地下设施损坏或改变,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由县、乡拆迁机构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炮震炮损、特殊人群安置等施工影响问题,由施工方通过保险投保或协商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耕地占用税及其它税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 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应及时向县文物主管部门和县工程建设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标准(以人民币计)
1.征收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按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征地区片价标准予以补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由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性质、年限、用途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占用国有农用土地(国有农场、牧场、林场)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执行。占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照收储土地的成本进行补偿。
边角死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占地总数的1%以内。补偿按上述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年产值以“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的原则执行,以此类推。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方案执行。
临时占地年产值补偿标准: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1800元。
2.旱平地每亩每年1500元。
3.坡耕地每亩每年1000元。
4.其它地类(林地、草地、滩涂等)每亩每年800元。
第十八条 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人民币计)
一、房屋
1.房屋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可采用产权置换安置等方式。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3.拆迁过渡费每户每月补助1000元,按十二个月执行。搬迁安置费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被拆迁人居住的过渡性房屋必须符合安全居住要求,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国土等部门认可和备案。
4.为加快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奖励制度,奖励补偿按照每户15000元的标准执行。自拆迁通知下达后15日内自行拆除并经县、乡(镇)拆迁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享受此奖励;逾期户按每日1000元扣除余额奖励,扣完为止,不再享受此奖励。
二、林木
林木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价格,栽植密度按行业标准控制。
(一)果树(人工栽植)
1.主要果树类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树种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胸径≤1cm
1cm<胸径≤3cm
3cm<胸径≤5cm
5cm<胸径≤10cm
10cm<胸径≤15cm
15cm<胸径≤30cm
30cm<胸径≤60cm
胸径>60cm
1
苹果树
棵
6
20
60
200
400
650
1200
2500
2
梨 树
棵
6
20
60
200
400
650
1200
2500
3
桃 树
棵
6
20
60
200
400
650
1200
2500
4
家杏树
棵
6
20
60
200
400
650
1200
2500
5
山楂树
棵
6
15
50
150
300
500
800
2500
6
家枣树
棵
6
20
50
150
300
500
1500
3000
7
李子树
棵
6
20
50
150
300
500
1000
2500
8
大樱桃树
棵
6
25
60
200
400
650
1000
2500
9
柿 树
棵
6
20
50
200
400
650
1200
2500
10
葡萄树
棵
3
40
100
150
400
*
*
*
11
海棠树
棵
6
20
50
150
300
500
800
3000
12
文冠果树
棵
6
25
50
150
300
500
800
3000
13
大扁杏树
棵
6
20
50
150
300
500
800
*
14
石榴树
棵
6
25
50
150
300
500
800
*
15
枸杞树
棵
2
30
60
100
*
*
*
*
16
小樱桃树
棵
6
10
30
100
200
300
400
*
17
桑 树
棵
6
10
30
100
200
300
1000
3000
18
家核桃树
棵
6
20
100
600
1800
2400
4000
6000
19
板栗树
棵
6
20
60
400
1800
2400
4000
6000
20
花椒树
棵
6
20
60
100
200
300
600
*
21
香椿树
棵
6
20
60
100
200
300
600
*
22
山核桃
棵
3
10
15
80
150
200
800
1500
23
山杏树
棵
3
10
20
50
100
200
300
1200
丛生山杏按丛中最大胸径补偿,每亩不超过160丛。
24
野山楂树
棵
40
60
80
120
600
丛生野山楂树按薪炭林标准补偿。
25
野山梨树
棵
40
60
80
120
600
丛生野山梨树按薪炭林标准补偿
26
连翘树
从
2
5
20
40
60
*
*
*
2.移栽但未嫁接的果树按同等胸径的50%补偿。
3.其它野生果树按薪炭林进行补偿。
4.枯死果树不予补偿;树冠枯死而根部生枝的,每丛补偿40元;树冠不整的各类果树按同胸径果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无树冠的按20%给予补偿。其它果树可参考类似树种标准予以补偿。
5.果树苗圃每亩补偿4000元。
(二)用材林(包括松树、侧柏、柞树、杨树、柳树、榆树、椿树、刺槐等)
1.阔叶树
(1)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每棵补偿10元(刺槐、柞树除外)。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15元,每亩不超过200株(刺槐除外)。
(3)阔叶树胸径在5-15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
(4)阔叶树胸径在15-25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
(5)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40元。
2.针叶林
(1)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的每棵补偿10元。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针叶树每棵补偿20元。
(3)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每棵补偿60元;
(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50元;
3.棉槐按照每丛15个分支以下5元,16-20个分支6元,20个分支以上8元进行补偿。
4.乔、灌木苗圃每亩补偿4000元。
5.林下幼树及萌生树不予补偿。
(三)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600元。5厘米(含5厘米)以下的刺槐树及成片刺槐林按薪炭林补偿。
(四)庭院花卉
1.庭院花卉:芍药每丛30元;牡丹每丛100元;玫瑰每丛30元;丁香每丛60元;红冠木每丛60元;百合每丛20元;马莲每丛10元;迎春花每丛20元;菊花每丛30元,其他花卉每丛20元。
2.花圃每亩补偿5000元。
(五)其它人工栽培树种
1.云杉、杜仲、白皮松、桧柏、银杏、枫树、合欢树、紫(红)花槐、黄栌、栾树、白蜡、柳树(馒头柳)、榆叶梅、古树、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可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六)所有树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处置,逾期不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青苗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补偿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