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恩施州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指导性意见及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局~州公路局:
现将《恩施州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性意见及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恩施州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指导性意见及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通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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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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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的非列养农村公路,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未纳入公路部门养护的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其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编报、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管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设市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编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责任制~制定详细的养护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级公
路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下~采用“一事一议”等形式~组织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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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砂石路面要保持整洁、平整、坚实~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边坡稳定坚固~并及时修剪杂草,沥青碎石路面应及时修补裂缝和坑槽~清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水泥砼路面应及时填灌纵横接缝和裂缝~保持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及时清通路基边沟~确保排水畅通,对桥梁涵洞要按规定进行检查~系统掌握技术状况~及时发现缺损~采取相应养护措施~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排水畅通无堵塞~桥面整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沿线经常保持公路标志齐全、鲜明、不倾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等级和路面类型~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采取协会、理事会及其他养护组织形式对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大中修养护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应逐步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七条 按照“主动引导、突出重点、适度防护”的原则~着力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因公路养护确需中断县、乡道交通的~应该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必要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路产路权管理。严格控制超过公路限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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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制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挖砂、采石、取土、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排放污物、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志和擅自设置标志等行为。
第十一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需要采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应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和州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工代赈等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捐赠、赞助资金,
,六,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国家、省和州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由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农村公路的总里程、行政等级和路面类型等情况~按权重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原则上~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沥青及水泥路面的大中修、水毁抢修工程。
,二,其他养护管理资金与国家、省和州安排的养护资金打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安全、合理和有效地使用。
第十五条 养护管理资金的检查
对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财务公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质询。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辖乡镇的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养护管理质量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并在本乡进行公布。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以乡镇为单位公布~并上报州公
路局。
州公路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采取对不同行政等级、不同路面类型线路进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在全州通报抽查结果~抽查结果与拨付国家、省和州补助资金及年终考评挂钩。
第十七条 考评及奖惩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以好路率作为评定标准~沥青路和水泥路达到85%~砂石路达到80%为合格。
国家、省和州补助的养护管理资金每半年下拨总额的40%~半年考核合格后~再予拨付总额的10%。半年考核不合格的县市~扣减其总额的10%。
根据考评情况~州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评优奖励。全州奖励3个县市~10个乡镇。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的滚动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