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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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我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解决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互助费用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负
担过重的问题。
第三条 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列入成本。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1)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2)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3) 大额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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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职工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2000元),内退职工企业报销55%,在职职工企业报销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1500元),企业报销65%。
(3)在职职工和内退职工住院费用超过1300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企业报销60%。
(4)退休职工住院费用、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企业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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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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