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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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1.3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1.4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保证该经费到位。
1.5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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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2.管理与监督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
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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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工体检工作。
2.1.3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
2.1.4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2.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考核。
2.1.6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2.1.7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年度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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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长远规划。
2.1.8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病的诊断、治疗。
2.1.9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
3.防护措施
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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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2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
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
3.3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6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7各单位应将有害有毒作业场所与无毒无害场所严格分开,不得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3
3.8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3.9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3.10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1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教育,安排在新员工入厂教育时进行。
3.12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并确保防护用具的质量和有效作用。
4.监测与监护
4.1职业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
4.1.1作业场所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
4.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
4.1.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
4.2监测与监护周期:
4.2.1粉尘和毒物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两次,其监测合格率不低于80%。
4.2.2噪声、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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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一次。
4.2.3凡新入厂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其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与该禁忌症
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4.2.4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
5.职业病管理
5.1职业病由公司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5.2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以及在公司组织的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通知本人,并及时进行治疗。
5.3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在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效期内,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或医治无效死亡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因公处理。
5.4职业病经治疗痊愈,不能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如治疗后又复发的职业病,仍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5.5安全监察部按有关规定组织的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凡无特殊原因者,都必须接受检查。
5.6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健康检查,所占用的时间,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检查治疗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5.7对一时不能确诊的职业病或在职业病检查中发现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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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疾病,在住院观察,休息治疗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直至确诊或否定职业病即分别处理。
篇二:12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的的职责、管理内容及具体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和员工。
2引用制度/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85
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 GB16225—1996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117—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192.1-2007
3术语/定义
3.1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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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和其他不良条件。
3.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4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为准。
4职责
4.1技安部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制度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3技安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劳动现场进行职业卫生委托监测;对劳动现场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根据现场监测的情况,提出有关防尘防毒的技措项目,并督促实施;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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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症者的名单。
4.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新进公司的员工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其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在上岗前掌握一定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知识。负责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和职业禁忌症患者的安置。
4.5工会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安排职业病患者的疗养。
4.6机动设备部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劳动卫生设施的安装、维修,保证工作现场劳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要求。
4.7财务部负责安排职业卫生监测与职业健康体检所需经费。
4.8有职业危害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对劳动卫生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接受监测单位的劳动卫生监测,配合组织好职业性健康体检。
5工作程序
5.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5.1.1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
5.1.2生产部;
5.2职业危害因素
5.2.1化学方面的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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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磨尘等;
5.2.1.2有毒物质,如苯、铅、锰、氮氧化物、铬酸雾、硫酸雾、盐酸雾等。
5.2.2物理方面的危害因素
5.2.2.1异常气候条件,如高温、低温等;
5.2.2.2噪声、振动;
5.2.2.3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如高频。
5.2.3劳动组织中产生的危害因素
5.2.3.1劳动组织不合理、劳动作息时间不合理等;
5.2.3.2劳动程序安排不合理;
5.2.3.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5.2.3.4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5.2.4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
5.2.4.1厂房建筑或设备、设施布置不合理,如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布置在同一个作业环境中;
5.2.4.2作业场所的照明不够,使视力过度疲劳。
5.3作业管理
5.3.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科技进步,优先采用先进工艺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5.3.2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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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初步设计中应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按要求进行职业危害评价。
5.3.3建成投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做到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同步考核。
5.3.4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遥控操作,推行密闭作业及其他非接触作业。
5.3.5对生产性毒物的防治
5.3.5.1各级领导在组织生产时,必须加强防毒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毒意识,配戴专门的防护面罩,做好个人防护;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本质上解决毒物的危害。逐渐以无毒、低毒的原料和工艺代替有毒、高毒的原料和工艺,加强设备维护,杜绝跑、冒、滴、漏,加强通风排毒;
5.3.5.2从事工业毒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先开防毒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防毒设备”的操作规程。
5.3.5.3搞好卫生保健措施,在有毒作业场所设置淋浴室,严禁在有毒作业场所饮水和进食。
5.3.6对生产性粉尘的防治
5.3.6.1对粉尘作业,必须采取密封、通风除尘、净化等综合防治措施,或采取湿式作业。
5.3.6.2加强对通风除尘设施的维护保养,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将通风装置和设施纳入设备管理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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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定期检查和考核;
5.3.6.3加强粉尘作业人员的防尘意识教育,自觉配戴和使用防尘口罩,爱护和维护好防尘设施,积极提出革新建议。
5.3.7对不良物理因素的防治
5.3.7.1高温作业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气装置,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设施,保证厂房内空气对流;
5.3.7.2对产生热源的设备,应有隔绝热源的措施;
5.3.7.3对产生生产性噪声和振动的作业场所,要加强设备维护,防止产生不正常的噪声。并逐步采取消声、吸声、隔声的防治措施,配备个人防噪声护耳器、合理安排劳动时间等;
5.3.7.4对有高频辐射的设备,必须安装防辐射装置。
5.4作业环境管理
5.4.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应急救援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查结果。
5.4.2在有毒有害作业点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执行分类、分级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4.3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请有资质单位对所有尘、毒作业点进行一次全面监测。
5.5职业健康管理
5.5.1严格做好就业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就业前健康体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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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由人力资源部报技安部门备案。
5.5.2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职业危害的扩大。
5.5.3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的职业禁忌症患者,必须限期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并转诊综合医院进行对症治疗;对职业病可疑者应由专门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分析,作出诊断意见,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5.5.4建立健全职业病人健康管理台帐,进行职业病病人分级管理。
5.6职业卫生教育
5.6.1新进公司的员工,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其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在上岗前掌握一定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知识。
5.6.2分配在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上的新员工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再教育。
6工作程序流程图
无
7管理表格/附件
无
8附加说明
本管理制度由生产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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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起草。
本管理制度的主要起草人:
篇三: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
1、负责新招聘员工的体检工作。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监督。
3、用工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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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应包含职业防护要求,并尽到告知义务。 安环职防部:
1、负责在岗职工的体检工作,并对铅超标员工进行排铅治疗。
2、负责员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落实。
3、负责公司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查找职业危害因素,提交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4、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监督。
5、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检测与评价。
6、负责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
工程设备部:
1、负责职业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落实整改措施。
2、查找分析(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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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职业防护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并改进。
3、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检查。 采购部: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2、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检查。 企管部:
1、监督检查本制度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其它部门、车间:
1、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积极查找、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落实职业卫生整改意见。
二、相关规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安环职防部,并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
作。
2、各部门、车间应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监督与指导,树立员工健康第一观念,切实做好各项防治措施。
3、工程设备部应严格按设备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职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职防设备设施可靠运行,同时查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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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职防设备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提高设备设施的职业防护能力。
4、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工种不同特点制定发放标准,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以折合现金形式发给职工。
5、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告知。
6、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规程。使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备、用品。
7、车间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掌握工作岗位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9、各部门应配合做好定期卫生监测工作,积极配合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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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工作,及时落实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0、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工作,及时落实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
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1、对应聘、应招来公司员工,必须严格进行岗前体检,对身体不合格人员,不予录用。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已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通知其本人、其本人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由人力资源部或生产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安排治疗。工人离岗前必须先经健康检查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体检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12、严禁招收年龄不满18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13、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方法、检测结果等内容。在产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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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4、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危害情况、患者去向、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6、职防卫生管理人员每日应对各车间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检查并进行记录;对未正确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职工,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理;
17、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公司职业卫生辅助设施,如更衣室、浴室、洗衣房的日常管理,确保设施完好运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记录;
18、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卫生知识和宣传教育能力,为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献计献策。
XXXXXX公司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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