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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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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1年08月15日 17时13分 40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产品质量 “质量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2011]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引导、激励...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2011年08月15日 17时13分 40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产品质量 “质量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2011]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质评委委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及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省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省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省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认证。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三)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省同行业处于 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获得两次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施工企业、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组织奖”评审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公告。每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省质评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由省质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省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 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质评委办公室。省质评委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呈报省质评委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经省质评委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入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阶段。 省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同时,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被评审单位的有关业绩,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经省质评委主任审批通过的个人进入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阶段。 省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同时,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候选人事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省质评委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现场评审及主要业绩公示情况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省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省质评委审议。省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省质评委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省质评委审议通过的省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质评委办公室提请省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若再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省质评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不得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省质评委办公室制定省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省质评委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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