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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 2012- 04- 01 实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242 -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

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 2012- 04- 01 实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242 -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001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42 - 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3.2、 8.4.3、 10. 1. 1 、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5 月 3 日 2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 [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 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 公共安全系统;15. 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 号主语国际2 号楼,邮编: 100048)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 李雪佩 李立晓 黄祖凯 张文才 李逢元 王金元 杨德才 杜毅威 邵民杰 陈众励 熊江 丁新亚 林洪思 粟卫权 万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 丁杰 张宜 陈汉民 李长海 王东林 汪军 周名嘉 冯志文 徐华 李炳华 钟景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 - 2011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 2011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5 月 3 日以第1001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住宅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制订本规范所必要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录 Contents 1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2 术语Terms 3 供配电系统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3.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3.2 负荷分级Load Classification 3.3 电能计量Electrical Energy Measurement 3.4 负荷计算Load Calculation 4 配变电所 Distribution Substations 4.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4.2 所址选择Substations Location Selection 4.3 变压器选择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Selection 5 自备电源 Private Standby Power Supply 6 低压配电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6.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6.2 低压配电系统Low-voltage Distribution System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Protection of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Line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Conductor and Cable Selection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Distribution Line and Wiring System 7.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7.2 导管布线Wiring by Conduits 7.3 电缆布线Wiring of Cables 7.4 电气竖井布线Wiring in Electrical Vertical Shaft 7.5 室外布线Outdoor Wiring 4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Electrical Device for Common Equipment 8.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8.2 电梯Elevator 8. 3 电动门Automatic Door 8. 4 家居配电箱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8.5 其他Others 9 电气照明Electrical Lighting 9.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9.2 公共照明Public Lighting 9.3 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 9.4 套内照明Dwelling Unit Lighting 9.5 照明节能Energy Efficiency of Electrical Lighting 10 防雷与接地Lightning Protection &. Earthing 10.1 防雷Lightning Protection 10.2 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 Bonding 10.3 接地Earthing 11 信息设施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 Infrastructure 11.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1. 2 有线电视系统Cable Television System 11. 3 电话系统Telephone System 11. 4 信息网络系统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11. 5 公共广播系统Public Address System 11. 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Guidance and Information Display System 11. 7 家居配线箱House Tele-distributor 11. 8 家居控制器House Controller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ystem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Property Ope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12.2 信息服务系统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IC Card Application System 12.4 信息网络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系统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12.5 家居管理系统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13.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Energy Measurement and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14 公共安全系统Public Security System 14.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ecurity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14.4 应急联动系统Emergency Linkage System 15 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15.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5.2 控制室Control Room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Intelligent Device Room &. Vertical Shaft for Intelligent Device 15.4 电信间Telecommunications Room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引用标准名录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附:条文说明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 1 总则 1. 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 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分为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 源、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防雷与接地;弱电(智能化)设计包括:住宅 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 1. 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 计。 1. 0. 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包括单体住宅建筑和住宅小区的电气设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 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 材料。 1. 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 国家淘汰的产品。 1. 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与住宅建筑相关的专用术语可参见《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 50504 - 2009,本规范正文里不再引用。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为方便电气专业人员查阅,将本规范条文里引用到的及部分常用的住宅建筑术语列人条文说明里。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酒店式公寓: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别墅:一般指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住宅:一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四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七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 进行疏散。2.0.1 本术语摘自《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 2005 第2. 0. 3 条。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2 本术语摘自《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2009 第3. 1. 6 条,《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 2005 第2. 0.3条"套"的定义为: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0.3 家居配电箱 6 内应设置电源接入总开关电器和终端配电断路器。目前住宅户内的供电电源为AC 220/380V,将来直流家用电器普及后,直流电源也可能成为住宅的供电电源。所以家居配电箱的定义适用于现在的交流电源也适用于将来的直流电源。 2.0.4 家居配线箱 (HD)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 (HC) 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 0.5 家居控制器一般具有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有线传输的家居控制器一般为 固定式安装,无线传输的家居控制器为移动式放置。 2.0.6家居管理系统(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 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 1. 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 1.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 1. 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 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为目前常见的10kV 和部分地区采用的20kV或35kV 的供电系统。住宅建筑采用6kV供电系统已经不多见。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的 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 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 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组 负荷建筑规模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等级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宅建筑 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建筑高度为 50m ~100m 且 19 层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二级 污泵、生活水泵 3.2.1 1 表3.2.1 里消防用电负荷为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 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以及阀门等的消防用电。 2 表3.2.1 中及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中"建筑高度为100m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意为100m及100m 以上的住宅建筑或 35 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3 表3.2.1 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 层~ 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意为19 层~34层同时满 7 足建筑高度为50m~100m 的住宅建筑,如果19 层~34 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00m及100m 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2 执 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 及以下或层数为19 建筑高度低于50m的住宅建筑,均应按本款执行。 4 住宅小区里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值班照明等用电设备应按小区里负荷等级高的要求供电。如一个住宅 小区里同时有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小区里上述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2.2 低层和多层住宅建筑一般用电负荷为三级,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障集中供暖系统运行正常,对其系统的供电提出了要求。 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 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 供电。 3.3 电能计量 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 的规定: 表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2套型 建筑面积S (m ) 用电负荷 (kW) 电能表(单相) (A) S?60 A 3 5 (20) 60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 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4.1 住宅建筑采用本规范表3.3.1 中的用电负荷量进行单位指标法计算时,还应结合实际工程情况乘以需要系数。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的取值可参见表1。 表1 中的需要系数值给出一个范围,供设计人员参考使用。住宅建筑因受地理环境、居住人群、生活习惯、 人住率等因素影响,需要系数很难是一个固定值,设计人员取值时应考虑当地实际工程状况。 表1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1~3 3~9 0. 90~1 4~8 12~24 0. 65~0. 90 9~12 27~36 0. 50~0. 65 9 13~24 39~72 0. 45~0. 50 25~124 75~300 0. 40~0. 45 125~259 375~600 0. 30~0. 40 260~300 780~900 0.26~0.30 本规范第4.3.3 条规定: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下面举例一台1600kVA变压器能带多少户住宅?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1 单相配电300 (三相配电900) 基本户数及以上时,每户的计算负荷为: (个人备注:对应套型A,取上限值) P = Pe • Kx = 3×0.3 = 0. 9(kW) js1 (个人备注:对应套型B,取下限值) P = Pe • Kx = 4×0. 26 = 1. 04(kW) j s2 (个人备注:对应套型C,取下限值) P = Pe • Kx = 6×0. 26 = 1. 56(kW) j s3 式中 P -----每户的计算负荷 (kW); j s Pe ------每户的用电负荷量 (kW); Kx------表1 中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2 1600kVA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为: P = Se. Kl • K2 • cos, js4 = 1600×0. 85×0.7×0.9 = 856. 8(kW) 式中 P------单台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kW) js4 Se-------变压器容量1600(kVA); Kl-------变压器负荷率85%; K2---- -居民用电量比例(扣除公共设施、公共照明、非居民用电量如地下设备层、小商店等) 70%; cos,---低压侧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值,取O. 9。 3 一台1600kVA变压器可带住宅的户数: Al = P /P = 856.8/0.9 = 952×3 = 2856(户) (个人备注:×3是因为三相电各自可以带单相负载,下同) js4jsl A2 = P /P = 856.8/1. 04 = 823×3 = 2469(户) js4js2 A3 = P /P = 856.8/1. 56 = 549×3 = 1647(户〉 js4js3 以上数据是按900 户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每户用电量为3kW时,需要系数取0.3; 每户用电量为4kW和6kW时,需要系数取0.26,且考虑三相负荷为平衡时进行计算的。实际工程中三相负荷不可能完全平衡,住宅户型不可能是一种,K系数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性质取值也有所不同,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2 户型用电量大,表1中的需要系数宜取下限值,户型用电量小,表1中的需要系数宜取上限值。如设计的住宅均为A套型或A套型占60%以上时, 900 户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需要系数可取表1 中上限数值0. 3 进行计算。 22 住宅建筑方案设计阶段采用15 W/ m~50W/m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进行计算时,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取其 中合适的值,不用再乘以表1 中的需要系数值。 3.4.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 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4.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 10 确定。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 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 16 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4.2 所址选择 4.2.1 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 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4.2.1 住宅小区里的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 住宅、别墅等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以下时,集中设置配变电所经济合理。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250kW及以上的单栋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可设在住宅建筑的附属群楼里,如果住宅建筑内配变电所位置难确定, 可设置成室外配变电所。室外配变电所包括独立式配变电所和预装式变电站。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 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2.2 配变电所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主要是防水防潮,特别是 多雨、低洼地区防止水流倒灌。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抬高配变电所地面标高。 4.2.3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 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2.3 室外配变电所的外侧指独立式配变电所的外墙或预装 式变电站的外壳。配变电所离住户太近会影响居民安全及居住环境。防火间距国家现行的消防规范已有明确的 规定,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仍在修订中,目前没有明确的技术参数。离噪声源、电磁辐 射源越远越有利于人身安全,但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建议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 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m,因为10/0.4kV 变压器外侧(水平方向) 20m处的电磁场强度 (0. 1MHz~30MHz频谱范围内)一般小于10V/m,处于安全范围内。当然,由于不同区域的现场电磁场强度大小不同, 故任一地点放置变压器以后的实际电磁场强度需现场测试确定。 4.3 变压器选择 4.3.1 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4.3.2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 2008 第4.3.5条强制性条文"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 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 室。"从安全性考虑规定本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 容量不宜大于800kVA。4.3.3 预装式变电站最大容量的选择,各地供电局没有统一的规定,《l0kV及以下变 11 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修订稿中规定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 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供电半径一般为200m--250m。 住宅建筑的变压器考虑其供电可靠、季节性负荷率变化大、维修方便等因素,宜推荐采用两台变压器同时工作 的方案。比如一个别墅区,如果计算出需要选用一台1250 kVA 的变压器,可改成选用两台630kVA 的变压器。 5 自备电源 5.0.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5.0.1 因建筑高度为100m或35 层及以上的 住宅建筑,火灾时定义为特级保护对象。要保障居民安全疏散,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和供配电系统等。当市电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供电时,如果没有自备电源,火灾时会发生危险,平时会给居民带来极大的 不便。考虑到种种综合因素,本规范作出了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规定。 选用柴油发电机组还有一好处是战时可作为市电的备用电源。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应急电源装置 (EPS) 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 火标准的要求。5.0.3 应急电源装置 (EPS) 不宜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 电源。 6 低压配电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 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6. 1. 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住宅建筑居民用电、公共设施用电、小商店 用电等电价不同的特点,在满足供电等级、电力部门计量要求的前提下,还要考虑便于物业管理。 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的有关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6.2.1 三相负荷平衡是为了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6.2.2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6.2.2 设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是为了保障检修人员的安全,缩小电气系统故障时的检修范围。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 器可以选用隔离开关也可以选用带隔离功能的断路器。 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6.2.3 本规范第3.3.4 条和第3.3.5 条规定了三相电源进户的条件,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户一般建筑面积比 较大,可能占有二、三层空间。为保障用电安全,在居民可同时触摸到的用电设备范围内应采用同相 电源供电。每层采用同相供电容易理解也好操作,但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不一定是占有二、三层空间,也可 12 能只有一层空间。在不能分层供电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房间供电,每间房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 电源供电意为一个房间内2.4m及以上的照明电源不受相序限制,但一个房间内的电源插座不允许出现两个相 序。 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6.2.5 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 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 6.2.5 室外型箱体的确定应符合当地的地 理环境,包括防潮、防雨、防腐、防冻、防晒、防雷击等。 6.2.6 6 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3 及3 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 供配电。 6.2.7 7 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 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2.6、6.2.7 住宅单元、楼层的住户采用单相电源供电的前提是住户应满足本规范第3.3.3 条的条件。单相电源供电 的好处是每个住宅单元、楼层的供电电压为AC220V。 (这句话令人费解:即便住户用电功率小于12KW而 采用了单相供电,但住宅单元、楼层通常还是三相供电啊~~~) 第6.2.7 条里同层户数不宜包括9。同层为8 户和9 户的计算电流见下列计算: 1)同层为8 户和9 户的单相电流计算: 对应8户 I = P• N• K /(U • cos,) jsexe = 6×8×0.65/(0.22×0.8) = 177. 27(A) 对应9户 I = P• N• K/(U • cos,) jsexe = 6× 9×0.65/(0.22 ×0.8) = 199. 43(A) 式中 I ------每层住宅用电量的计算电流 (A); js P ------每户的用电负荷量 (kW); e N------每层住宅户数; K------表l 中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x U------供电电压 (V) ; e cos,------功率因数。 2) 同层为9 户的三相电流计算: I = P• N • K/ (U •cos, ) 3jsexe = 6×9×0.9/ (1. 732×0.38×0.8) = 92. 78(A)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同层9 户采用三相供电更合理。(个人意见:为什么,,,~~~ 我怎么得出的结论正相反:三相电供同层9户的计算电流为92.78A,供三层27户的三相计算电流为92.78×3=278.34A;单相电供同层9户的计算电流为单相199.43A,供三层27户的计算电流为三相199.43A;显然单相电供三层27户的计算电流199.43A远远小于三相电供三层27户的计算电流278.34A~~~) 13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 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1 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2 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GB16895.2 - 2005/IEC 60364 - 4 - 42 : 2001 第 422.3.10 条规定在BE2 火灾危险条件下,在必须限制布线系统中故障电流引起火灾发生的地方,应采用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超过0. 5A。IEC 60364 -4 -42: 2010 版中将0.5A 改为0.3A,目前国内相应等同规范还没有出版。 一个住宅单元或一栋住宅建筑,家用电器的正常泄漏电流是个动态值,设计人员很难计算,按面积估算相 对比较容易。下面列出面积估算值和常用电器正常泄漏电流参考值,供设计人员参考使用。 22 1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小于 1500m (单相配电)或4500 m (三相配电)时,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器的额定值为300mA。 2222 2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在1500 m ~2000 m (单相配电)或4500 m ~6000 m (三相配电)时,防止 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值为500mA。 3 常用电器正常泄漏电流参考值见表2: 表2 常用电器正常泄漏电流参考值 序号 电器名称 泄漏电流(mA) 序号 电器名称 泄漏电流(mA) 空调器 排油烟机 1 0.8 8 0.22 电热水器 白炽灯 2 0.42 9 0.03 洗衣机 荧光灯 3 0.32 10 0.11 电冰箱 电视机 4 0. 19 11 0.31 计算机 电费斗 5 1. 5 12 0.25 饮水机 排风机 6 0.21 13 0.06 微波炉 电饭煲 7 0.46 14 0.3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产品标准规定:不动作泄漏电流值为1/2 额定值。一个额定值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当正常泄漏电流值为15mA 时保护器是不会动作的,超过15mA保护器动作是产品标准允许的。表2 中数据可视为一户住宅常用电器正常泄漏电流值,约为5mA。一个额定值同样是30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如果动作电流值为180mA,可以带30 多户,如果动作电流值为230 mA,可以多带10 户。此例仅为说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选择时应注意其动作电流的值,供设计人员参考。每户常用电器正常泄漏电流不是一个固定值,其他非住户用电负荷如公共照明等的正常世漏电流也没有计算在内。 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值各生产厂家是一样的,但动作电流值各生产厂家不一样,设计人员在设计选型时应注意查询。 住宅建筑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的设置与接地型式有关,本规范只规定了报警声光信号的设置位置。 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6.3.2 低压配电系统TN-C-S、TN-S 和TT接地型式,由于中性线发生故障导致低压配电系统电位偏移,电位偏移 14 过大,不仅会烧毁单相用电设备引起火灾,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过、欠电压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如果采用 手动复位,对于户内无人或有老幼病残的住户既不方便也不安全,所以本规范规定了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 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6.4.1 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6.4.1 住宅建筑套内电源布线选用铜芯导体除考虑其机械强度、 使用寿命等因素外,还考虑到导体的载流量与直径,铝质导体的载流量低于铜质导体。目前住宅建筑套内86 系 2列的电源插座面板的占多数,一般16A 的电源插座回路选用2.5mm的铜质导体电线,如果改用铝质导体,要 22选用4mm的电线。三根4mm电线在75 系列接线盒内接电源插座面板,施工起来比较困难。(个人意见:莫 2名其妙,前面说86 系列的电源插座面板的占多数,后面又突然说“三根4mm电线在75 系列接线盒内接电 源插座面板,施工起来比较困难”,那么:都用86 系列的电源插座面板是否就行了,) 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6.4.2 供电干线不包括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线缆。(个人意见:什么意思,莫非是“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线缆不能用 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吗,直接说不更好吗,,,~~~) 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6.4.3 明敷线缆包括电缆明敷、电缆敷设在电 缆梯架里和电线穿保护导管明敷。阻燃类型应根据敷设场所的具体条件选择。 6.4.4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 50m~100m 且19 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 绝缘电缆 ;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6.4.5 19 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10 层~18 层的二 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222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 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插 222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 mm。建筑面积大于60m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 mm,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 22应小于2.5 mm。 6.4.6 按照本规范表3.3.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m且为一居室的住户 (A套型),用电指标 2为3kW,电能表规格为5 (20) A。铜质导体 (BV) 6mm进户线根据GB/T 16895. 15 第 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 计算出,环境温度为25?、30?、35?和40?时, 2 根负荷导体的持续载流量分别为36A、34A、31A 和29A, 222完全能满足该套型的用电要求;住宅建筑照明功率密度目标值为6W/m~7W/m,按10W/ m计算,A套型的照明 2用电量为600W,照明回路支线采用铜质导体 (BV) 1. 5mm完全能满足要求。 保障性住宅还会继续建设,在不降低用电量又执行国家"四节"方针的原则下,本规范规定了建筑面积小于 22等于60m 且为一居室的套型,进户线不应小于6 mm时,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 5 mm。 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 的规定。 2表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 (mm ) 相应中性导体的截面S 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 NPE相导体的截面S (PE) (N) 15 S?16 S=S S =S NPE 1635 S=S S =S/2 NPE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7. 1. 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7. 1. 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 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 16的规定。 7.2 导管布线 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 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 7.2.1 条文里规定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是因为聚氯乙烯硬质 电线管PC20 及以上的管材壁厚大于或等于2. 1mm,聚氯乙烯半硬质电线管FPC壁厚均大于或等于2.0mm。 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 的塑料导管或金 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 ,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 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 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7.2.3 外护层厚度为线缆保护导管外侧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 7.2.4 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 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7.2.4 当采暖系统是地面辐射供暖或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 暖时,考虑其散热效果及对电源线的影响,电源线导管最好敷设于采暖水管层下混凝土现浇板内。 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人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 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 区 内。7.2.5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卫生间,按离水源从近到远的距离分为0、1 、 2、 3 四个区,四个区的具体划 分参见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GB16895. 13-2002 IEC60364 - 7 - 701 : 1984。 条文中的线缆导管包括电源线缆的暗敷和明敷方式。 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 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 下室,电源线缆采用导管或线槽封闭式布线方式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 7.3 电缆布线 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 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7.3.2 220/380V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lkV以上的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3.2 条文中净距不应小于150mm取值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 2008 第8.7.5 条第3 款;平行明敷设包括 16 水平和垂直平行明敷设。 7.4 电气竖井布钱 7.4.1 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 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1/3 时,线缆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7.4.1 明敷设包括电缆直接明敷、穿管明敷、桥架敷设等。 7.4.2 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电气竖井内电源线缆宜采用导管、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 7.4.2 电能表箱如果安装在电气竖井内,非电气专业人员有可能打开竖井查看电能表,为保障人身安全,竖井内AC50V 以上的电源线缆宜采用保护槽管封闭式布线。 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 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7.4.3 电气竖井加门锁或门控装置是为了保证 住宅建筑的用电安全及电气设备的维护,防窃电和防非电气专业人员进人。门控装置包括门磁、电力锁等出人 口控制系统。 住宅建筑电气竖井检修门除应满足竖井内设备检修要求外,检修门的高×宽尺寸不宜小于1.8m×0. 6m。 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 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7.4.4 电气竖井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的示意图可参见本规范 条文说明里的图4。 7.4.5 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 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7.4.6 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7.4.6 条文中间距不应小于300mm取值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 2008 第8.12.7 条;隔离措施可采用电 缆穿导管或电缆敷设在封闭式桥架里,采取隔离措施后间距不应小于150 mm 。 7.4.7 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 措施。7.4.7 强电与弱电的隔离措施可以用金属隔板分开或采用两者线缆均穿金属管、金属线槽。采取隔离措 施后,根据《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 一 2007 表7.0. 1-1 ,最小间距可为 10 mm~300mm。 7.4.8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宜为0. 5m~1. 0m。 7.4.8 电气竖井内的电源插座宜采用独立回路供电,电气竖井内照明宜采用应急照明。电气竖井内的照明开关宜设在 电气竖井外,设在电气竖井内时照明开关面板宜带光显示。 7.4.9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7.4.9 接地干线宜由变电所PE母线引来,接地端子应与接地干线连接,并做等电位联结。 7.5 室外布线 7.5.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 根时,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 冻土层以下。7.5.1 电缆直埋的电缆数量《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一 2007第5.2.2 条规定35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少于6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 2008 第8.7.2 条规定为小于或等于8 根。本 17 规范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及上述条款规定为小于或等于6 根。 7.5.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 根~12 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 7.5.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 根~18 根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7.5.4 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人口处, 所穿保护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 3m~5m处设电缆井。 7.5.4 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 处设电缆井是为了解决室内外高差,有时3m........5m 让 不开住宅建筑的散水和设备管线,电缆井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5.5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5.5-1 和表7.5.5-2 的规定。 表7.5.5-1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m) 给水管 燃气管 管线名称 排水管 热力管 电力电缆 弱电管道 D D D P P 12312 电力电缆 0.5 0.5 1.0 1.5 2.0 0.25 0.5 弱电管道 0.5 1.0 1.5 1.0 1.0 2.0 1.0 0.5 0.5 注: 1 D为给水管直径, D?300mm, 300mm500mm 。 123 2 P为燃气压力, P?300kPa, 300kPa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应兼容。 11.8.7 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 3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28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 1. 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 1. 1 非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具备条件时,也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 1. 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人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 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2.2 信息服务系统 12.2.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 12.2.2 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 源库,向住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2 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人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 功能。对于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 12.3.2 与银行信用卡等融合的智能卡应用系统,卡片宜选用双面卡,正面为感应式,背面为接触式。 12.3.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2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能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12.5 家居管理系统 12.5.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 12.5.1 住宅建筑家居管理系统(HMS) 是通过家居控制器、家居布线、住宅建筑布线及各子系统,对各类信息进行 汇,总、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高效、环保的生 活环境。住宅建筑家居管理系统 (HMS) 框图见图2。 29 家居管理系统(HMS) 局域网(TCP/IP)协议 XIEXIEYI 建设设备管理信息设施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 公共安全系统 系统(BMS) 火灾自动 安全技术应急指挥 报警系统 防范系统 系统 家具控制器 公信物信智信建能家具 共息业息能息筑耗配线箱 广引运服卡网设计 播导营务应络备量有电信系发管系用安监及线话息家家能访电公家监自联紧统布理统系全控数 电系网居用耗客子共庭控动动急系系统管系据 视统络 报电计对周区安中手控广统统理统远 系系警器量讲 界域全心动制播 系传统统 监及防安系报系系统系 控数 护全统警统统 统 据系防系远统护统 传 系 统 30 12.5.2 家居管理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 12.5.3 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 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 12.5.4 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 报警信息。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 1. 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 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 1. 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2.1 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 2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 3 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 4 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脏匾风及h气调节系统; 5 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 13.2.1 本条款只提出了智能化住宅建筑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的最低功能要求,有条件的开发商可根据需求 监测与控制更多的系统和设备。 13.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检测和报警。 13.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 13.2.4 直接数字控制器 CDOC) 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 13.2.4 当住宅小区面积较大, DDC由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电压降过大不能满足要求时, DDC可就近引接电源,供电等级应一致。 13.2.5 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13.3.1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可采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传输。 13.3.1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宜由能耗计量表具、采集模块/采集终端、传输设备、集中器、管理终端、供电电源 组成。有线网络包括 RS485 总线、局域网、低压电力线载波等。 13.3.2 有线网络进户线可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3.3.3 距能耗计量表具0. 3m~0. 5m 处,应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 13.3.4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有源设备的电源宜就近引接。 31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 1. 1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14.1.2 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规范》JGJ 16 等的有关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菁系统 14.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的规定。 14.2.2 当 10 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 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 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 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 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其他住宅建筑及住宅 建筑群应按规范要求设消防控制室。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要求24 小时专业人员值班, 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需增加专业人员值班,增加系统维修维护量,增加运营成本。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 中心。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 的规定。 表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 序号 系统名称 安防设施 配置标准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 电子周界防护系 宜设置 1 电子巡查系统 应设置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可选项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访客对讲系统 应设置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3 入侵报警系统 可选项 安全管理系统 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 监控中心 4 可靠通信工具 应设置 14.3.2 考虑到全国各地住宅建筑建设投资不一致,表14.3.2只规定了住宅建筑安全技术系统最基本的配置。目前全 32 国很多地区的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已经超过了本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建议有条件的地区或技资 商,在建设或改建住宅小区时,宜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人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 3m~1. 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 破坏型产品; 2)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人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 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 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人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 等综合管理; 2) 住宅建筑出人口、停车库(场)出人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4 1 电子巡查系统包括离线式和在线式。 3 住宅建筑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对长期住户车辆和临时访客车辆有不同的管理模式,保障住宅建筑高峰期进出 口处车辆不堵塞。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宜安装在单元人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 地宜为1.3m~1. 5m; 2)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 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 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人侵报警探测装置; 2) 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5 33 1 室内分机有多种类型,最基本的是双向对讲、开门锁,目前新建住宅建筑很多已经安装了彩色可视对讲分机, 也有的已经安装了家庭控制器。建议投资商根据居民需求及技术发展,合理选择室内分机类型。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安装在起居室(厅)、主卧室或书房。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2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 。 14.3.6 住宅建筑安防监控中心自身的安防设施是指对监控中心的物防、技防,还应确保人防。 14.4 应急联动系统 14.4.1 建筑高度为100m 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 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 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14.4.2 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jT 50314 的相关规定。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 1. 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 1. 1 机房是指住宅建筑内为各弱电系统主机设备、计算机、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及其相关的配 套设施提供安装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建筑空间。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经济性等, ((电子信息系 统机房工程设计规范》GB 50174 - 2008 将机房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级。 15. 1. 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 15.2 控制室 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5.2.1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不包括行业专用的电话站、广播站和计算机站。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采用合建方式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减少运营费用。 15.2.3 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 15.3.1 弱电间是指敷设安装楼层弱电系统管线(槽)、接地线、设备等占用的建筑空间。弱电间/弱电竖井检修门的尺 寸参见本规范第7.4.3 条的条文说明。 34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 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15.3.3 7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 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 。 15.3.2, 15.3.3 弱电竖井的长度L 由设计人员根据弱电设备及管线(槽)尺寸确定,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竖井示意图见图 3(略去); 7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弱电竖井示意图见图4(略去)。 25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如果弱电间与电信间合用,弱电设备安装位置可参见本规范第11. 4. 5 条的条文说明。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墙壁耐火极限及预留洞口封堵等要求可参见本规范第7.4 节里的相关条款及条文说明。 15.4 电信间 2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m。 15.4.1 电信间是指安装电信设备、电缆和光缆终端配线设备并进行缆线交接等占用的建筑空间。 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3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l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程》GB 50116 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8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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