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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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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有哪些?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有哪些? 整理编辑: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 一、依法行政原则。 法治要求: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规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中的“法”是反映人民的意志与利益。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其中依法行政中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当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同上位阶法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适用...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有哪些? 整理编辑: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 一、依法行政原则。 法治要求: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规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中的“法”是反映人民的意志与利益。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其中依法行政中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当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同上位阶法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法治政府,自然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而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越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政,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虽然各国政府都承认越权无效原则,但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和具体适用范围却有广窄,有的国家将越权仅解释为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 四、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是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五、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现实行政目标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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