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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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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论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 【英文标题】On O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ty of Truth and Their Unity FENG Lai-gui (Shandong Financial Institute,Shandong Jinan 250014,China) 【作 者】封来贵 【作者简介】封来贵(1963- ),男,山东博兴人,山东财政学院政法系副教授,从事哲学原 理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内容提要】真理的属性应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所...

论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
论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 【英文标题】On O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ty of Truth and Their Unity FENG Lai-gui (Shandong Financial Institute,Shandong Jinan 250014,China) 【作 者】封来贵 【作者简介】封来贵(1963- ),男,山东博兴人,山东财政学院政法系副教授,从事哲学原 理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内容提要】真理的属性应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所谓真理的客观性是指客体的本质和 规律观念化为主体的思想并进而外化到公共语言表述系统之中后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它表达的是真理性的认识与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相一致的关系;所谓真理的主观性是指主体的 主观能动性在将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观念化为思想时凝结、沉淀于其中的选择性、创造性以及 局限性等,它表达的是真理性的认识与以实践为存在方式的主体的认知本质和规律能动性、 超越性和力求把握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趋向相一致的关系。而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 一,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本质要求,这一本 质要求不仅凝结和体现在转化为现实的物化的结果中,而且凝结和体现在转化为观念的非物 化结果即真理性认识中,从而以观念形态在规律层次上达到了主观与客观的一致。 【英文摘要】The unity of both o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ty is the property of truth.The former refers to the universality and certainty while essence and law of the object have been conceptualized as thoughts of the subject,and then translated into the public language's expressive system,which presents the cognition of trut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ssence and law of the object.The latter means selectivity,creativity and limitations condensed while essence and law of the object have been conceptualized as thoughts by subjective initiative of the subject,which reveals the cognition of trut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ubjective cognitive essence and law(i.e.initiative,transcendency and afforts to understand essence and law of the object)based on practice.O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ty of the truth and their unity are originated from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that accords with both objective law and subjective purpose intrinsic in the human practice.This essential requirement condenses and expresses not only in the realistic and perceivable result,but in the conecptional and unperceivable result,namely the cognition of truth,only to achieve the regular unity of subjcetivity and objcetivity as ideology based on these principles. 【关 键 词】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主观性/实践 objectivity of truth/subjectivity of truth/practice 中图分类号:B0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237(2001)-02-0001-09 真理究竟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抑或兼而有之,从近年来学术界的争论来看,与问题的提法 相对应,存在着三种不同的主张。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主张客观真理论,认为 真理是客观的,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都具有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主要是指 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以人和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承认客观真理,这是唯物主 义一元论本身的要求,否认客观真理,也就背离了唯物主义。[1]与此相反的另一种观点主张 主观真理论,认为真理是主观的,它自身不具有客观性,而只能说真理的对象是客观的。如 果承认真理是客观的或具有客观性,那无疑要陷入客观唯心主义或庸俗唯物主义的泥坑。[2] 第三种观点则在主张客观真理论的前提下,认为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所谓真 理的主观性,讲的是真理与人脑思维之间的关系,即认识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规律性要靠 人脑思维的抽取和概括,并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换言之,真理的内 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3]笔者认为,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是主 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但也不完全赞同第三种观点。本文试把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作一初 步论述,纰缪之处敬请学界指正。 一 在弄清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之前,有必要对客观性和主观性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作一分析。无论从哲学史上看,还是从近年的学术争论中看,客观性和主观性都不只一种含义、一种理解。对于客观性的含义,黑格尔在其《小逻辑》一书中就已作了区分。他说:客观性一词实具有三个意义。第一为外在事物的意义,以示有别于只是主观的、意谓的、或梦想的东西。第二为康德所确认的意义,指普遍性与必然性,以示有别于属于我们感觉的偶然、特殊和主观的东西。第三为刚才所提出的意义,客观性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实质或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观思想。[4]这种区分无疑是富有启发意义的。大致说来,对于客观性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次来理解。第一,在本体论上,客观性是指客观事物对人而言的实在性,即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特性。第二,在认识论上,客观性是指认识客体对主体而言的先在性、外在性或对象性,而客体不仅是指物质客体,还包括精神客体。第三,在知识论上,客观性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知识、理论、思想、观念等与认识的对象相符合相一致因而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那么,什么是主观性呢,总的来说,主观性是指人的精神现象系统的特性。大凡世界上各种样的现象,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现象,一类是精神现象。相对于物质现象所具有客观性而言,精神现象的特性就在于其主观性。从功能的角度看,主观性的实质就是精神现象与活动的超越性,或如通常所谓自觉能动性,即精神能在观念中突破和超越客观事物所赖以存在的条件的限制,改变事物的存在状态,创造出在现实中尚不存在的新的事物形态以指导人的行动,从而使人具有能动的创造的本质。由于自觉能动性发挥及其结果具有正负效应,所以自觉能动性又可以具体化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正确的自觉能动性,一种是错误的自觉能动性,后者即是我们通常对主观性含义的理解表面性、片面性、随意性、臆断性、虚妄性等等,简言之,主观偏见或主观盲动性,它是一切错误的意识所体现的特性。前者则是一切正确的意识所体现的特性。而区分这两种不同效应的自觉能动性的依据,归根到底仍在于主观与客观是否相符合或一致。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5]因此,从认识的结果来看,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不仅是思想、观念是否具有客观性的依据,同时也是人在形成思想、观念的过程中主观性是否得到正确发挥的依据。正是问题的这一方面在以往我们的理论研究中未曾得到足够的注意和说明。总之,一切精神性的东西都有主观性,但有主观性的东西却不一定就意味着是错误的东西。 真理作为认识论范畴,在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中毫无疑问首先是属于主观世界的东西,是主体创造性思维的产物,因而是为人所特有的。就这一层面来说,真理与其所反映的客体具有原则的区别客体具有外在性,而真理却具有内在性,二者不能彼此等同。但真理作为主体认识的结果,一经产生并被证实就转化为正确的知识而存在,因而真理又是一个知识论范畴。就这一层面来看,真理作为再认识的对象,业已具有了思想客体或精神客体的性质,当人们判定一种真理之成其为真理即正确的知识时,不可避免地同样要遵循客观性原则,要求真理本身具有客观性,即与其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相符合,而不能含有任何主观随意性、臆断性、虚妄性的成分。很显然,在这里作这种区分是必要的:在认识论范围内,真理是一个主体性范畴,属于人的主观世界,它离不开主体。离开了人的意识,首先就不存在什么真理,又何谈什么真理的内容,而在知识论范围内,真理是一个客体性范畴,是人们进一步审视即再认识的对象,而认识论中客体的客观性就转化为真理性认识的的基本事实依据,真理性认 识与其对象之间具有内容上的对应关系,客体之内在的本质和规律就转化为真理之内在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即真理的客观性。就此而言,真理之成其为真理,又的确是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那么,真理的主观性又是什么呢,真理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毕竟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形态,作为人的思维、精神的产物,凝结着精神的主观性特征,体现着思维本身所固有的、力求把握客体的本质和规律以达到主观与客观相一致这样一种必然的认知趋向。这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p#分页标题#e# 首先,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选择性。人们的认识固然是对客体或对象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却不是被动的、盲目的。实际上,认识过程是一个由主体所主导的过程。对于特定的认识主体来说,并非所有外在于主体的事物或现象都能成为认识客体,而且进入主体认识范围的事物或现象也并非其每一个部分、每一个侧面同时都成为认识的对象,其中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选择性。人们总是从自身当下的生活实践的需要出发来生成和建构自己的对象世界,并积极探求那已经进入对象世界中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切入点是事物之与人们的生活实践需要直接相关的某一或某些部分。离开这种确定的对象性关系,外在事物即使进入人们的感知范围,人们也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入兰室而不觉其香,更不会自觉地去探求现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正是由于主体的这种主观选择性,所以真理性的认识既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又能有效地指导和服务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就此而言,真理和价值的区分是相对的,在本质上二者是统一的,并贯穿于主体认识的全过程。 其次,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创造性。人们的认识之所以不是被动的,认识的结果作为观念形态的存在与认识客体之所以有原则的区别,二者不能等同,还在于人们的认识活动及其结果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和创造性的产物。主体在按照其内在尺度去认识、把握客体时,是根据自己特定的知识结构、认知图式去同化客体,将蕴藏于客体中的信息主观化,进而对其进行加工、整理和改造,然后再将主观信息输出为客观信息,外化为知识,并对知识的客观性作出检验和判定。就感性认识来说,其所把握的客体的现象,是客体信息输入人脑后,被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所整合,又反馈到客体而形成的结果;而就理性认识来说,其所把握的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是对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现象进一步概括、重构和升华,将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又把抽象的规定综合为理性具体,从而形成的理论观念。以这种理论观念(经过实践观念)所指导的实践如果取得了预期结果,达到了预想的目的,从而证明这种理论观念具有客观性,那么它就是真理性的认识。 再次,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局限性。真理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有目的的创造性思维的产物,其获得既依赖于客体的存在状态及其发展程度,也依赖于主体的认知能力。在客体的存在状态及其发展程度既定的前提下,主体的认知能力的水平对于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真理性认识,起着决定性作用:主体认知能力越高,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程度越高,所获得的理论观念也就越具有真理性。可见,真理性的认识从其属人的方面来看,是一步一步不断深入的,一定的主体只能认识和把握客体的一定层次的本质和规律。正如列宁所说:思想和客体的一致是一个过程,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 境的接近。[6]不仅如此,真理性认识作为思维的产物和观念形态的存在,需要诉诸语言,纳入到公用的语言描述解释系统中才能外化为对其他认识主体来说都能够解读和接受的、因而具有普遍性的知识。然而,语言表述的近似性和语言解读的弛张性,也规定着真理性的认识具有相对的性质,成为真理性的认识具有相对性的原因之一。可见,对于真理的相对性,不仅应当从客观性即客体的制约性去理解,而且应当从主观性即主体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去理解。 二 真理之所以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归根到底源于人的社会生活实践,是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客体主体化或非对象化的结果。实践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矛盾互动的辩证过程:一方面,主体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使客体发生符合主体目的和需要的变化;另一方面,客体又非对象化为人的本质力量,使主体能力得到提高和增强,并使主体进一步的对象化活动在更符合主体需要和目的的同时,也更符合客体的本质和规律。人的本质力量是人身上潜在的、体力和智力相统一的、社会历史化了创造能力。就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为客体来看,它既可以表现为以物质产品为结果的物化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以精神产品为结果的非物化形式。马克思说: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7]同样地,就客体非对象化为人的本质力量来看,则既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感性占有,将客体转化为主体的物质要素,使人的肌体不断得到更新;更包括主体对客体的精神占有,将客体的客观内容变为主体的主观内容,使人的精神力量不断得到增强。即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7]对象化的实质在于使主体的本质力量从主体中分离出去,转化为对象的本质规定,这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否定性形态。而非对象化的实质则是对这种否定性形态的再否定,是人的本质力量向人自身的复归,是人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7]因此,从主体方面来看,以生活实践为基础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对象化与非对象化的双向转化过程,是从人出发又复归于人的,因而是自主自觉的活动过程,所以,它体现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主动性与受动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这种统一既内含于对象化过程及其结果中,也内含于非对象化过程及其结果中。从另一个侧面说,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不仅凝结在向外的改造客体活动的成果中,而且凝结在向内的认识客体活动的成果中。而真理性的认识作为非对象化过程的理性结晶,作为主体对客体之本质和规律的精神占有和观念再现,理所当然地同时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意识或认识作为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观性。从实践活动的双向转化本质来看,现实的主体与客体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建构、互相生成的。因此,意识的对象或认识的客体从一开始就不是纯粹客观的。就自然客体来说,虽然外部自然界是先在于人的,但作为认识客体的自然却不是那种自在自足的自然,而是经过主体的对象化活动在不同程度上打上了主观印记的人化的自然。马克思说: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7]被抽象地理解的,孤立的, 被认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7]就社会客体来说,虽然人类社会相对于个体认识主体来说也总是先在的,但的社会毕竟是人的有目的有意识活动的结果;尽管它不是单个人的目的、愿望、动机的实现,但却是在社会的总和的目的、愿望和动机的一系列相互碰撞、冲突、抵销、融合中,以历史合力的方式和方向生成、演化和发展着的自然历史过程。因而人类社会在暗合着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性的同时,较之自然客体在更大的程度上融入、确证和体现着人的主观性。更为显著的是,人能够把自己的主观精神世界作为意识的对象,在生成物质客体的过程中,不断地生成着精神客体。精神客体的主观存在属性决定着对它进行的认识和再认识直接地具有主观规定性,而其客观性在这里则首先表现为精神客体对于认识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对象性。综上所述。由于意识对象或认识客体本身渗透、积淀着主体的选择性、创造性等主观因素,因而造成意识或认识也必然具有主观性特征。当然,认识有正确与错误、真理与谬误之分。通常人们认为,错误的认识是主观妄见,不具有客观性;而正确的认识具有客观性,不具有主观性。其实,任何认识都既具有客观性来源于认识对象,不是无对象的认识,甚至想象和幻想也有其客观根据,又具有主观性主体的选择性、创造性甚至随意性、虚妄性、臆断性。只不过对于真理性认识来说,其客观性除了来源于认识对象外,更为根本的、从而成为其特性的是,与认识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相一致或相符合因而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而其主观性则是指在排除了随意性、虚妄性和臆断性之后的选择性、创造性本质。#p#分页标题#e# 因此,当我们审视真理性的认识时,不应把其所包含的主观选择性、创造性本质以笼统的主观性的名义予以拒斥,把真理性认识看作不包含任何主观规定性的、纯粹客观性的观念存在物。因为这不仅不符合事实,而且一方面断言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另一方面又否认思想的主观性,本身就是一种悖论。真理之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二者相互限定、相互对应的过程:一定的主观认识只有对应或符合一定的客观的本质和规律才能是真理;一定的客观本质和规律也只有对应一定的主观认识(能力)才能观念化为真理。在这里,主体的认知能力就是主体对客体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能力,因而主体的认知能力所达到的程度规定着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与把握所达到的程度;反过来说,客体本质和规律的被揭示被把握的程度则确证和体现着主体认知能力发展的程度。马克思在说明对象如何成为人的对象时指出: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7]这也同时说明,以主体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情感意志等要素所规定的,以选择性、创造性为主要特征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每一次的真理性认识都具有相对性,并成为真理的主观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往我们在探究真理的相对性的原因时,除了指出主体认知能力的局限外,更强调社会历史发展水平(主要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和客观对象自身发展程序及其本质自我暴露程度的限制。但从只有人才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方面来看,根本原因仍在于主体本质力量的局限性。因为,以客观因素存在着的生产力不过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物化形态,而客观对象的发展虽然是一个客观过程,但也受到人的本质力量的作用和影响,其本质的暴露更离不开人的积极改造和主动揭示。所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表明主体认知能力也就越高,对客体的本质的揭示能力就越强,所获得的理性认识就越具有真理性。 总之,人对对象世界的把握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物质的或实践的把握方式,一种是精神的或观念的把握方式。在其现实形态上,人们的观念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内在统一的。从人类整个社会历史活动的过程来看,人们的观念活动归根到底是从属于实践活动的实践活动是人们观念活动的基础和内容,观念性的东西产生于实践活动,并最终为实践活动服务。但是,从理论上看,观念活动相对于实践活动又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在主体与客体之间所进行的物质、能量、信息的变换过程中,实践活动是以信息变换为主导的物质和能量的变换,而观念活动则是以物质和能量变换为基础和载体的信息的变换。不论是物质实践活动的结果还是精神观念活动的结果,都体现着主观与客体在持续的相互转化过程中所追求和达到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因此,正像我们对于成功的实践结果的理解那样,对于科学的认识结果的理解,既要从客体出发,又要从主体出发,既要看到其所体现的客观性、受动性的一面,又要看到其所体现的主观性、能动性的一面。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从实践的观点看待真理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克服旧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心主义认识论在真理观上各自具有的片面性。 三 本文所谓真理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是对真理的属性所作出的理解和说明,而不是对真理的存在本身所进行的分析性考察,因而与流行观点所讲的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统一,并据此认为真理具有客观性等,在探讨问题的视角或方法上是不同的。严格说来,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角度直接得出真理具有客观性这一结论是不合逻辑的,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内容和形式这对范畴涉及的是事物的存在本身,是关于事物存在的范畴,而不是关于事物属性的范畴。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内容是构成一事物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形式则是构成一事物的各种要素得以结合、表达,从而成为现实存在物的结构或方式。内容决定、规定形式,形式表现、限定内容,二者一旦分离,原有的事物即不复存在。真理亦不例外,既不存在没有真理形式的真理内容,也不存在没有真理内容的真理形式。因此真理作为观念的存在物,属于主观世界,理应是主观形式与主观内容的统一体,即概念及其系统与所表达的思想的统一体。事实上,人们是在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判断和推理等等而展开其思维行程的,并在由一个概念到另一个概念的推移和转换中实现思想由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的过渡,由低级到高级的跃迁,由抽象上升为具体,形成某种观念或理论。这种观念或理论一经实践的结果所证实,就成为真理性认识。如果把真理二分为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那就难免造成这样的疑问:一种主观形式与一种客观内容是怎样结合与统一的,结合起来以后是主观存在物呢还是客观存在物呢,当然,事物的属性决定于事物的存在,是事物质的体现。但在真理问题上,依此得出的结论恰恰不是真理具有客观性,而是真理具有主观性。所以,笔者认为,真理之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或相符合),不是指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相统一,而是指作为主观内容与主观形式统一体的主观认识与作为客观内容与客观形式统一体的客观对象在本质和规律的层次上相统一,是认识之主观与客观的基本矛盾得到了解决而达到了对立面的统一,因而是以主观形态存在着的统一,而不是以客观(对象)形态存在着的统一。总之,从形式与内容的角度分析真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是在本体论范围内进行的,它不仅不可能 对真理的属性作出科学的说明,而且本身是违背辩证法的,甚至给人一种带有康德认识论色彩之嫌。 因此,对真理的属性的考察不应局限于本体论范围内,而应以本体论为基础,在首先承认真理是一种观念存在,属于主观世界的前提下,将其纳入到认识论、知识论范围来分析。在这里,真理性的认识变为二重性存在物,即一方面是主体的认识,属于主观世界,另一方面是主体进一步审视的对象,属于对象世界;一方面具有客观性客体的本质和规律内化、观念化为主体的思想并进而外化到公共语言表述系统之中,从而获得其普遍性必然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主观性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将客体本质和规律内化为思想的过程中,也将其选择性、创造性、局限性本质凝结、沉淀在思想成果内,从而在观念、认识、思想领域内真正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那么,承认真理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会不会导致唯心主义真理观,或者说,会不会和唯心主义真理观混为一谈,我以为是不会的。非但如此,而且更符合认识产生、来源于实践的原则和本性。其实,在真理论问题上,辩证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区别,主要的不在于对真理属性的理解和说明上,而在于对真理的产生途径及其检验的理解和说明上。认识无疑是对对象的认识,但认识的产生,发展、检验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却离不开实践。离开实践的所谓认识,至多是做到对对象的表面的直观。据此,我们肯定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认识和实践只是在思维中被相对地区分开来。而实践是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动而现实的双向转化过程。其中,不仅如前所述,客体不是纯粹客观的,而是在不同程度上带有主观印记,而且主体本身就是主观与客观、肉体与精神的统一体,甚至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凭借的一切中介系统也都体现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实践活动系统这种固有的能动性与现实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不仅是造成、导致源于实践的认识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根据,而且是检验、判定认识是否在规律层次上达到了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标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说认识就是对人的实践活动过程本身的本质和规律的能动反映时,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深刻的。马克思主义以前的认识论,由于不懂得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体现着主观能动性客观性相统一的现实活动,因而未能正确说明认识的基础及本质。旧唯物主义看不到认识活动的主观能动性方面,认为客体只是人的直观对象,是离开人的活动而独立的,而人则是站在客体面前的观察者,人类思维是不可能进入客体内部以探求其本质和规律的,所以其认识论只能是消极被动的直观反映论。唯心主义则从根本上否认认识活动的客观现实性方面,认为客体不过是某种主观的或客观的精神的产物和体现,对客体的认识也就是对精神的自我认识,因而其认识论最终走向独断主义。在这里,我们可以重温一下马克思讲过的那段话: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8]#p#分页标题#e# 因此,把是否承认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作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真理论上的根本区别 是不科学的。首先,在哲学史上,并非唯心主义者都否认真理的客观性,黑格尔就曾经直接使用过客观真理的概念。他指出:观念是合适的概念、客观真理的东西或真理的东西本身。[6]在他看来,观念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4]就是说,真理不是主观自生的,而是包含着客观性的。并且他还这样说过: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4]。可见,黑格尔是肯定真理的客观性的。当然,我们可以指出,黑格尔是从客观唯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承认真理的客观性的,如果扬弃了其唯心主义实质,把思想与对象的本质相一致看作思想的客观性,无疑是一种十分深刻的见解。而这是否也就同时说明,只从对真理的属性的理解来区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不科学的呢,其次,在列宁那里,客观真理这一概念可以在不同的场合被使用,其含义是不甚明确的。其一是用于表述科学的观点或理论体系。如自然科学关于地球存在于人类之前的论断,是客观真理。[9]马克思的理论是客观真理[9]。其二是用于表述真理中所包含的客观内容。如他在驳斥波格丹诺夫宣扬的真理是思想形式,是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的唯心主义真理观时说: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9]其三是用于表述作为反映对象的感性世界,即客观实在。如他曾以赞同、肯定的态度引述费尔巴哈的话说:唯物主义是从感性世界,即最终的客观真理出发的。[9]再次,客观真理这一提法还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如果由于真理具有客观性而称真理为客观真理,那么,我们不也可以根据同样的道理,因为真理具有主观性(即使如传统的看法把真理的主观性仅仅限定在形式上)而称真理为主观真理吗,这样一来,客观真理与主观真理这两种提法究竟孰是孰非,有必要提及是,毛泽东晚年在个别场合曾经直接同时使用过主观真理和客观真理的概念。如1964年9月25日,毛泽东在一份文件上写的一段批语中说:下决心长期下去蹲点,就能听到群众的呼声,就能从实践中逐步地认识客观真理,变为主观真理,然后再回到实践中去,看是不是行得通。[10]但是在这里,主观真理不是指真理的主观性,而是指真理本身;客观真理也不是指理的客观性,而是指真理的对象,二者实际上表达的仍是真理与其对象的关系。这可以从毛泽东于1964年10月18日对这个批语加写的另一段话中看出来。这段话是:所谓认识客观真理,即是人在实践中,反映客观外界的现象和本质,经过渐变和突变,成为尚未经过考验的主观真理。要认识这一过程中所得到的主观真理是不是真正反映了客观真理(即规律性),还得回到实践中去,看是不是行得通。[10]至于本文开头提到的主观真理论,由于论者是在本体论范围内说明真理的本质属性,而在本体论范围内,真理本身就是一种主观存在,因而在真理前面再加上主观二字,显然是多余的了。 综上所述,客观真理这一概念,虽然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使用过,但由于其内涵不确定,缺乏科学性,不但不能成为在真理观上区分辩证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据,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思想混乱,因此,像有的论者已经指出的那样,不宜把它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的一个基本范畴。 最后需要说明的,在前一段时期关于主体性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一些论者把主体性和客观性作为真理的双重属性或双重原则,这是有必要进一步商榷的。主体性和主观性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就其联系来说,主体性包含主观性,主观性体现着主体性;就其区别来说,二者作为属性范畴分别规定不同的主词。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本质规定性,是 决定主体之所以成为主体的性质,它所规定和说明的主词是主体。主观性则是指人的精神的特性,是人的精神世界(主观世界)所特有的自觉能动性,它所直接规定和说明的主词是精神(主观)。由于作为主体的人是灵与肉、精神与物质的统一体,因而主体性不仅包括人的精神的主观性,而且包括人的躯体的一切特性,是以这两方面属性的统一为根据、以外向实践能力为表征的现实能动性。只是在这个意义上,主观性也可以说是规定和说明主体的。并且,当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来考察主体性时,我们所强调的主要不是人的肉体所具有的自然生命力,而是人精神所具有的思维力和创造力,即人的主观能力,因为如果失去了主观能力,人就退回到一般动物世界中去了,客体不再是客体,而只是环境。所以主观性无疑是主体性的首要因素。但是无论如何,主体性不等于主观性。因此,在具体使用主体性与主观性概念时,有必要对二者作出适当的区分。在真理论中,从真理性认识的产生和形成过程来说,由于它离不开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与转化的观念和现实的实践过程,离不开整个主体能力的发挥,因而用主体性概念比较恰当。但是,如果对真理性认识的属性进行考察时,则用主观性概念比较严谨而准确。因为真理性认识作为人的整个认识中的一个正确的科学的部分,终究是一种观念性存在物,属于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因而必然具有主观精神现象的特性即主观性。而主体性的所有要素都集中体现为主体的认知能力及其性质和水平,并观念地凝结到认识的成果中去了。更何况,按照范畴之相互对应的要求,与客观性相对应的也应当是主观性,而不是主体性。只不过在这里,主观性概念有更为具体的含义罢了。正像真理的客观性不是指客观实在性,也不是指外在性或对象性,而是特指真理作为正确的认识必定与其所反映的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相一致一样,真理的主观性也不是泛指一般的精神现象所具有和体现的主观能动性,更不是指主观偏见,而是特指正确发挥了的因而具有正效应的自觉能动性。概言之,真理的客观性表达的则是真理性的认识与以实践为存在方式的主体的认知本质和规律能动性、超越性和力求把握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趋向相一致的关系。在真理性认识中体现着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被把握与主体的认知能力能够把握这样一种彼此对应的关系。如果这样理解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并把真理的属性规定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我以为是符合人类的实践本性和认知本性的。 收稿日期:2000-11-28 【参考文献】 [1]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 [2]王立民(真理的本体属性与唯物论[J](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0,(2). [3]沧南(论真理的主观性及其几个问题[J](江淮论坛,1993,(3). [4]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20、397、12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610. [6]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08、205. [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4、80、77、84、135、8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 [9]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22、143、121、129.#p#分页标题#e# [10]中央档案馆党史资料研究室(介绍毛泽东同志有关理论学习问题的几件手稿[N](人民日报,1979-12-25(2).文 - 汉语汉字 编辑词条 文,wen,从玄从爻。天地万物的信息产生出来的现象、纹路、轨迹,描绘出了阴阳二气在事物中的运行轨迹和原理。 故文即为符。上古之时,符文一体。 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爻)之政,由是文籍生焉。--《尚书序》 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说文》序》 仓颉造书,形立谓之文,声具谓之字。--《古今通论》 (1) 象形。甲骨文此字象纹理纵横交错形。"文"是汉字的一个部首。本义:花纹;纹理。 (2) 同本义 [figure;veins] 文,英语念为:text、article等,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为文章、文字,与古今中外的各个文学著作中出现的各种文字字形密不可分。古有甲骨文、金文、小篆等,今有宋体、楷体等,都在这一方面突出了"文"的重要性。古今中外,人们对于"文"都有自己不同的认知,从大的方面来讲,它可以用于表示一个民族的文化历史,从小的方面来说它可用于用于表示单独的一个"文"字,可用于表示一段话,也可用于人物的姓氏。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字义 1(事物错综所造成的纹理或形象:灿若,锦。 2.刺画花纹:,身。 3(记录语言的符号:,字。,盲。以,害辞。 4(用文字记下来以及与之有关的:,凭。,艺。,体。,典。,苑。,献(指有历史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采(a(文辞、文艺方面的才华;b(错杂艳丽的色彩)。 5(人类劳动成果的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化。,物。 6(自然界的某些现象:天,。水,。 7(旧时指礼节仪式:虚,。繁,缛节(过多的礼节仪式)。 8(文华辞采,与“质”、“情”相对:,质彬彬。 9(温和:,火。,静。,雅。 10(指非军事的:,职。,治武功(指礼乐教化和军事功绩)。 11(指以古汉语为基础的书面语:552,言。,白间杂。 12(专指社会科学:,科。 13(掩饰:,过饰非。 14(量词,指旧时小铜钱:一,不名。 15(姓。 16( 皇帝谥号,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闻曰文;慈惠爱民曰文;愍民惠礼曰文;赐民爵位曰文;勤学好问曰文;博闻多见曰文;忠信接礼曰文;能定典礼曰文;经邦定誉曰文;敏而好学曰文;施而中礼曰文;修德来远曰文;刚柔相济曰文;修治班制曰文;德美才秀曰文;万 邦为宪、帝德运广曰文;坚强不暴曰文;徽柔懿恭曰文;圣谟丕显曰文;化成天下曰文;纯穆不已曰文;克嗣徽音曰文;敬直慈惠曰文;与贤同升曰文;绍修圣绪曰文;声教四讫曰文。如汉文帝。 折叠编辑本段字源字形 字源演变与字形比较 折叠编辑本段详细字义 〈名〉 1(右图是 “文”字的甲骨文图片,资料来源:徐无闻主编:《甲金篆隶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1年7月第一版。 “文”字的甲骨文字绘画的像一个正面的“大人”,寓意“大象有形”、“象形”;特别放大了胸部,并在胸部画了“心”,含义是“外界客体在心里面的整体影像、整体写真、整体素描、整体速写”。 许慎《说文解字》把“文”解释为“错画也”,意思是“对事物形象进行整体素描,笔画交错,相联相络,不可解构”,这与他说的独体为文、合体为字的话的意思是一致的。“说文解字”这个书名就表示了“文”只能“说”,而“字”则可“解”的意思。“文”是客观事物外在形象的速写,是人类进一步了解事物内在性质的基础,所以它是“字”的父母,“字”是“文”的孩子。“文”生“字”举例(以“哲”为例):先对人手摩画,其文为“手”;又对斧子摩画,其文为“斤”。以手、斤为父母,结合、生子,其子就是“折”(手和斤各代表父母的基因)。这个“折”就是许慎所谓的“字”。“字”从宀从子,“宀”表示“独立的房子”,子在其中,有“自立门户”的意思。故“字”还能与“文”或其他“字”结合,生出新“字”来。在本例,作为字的“折”与作为文的“口”结合,就生出了新的字“哲”。 2( 同本义 [figure;veins] 文,错画也。象交文。今字作纹。——东汉?许慎《说文》 五章以奉五色。——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注:“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 美于黼黼文章。——《荀子?非相》 茵席雕文。——《韩非子?十过》 织文鸟章,白旆央央。——《诗?小雅?六月》 斑文小鱼。——明? 刘基《诚意伯刘文成公文集》 3(又如:文驾(彩车);文斑(杂色的斑纹);文旆(有文彩的旗帜);文绣(绣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刺花图案);文织(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文鳞(鱼鳞形花纹)。 4(字,文字(“文”,在先秦时期就有文字的意思,“字”,到了秦朝才有此意。分别讲,“文”指独体字;“字”指合体字。笼统地说,都泛指文字。) [character] 饰以篆文。——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张衡传》 分文析字。——东汉?班固《汉书?刘歆传》 夫文,止戈为武。——《左传?宣公十二年》 距洞数百步,有碑仆道,其文漫灭。——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文曰“天启壬戌秋日”。——明? 魏学洢《核舟记》 文曰“初平山尺”。 5(又如:甲骨文;金文;汉文;英文;文迹(文字所记载的事迹);文书爻(有关文字、文凭之类的卦象);文异(文字相异);文轨(文字和车轨);文狱(文字狱);文钱(钱。因钱有文字,故称);文状(字据,军令状);文引(通行证;路凭);文定(定婚)。 6(文章(遣造的词句叫做“文”,结构段落叫做 “章”。) [literary composition] 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孟子?万章上》 好古文。——唐? 韩愈《师说》 属予作文以记之。——宋? 范仲淹《岳阳楼记》 能述以文。——宋? 欧阳修《醉翁亭记》 摘其诗文。——清?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 7(又如:文价(文章的声誉);文魔(书呆子);文会(旧时读书人为了准备应试,在一起写文章、互相观摩的集会);文移(旧时官府文书的代称);文雄(擅长写文章的大作家);文意(文章的旨趣);文义(文章的义理);文情(文章的词句和情思);本文(所指的这篇文章);作文(写文章;学习练习所写的文章);文魁(文章魁首);文价(文章的声价);文什(文章 与诗篇)。 8(美德;文德 [virtue] 圣云继之神,神乃用文治。——杜牧《感怀诗一首》 9(又如:文丈(对才高德韶的老者的敬称);文母(文德之母);文武(文德与武功);文命(文德教命);文惠(文德恩惠);文德(写文章的道德);文薄(谓文德浅薄);文昭(文德昭著)。 10.文才;才华。亦谓有文才,有才华 [literary talent] 而文采不表于后世也。——汉? 司马迁《报任安书》 11(又如:文业(才学);文英(文才出众的人);文采风流(横溢的才华与潇洒的风度);文郎(有才华的青少年);文彦(有文才德行的人);文通残锦(比喻剩下不多的才华)。 12(文献,经典;韵文 [document;classics;verse] 儒以文乱法。——《韩非子?五蠹》 言必遵修旧文而不穿凿。——《说文解字?叙》 13(辞词句。亦指文字记载 [writings;record]。如:文几(旧时书信中开头常用的套语。意为将书信呈献于几前);文倒(文句颠倒);文过其实(文辞浮夸,不切实际);文义(文辞);文辞(言词动听的辞令);文绣(辞藻华丽)。 14(自然界的某些现象 [natural phenomenon] 经纬天地曰文。——《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15(又如:天文;地文;水文;文象(日月星辰变化的迹象);文曜(指日月星辰;文星);文昌(星座名)。 16(文治;文事;文职。与“武”相对。 [achievements in culture and education;civilian post] 文能取胜。——《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文不能取胜。 文武并用。——唐? 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精神折冲于千里,文武为宪于万邦。――明《袁可立晋秩兵部右侍郎诰》 17(又如:文臣,文吏(文职官吏);文席(教书先生的几席);文品(文官的品阶);文帅(文职官员出任或兼领统帅);文烈(文治显赫);文员(文职吏员);文阶(文职官阶);文道(文治之道);文业(文事);文僚(文职官吏)。 18(法令条文 [articles of decree] 而刀笔吏专深文巧诋,陷人于罪。——《史记?汲黯列传》 19(又如:文劾(根据律令弹劾);文法吏(通晓法令、执法严峻的官吏);文丈(规矩;制度);文移(官府文书);文牓(布告;文告);文宪(礼法;法制)。 20(文言。古代散文文体之一;别于白话的古汉语书面语 [literary language]。如:半文半白;文语;文白(文言文和白话文)。 21(文教;礼节仪式 [rites] 则修文德。——《论语?季氏》 22(又如:文丈(崇尚礼文仪节);文俗(拘守礼法而安于习俗);文致(指礼乐);文貌(礼文仪 节);文绪(文教礼乐之事);文仪(礼节仪式) 23(指表现形式;外表 [form;appearance]。如:文服(表面服从);文榜(告示、布告之类);文诰(诰令) 24(指鼓乐,泛指曲调 [music;tune]。如:文曲(指乐曲);文始(舞乐名) 25(谥号,谥法:勤学好问叫文 [study deligently] 何以谓之文。——《论语》 是以谓之文。 26(姓 〈动〉 1(在肌肤上刺画花纹或图案 [tatto (the skin)] 被发文身。——《礼记?王制》。注:“谓其肌,以丹青涅之。” 文绣有恒。——《礼记?月令》 2(又如:文笔匠(在人身上刺花的艺人);文身断发(古代荆楚、南越一带的习俗。身刺花纹, 截短头发,以为可避水中蛟龙的伤害。后常以指落后地区的民俗);文木(刻镂以文采之木) 3(修饰;文饰 [cover up] 身将隐,焉用文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饰邪说,文奸言,以枭乱天下。——《荀子?非十二子》 4(又如:文过饰非;文致(粉饰;掩饰);文冢(埋葬文稿之处) 5(装饰 [decorate] 舍其文轩。——《墨子?公输》 此犹文奸。 文车二驷。——明? 归有光《项脊轩志》 文马四百匹。——《史记?宋世家》 若将比予文木邪。——《庄子?人间世》 6(又如:文巧(文饰巧辩);文竿(以翠羽为饰之竿);文舫(装饰华丽的游艇);文饰(彩饰);文榭(饰以彩画的台榭);文舟,文艘(装饰华丽的船);文剑(装饰华丽的剑);文舆(饰以彩绘的车) 7(撰写文章 [write]。如:文匠(写文章的大家);文祸(因写文章而招来的灾祸);文雄,文杰(指文豪) 〈形〉 1(有文采,华丽。与“质”或“野”相对 [magnificent;gorgeous] 其旨远,其辞文。——《易?系辞下》 晋公子广而俭,文而有礼。——《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2(又如:文巧(华丽奇巧);文朴(文华与质朴);文服(华美的衣服);文砌(华美的石阶);文背(不文雅,粗俗);文轩(华美的车子);文质(文华与质朴) 3.柔和,不猛烈 [mild;gentle]。如:文烈(指火候温猛) 4(美,善 [fine;good]。如:文徽(华美);文鸳(即鸳鸯。以其羽毛华美,故称);文衣(华美的服装) 5(通“紊”。紊乱的 [disordered] 惇宗将礼,称秩元祀,咸秩无文。——《书?洛诰》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怀柔百神,咸秩无文。——《汉书?郊祀志上》 王者报功,以次秩之,无有文也。——庆劭《风俗通义?山泽》 〈量〉 1(用于旧时的铜钱。如:一文钱 2(用于计算纺织物 五扶为一首,五首成一文。——《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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