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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 作者: 日期:2014-07-2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经营服务活动,实施出租车营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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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 作者: 日期:2014-07-20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我市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经营服务活动,实施出租车营运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或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候,按里程或时间由乘客支付租费的五座小轿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对出租车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规划建设、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符合市、县(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惠州市道路客运交通总体规划,市政府根据发展需求对出租车数量实行宏观调控。 市、县(区)出租车运力批量投放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出租车的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和效益状况,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后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出租车营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自觉接受市、县(区)交通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付费。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营运牌照,是指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资格证明,包括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为其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出租车经营权由市、县(区)交通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投放方案,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数额经听证后报市、县(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 出租车营运牌照公开招标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市、县(区)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每一批次出租车投放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应设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从广东省客运线路招投标和资质评审专家库中按行业管理、经济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财务管理专家分类抽取。市、县(区)交通部门应在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竞投企业的标书和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并确定中标企业。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封闭式管理并由监察部门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中标企业应与组织招标的市、县(区)交通部门签订诚信服务经营承诺书,并由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发给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中标企业应当自取得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90日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以及购车和车辆登记、上牌等手续。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后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办理营运手续,领取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营运牌照。 第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 出租车经营权期限自颁发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计算,期满后顺延90日止。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核发营运牌照的交通部门依法收回出租车经营权: (一)以车辆挂靠经营的; (二)一次性“卖断”的; (三)经营企业名存实亡的; (四)将车辆产权转为私人所有的; (五)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利用“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 (六)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 (七)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在取得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中止经营累计达30日以上(含30日)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或企业管理混乱,一年内被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达到3次以上的; (九)按诚信服务经营承诺规定应当收回出租车经营权的。 第十三条 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无市、县(区)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违法记录、连续5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可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发给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的交通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经市、县(区)交通部门批准同意延续的,继续实行有偿使用,延续期不超过6年。因法规、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延续的除外。 第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未能延期的、经营企业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自愿放弃经营权的或依照本办法应由市、县(区)交通部门收回经营权的,由市、县(区)交通部门依照本办法收回经营权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且不能延期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自出租车经营权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该批出租车的营运牌照交回原批准核发营运牌照的交通部门注销,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出租车改为自用车或予以报废,不得再投入营运。 第三章 出租车与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在用的残旧出租车可以更换为符合市交通部门确定的车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全新小轿车。更换的车辆须到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出租车更换不影响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所确定的出租车经营权期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其出租车必须由经营企业实行直接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直接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取得出租车经营权; (二)出租车为经营企业所有,并由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 (三)驾驶员必须是经营企业的员工,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保障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须报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交通部门备案; (四)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出租车及其驾驶员实施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对其所有出租车 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驾驶员由经营企业统一招录,统一排班、出勤和交接班时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请人驾驶经营企业的出租车。 第十八条 对经营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市、县(区)交通部门根据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营运、服务质量、车容车貌、驾驶员违法违规、被投诉等情况,每年一月份对经营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进行综合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应根据对经营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经营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企业,可以参加考核年度次年的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基本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整改期内不得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从考核年度次年起连续2年不得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第二十条 出租车车身外观颜色、顶灯、图案可以根据创企业品牌需要由经营企业拟定,并将有关资料送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审定。驾驶员工作服装样式由经营企业自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新投入营运的同批次车辆必须统一车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1.6升以上有空调设备的全新三厢小轿车,车长不小于4.3米; (二)符合国家环保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符合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按规定安装如下设施、标志和有关提示: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二)空车标志灯和出租车标志顶灯; (三)车辆通讯(GPS)设施; (四)张贴价目表、乘客须知和经营企业的服务承诺; (五)在车辆左右两侧前车门喷刷所属经营企业中、英文名称和市、县(区)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 (六)座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支架、备用的暂停载客标志等。 以上设施、标志和有关提示经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出租车营运证件。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在规定安全性能检测期限内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三)计价器或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残旧,污垢严重,不宜乘坐的; (五)车牌号码及标示的车属企业名称和市、县(区)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出租车进行定期安全性能检测。 出租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或标准的,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报废车辆,不得继续投入营运。 对退出营运或报废的车辆,由市、县(区)交通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其营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 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其档案应保存至车辆退出营运或报废及驾驶员离开本企业后一年以上。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本企业出租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资历在2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录用前3年内无负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市交通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的标准。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按前款规定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错开客流高峰时间段进行交接班。每日六时三十分和十六时三十分为驾驶员统一交接班时间,其他时段交接班时间由经营企业自定。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讲脏话粗话; (二)不用车载通信设备进行与营运无关的通话; (三)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和音响设备; (四)在车辆行驶时不得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 (五)穿着本经营企业统一的工作服装; (六)携带有效的营运证件,在前排乘客座位前竖放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七)遵守交通规则,上、下客时按规定停车; (八)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道行驶的,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十)按规定操作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取租费; (十一)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专用发票; (十二)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行李物品等,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经营企业; (十三)营运时间待租候客或受租车示意停车后,除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拒载; (十四)《惠州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手册》中客运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 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企业应组织违规驾驶员学习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通报本市各经营企 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用事业、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宾馆、酒店、商厦、医院、娱乐场所、商住区等人流集散地的适当位置设置出租车免费专用候客点;星级宾馆应当设置2个以上供出租车免费使用的候客车位;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在人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停车候客的出租车驾驶员收取停靠费等不合法收费。 在未设立禁停标志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出租车可以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在禁止上落客的地方要求租车的; (二)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在无正常人监护或看护的情况下要求租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上车的; (四)在车内吐痰或污损毁坏车辆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要求驾驶员超载、超速、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乘客租用出租车后有前款(四)、(五)、(六)项行为的,驾驶员可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并要求其支付行驶里程超过1000米以上(含1000米)的租费;乘客有前款(四)项行为的,驾驶员可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老、弱、病、伤残、孕、幼等特殊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租费并向该出租车所属经营企业或交通、物价部门投诉: (一)营运时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无效计价器或超标准收取租费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的; (三)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 根据出租车经营成本变化情况,需对出租车租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区)交通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出租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禁止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为出租车及其驾驶员招揽乘客。 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和出租车驾驶员在出租车车厢内吸烟和向车外抛掷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外市、县(区)出租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或本县(区)内的驻点运输。需返程配客的外市、县(区)出租车,应当到本市、县(区)交通部门指定的配客点配客。 在本市、县(区)内空车返程的外地出租车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须熄灭顶灯。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在行驶中应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暂停载客服务: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应召去另一地点接送乘客途中; (三)车辆技术状况不良或驾驶员身体不适宜载客; (四)在城市市区规定须空车返程的线路上行驶。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交通运输协会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的投诉。 第四十条 乘客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当说明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 (二)被投诉的出租车牌号、经营企业名称或驾驶员姓名、车票;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市、县(区)交通部门、交通运输协会和经营企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经营企业应当对因本企业违反规定或监管不到位以及驾驶员过错而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经营企业及其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的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22日印发的《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2〕163号)同时废止。——www.44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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