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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322.33-XXXXIICS13.100C65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322.33—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Part33:Dangerouschemicalsmanufacturingenterprises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8-04-04发布2018-10-01实施DB11/T1322.33-2018I目次前言...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2.33-XXXXIICS13.100C65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322.33—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Part33:Dangerouschemicalsmanufacturingenterprises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8-04-04发布2018-10-01实施DB11/T1322.33-2018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评定内容............................................................................13.1基础管理要求....................................................................13.2场所环境........................................................................33.3生产设备设施....................................................................43.4特种设备........................................................................6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63.6用电............................................................................83.7消防............................................................................83.8危险化学品.....................................................................10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11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2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24评定细则...........................................................................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4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3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7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9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3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3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安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7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0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9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0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2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5DB11/T1322.33-2018II前言DB11/T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本部分为DB11/T1322的第33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琛、张杰、付林、马玉国、俞万林、方文林、马冉。DB11/T1322.33—2018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3007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50016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防火规范GB50029空气压缩站设计规范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DB11/T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3评定内容3.1基础管理要求3.1.1一般要求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3.1.2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企业还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a)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b)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c)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d)变更管理制度;e)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f)防火、防爆、防中毒和防泄漏管理制度;g)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和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h)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i)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DB11/T1322.33-20182j)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k)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l)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m)岗位责任制;n)生产开、停车管理制度;o)试生产管理制度。3.1.3安全操作规程3.1.3.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危险特性,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或人员。3.1.3.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或更新安全操作规程。3.1.3.3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主管安全负责人应组织审查并签发安全操作规程。3.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3.1.4.1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2人。3.1.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3.1.4.3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1人。3.1.4.4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3.1.4.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1.4.6企业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应符合相关规定。3.1.4.7从事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实习操作经历,有独立操作能力。3.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1.5.1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执行情况应与责任制挂钩。3.1.5.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3.1.5.3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3.1.5.4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内容、有记录。3.1.5.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3.1.5.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DB11/T1322.33—201833.1.6应急救援3.1.6.1企业应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应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3.1.6.2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周边医疗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3.1.6.3企业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应符合GB30077的规定。3.1.6.4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3.2场所环境3.2.1厂房、作业场所3.2.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3.2.1.2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设计的已建成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3.2.1.3厂房与其它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160和GB50030的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域、设备、储罐、仓库和装卸设施应远离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3.2.1.4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2.1.5员工宿合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2.1.6爆炸危险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宜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的应有足够的通风措施。3.2.1.7生产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的出口。不应封闭或堵塞生产场所出口。3.2.1.8当同一建筑物内分割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3.2.2储存场所3.2.2.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3.2.2.2仓库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3.2.2.3各类储罐的设置地点应符合GB50016和GB50030的规定。3.2.2.4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3.2.3安全标志3.2.3.1企业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3.2.3.2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2.3.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3.2.3.4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3.2.3.5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DB11/T1322.33-201843.3生产设备设施3.3.1安全设施3.3.1.1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3.3.1.2在使用或产生可燃和有毒气体(蒸气)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3.3.1.3除有特殊要求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的紧急停车系统外,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3.3.1.4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3.3.1.5应在可产生可燃气体(蒸气)的通气管口处设置阻火器。3.3.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3.3.1.7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3.3.1.8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应按规定做水封井,并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3.3.1.9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3.3.1.10企业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应实现全覆盖。3.3.2设备管理3.3.2.1工业炉3.3.2.1.1工业炉应设置下列安全系统:a)进料压力、流量控制报警与联锁系统;b)温度超限报警和联锁系统;c)急冷却系统;d)紧急切断系统。3.3.2.1.2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设置火焰探测器,炉内设置温度、压力监测报警等安全装置。3.3.2.2换热器3.3.2.2.1空冷器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时,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3.3.2.2.2换热器应设置温度监测并远传至控制室。3.3.2.2.3空冷器管束两端管箱和传动机械处应设置平台。3.3.2.3可燃气体压缩机3.3.2.3.1可燃气体压缩机应设置安全泄放系统。3.3.2.3.2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上方,以及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顶部通风措施联锁。3.3.2.3.3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若有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侧墙下部应有通风措施,并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联锁。DB11/T1322.33—201853.3.2.3.4可燃气体压缩机在停电、停气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3.3.2.4泵3.3.2.4.1应在导电部分与爆炸性介质之间采取隔离措施,采取防止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的导电部分发生危险的火花和局部发热的措施。3.3.2.4.2应能适应化工工艺要求,具有抗汽蚀性能。3.3.2.4.3防止出口管抖动,保证泵电机稳固。3.3.2.5反应釜(器)3.3.2.5.1反应釜(器)应设置温度和压力报警装置。3.3.2.5.2反应釜(器)应设置自动进料系统和物料比例控制系统。3.3.2.5.3反应釜(器)内温度、压力应与反应物料流量、冷却水进水阀形成联锁关系,并设立紧急停车系统。3.3.2.5.4有搅拌系统的反应釜(器)应设置稳定控制系统。3.3.2.5.5应设置安全泄放系统,有收集泄压反应物的附加装置。3.3.2.5.6使用场所内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3.3.2.6蒸馏塔3.3.2.6.1蒸馏塔内应设置温度和压力与反应进料、紧急冷却系统的报警和联锁装置。3.3.2.6.2应设置安全泄放系统。3.3.2.7储罐3.3.2.7.1储罐应设置温度和压力与进出料、紧急冷却系统的报警和联锁系统及安全泄放系统。3.3.2.7.2储罐进出口管道靠罐壁的第一道阀门应设置自动和(或)手动紧急切断阀或阀门组,并保证正常有效。3.3.2.7.3高度超过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3.3.2.7.4储罐应采用具有测量液位的监测仪表,采取防满溢措施。物料达到储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物料达到储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物料继续进罐。3.3.2.8离心机3.3.2.8.1离心机电器控制箱应有防止发生故障和危险的防护装置、自动离心机制动装置与主电动机控制系统应有联锁装置。3.3.2.8.2处于密闭、易燃、易爆环境或在有压力条件下及潮湿环境下工作的离心机及其驱动电机,应符合密闭、易燃、易爆、防湿等有关标准或法规的要求,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转鼓等与物料接触部分应符合防爆要求。3.3.2.9干燥机3.3.2.9.1应具备适当的爆破孔,采取适当的方法防火防爆。3.3.2.9.2应设置温度报警及联锁装置。3.3.2.9.3沸腾干燥机应根据物料的性质不同,可按需要选配旋风分离器或布袋除尘器。3.3.2.1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离心式氧气压缩机、离心式氮气压缩机3.3.2.10.1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和离心式氮气压缩机应设下列保护系统:a)防喘振保护系统;DB11/T1322.33-20186b)安全放散系统;c)轴承温度、轴振动和轴位移测量、报警与停车系统;d)入口导叶可调系统。3.3.2.10.2离心式氧气压缩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符合3.3.2.11.1规定的保护系统;b)应设置氮气或干燥空气试车系统、氮气轴封系统;c)应设置自动快速充氮灭火系统。3.3.2.11空分主冷凝蒸发器3.3.2.11.1应设置监测点检测装置四周总烃含量,采取措施确保空气吸进口的空气中的总烃含量小于8×10-6。3.3.2.11.2空压机设置自保联锁和在线振动检测系统。3.3.2.11.3水洗塔设置高低液位联锁。3.3.2.11.4分子筛出口设置二氧化碳在线检测仪,防止设备冻堵。3.3.2.11.5设立在线分析仪,检测液氧中烃类的变化。3.3.3工业管道工业管道布置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3.4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3.5.1一般要求3.5.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5.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3.5.1.3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设置消防设施。3.5.1.4控制室的空调引风口、室外门的门斗处、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时,宜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3.5.1.5石油化工企业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应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3.5.1.6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5.1.7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应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3.5.1.8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3.5.2仪表3.5.2.1企业应按照仪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仪表,发现故障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3.5.2.2用于安全防护的仪表应定期进行检定。3.5.2.3应设置安全仪表系统。3.5.2.4防爆仪表应有合格证书。DB11/T1322.33—201873.5.2.5所有在用仪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准确度。3.5.2.6仪表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重新进行鉴定或校准。3.5.2.7工艺参数指示报警、联锁及集散控制系统(DCS)应正常投运。3.5.2.8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值应相符。3.5.2.9应有联锁分布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3.5.2.10压力表应定期校验,并保证铅封完好,刻度盘上应标出最高工作压力和最低工作压力红线。3.5.2.11液位计有指示最高最低液位的明显标志,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3.5.2.12临时变更记录等技术资料应齐全,联锁装置摘除与恢复应有审批手续,并进行评估,采取防控和预防措施。3.5.2.13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3.5.2.14在线分析检测仪完好。3.5.2.15仪表调节器、变送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3.5.3空气压缩站3.5.3.1空气压缩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距离应符合GB50029的规定。3.5.3.2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b)驱动功率大于15kW的空压机,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回路;c)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d)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e)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3.5.3.3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空压机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并无棱角、毛口;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3.5.3.4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3.5.3.5压缩空气管道应满足下列要求:a)压缩机空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等处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宜采用焊接;b)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支架牢固可靠;c)任何与进、出口接头的进气和排气管道支架,应采取措施,防止振动、脉冲、高温、压力以及腐蚀性和化学性因素;d)管道漆色符合要求,用淡灰色标示流向箭头。3.5.4防雷设施3.5.4.1企业的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安装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并每年进行检测检验。3.5.4.2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3.5.4.3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3.5.4.4具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避雷针应高于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3.5.5防静电设施3.5.5.1重点防火防爆区域的入口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DB11/T1322.33-201883.5.5.2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应牢固。3.5.5.3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3.5.5.4化工装置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应设置静电接地。非导体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间接接地或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应可靠接地。3.5.5.5在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设置静电导出设施。3.6用电3.6.1用电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3.6.2电气安全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3.6.3供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GB50052的规定。3.6.4凡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或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应划为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可导致中毒、爆炸、火灾者应视为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一级负荷应由两路分别独立的电源供电;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除两个电源外,还应增设发电机等应急电源。3.6.5凡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或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应划为二级负荷。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3.6.6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3.6.7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3.6.8爆炸危险环境的低压配电应采用TN-S系统,并进行适当的等电位联结。3.6.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类厂房,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3.7消防3.7.1一般要求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3.7.2消防车道3.7.2.1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尽头式消防道路。消防车道应为硬路面,且不应被占用。3.7.2.2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道转弯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3.7.2.3石化企业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装置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3.7.2.4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大于120m时,装置内消防道路应为贯通式道路,道路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位于不同方位。3.7.3消火栓3.7.3.1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b)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c)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DB11/T1322.33—20189d)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e)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3.7.3.2每个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3.7.3.3石油化工企业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到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保护半径不大于120m。3.7.3.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3.7.3.5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3.7.3.6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3.7.3.7当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气体和液体码头等构筑物的面积较大或高度较高,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室外固定消防炮。3.7.3.8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b)工艺装置休息平台等处需要设置的消火栓的场所应采用室内消火栓。3.7.4灭火器3.7.4.1生产区内应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应设置气体型灭火器。3.7.4.2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3.7.4.3使用过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3.7.4.4灭火器的使用日期、检修或充装日期等有效期标志清晰,并在有效期内。灭火器的铅封、销闩保险装置未损坏或遗失。3.7.5灭火系统3.7.5.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b)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c)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3.7.5.2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a)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頂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l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b)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c)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3.7.6火灾报警系统3.7.6.1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火灾电话报警。3.7.6.2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DB11/T1322.33-2018103.7.6.3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系动报警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顶罐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7.7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符合GB50160和GB50974的规定。3.8危险化学品3.8.1一般要求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3.8.2生产工艺管理3.8.2.1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3.8.2.2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是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3.8.2.3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3.8.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重点工艺管理3.8.3.1企业生产国家或北京市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或采用国家重点监管的重点工艺时,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3.8.3.2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储存装置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进行风险辨识分析。3.8.4重大危险源的管理3.8.4.1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3.8.4.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部门备案。3.8.4.3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进行风险辨识分析。3.8.4.4当有下列六项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a)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b)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c)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d)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e)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f)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3.8.4.5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配备应符合AQ3035的规定;储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应符合AQ3036的规定。3.8.5防火防爆管理3.8.5.1应对甲、乙类厂房(库房)、生产装置及储存场所等可能积聚爆炸性气体的环境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DB11/T1322.33—2018113.8.5.2爆炸性环境内应设置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具有防爆工程安装质量控制记录和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应予以记录并保存。记录信息应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方法、维修人员和维修日期。3.8.5.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结构、排架结构。3.8.5.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8.5.5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道路,并宜靠近爆炸危险的部位。3.8.5.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b)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c)厂房内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8.5.7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集聚的措施。3.8.5.8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3.8.5.9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3.8.5.10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应配装阻火器。3.8.5.11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应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3.8.5.12不应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3.8.5.13在生产现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3.8.5.14在易燃、易爆生产区应使用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3.8.5.15油气储罐不应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3.8.5.16不应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3.8.5.17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不应落底。3.8.5.18不应向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3.9.1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3.9.2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3.9.3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3.9.4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围堰。3.9.5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3.9.6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设置自动报警和检测装置。3.9.7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应相互连通。3.9.8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DB11/T1322.33-201812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应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b)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c)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d)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e)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3.9.9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应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3.9.10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3.9.11企业不应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3.10.1企业应根据GB/T11651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3.10.2企业各种劳动防护用品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3.10.3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应上岗作业。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3.11.1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11.2不应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3.11.3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不应使用非防爆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3.11.4不应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3.11.5易燃、易爆场所内的操作人员(包括进入岗位的其他人员)应按要求穿着好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3.11.6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不应进入生产现场,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应进入生产现场。3.11.7无关人员不应进入操作岗位和使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3.11.8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应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3.11.9在现场检查时,不应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3.11.10应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的审批手续,没有相关作业证,不应从事相应作业。3.11.11应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做到每台设备、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法兰、建(构)筑物等都有专人日常管理。3.11.12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应离开现场。3.11.13应按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应明确以下内容:a)巡回检查的具体内容;b)巡回检查路线;c)检查周期;d)检查方法;e)检查后的处置等。DB11/T1322.33—2018133.11.14应按要求进行交接班。安全生产交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各种设备、仪表运行情况及设备、管道坚固和跑冒滴漏情况;b)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c)原始安全记录是否正确完整;d)上级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项等。3.11.15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应进行交接班:a)工具防护器材、消防器材不齐全,不完好;b)原始安全记录不清;c)接班者不认真、不签字等。4评定细则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4.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4.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4.11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4.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附录K。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L。DB11/T1322.33-2018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A.1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项条款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3.1.12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2人。c)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企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3.1.13.1.4.1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1.14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A.2的规定。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1.35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A.3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A.3的规定。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1.36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A.4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A.4的规定。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1.37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A.5的规定。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1.38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表A.5的规定对其他各类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1.39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域、设备、储罐、仓库和装卸设施应远离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1.310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1.411员工宿合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1.51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A.6的规定。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2.21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A.7的规定。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2.2DB11/T1322.33—201815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项条款(续)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14液氧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宜室外布置,它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A.5的规定。总液氧贮罐容积不超过3m3时,与所有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为10m。当液氧贮罐、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贮罐的总几何容积不应超过10m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且与使用建筑一侧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b)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贮罐间内,且一面贴邻使用建筑物外墙时,应采用无门、窗、洞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井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2.3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A.8的规定。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2.2.316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417企业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118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13.2.2.11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120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建筑物构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8.1DB11/T1322.33-201816A.2表A.2规定了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表A.2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为米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多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2550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25251215201215202520>10,≤501520251520253025>502025302025303530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注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注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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