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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案例分析ppt车险案例分析ppt篇一:车险案例分析ppt】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案例1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例简介】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类典型理赔案例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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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案例分析 ppt 关于艾滋病ppt课件精益管理ppt下载地图下载ppt可编辑假如ppt教学课件下载triz基础知识ppt 篇一:车险案例分析ppt】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案例1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例简介】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第一节车辆损失险类典型理赔案例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阅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其教训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案例2因车撞人致死后受损引起的保险纠纷【案情简介】2005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随后,李某将车借给杨某。杨某驾该车与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撞,致董某死亡,轿车也受损。事后,交通队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经核损,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费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随后诉至法院。案例分析】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损保险费的90%,共计6.5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交通队不能认定责任,公司只能赔偿50%。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单中记载的指定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50%的基础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为3.2万元。【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5万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免除问题案例案例1奥迪起火烧毁但保险公司拒赔【案例简介】a先生买了辆奥迪a6,当天到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项主要险种,再加车上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划痕险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开车送孩子上学。车至校门口,车头引擎盖四周突然冒出浓烟。他关掉点火开关跑下车,在旁人帮助下打开机盖,用学校大厅存放着灭火器同时喷射灭火,后110和119赶到现场,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说,起火原因不明。之后,a向保险公司报险,公司因“起火原因不明”,拒绝理赔。a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西湖法院。他说,汽车烧毁,自己花了115072元修理费;修车后要换车用,各项费用花了36000元———这些钱,保险公司都要赔。【案情分析】车险种类多,主要有基本险和基本险后的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而附加险项目常见的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等。按《车辆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损失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a先生虽然投了车辆险只对汽车在以下5类情况发生的损坏负责:1.碰撞、倾覆;2.火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类原因,举证很难。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的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上,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多,都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汽车自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员建议4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车损险施救理赔案例案例在车辆施救过程中受伤案【案例简介】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20余米处,庆幸王某并无受伤。王某小心翼翼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便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以防止其继续下滑。然而,就在王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王某躲闪不及,被车压住,导致腰椎骨折。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在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核审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运输公司对王某的伤残费用不具赔偿责任。但运输公司认为,王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施救费”,归于车损险的保险赔付范围内,便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赔篇篇。二险公车拒绝险了案输例分析,运输】遂向法院提出起诉。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汽车保险理赔案例1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某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某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15.6重量为重量为1010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4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该厂依据机动车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该厂依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法院判决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由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该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该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该厂撤回上诉。该厂撤回上诉。审判评析: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审判评析: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我们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任是本案的焦点。我们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1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15.6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48吨。主管部门依据吨。主管部门依据一、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一、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单中的明示告知明示告知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实际上给保险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实际上给保险人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预见的注意义务,目的似乎在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预见的注意义务,目的似乎在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但从保险业务的发展及保险实践的操作看,此规定大有需要受益人的利益。但从保险业务的发展及保险实践的操作看,此规定大有需要探讨之处。对免责条款进行探讨之处。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说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明确明确在实践中较难衡量。因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明确,应在实践中较难衡量。因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明确,应该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让保险人以证据去证实投保人或该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让保险人以证据去证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状态,似乎强人所难,对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既然法律被保险人主观状态,似乎强人所难,对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既然法律设置了对保险条款有歧义时可以援用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似乎不应再以是设置了对保险条款有歧义时可以援用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似乎不应再以是否明确作为合同条款产生效力与否的依据。否明确作为合同条款产生效力与否的依据。责任免除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部分及投部分及投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因此因此免责免责似可操作,但如何做到使投保人或似可操作,但如何做到使投保人或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驶技术状态,同时约定,同时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上述约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上述约定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定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定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从其内定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从其内容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容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题,国务院发布的题,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确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车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车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方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方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不能成立。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从其内从其内保险人有权拒保险人有权拒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第三十条明,该规定为行政法规,该规定为行政法规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10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48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条例条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行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因此保险法设置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im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约定义务而非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10吨,吨,48吨,导致交通吨,导致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汽车保险理赔案例2一辆二手长安面包车交易后,还没来得及变更被保险一辆二手长安面包车交易后,还没来得及变更被保险人就出了车祸。买主起诉保险公司被驳回后,卖主又起诉人就出了车祸。买主起诉保险公司被驳回后,卖主又起诉保险公司。此案昨日在江北区法院开庭时,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此案昨日在江北区法院开庭时,保险公司称,卖主不是车主,不应赔付卖主。这么说来,保险公司就卖主不是车主,不应赔付卖主。这么说来,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了哦?昨日上午,卖主陈女士很纳闷。可以不赔了哦?昨日上午,卖主陈女士很纳闷。过户当天出车祸过户当天出车祸这车祸发生得太不是时候了这车祸发生得太不是时候了这车祸发生得太不是时候了。陈女士说。这车祸发生得太不是时候了。陈女士说。陈女士称,陈女士称,20052005年年44月月1515日她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日,她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为自己车牌为渝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为自己车牌为渝b44852安车买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安车买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约定保险期限为20052005年年44月月1616日至20052005年年77月月1515日,陈女士将该车转卖给王先生,并在当日日,陈女士将该车转卖给王先生,并在当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就在当天,该车在金开大道上与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就在当天,该车在金开大道上与一辆宝马相撞。交警认定,交警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辆宝马相撞。王先生负全部责任。2过户就出车祸,保险拒赔是否合理?过户就出车祸,保险拒赔是否合理?陈女士说陈女士说b44852的长的长日至20062006年年44月月1515日。日。买主索赔遭拒绝买主索赔遭拒绝因为这车是买了保险的,王先生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这车是买了保险的,王先生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向江北区法院起诉,要求保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向江北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险公司赔付1.31.3万余元。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与其没有保险合同关该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与其没有保险合同关系。该车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车祸,被保险人为陈女士,车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车祸,被保险人为陈女士,故只能由陈女士提起诉讼。故只能由陈女士提起诉讼。江北法院随后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江北法院随后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卖主索赔上法庭卖主索赔上法庭既然王先生没权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陈女士该有既然王先生没权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陈女士该有这个权利了吧?于是,陈女士向法院起诉。昨日上午,这个权利了吧?于是,陈女士向法院起诉。昨日上午,该案开庭。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陈女士已经不是车主该案开庭。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陈女士已经不是车主了,赔偿金不应该给她。了,赔偿金不应该给她。陈女士的代理人蒋鹏律师称,当时买卖双方是在市公安局车辆陈女士的代理人蒋鹏律师称,当时买卖双方是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汽博中心管理站办理了相关手续后,驶往位于江北区建北六管理所汽博中心管理站办理了相关手续后,驶往位于江北区建北六支路的保险公司准备去变更被保险人,路经金开大道时发生车祸。支路的保险公司准备去变更被保险人,路经金开大道时发生车祸。合同约定,车子转让后,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合同约定,车子转让后,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就拒绝赔付。陈等是在去办理变更途中发生车祸,不能视续,否则就拒绝赔付。陈等是在去办理变更途中发生车祸,不能视为不通知保险公司。为不通知保险公司。由于他们还未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法官给了他们一周的时由于他们还未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法官给了他们一周的时间举证间举证间举证。间举证。律师说法律师说法在车辆过户与被保险人变更之间肯定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在车辆过户与被保险人变更之间肯定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怎样赔付?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个时间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怎样赔付?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这类情况本报新闻律师团律师王强称,如今二手车交易日益频繁,本报新闻律师团律师王强称,如今二手车交易日益频繁,这类情况也会日益增加,但这两个手续不可能同时办理,如果像保险公司所也会日益增加,但这两个手续不可能同时办理,如果像保险公司所说,两边都不赔,陈女士的保险就白办理了。说,两边都不赔,陈女士的保险就白办理了。王律师认为,陈等是在去变更被保险人的途中发生车祸,是在王律师认为,陈等是在去变更被保险人的途中发生车祸,是在合同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此进行赔付。合同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此进行赔付。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汽车保险理赔案例3宋先生的汽车转让给刘先生,上午办好过户手续宋先生的汽车转让给刘先生,上午办好过户手续11小时后,刘先生驾车就被一辆货车撞了。于是宋先生先向保时后,刘先生驾车就被一辆货车撞了。于是宋先生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该车已经转让却没有通知保险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该车已经转让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宋先生,而刘先生当然更没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宋先生,而刘先生当然更没资格要求索赔了。资格要求索赔了。其实,保险公司都允许保险合同变更。可是在车辆转其实,保险公司都允许保险合同变更。可是在车辆转让让通知保险公司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然而汽车还没有转让,怎么变更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然而汽车还没有转让,怎么变更保险单。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保险单。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简单地说,比如宋先生的汽车损坏了,就构成了宋先简单地说,比如宋先生的汽车损坏了,就构成了宋先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才能赔偿这个损失。如果宋先生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才能赔偿这个损失。如果宋先生把车卖给了刘先生,即便车损坏、丢失了,宋先生也没有把车卖给了刘先生,即便车损坏、丢失了,宋先生也没有什么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不应该赔偿保险金。而刘先生虽什么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不应该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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