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管理人员交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黄山风景区事企单位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打破人才身份限制,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营造开放的用人环境,按照市委要求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交流是指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人员)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所属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管理人员)的交流。第二章交流岗位第三条管委会交流岗位为事业单位七级(正科)、八级(副科)和九级(科员)管理岗位,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进行。第四条企业交流岗位为B类管理职位,一般为管理公司或经营单位的副职管理职位。第五条具体岗位由管委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并公告。第三章交流方式第六条交流原则:一、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的原则;二、以岗选人,以岗定人的原则;三、竞聘上岗,择优选聘的原则;四、岗位和职务基本对等的原则;五、先试点后规范的原则。第七条管委会管理人员到企业任职,须通过竞聘上岗方式。一、在企业B类管理职位中确定部分职位面向管委会管理人员公开竞聘。二、管委会管理人员报名参加企业职位竞聘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5年12月31日后出生);(二)参加Ba和Bb职位竞聘的,须是现任的管理岗位七级(正科)或是任职满三年的管理岗位八级(副科)人员,或是聘任满三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三)参加Bc层级竞聘的,须是现任的管理岗位八级(副科)人员或是现聘任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是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管委会工作满五年以上的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四)符合企业管理人员新一轮竞聘上岗工作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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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管委会管理人员参加企业职位竞聘时,竞聘程序等同企业管理人员新一轮竞聘上岗程序,包括笔试、面试、单位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