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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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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范本实用管理规范资料/CommonExamples                   SZ-GF-3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编号:____________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范本(实用管理规范模板系列)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范本前言:该管理规范资料可用于标准化管理中规范所有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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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管理规范资料/CommonExamples                   SZ-GF-3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编号:____________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范本(实用管理规范模板系列)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范本前言:该管理规范资料可用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管理中规范所有操作的行为和管理,并要求成员一起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从而发挥公司团队的作用,得到合作伙伴的信任,赢得商业机会。本文档可任意编辑,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正文。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现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对职工休假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医院各类假期管理制度进行了整理,请各部门、科室及员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假期类别和享受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医院现有的假期类别主要分为二类:I类假期为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在编、派遣制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人员)均可享受的假期,包括年休假、生育假(产假、授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和学习假。II类假期为部分人员可享受的假期,包括探亲假和放射假,其中放射假享受对象为医院在职在岗人员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请假程序  1、职工除正常公休日、法定假日或补休时间以外,如不能在岗工作的,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同假期职工办理请假手续的流程见下表:  假期类别  审批流程  学习假、丧假、事假、放射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病假、产假  个人提供医疗证明书→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门诊部审核盖章→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婚假、探亲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人事科审批并备案  年休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  注:相关主管部门为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假期的审核审批;人事科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负责各类假期的备案。  三、假期管理  职工须在办理好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假期。否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调动、辞职、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未经院长会议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尚未办理离院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6)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对旷工者,医院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应如实上传科室职工考勤情况,人事科于次月3号前对上月全院的假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5号左右报财务部。职工的假期和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和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年体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本院在岗人员。  2术语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部门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4年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5其它  1)上述人员在累计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到12月31日的总天数÷365×全年休假总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科室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全部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休完,可延至下一年度。  2)年休假的假期以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前的岗位时间为准,并按在职时间÷365×相应享受年休假总天数。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等假期超过了本条2)至5)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7职工参加医院组织的福利性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可作为年休假处理。  5年休假申报要求  >  5.1各科室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为妥善解决工作与休假的矛盾,各科主任与护士长要在保证本科室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在尊重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  1)行政、后勤、医技部门无特殊情况的,每年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2)临床医生、护理人员原则上执行年休假制度。  5.2各科室需提前做好科内职工年休假计划的安排工作,各科室要优先予以安排。  5.3各科室需按计划执行年休假,确因科室工作需要或临时执行某项指令性任务的,科主任、护士长对科内职工的休假时间有权进行统一调整。职工个人应以科室工作为重,一般情况不得找其他借口提出年休假请求。  6年休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年度奖金和福利待遇。  6.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  (二)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女职工。  2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授乳假。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职工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正常分娩的,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  4.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4.3分娩时实施助产(包括器械助产、侧切助产,须提供医疗证明)的,增加产假7天;  4.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须提供医疗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4.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6上述第3项和第4项不重复计算。  5授乳期时间:  对末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6其他  生育假为女职工在生育特殊期间的假期,不能以补休或其他假期替代。  7生育假待遇  7.1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三)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术语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审核审批,负责所有员工病事假的备案。  3.2临床指定专科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  3.3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3.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4.1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具备资格的专科医生开具病假休息时间。  4.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3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4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5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  5.1职工请病事假工资待遇,根据浙人薪[20xx]84号文件执行。  5.2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5.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四)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婚、丧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人员。  2术语  婚假:指职工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法定结婚手续后可享受的假期。  丧假: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职工因办理丧事而请的假期。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婚丧假的审核审批。  4婚丧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3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4病假、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4.5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视路程远尽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4.6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一年内使用有效,超过法定登记时间一年的作废。  4.7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可请丧假3天。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4.8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婚丧假期间待遇  5.1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5.2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五)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人员,且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  2术语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4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类别 年次 假期  国内探亲 已婚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未婚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2年1次 45天  注:l、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4.2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5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5.1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5.2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5.3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对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5.4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起算。  5.5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5.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以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作探亲路程假期。  5.7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探亲假。  6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6.1职工配偶是学生,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6.2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或专职从事X光放射人员等享有放射假制度,不享受探亲假。  6.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生育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探亲假期间待遇  7.1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六)职工放射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为保障放射工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规范放射假管理,本制度规定了医院放射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岗人员中所有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2术语  2.1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科室。  2.2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2.3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3职责  3.1各放射工作单位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  3.2医务科负责全院医生、技术人员和其他持放射上岗证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4享受对象  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条件,并通过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5休假时间  5.1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5年的,放射假14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放射假21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已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且休假期间可享受医院规定的健康疗养。  5.2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双休日。  5.3放射工    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5.3.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3.2当年待产假、产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5.3.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6休假要求  每年年初相关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韵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放射假。放射假原则上分两阶段安排,上下半年各l~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周,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7放射假的有关待遇  7.1职工体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7.2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或脱离放射线同位素工作岗位后,可继续享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七)职工学习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学习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术语  学习假:为鼓励职工进行在职学历教育、短期继续教育和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研讨会、交流学习会而设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学习假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行政后勤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4学习假项目  4.1凡经院部批准参加专业对口的在职学历学习或考试、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可按规定请学习假。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历学习或考试,不得请学习假,学习时间由个人自理。  4.2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等短期继续教育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可请学习假。  4.3自费出国学历学习不能请学习假,时间由个人自理。  4.4除因公行政指令性任务外,中层干部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及非公派出国的会议等,均视为学习假。  4.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全国外语考级前给予一次半个月的脱产复习时间。  5学习假请假时间  5.1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2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0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7天,尚未聘任职称的技术人员或非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5天。超出规定的学习时间,本人无假期的,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按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事假手续,科室不得擅自给假。  5.2学习假每三年为一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6学习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6.2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科内同类别同岗位人员50%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6.3脱产学历学习或外出培训学习(包括出国)期间,如与医院另行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科室月绩效奖金。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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