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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探析-翁孙哲_1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探析/翁孙哲;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更加容易利用职务之便来获取个人信息,因而相比与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其犯罪的情节更为恶劣。所以,在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情节的时候,可以根据主体来判定。若是犯罪的的主体是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在量刑上则属于情节加重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样规定并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些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拥有公权力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要打击这些犯罪类型,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固和国家廉政制度的纯洁性。但在侵犯个人信息权的主体中,之所...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探析-翁孙哲_1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探析/翁孙哲;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更加容易利用职务之便来获取个人信息,因而相比与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其犯罪的情节更为恶劣。所以,在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情节的时候,可以根据主体来判定。若是犯罪的的主体是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在量刑上则属于情节加重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样规定并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些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拥有公权力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要打击这些犯罪类型,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固和国家廉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纯洁性。但在侵犯个人信息权的主体中,之所以要从重处理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他们的侵犯行为是想象竞合犯,既侵犯了他人的信息权,也亵渎了自身的职责。;2.客体;有学者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是公权(益)关联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有。这些公权(益)关联主体在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过程中,会依法收集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一旦由这些渠道泄露出去,必将波及大量权利主体的利益,从而损害公权主体及公权(益)关联主体的形象和公信力。[9];这种观点甚为不妥,国家机关或相关单位在职务的过程中,理应严格保护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理应有严格的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操作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防止公民个人信息的外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理应有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职业操守不去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他们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或者监守自盗,或者内外勾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法律却从保护这些机构的角度出发来制裁这些行为,必将导致这些机构和人员道德风险的盛行,降低这些机构和人员尽心尽职的动力,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利。;我们认为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客体应是人格权。尽管个人信息给信息所有者带来的不仅仅是人格利益方面的损害,并不影响其法律属性的定位,其所产生的不同的损害可以作为刑法中量刑的尺度。同时该罪在刑法结构的位置也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该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不是侵害国家机关管理秩序。;3.侵害对象;在侵害对象上,要注意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的区别,由于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相对于普通公众要小,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而言,相同的信息对于他们的重要程度区别较大,对普通公众而言所谓敏感信息,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就不一定构成敏感信息,因为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很多信息已经被媒体或其他社会主体所知晓,而这种知晓已经隐含着公众人物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在一个信息高度流动的社会中,获得多数普通民众的注意和认可是能够为公众人物带来巨大的资源和名望。甚至一些人为赢得知名度进行恶意炒作,主动地披露自己的隐私来博取媒体的注意力和转载。作为公众人物在享有社会给予的资源和名利时,必须要承受信息的公开和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公共人物和公众人物在强大的媒体面前也是弱势群体,其信息的公开化不能毫无限制,当然其自愿披露或者恶意披露以博取名声的除外。如何确定公共人物和公众人物个人信息权的边界,寻求公共人物和公众人物个人信息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平衡点,我们认为是一个司法可以自由裁量的问题,但是仍需遵循一定的原则。既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要考虑到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的规定对于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是一体适用的,因此,对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适用超过必要的界限也是要追究责任的。;4.客观方面(1)对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人员非法散布个人信息的认;刑法修正案(七)在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散布个人信息的行为定性上没有作出规定,非法提供是否已经包含非法散布也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这种情形,有学者通过对刑法进行客观解释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及新情况的出现,提供一词的含义也在发展,向特定对象提供出可供参考或利用的(意见、资料、物资、条件等)固然是常见的提供行为,而散布这种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出可供参考或利用的(意见、资料、物资、条件等)也可以解释成一种偶见的提供行为,因此,散布本身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提供,非法散布个人信息的行为自然也能够以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10]我们认为,此种观点甚为不妥,法律条文的制定一般性来说都是以大多数人的正常字面的理解为主,或者说语词本身有着确定的指涉,对于存在模糊含义的语词,刑法不能进行扩大化解释,否则将会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导致类推使用。就提供的对象来讲,刑法本身已经非常明确的说明是特定的,综观刑法全文,在涉及到提供的对象时,仅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包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虽然该处提供的对象包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但是提供的对象还包括特定的股东。同时刑法在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很明显,刑法在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时使用散布一词。提供和散布是不同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提供包含非法散布。但是在实践中,非法散布个人信息的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并造成信息所有人财产和精神的双重损害,有必要将非法散布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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