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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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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公布实施,法官员额制度作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也逐渐提上日程,部分法院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根据相关指导文件和各地实践,我们可以把法官员额制理解为在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编制内,考虑当地实际因素,诸如法院所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审判工作量、法院工作任务量等,确定当地法官的...

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
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公布实施,法官员额制度作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也逐渐提上日程,部分法院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根据相关指导文件和各地实践,我们可以把法官员额制理解为在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编制内,考虑当地实际因素,诸如法院所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审判工作量、法院工作任务量等,确定当地法官的数额编制,把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工作人员确定为法官,以此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这样可以使法院集中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做到公正审判,从而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一、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背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且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和挑战。该意见第49条确定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优秀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其目的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专业素质,要求法官队伍中每一分子的法律观念和见解趋向一致,形成相互认同的法律心理、思维方式和司法技能。借此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为法治社会建设形成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实践2014年月7月,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 公交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创建卫生村工作方案 》,上海市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选择上海市二中院等8个单位,开展先行员额制改革试点,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可推广的经验。为确保改革决策正确有效、周全到位,上海法院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深入到各级法院进行调研,做到实时掌握法院队伍动态,了解法院队伍工作状况,以此作为制定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各类人员定岗方案的依据。按照上海市公布的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所有法院拟设置3至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通过这种改革真正做到人尽其用,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且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上海市法院首创退出机制,破除法官入额终身制。建立了对员额制内法官的考核退出机制,考核不合格将退出法官员额,使优秀的法官助理能够及时补充到审判队伍中。这一措施必将增加法官队伍的法律素质,使得最优秀的法官能够集中在审判一线。除了上海市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外,吉林省也是中央确定的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在吉林省法院改革过程中,法官员额制改革是重点,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核心。围绕法官员额制改革这一重点,吉林省把法官员额确定在法院人员现有编制的39%以内,其中省、市、县三级法院法官员额比例分别控制在34%、37%和52%以内。吉林省法院要求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推进落实员额制改革。法官选任采取考试+考核的综合评定方式选拔,把政治素养、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品德作为选任法官的重要考核标准,确保政治素质高、办案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职业品德优秀的法官进入到法官队伍中员额制内的法官,必须独立主持庭审或承办案件,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等必须达到规定指标,并且对所判案件负责。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突出权力制约,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监督全程留痕制度,规定各法官在规定的权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突出问责追究,建立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吉林省高院最新公布的数据,2015年6月5日,吉林高院公布126名员额内法官。据了解,此次员额内法官选拔工作,在法官选任制度上求突破,经过严格考核,脱颖而出的126名法官中,年龄上,50岁以上的26人,40至49岁的50人,30至39岁的50人,年龄最小的30岁,年龄最大的58岁。在学历层次上,博士研究生12人、硕士研究生36人、大学学历78人。在职务层次上,审判员以上职务64人,占51%;助理审判员62人,占49%。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或律师资格证书的73人。形成了一支年龄、知识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经验丰富的法官职业队伍。①在员额制改革的同时,各级法院要做到明权力、明责任、明利益,让各类人员对职业发展产生明确的预期,能够做出合理的选择。借此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人员分类改革是一次法院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的科学化调整和组合。要通过法官员额制改革实现1+12的效果,就应当按照确定岗位,配置员额,配备人员的路径,实现人员、岗位、额度三位一体,应当将岗位职责的清晰梳理,人员额度的合理规划,作为人员分类改革的前提。只有在中央的改革指导下,遵循各地实际情况,才能实现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初衷。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三、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我国法院应实行法官员额制,员额制有利于法院队伍的整体建设,有助于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将会对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认为实行法官员额制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法官员额制度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当前积极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各级法院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精细分工,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使审判人员从专注于案件的审判,有更多的精力来处理案件,这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作出更为准确、公正的司法判决,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也是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首要目标。(二)法官员额制度有助于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法官职位的吸引力,使更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中。随着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逐渐确立,各地针对法官职业保障也会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必然会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因此法官职位的吸引力必定也会得到增强,广大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才会更愿意选择进入法院,并且努力进入法官队伍。优秀的法律人才是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的基础。只有更多的更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这一职业,才能保证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成功。(三)法官员额制度有利于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减少行政干扰,保证司法独立。实行法官员额制度之后,法官将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主导法院的日常案件审判工作。法官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定会被逐渐弱化。被选为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将会重点放在案件的审理上,非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则向为审判人员提供审判服务方面转变。因此,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权责会更明确,通过制定法院内部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分清人员类别,明确岗位权、责、利。让各类人员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尽其才。(四)法官员额制有利于形成法院内部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法官各项素质的提高。由于员额制的限制和法官职业的保障制度,普通的法院工作人员如果想获得职位晋升和更好的的薪资待遇,就必须提高业务技能,法律素质等,以此通过严格的法官选拔考试,而通过严格选拔出来的法官一旦不能适应法官工作,将会被淘汰。退出机制的压力将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同时由于淘汰机制的存在,使法官能够认真的审案、公正的断案。另外,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努力被选拔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积极去进取,竞争法官职位。法官职位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会使法院内部形成的良性循环,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提高司法审判水平。四、建立法官员额制应该注意的问题由于法官员额制在我国是新的司法改革措施,并且各地区情况不同。因此在试点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法官员额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应当立足我国法院人员结构现状,又必须依托科学严谨、准确充分的数据分析,既要做加法,也要做减法。②(一)建立完善的优秀法官选拔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的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以及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队伍专门化、正规化、职业化,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中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这要求我们在选择法官时要根据法官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职业品德来选拔,不能搞一刀切。③同时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员额制内的法官选任制度,使法官能进能出,保证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能够进入员额制,以此更好的实现公正审判、高效审判。(二)应当根据各地法院实际情况来进行法官员额设置,坚决不能一刀切。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存在差异,所以各地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法官员额制改革,一定要考虑各地方实际情况,员额的设置既要考虑法院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也要考虑法官的审判工作量。既要抓住全国法院改革的共性也要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要在中央司法改革政策文件的指导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完善的改革政策,确保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够顺利进行。(三)各地区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要合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这三类人员都是法院实际工作中必需的,三者的比例协调才能发挥法官员额制的优点。才能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院的工作中诸如送达、整理案件材料、依职权进行调查、督促当事人申请执行或履行法官做出的裁判等非核心判决工作将由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完成。在确定法官员额时,应将司法辅助人员的配比工作同步推进,确保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法官员额制度的顺利推行。④(四)健全法官依法履职的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考虑到法官职业队伍的特殊性,应当根据法官人员的特殊性建立符合自身要求的薪酬制度,既要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水平,与法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相一致,又要平衡其他法官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尤其对于法官的人身安全,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政策,使法官审案、断案无后顾之忧。并且应当制定一系列法规增强法官职业的荣誉感,体现国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保护和尊重。五、对法官员额制的评价万事开头难,我国法院的现代法官制度改革还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在改革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的问题和阻力,但是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试点已经在争议中逐步展开。我们必须有信心,相信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基础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改革一定会取得成效。法官员额制,是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现在面临一些争议,但相信党中央和地方各级法院的努力,法官员额制能够真正把最优秀的审判专业人员集中到审判一线。法官员额制改革将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以至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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