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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经济法公司法第二章公司法重点公司的概念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公司的特征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2.公司是企业法人;(1)拥有独立的财产(2)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公司依法成立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狭义的公司法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冠名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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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重点公司的概念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公司的特征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2.公司是企业法人;(1)拥有独立的财产(2)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公司依法成立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1)狭义的公司法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冠名为公司法的、专门性的成文法律。2)广义的公司法不仅包括专门的公司法律,而且也包括其他涉及公司的法律、法规等,还包括非成文法规则。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概述1、含义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二、设立1、设立原则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公司法颁布后实行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设立程序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出资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5、有住所李明、谢立和赵东三人欲成立一个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确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李明以货币出资,并承诺出资46万;谢立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4万;赵东以劳务出资,作价8万;其余22万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在成立的过程中,李明因资金周转不开,并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只缴纳了40万。请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中有无不合法行为?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股东发起2、制定公司章程(全体共同)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报经有关部门审批5、股东缴纳出资6、验资证明7、注册登记8、签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2、形式要件:全体股东起草,全体股东本人亲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3、公司章程的内容:A、公司名称和住所;B、公司经营范围;C、公司注册资本;D、股东的姓名或名称;E、股东的权利和义务;F、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G、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H、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I、公司的法定代表人;J、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1、简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股东会的职权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首次股东会会议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2)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1、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2、董事会的职权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1、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不得少于3人)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3、监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一人公司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特点A、股东具有广泛性;B、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C、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D、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E、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F、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公司住所。5、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6、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前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但是,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2、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习惯内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立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2、制定公司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报有关部门批准5、认购股份6、验资证明7、申请设立登记8、签发营业执照案例分析:甲、乙、丙共同发起设立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拟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划分为1000万股,协议约定甲承购160万股,乙承购100万股,丙承购80万股,其他股份实行公募。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发起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甲、乙均已签字署名。而丙临时到外地出差,未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过参加了协议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自己应缴的股份。在对剩余股份实行公募的过程中,市民丁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但是由于以后一直未见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起来,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的股金的要求。甲、乙、丙借口股东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丁诉至法院。问题:1、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该案应如何处理?请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三、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职权—是权力机构2、议事规则(1)股东大会年会(2)临时会议召开的情形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章程的2/3时;B、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C、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D、董事会提议;E、监事会提议;(3)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4)表决权一股一权;一般决议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一、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董事会的职权三、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一人一票)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一、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二、监事会的职权四、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特征:1、不可分性2、等额性3、权利平等性4、可转让性5、责任的有限性(二)股份和股票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每一股金额相等。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并享有股东权的书面资本凭证。备注: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128条)(三)股份的分类1、普通股和特别股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3、面额股和无面额股4、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股份转让第一百七十五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1、资格限制A、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义务C、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长、厂长或经理,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责任的,至清算完结之日未过3年的;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C、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长、厂长或经理,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责任的,至清算完结之日未过3年的;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2、义务A.不得挪用公司资金;B.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C.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F.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G.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H.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三、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一)财务会计1、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材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2、公积金(1)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A、公积金(10%)B、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C、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转为资本三、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二)公司的债券1、含义公司按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2、债券发行条件A、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3000万人民币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6000万人民币以上;B、累计债券总额低于净资产总额的40%;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E、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F、其他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签定协议,依法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二)公司的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原有的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派生分立——新设分立(三)公司的增资、减资1、股东决议2、变更登记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及解散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五、公司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清算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的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政责任(二)股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政责任(三)中介机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政责任(四)公司登记机关相关责任人员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政责任(五)虚报注册资本罪(六)虚假出资罪(七)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八)滥用管理公司、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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