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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江苏神经阻滞治疗术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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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神经阻滞治疗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5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神经阻滞治疗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神经阻滞治疗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医院协会。 江苏省神经阻滞治疗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神经阻滞治疗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神经阻滞治疗技术是指运用神经阻滞为主的方法治疗疼痛性及非疼痛性病症的技术。是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作用于神经节、根、丛、干和末梢的周围,使其传导功能被暂时或永久地阻断的一种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麻醉科、疼痛科等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相关的医学影像科、神经内科、骨科等科室及相应设备。 (三)开展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1、能够满足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实施神经阻滞条件的无菌治疗室或手术室、门诊手术室等。治疗室要有各种相应的监测设备、氧源以及应急救治药品、设备。 2、配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穿刺器械和治疗设备。 3、有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四)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临床麻醉或疼痛诊疗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并配有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护士。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如:三叉神经半月神经节阻滞术、脑垂体阻滞术、胸腰交感神经阻滞术、腹腔神经丛阻滞术等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2年以上,有疼痛科或麻醉科疼痛亚专业所属开放床位,近3年内累计完成神经阻滞治疗病例≥10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可从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诊疗科目疼痛科、麻醉科、神经内科等。 4、具备满足实施神经刺激器,具备超声、X线透视或CT/MRI引导下穿刺、造影等技术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实施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内科,执业地点为申请医院。 2、有3年以上临床麻醉或疼痛诊疗工作经验的高年资住院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开展以上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具备该项技术培训资质的医院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能熟练掌握主要生命体征监护和心肺脑复苏技术,熟悉局麻药物、血管活性药物的临床应用。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急慢性疼痛性疾病的诊疗规范、神经阻滞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神经阻滞治疗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专业穿刺器械、耗材及药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条例。 (三)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由具有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负责担任;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由具有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治疗前应当确定治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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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治疗并发症的措施,治疗后制订合理的后续管理方案。 (四)实施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治疗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神经阻滞治疗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神经阻滞治疗后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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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该项技术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医师实施神经阻滞治疗,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神经阻滞治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神经阻滞治疗器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医院,具有疼痛诊疗门诊与病房,床位数≥10张。 2、具备3种以上(含3种)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神经阻滞治疗2000例以上。其中,完成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不少于100例。 3、至少有2名具备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1名。 4、具有与开展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举办过全国性的与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拟从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培训,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神经阻滞治疗手术,并经考核合格。 2、拟从事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00例神经阻滞治疗手术,参与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不少于15例,并经考核合格。 3、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治疗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神经阻滞治疗操作过程记录、治疗后续处理和治疗后随访等。 4、在境外接受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核),考试(核)合格,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神经阻滞治疗工作(包括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 (一)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治疗适应证、成功率、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等神经阻滞治疗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5年内未发生过与开展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三)拟从事三叉神经半月神经节阻滞治疗技术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从事临床疼痛诊疗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5年累计完神经阻滞治疗病例3000例以上,其中每年独立完成三叉神经半月神经节阻滞治疗不少于50例。 (四)拟从事脑垂体阻滞治疗技术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从事临床疼痛诊疗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5年累计完成神经阻滞治疗病例3000例以上,其中每年独立完成垂体阻滞治疗技术不少于30例。 (五)拟从事胸腰交感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从事临床疼痛诊疗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5年累计完成神经阻滞治疗病例3000例以上,其中每年独立完成胸腰交感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不少于50例。 (六)拟从事胸腹腔神经丛阻滞治疗技术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从事临床疼痛诊疗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5年累计完成神经阻滞治疗病例3000例以上,其中每年独立完成胸腹腔神经丛阻滞治疗技术不少于5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