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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概述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汇报人:XX协商与调解国际商事仲裁0102030405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目录概述《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东道国当地救济0607历史上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的其他方法我国关于解决外国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1概述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际投资争议的含义、种类及特殊问题定义:国际投资争议或称外国投资争议、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

[精选]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概述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汇报 关于vocs治理的情况汇报每日工作汇报下载教师国培汇报文档下载思想汇报Word下载qcc成果汇报ppt免费下载 人:XX协商与调解国际商事仲裁0102030405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目录概述《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东道国当地救济0607历史上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的其他方法我国关于解决外国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1概述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际投资争议的含义、种类及特殊问题定义:国际投资争议或称外国投资争议、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分类:1.从主体上看:(1)内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外国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的企业在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方面发生的争议。特点: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都是国内法上的主体,涉及的一般是投资契约问题(2)外国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特点: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一方是私人,一方是主权国家,涉及的有投资契约问题和非投资契约问题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分类2.从起因上看,(1)基于契约引起的争议:投资契约双方当事人因对契约的解释、执行、修改或废除而产生的争议。特点:争议直接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契约契约权利义务问题。(2)非直接基于契约所引起的争议:东道国政府在同外国私人投资者无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或在投资契约关系之外所发生的争议,实践中主要是关于对外国投资是否依照法律或条约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提供待遇或保护问题引起的争议。特点:它涉及的不是契约权利义务问题,而主要是东道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权利义务问题。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较为复杂,也难以解决,其主要特殊性表现在:争议的主体特殊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私人投资者是客体争议涉及的问题特殊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争议引起的后果特殊容易成为东道国政府与投资母国的争议,争议政治化、复杂化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确立解决投资争议方法规定的重要性和形式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确立解决投资争议方法的规定具有下述几方面重要意义:1.它是国际投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中的重要内容,是构成一国完善的投资法律环境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2.它是投资争议获得顺利而迅速解决的重要保证3.它是投资争议非政治化的重要保证4.它还是预防和促进友好解决争议的重要因素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四种形式一是契约规定二是国内法规定三是双边条约规定四是多边条约规定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1协商或谈判解决2东道国当地救济3外国法院诉讼4外交保护5国际仲裁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2协商与调解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协商与调解协商调解概念在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和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使争议的事项得到解决。争议双方在第三者主持下,互谅互让,消除误解,通过达成协议使争议得到友好解决。特点手续简单方便、灵活、节省时间、有利于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自始自终基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人的任务是听取和评审各方当时人的主张,提出建议;建议是公平合理;对调解的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原则自愿的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法的原则自愿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合法的原则方式由当事人就争议举行会谈磋商利用当事人共同组成的现有机构(如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常设机构进行调解(如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临时机构进行调解不同点无需第三方介入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相同点都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都需要通过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协议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我国处理涉外投资争议的调解主要方式:1涉外调解机构调解2仲裁机构调解3人民法院调解4民间机构调解5行政机构调解6调解与仲裁/诉讼相结合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3东道国当地救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东道国当地救济1.含义:在东道国的司法机构或行政机构依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投资争议,简称当地救济(localremedy)。东道国当地救济具体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2.适用范围:既适用于东道国政府同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解决,也适用于东道国企业同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解决。但在国际法上,东道国当地救济专指适用于解决外国人与东道国国家之间争议的一种救济方式。3.基本原则:东道国对本国境内发生的投资争议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有权要求争议当事人通过当地救济寻求解决。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律依据国家属地管辖权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尔沃主义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国家属地管辖权原则则国家主权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东道国对国际投资争议享有管辖权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其他一些依据可以说都是由此派生而出的。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外国投资者必须首先服从于东道国的管辖。而管辖不仅包括立法管辖、行政管辖,还包括司法管辖,即一国对在本国境内的刑民事案件享有审判管辖权。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则用尽当地救济:受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用尽”的要求:一是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适用的司法和行政的救济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终局复议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决。二是必须充分和正确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适用的诉讼程序。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强调了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当争议发生时,外国人首先使用当地救济,并且用尽当地救济,是其将争议提交国际解决或行使外交保护的前提。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的直接目的是既反对外交保护,也反对国际仲裁及其他国外法庭对投资争议的管辖。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各主权国家是自由和独立的,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不受其他国家通过武力或外交干涉的自由;(2)外国人对于投资或其他商事争议,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3)外国人无权要求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与卡尔沃主义对比:相同:坚持对投资争议属地管辖权的优先,都有防止滥用外交保护权的作用不同:目的和解决的问题不同二者对外交保持的态度不同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二者的影响不同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则含义:每个国际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以及由这一基本权利派生的国家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管理和监管跨国公司的权利、对外国人财产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和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法院处理投资争议的权利。综上所述01020304传统国际法上的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从发达国家间发展起来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现代国际法上的原则永久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所倡导的卡尔沃主义、永久主权原则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法律依据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问题(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要求(二)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问题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要求除非另有约定,按一般规则,外国投资者在求助本国政府外交保护前,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用尽”一般包括一下两个要求:第一,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适用的司法的和行政的救济程序,包括上诉程序,直到最高法院或最高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第二,必须充分和正确地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手段。凡不符合所在国诉讼法程序所要求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传讯证人、提供必要条件、证件等),即属未用尽当地救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问题1.当地救济被视为已经用尽其事实能够客观地加以证实,只有当有权的主管机关和官员作出其最终的决定而又不存在上诉机会时,或出现拒绝司法时,才可被视为当地救济已被用尽。2.当地救济规则被放弃两种情况:(1)如果两国间约定将现有争端提交仲裁,是否仅此可以推定东道国已放弃了首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否定态度。(2)如果东道国同外国投资者订有国际仲裁条款或协议,而未提及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否可认为东道国已默认放弃首先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肯定回答。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4国际商事仲裁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并做出裁决争议的方法国际商事仲裁:专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争议的仲裁,既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也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特点:司法裁判性质、仲裁具有排他性和终局性、仲裁人由双方当事人授予(一般特点)、具有国际因素、仲裁依据是国际法或公平原则(自身特点)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1.从仲裁本身特点看优越性:(1)与司法诉讼相比:程序简单迅速;具有保密性,有助于败诉方遵守裁决;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治性;选择专家比法官更胜任处理争议;回避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及私人初诉权等困难;比外国法院判决更易执行;(2)与外交保护相比:是一种法律解决方法,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既有利于争议的公正解决,又有利于维持东道国与投资者及其本国政府的正常关系。(3)与调解相比,仲裁裁决由仲裁庭作出,并具有终局性,使争议通过一次程序解决。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2.从政策观点看首先,从外国投资者方面看。提交国际商事仲裁,投资者“除了感到国际仲裁庭能够作出公正的决定和投资能受到不可变更规则的保护外,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国际仲裁庭提供的救济能够通过国内法院加以执行,当国际仲裁庭宣布对契约的取消为非法行为时,通过国内法院追索国有化的财产将是十分便利的”。其次,从东道国方面看。如果契约规定利用国际商事仲裁,便可能降低契约价格,有人估计至少可以降低10%,东道国因而也可以得到实惠。3.从法律条件上看首先,出现了许多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其次,在这些条约的发展同时,有限豁免理论在近年来得到更大发展。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从组织形式上看,分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两种。仲裁程序规则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常设仲裁机构本身制定的规则二是某些非仲裁机构的国际组织制定的示范规则三是当事人或临时仲裁庭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临时规则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临时仲裁庭与仲裁规则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临时推举仲裁人自行组成的法庭。主要特点:它无固定的组织、地点和规则,案件处理后,即自行解散临时仲裁的优点:仲裁的各个方面都可由仲裁当事人安排,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的程序及行政方面以及仲裁的费用加以控制。(二)常设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机构是具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一般都备有仲裁人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以组成仲裁庭。优越性:它们拥有一套能保证仲裁条款的效力并确保其执行的高度发达的规则。(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1.国内常设仲裁机构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外国仲裁机构:(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2)美国仲裁协会(AAA)(3)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4)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2.区域性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1)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2)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地区仲裁中心(3)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3.国际性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2)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含义、种类及形式1.含义:是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2.类型:(1)争议前: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或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定立的,同意将未来可能发生合同争议提交仲裁(2)争议后:仲裁协议书。双方同意把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协议书。3.形式:仲裁协议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各国一般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仲裁协议的作用和效力1.作用:(1)双方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发生争议时,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向法院起诉(2)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使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即使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无权受理(4)仲裁协议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之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仲裁协议的作用和效力2.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就是仲裁协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它主要取决于其形式、内容(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3.主要内容:(1)仲裁事项。仲裁协议首先要规定哪些争议可提交仲裁,是有关于合同的所有争议,还是一定范围的争议,如有关合同的解释和履行的争议、有关补偿数额的争议或某一种特定的争议等,必须加以明确地规定。(2)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要确定是采用临时仲裁,还是常设机构仲裁。(3)仲裁地点。是指确定在何国以及何国的何地进行仲裁。(4)仲裁准据法。是指仲裁庭可适用来处理争议的实体法。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仲裁适用的法律也即仲裁准据法。国际商事仲裁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有关仲裁庭适用法律的规则。国际商事仲裁庭适用法律的规则可概括如下:第一,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第二,在缺少当事人约定时,由仲裁庭根据某种规则确定仲裁准据法。第三,不论仲裁庭适用何种仲裁法,均应考虑契约条款和商业惯例。第四,如果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得依公平善良原则裁决,又称“友谊仲裁”,即不根据任何法律而依仲裁人自认为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仲裁机构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其作出的仲裁裁决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需向法院请求执行。(一)本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目前各国的立法均规定,本国法院应同执行本国法院的判决一样,承认并执行本国仲裁裁决。(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两种情况:一种是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因败诉一方在外国或其财产在外国而需要向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外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因败诉一方在本国或其财产在本国而向本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1.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国际上,目前被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为1958年《纽约公约》,即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主要内容: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承认和执行的条件目的:统一和简化各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以利于国际经济正常交往。2.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我国已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参加了1958年《纽约公约》两项声明:第一,中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第二,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三)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已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IIAs)规定采用国际仲裁解决“投资者—国家争议”,成为近几十年来国际经济交往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IIAs中通常规定的解决方法是:争议双方必须首先寻求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解决不成,通常规定的下一步方法是国际仲裁,包括临时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含ICSID仲裁和其他常设国际商事机构仲裁)。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规定双边投资条约中的规定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双边投资条约中的规定重要特点:既规定了私人投资待遇的实体规则,又规定了解决“投资者—国家争议”的程序规则。情况及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双边投资条约关于仲裁规定的一个特点是,投资者提交仲裁不需要与争议对方国家之间签订专门的书面仲裁协议,被成为无合同约定的仲裁;第二,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者—国家仲裁”,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第三,双边投资条约直接或间接提到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包括:1958年《纽约公约》、1964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5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四,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对适用的仲裁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以便扩大或限制仲裁的采用;第五,关于“投资者—国家仲裁”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投资者—国家仲裁”具有“准公法”特性,或者至少不可避免地具有公法因素。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规定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自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NAFTA第11章是专门关于投资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投资者的各种待遇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的解决程序,其中的B节是“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的规定,共23条(第1115~1138条),该部分规定被一些学者视为NAFTA的最有创新之处。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5《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公约的由来与目的由来:1.为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在投资争议解决上的分歧2.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3.1966年公约生效,同时设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运行特点:1.受理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被诉人多为东道国(发展中国家),且大部分案件中东道国政府败诉,需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仲裁时间长(3-4年),费用较高4.争端类型多样,涉及领域众多5.手里案件的仲裁员调解员来自多个国家,绝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公约提供的解决方法及其程序1.争议解决方法《华盛顿公约》提供的争议解决方法:调解和仲裁2.争议解决程序(1)适用的程序法(2)提起请求(3)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4)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5)调解地或仲裁地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三、中心管辖权中心管辖权:实际是一个借用术语,用以指公约各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为调解和仲裁程序提供便利的范围。(一)中心管辖的条件:主体要件——当事人资格必须一方是缔约国(或其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一方是其他缔约国国民客体要件——争议的性质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争议必须是法律争议主观要件——当事人的同意中心管辖是自愿管辖,双方一经同意,不得单方面撤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三、中心管辖权(二)中心管辖的排他性:1.中心仲裁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排斥关系2.中心仲裁对各国法院的排斥关系3.中心仲裁对外交保护的排斥关系到ICSID申请仲裁的条件:(1)争端当事人是ICSID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和另一缔约国国民;(2)争端是直接因为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争端;(3)争端当事人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四、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五、中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6历史上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的其他方法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概念: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受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特点:将投资者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上升为投资者本国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性质:国家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产生的一种权力,是国家主权权力,是国家主权行为限制条件:国籍继续原则:该原则以属人管辖权为前提,要求受到侵害的投资者从受到侵害开始直至争议得到解决的整个过程始终不间断地具有保护国的国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投资争议发生时,外国投资者必须尽可能利用东道国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手段。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概念:在东道国以外国家包括外国私人投资者本国或任何其他第三国法院的诉讼特点:可以为争议当事人一方所提起,实践中主要是由外国私人投资者单方面在外国法院对东道国政府或企业提起诉讼种类:1.追索诉讼2.反托拉斯诉讼对外国法院诉讼的抗辩:1.主权豁免2.国家行为学说3.外国主权强制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7我国关于解决外国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立法宗旨和原则二、关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争议的解决(一)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解决方法1.协商2.东道国当地司法或行政救济3.国际仲裁4.关于东道国当地司法或行政救济与国际仲裁的关系(二)我国国内法规定的解决方法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作者之间争议的解决(一)关于解决的方法1.协商或调解2.仲裁3.司法诉讼(二)关于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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