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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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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原创: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大狼芬里尔超大贵宾服役年限60月战斗时间4687小时威望3级最后登录2019-3-16注册时间2019-4-11主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6帖子6595串个门加好友打招呼发消息电梯直达1楼发表于2019-1-2122:15:19|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首先明确几个基本的概念:政府指的是一个政治机构中,官员对于政治,决策以及国家事务的常规性实施。权力是个体或群体是自己的利益和所关注的事情(甚至当其他人抵制时也能)受到关注的能力,几乎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权利都是一种要素。权威实质上是政府对权力的合法使用。合法性指的是服从政府权威的人对于权威的认同.因此权利和权威有所区别。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的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这也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制定法律的是广义上的政府--因此法律必然反映政府及政府所代表的利益既得阶层的意志:政府是国家意志的具像和国家行为的实施者,而国家的本质是生产与再生产变动或不变动的利益既得阶层的优势地位的统治场域。确保法律结果得以实现的则是政府对于国家强制力的垄断性占有。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正义”是否必然导致正确的结果实有问题的,应存在对于“实质正义”的推崇与渴求不足为奇。实质正义注意的是各种人类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换而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程序正义则将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视为正义的主要问题.程序正义包括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纯粹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纯粹的程序正义在实践层面有着巨大的优点: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不难看出,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对于程序正义的价值与运用而言是绝对的,它客观上要求程序能够有效--如果不是完美的话--内化文明价值和道德规范,诸如参与、公正和个人权利。这里暂且不考虑文明价值和道德规范可能存在的相对性--事实上两者同样不是绝对的,一般认为其来自漫长的社会性生存而产生的所谓习俗--诸如交易等一系列人类行为的规范性重复;习俗本身是变迁的、文明的演替以一种类似自然选择的方式筛选,塑造与创生完整的习俗体系:习俗初始于人类对于新的情况的适应,因此情况发生变化之后,其存在理由也就相应失去。程序并不能做到有效或以上程度的内化:程序不是自我创生的,它的出现必然反映某些优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然而一个基本的悖论是习俗并不同步于状况的变化,作为一系列人类行为的规范性重复,其惯性是相当巨大的--固然文明最终将依其演替需求筛选,塑造与创生习俗体系,但这一过程大大滞后于文明本身。基于习俗的文明价值和道德规范因此不能完全反映能够制定程序--在此的表现是法律--的优势阶层的利益诉求,很难想象这一点不会在规则上有所体现。一般认为,政府代表优势阶层利益并不意味着政府倾向于滥用公权,倾向于实施本身导致过分压制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仅有力量不能保证建构可维持的统治场域。政府权力来自民众自愿或非自愿的公民权利让渡,这种让渡如果不能伴随着民众对于政府权威的认同,那么政府的权力行使将最终导致其权威的丧失--这意味着政府的必然衰亡与利益既得者的被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固然是不完善的,但却不是一无是处的:理性的政府和利益集团决不会因为追逐短期利益最大化而将自己的长期预期收益置于难以避免的危险之中;制定规则或程序并保证其得以实施的能力是极度稀缺的,其长期的经济租远远大于任何可能的短期收益;另外,这一能力在心理层面的宣示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如果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本身是完善的,程序正义原则导致对于实际正义的偏离是较不易出现的,毕竟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仅有人类认知力的上限:如果实践证明法律程序本身存在问题,那么在不背离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根据实质正义的现实状况对法律程序作出调整即可。法律本身的权威虽然会受到损害,但却不是致命的:国家与政府行为存在非主观故意的错误是可以理解的,民众不会因此认定政府无需承担责任,但也不至于进而质疑整个统治场域的合法性。然而如上文所述,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并不是完善的,这植根于所谓时间错位和利益指向。因此程序正义和实际正义之间可能存在难以调整的结构性落差;这是不容回避的现实--然而这恰恰证明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国家的本质是统治场域,作为国家意志的具像和国家行为的实施者,政府必然代表优势利益阶层的诉求。然而统治必须仰赖民众对于权威的认同,因此程序正义对于实际正义的偏离不能超过民众耐受力的上限;如果民众是理性的,这一上限意味着奉行程序正义的成本不能大于收益。考虑到最终直接影响民众利益与效用的是人类活动结果,可以认为程序正义的成本符合民众预期的结果的偏离。那么什么又是程序正义的收益呢?首先是运用实质正义原则的可能后果:实质正义必须考虑特定的适应环境和个体不断变动的相对地位,不存在一个普遍使用的标准--如果存在这样一个标准的话,实质正义便演化为完善的程序正义,如且不论是否有此可能,实质正义已经不成其为实质正义。以数学的语言阐述,实质正义存在着相当的模糊性,为此灵活而强有力的司法公权是必须的,这意味着广义上的政府能够以自己认为必要且适当的方式解释既有法律;换而言之,法律只是政府可以不受限制加以运用的工具。问题在于如果政府可以因为生产与再生产利益既得阶层的优势地位考量制定背离实质正义的法律,那么同样有理由认为政府将以同样原则而非实质正义运用法律:考虑到司法公权的相对扩大和法律程序限制力下降,这只能导致民众立场的进一步无力化。这样一种态势之下,民众对于法律权威的认同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理由并不复杂:1:可以被肆意操纵的法律不会有任何地位可言;2:如果法律能够被任意解释,那么也就无法遵守;3:对此的遵守实质上意味着民众认可以至接受政府权力不受限制的膨胀与滥用。权威缺失的法律与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的结合的可能危害远远大于个体性但未必是偶然性的对于实质正义的偏离。一般认为,政府在面对个体公民之时处于绝对有利地位,因此必须对于这一优势进行限制以保证的博弈的起码公平:程序正义原则固然可能导致对于犯罪或越轨的惩罚与修正的不能实现,但终究只是个体行为;至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结构性落差所招致的成本更是难以大于限制性框架的收益--当然可能存在压制与侵犯个人权力的程序,但这已经超越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争论,进入了最为恶劣的基于程序的犯罪的范畴。不同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程序非正义远比实质非正义要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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