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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分析(个人筛选编辑)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3、被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4、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5、行政职权: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

201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分析(个人筛选编辑)
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3、被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4、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5、行政职权: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6、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7、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8、行政协助: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条件或公务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行使本应由某一行政主体独立行使的某一行政职权的活动。9、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10、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简答题1、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2、政赔偿请求人有哪些?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而依法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公民作为请求人:①受害公民或其监护人;②受害公民如果死亡的,他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2)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赔偿请求人:①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过错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2)无过失责任原则:指无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行政复议的范围(1)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2)当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一并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3)行政复议的排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内部行为、行政仲裁、国防、外交。5、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与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A.行政主体的资格的含义:(1)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2)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3)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B.行政主题的资格的取得条件:(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依法成立;拥有法定职权;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有特别授权;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6、行政许可的作用A.积极作用(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线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4)有利于控制进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6)完善和健全的行政许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利于防腐倡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大提高行政效率。B.消极作用(1)对竞争的抑制(2)滋生腐败论述题1、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的原则:包括①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②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③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④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要求不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也不能代替处罚。(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5)职能分离的原则:①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②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③处罚决定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④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的原则。(6)一事不再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因此一次处罚已达到目的。2、论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1)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2)公定力: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的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3)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4)不可争力: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5)不可变更力: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的效力,五、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分析题。本部分26-29题,每题10分,共40分。26.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27.案例(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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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请问:(1)该市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注:《律师法》未对发起人的年龄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2分)(2)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2分)(3)《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2分)(4)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是否应当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什么?(2分)(5)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2分)(1)不合法。市政府规章可以在《律师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2分)(2)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分)(3)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分)(4)应当。本案中甲、乙、丙三名律师是以欺骗这种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故应当予以撤销。(2分)(5)不需要。因为甲、乙、丙三名律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信赖不值得保护,故不予赔偿。(2分)28.案例(3)2004年8月,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烟酒业的发展作出一项规定,凡是外地生产的烟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取得销售地的县级工商行政机关的销售许可,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者,罚款3万元。F公司是该地区甲县的一家大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的名烟名酒,于是甲县人民政府对F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F公司对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请问:(1)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1分)(2)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能否一并对地区行署的规定提出审查请求?为什么?(3分)(3)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作出何种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3分)(4)F公司对上述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1)地区行署(1分)(2)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规章除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3分)(3)撤销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因为,地区行署的规定违反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是无效的。甲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行署的规定对F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应予撤销。(3分)(4)可以。对于此类处罚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故F公司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29.案例(4)2004年8月27日晚,王某因交通问题与李某发生纠纷,后遭李某殴打。王某即向附近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李某对殴打王某的事实予以认可。当日,安贞里派出所决定立案,并传唤李某接受讯问,李某在讯问中对殴打王某并致其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提出愿意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次日,安贞里派出所民警又对王某进行了询问。2004年8月29,朝阳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情作出“王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的鉴定。2004年9月9日,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给予李某罚款50元的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同日,安贞里派出所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王某。王某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后,认为派出所对李某的处罚过轻,遂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王某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1)王某对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最迟应当在哪一天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分)(2)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谁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2分)(3)王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4)王某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分)(5)如果王某是一美籍华人,其是否可以其中国同学(非律师)委托代为诉讼?(1分)(6)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2分)(1)最迟应当在2004年11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分)(2)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或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分)(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分)(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1分)(5)可以。(1分)(6)维持判决,理由是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变更判决,理由是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2分)20.案例(一)(本题8分)某直辖市幸福肠衣厂是一家专门生产医用肠衣线的集体企业。2006年3月,该市市人民医院出现了3例产妇实施剖腹产手术后感染的事件。该市卫生局认为系该院使用幸福肠衣厂所生产的肠衣线所致,遂将手术所用的肠衣线送交有关部门检验、鉴定。经过检验并未得出送检的肠衣线系幸福肠衣厂所生产的结论,但是该市卫生局坚持认为产妇术后被感染的直接原因是市人民医院使用了幸福肠衣厂所生产的肠衣线,遂于2006年10月30日向该市所有医疗单位发出了第06100号通知,称“市人民医院3例产妇术后伤口长期没有愈合,经验证,手术所使用的肠衣线与幸福肠衣厂生产的肠衣线相似。为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请各医疗单位暂停使用该厂生产的产品。”通知下发以后,该市所有医疗单位立即停止履行与幸福肠衣厂已签订的所有销售合同,致使幸福肠衣厂的产品滞销,工厂被迫停产。幸福肠衣厂现欲寻求法律救济。问题:(1)市卫生局的通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3分)(2)幸福肠衣厂如果对市卫生局的通知行为不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取得法律救济?其法律依据是什么?(3分)(3)市卫生局的通知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分)(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知实际上对幸福肠衣厂的生产经营权进行了处置,会直接对该企业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3分)(2)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合法权益因该通知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3分)(3)违法。市卫生局的通知明显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2分)21.案例(二)(本题14分)2006年12月3日(周日)晚上,崔某驾车前往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店参加同学聚会。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崔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以下简称海淀交通支队)的交通警察王某、李某进行执法检查。王某、李某用酒精测试仪对崔某进行测试,确定崔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王某、李某遂认定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崔某带到海淀交通支队约束至次日酒醒。2006年12月7日,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拘留3天和暂扣3个月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1)交通警察王某、李某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3分)(2)王某、李某将崔某带到海淀交通支队约束至次日酒醒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为什么?(2分)(3)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处罚之前是否应当举行听证?为什么?(3分)(5)如果崔某逾期不履行海淀交通支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海淀交通支队可以采取哪些措施?(3分)(1)属于公务行为。交通警察王某、李某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实施的,并且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3分)(2)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本案中,崔某处于醉酒的状态,对本人有危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王某、李某将崔某带到海淀交通支队约束至次日酒醒是对其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而不是一种制裁。(2分)(3)不违反。一事不再罚旨在禁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手段多次加以制裁,但并不禁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并处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3分)(4)不需要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举行听证。本案中,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需要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形。(3分)(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分)(1)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因为三人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2分)(2)不需要。因为三人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存在值得保护合法的信赖利益。(2分)(3)最迟应该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1分)(4)可以。乙、丙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他们参加诉讼。(3分)(5)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机关。(2分)(6)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3分)22.案例(三)(本题13分)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居民甲、乙、丙三人(以下简称“三人”)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旅行社”。2005年5月16日,三人向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成立旅行社并提供了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旅行社章程、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等申请文件。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李某当即受理了该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张某未发现三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认为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旅行社的决定并向三人颁发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05年12月27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三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此间,三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问题:(1)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后,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2)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若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需要赔偿三人的损失?为什么?(2分)(3)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人对此不服,最迟应该在何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分)(4)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甲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乙、丙二人坚持不起诉,那么乙、丙二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如何参加诉讼?(3分)(5)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三人对此不服,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由哪个机关管辖?(2分)(6)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三人认为该决定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认为三人提供的用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法院是否可以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3分)23.案例(四)(本题15分)2006年12月15日上午,张某因工作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一怒之下抡起手里的盛满开水的铁网暖瓶打向张某,暖瓶打到张某后瓶塞飞出,暖瓶里的开水洒到了张某的脖子上,导致张某颈部局部烫伤。张某立即向附近的县公安局报警,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着手调查此案。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对张某和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2006年12月15日下午,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偏重)。2006年12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给予李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李某认为县公安局的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较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行政拘留李某的时间改为5天。李某于2007年1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李某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2)李某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3)在本案中,张某若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4)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5)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李某的处罚明显过轻,是否可以加重对李某的处罚?为什么?(3分)(1)李某应当向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分)(2)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县公安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分)(3)可以。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张某与该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分)(4)可以。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李某有选择法律救济途径的权利,其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5)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在本案中,受处罚人李某作为原告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利害关系人张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法院即使认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明显过轻,也不能加重对李某的处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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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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