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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人员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

工程监理人员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人员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书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单位进场交底施工单位进场流程施工单位进场资料 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等;(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十三)主持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作;(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七)做好监理日记;(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第五章监理员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五)收集相关监理资料;(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xx-09-0421:39|#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取得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条件]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第十条[考试许可]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三)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批时限]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第三章监理人员资格管理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第二十条[资格管理人员规定]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二十一条[撤销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第二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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