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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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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请销假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四条 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 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 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事假 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假期及待遇:(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四)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3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产假假期规定:(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以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六)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七)探亲假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第六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 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第七条 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第八条 旷工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二)干部职工旷工扣除旷工天数日工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由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内,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不得享受当年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三)各类扣发由所在单位年终统计上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由财政局从统发工资或年终奖金中扣除。第九条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一) 病、事假的审批权限干部职工请病、事假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病、事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在书面请假条上加注意见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并备案。(二) 产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1)干部职工请产假,由单位负责审核上报,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批准并备案。(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负责审批,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案。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请病、事假经县上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15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上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四)县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科级干部请假,由各自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一)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考勤方法可采用本人签到和单位抽查等方式。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组织部、人社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请销假情况进行抽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将本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汇总,按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查。(二)全县各部门、各乡镇不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的,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三)干部职工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本人以旷工论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 (四)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州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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