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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水电站安全规章制度Opportunityhasaspecialaffinityforpreparedminds.悉心整理 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水电站安全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保证电站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根据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结合目前国家同类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经验和本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站领导应带领、督促各项工作开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班工作进行检查评议。3.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各班应无条件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拉、懒散的班组和个人...

2021年水电站安全规章制度
Opportunityhasaspecialaffinityforpreparedminds.悉心整理 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水电站安全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保证电站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根据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结合目前国家同类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和本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站领导应带领、督促各项工作开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班工作进行检查评议。3.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各班应无条件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拉、懒散的班组和个人,站内有权根据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4.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应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认真执行《安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白溪水电站运行规程》、《四川远通白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之条款。二安全生产5.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在轮休时间确需外出者,需报当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回。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因此而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报上级处理。6.当值期间进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情节较轻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被损设备外,酌情扣减当月津贴;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而又无理狡辩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外,站内将给予50——100元的重罚。对处罚不服或不按规程操作损坏设备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7.交-班时除在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上写清设备运行方式、卫生、工具等情况外,对当值发现的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还应向接-班人员口头交待清楚。由于交接-班不清而在接-班后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且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8.接-班时发生的事故原则上应由交-班人员处理。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方能进行交-班。接-班人员认为交接清楚,应立即签字认可,并在记录上注明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签字认可而交-班人员即行离班者,视为旷工。9.接-班后,当值人员应开好班前运行分析会,安排好本值内的工作。10.所有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11.对记录上出现“全班“等模糊字样或在记录上代签字的班组或个人,每人每次罚款20元。12.微机监控系统上不得进行与本人权限无关的操作,更不得在站内微机上打游戏,违者每次扣罚100元,并报上级领导处理。13.未经批准在计算机监控系统上删除或更改文件、格式化磁盘等损坏物理数据的操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1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事故预想、安全日活动或卫生清扫等公共活动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15.凡属办理两票三制的不合格情况,每次对票面所列人员罚款20元,造成责任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16.当值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巡视设备的相关检查项目,充分发挥眼、耳、鼻、手的作用。遇特殊情况应加强检查。对巡视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在相关部分作好记录,以备存档查考。巡视者应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巡视检查不周导致事故或被接-班人员检查发现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处罚,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17.对发现设备缺陷,防止了严重事故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奖励。18.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本值内汇报当班领导,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应与市电力公司调度取得联系。19.当值期间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20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20.当值期间应准确、及时地抄报负荷记录,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等违反规定的衣物值班。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21.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或上班时对各种报表漏抄、错抄、虚抄,对记录填写不清、漏记、错记、故意假记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同时对当班值长罚款30元,值长和当班领导有类似情况发生时并发100元。22.对当值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班组或个人,按旷工论处。23.当班负责人每日至少应对全站整体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有关情况应根据本规定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若站内人员发现当班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时,可以检举揭发,情况属实者,对当班负责人和当班值班员分别给予100元、50元的罚款,并由当事人在站务会上向全站人员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对举报当班负责人违反规定情况属实的职工,站内每人每次给予50元奖励。对于不称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当班负责人和当班班员,经站务会议研究,可扣减其职务津贴或给予就地免职。三文明生产24.站内及生活区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美观,所有人员均应随时清扫。在站内(包括花台内)及生活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物污染坏境者,除每次罚款20元外,并处当事人将卫生打扫一次,有故意乱扔或不服处罚者,视其情节加重处罚。25.每周一所有当班人员应配合卫生清扫人员对全站卫生进行清扫,并打捞大坝进水口拦污栅前杂物。清扫范围包括:站内及大门前所有地面、站内墙壁及设备本体、周围水沟、微机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厕所大坝及闸门启闭机室等。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论处。26.交-班人员损坏或遗失公物,接-班人员未检查发现或虽发现但不在交接-班时言明者,由接-班人员负责赔偿。27.接-班人员检查发现有妨碍交接-班的情况,交-班人员应无条件排除后,方可进行交-班。否则,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28.站内日常值班制度按下述方法执行:28.1采用四班三倒制,时段为00:00——08:00、08:00——16:00、16:00——24:00,依次轮回;28.2所有时段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替当值人员休息;28.3除当值人员外,所有人员均可在站内或生活区自由活动,但不得外出;28.400:00——08:00时段值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将主控室记录整理好、卫生打扫干净(其区域包括高压室、主控室及门前、水机室及其平台、工具室、直配变室、厕所及其周围),并关闭所有照明灯具;28.500:00——08:00时段值班人员应将前一天报表的最大、最小值,月出力统计表等相关记录填写完整;29.凡有违反本款第30条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扣发津贴20元。30.生活区及站内所有物品使用后应放归原位,否则,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31.节假日对当班人员在原有伙食费用的基础上酌情追加。32.站内人员之间或站内人员与外来人员吵架闹-事、打架斗殴者,对站内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对处罚不服或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33.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10倍罚款,对处罚不服或损坏公物后无理狡辩者,报上级处理。34.当值人员应随时保持主控室控制台的清洁、美观,记录应摆放整齐,并不得在上面放置专业书籍以外的其他任何书籍,违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35.有意见不在会上提出,而私下攻击,谩骂他人者,一经查实,每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并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或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36.接受电话不使用供电文明用语者,每次罚款20元,造成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37.上班期间携带猎-枪,马刀等违禁物品到站者,对当事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并给予没收,不服者报上级处理。38.当值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次罚款20元。对当值期间赌博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每人每次罚款200元,不服者报上级处理。39.当值期间仪容不整或坐姿不端影响站内形象者,每次罚款50元。40.携带小孩上班者,每次罚款100元。41.客人到站不主动打招呼、让座或视而不见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四考勤考绩42.职工有事需请假的,首先应取得值长同意,3天以内(含3天)由运行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厂长批准,事假一天扣发津贴40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扣发当月津贴;全所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取消年终奖,全年事假累计40天(含40天)者,其年终奖按日平均数扣减;未转正职式工请事假的,按实际请假时间报请单位延长其转正期。43.职工因病需请假休息的,必须持乡(镇)及以上公立医院有效证明,按请事假的批准权限报相应领导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归照发,但不享受津贴。连续病假在14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发津贴15元;连续病假超过14天(含14天),但在20天以内(含20天)的,扣发当月津贴;连续病假在20天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月平均数扣发年终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取消全年年终奖。44.职工因病、伤停止工作住院治疗的,其规定参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已按管理制度发放工资津贴的,电站不再重复发放。45.直系亲属的丧假在5天之内(含5天)不予扣发,超于5天者,按事假处理。46.婚假、产假及看护假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47.旷工一个小班即视为旷工一天,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全年累计旷工达两天及以上者报公司处理;事假一个小班者即视为请假1天,按本款第43条执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准。48.当值期间无特殊情况而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49.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班。确有调班必要时,值班员(副值)应征得值长同意,值班长(正值)应征得当班值长(或站长)同意,否则视为旷工。50.上班时无故掉车而又不说明缘由者,按旷工论处。当日赶到电站并有一个小班未上者算旷工一天,否则报上级处理。51.上班之前严禁喝酒,酒后上班视为旷工。以喝酒为名,无视工作纪律,无理取闹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52.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53.无特殊情况提前离站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54.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虽参加但有意捣乱者,按旷工论处。55.对工作搞得较好的班组或个人,站内有权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拖拉懒散,不积极主动的班组或个人,对班组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罚款50元后给予批评教育。对处罚不服或屡教屡犯者,报公司处理。56.无故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有事请假应先征得值长同意,并写出请假条交由值长签字后上报领导。先走人,后请假,补写请假条或以电话等方式请霸王假者,按旷工论处。值长对本班人员补写请假条徇私者,一经查实,即罚款100元。57.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请假者,除按请假类别扣除其岗位津贴外,加班费一并扣发。五劳动制度58.凡初到电站工作的人员,三个月见习期满后,应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享受岗位津贴。59.对全站人员,站内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考问。考问成绩和平时表现等一道作为班组个人年终奖金发放时再分配的依据。60.每月扣减的岗位津贴和罚款,将作为站内活动经费或奖金。61.年终奖全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处理。62.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两次正式的现场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扣减当月津贴100元。63.在站内活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每年年终可进行如下评选:63.1在站内每个大班各评选先进班组1个,在站内每个大班的职工中各评选先进个人1-2人。63.2评选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主要是考勤、考绩、工作态度是否端正、与站内职工的关系是否融洽和平时表现等方面。63.33在评选的过程中,大班负责人和值班长有权指定侯选的班组或个人。六附则64.外来参观及实习人员应自觉遵守本站相关规定。65.以上未尽事宜,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66.以上各条如与公司规定相抵触,以公司规定为准。67.凡违反以上各条的罚款,作为站内活动经费或奖金。68.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白溪水电站运行部。6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第八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第二十条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第四章安全注册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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