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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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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经济学分析刑法中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贪污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给世界各地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仅仅依靠人性完善,道德水平提高还不足以防范腐败的出现。只有进行反腐败的体制建设,通过制度反腐,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美国哈佛学的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指出“腐化是一种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的表征。凡是有权利存在而又缺乏有效监督防范机制的地方,权利就易被滥用,腐败...

贪污罪的经济学分析
刑法中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贪污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给世界各地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仅仅依靠人性完善,道德水平提高还不足以防范腐败的出现。只有进行反腐败的体制建设,通过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反腐,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美国哈佛学的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指出“腐化是一种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征。凡是有权利存在而又缺乏有效监督防范机制的地方,权利就易被滥用,腐败行为就易滋生。而完善的制度能够克服人性的弱点。通过强有力的外在手段确保权利的正常行使。因此,制度比人更可靠。”接下来,用经济学的方法进一步探讨国内现行对贪污罪的惩办措施的不合理性。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贪污犯罪呈多发,频发态势,成为影响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的阻碍因素。根据最近五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反贪污部门查办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17万多起。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因贪污等腐败活动被党纪国法严惩的达28996人,根据过去20年相比较,上升率为42.9%。其中包括省级干部98人,上升率为25.6%。这个上升率一方面说明犯罪主体扩大化,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我国现行的惩治贪污犯罪制度的一些不足。一、地区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若将经济学中理性人的构想引入到法学中,假设犯罪人都是理性地决定是否从事犯罪(不受道德观念约束,只受利益驱使),将经济学中理性人计算边际效用的活动类比于罪犯计算犯罪的边际收益和预期成本;将制裁类比于价格,并假设罪犯对制裁的反应就像对价格的反应一样。犯罪分子经过理性的计算使自己的预期收益最大化。由于贪污犯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量刑标准是综合考虑了其二者结合共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但是我国纵横960多万平方公里,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GDP增长速度快,人民生活水平高。相应的,地处东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目前的年收入是西部的2.8倍。所以,基于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各地适用同一刑法标准是不公平的。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围家工作人员若是贪污了同等金额的赃款,显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若是全都根据贪污5000元作为犯罪基本点,便违背了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于是,我们可以引入这样的一个模型对这种现象进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见图一。其中横轴代表犯罪的严重度,纵轴代表惩罚的严厉度。45线定义为完美吐赃曲线,代表了在450线上,惩罚是一笔正好等于贪污额的罚金。此时,一个贪污犯认为贪污50()o元受到的惩罚只是退赃5000元,便不会具有威慑力。所以,实际的惩罚应是高于完美吐赃曲线的实际惩罚曲线M。在实际惩罚曲线M下方的,都可以看作是量刑畸轻,在曲线N的上方,均看作是量刑的畸重,最佳量刑标准应定义在M和N中间的阴影范围内。根据东部与西部的贪污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做出两条曲线:代表东部的曲线靠近量刑畸重的曲线N,代表西部的曲线靠近量刑畸轻的曲线M,两者相距越远,就说明越丧失法律的公平性。所以我们应尽量调小两条曲线的间隔。二、多年来经济增长带来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则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我国现行的贪污罪量刑标准是由1997年修订的“97刑法典”所规定。法典中,将国家公务人员贪污5000元作为贪污罪量刑的基本点。据资料统计,1997年,国家工作人员的年平均收入为5000元,因此将量刑基本点定为其一年的基本收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十几年过去了,我国的经济高速增长,社会不断进步,唯有量刑的基本点一层不变,是不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1997年的5000元和目前的5000元并不等价,代表了不同的社会财富。按我国从1997年至今的经济发展速度,每年经济持续增长接近十个百分点,国家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相应的由原来的每年5000元,增长到现在的每年15500元。基于这种变化,便要求了量刑标准也要相应的随之变化。由于监禁的成本很巨大,贪污本身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刑法中贪污罪的问题,就是研究如何最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引入一个公式:成本=贪污犯贪污赃款金额预防和惩戒犯罪的成本一贪污犯退赃金额一罪犯缴纳的罚金。所以,可以得出:最小成本=贪污犯贪污的赃款金额最小预防和惩戒成本一最大贪污退赃金额一最大罪犯缴纳的罚金。对于不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贪污行为而言,监禁成本高昂,而罚金对于管理者来说更加便宜,并为国家创造了利润(假如罪犯支付得起)。由于在97年时量刑基本点为5000元,刑期为一年,也就是将贪污了一年工资的国家公务人员监禁;而现在量刑基本点没变,相当于贪污了4个月工资的罪犯就需要监禁。随着时间推移,相对变低的量刑基本点导致了更多的监禁支出,无疑是大大地提高了社会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这样,国家的支出要高于威慑那些有能力支付罚金的人。效率,要求人们在诉诸于高成本的监禁惩罚之前,先尽量通过低成本的罚金来惩罚罪犯(贪污罪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关键)。当然,以罚金为主的想法限于惩戒那些情节相对较轻的贪污犯。对于情节较重的贪污犯的惩罚在将下文论述。三、当前量刑标准等级分析我国现行贪污罪量刑标准如下:第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从目前的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上来看,是贪污的金额越大,便越占便宜。根据上述规定,贪污10万元和贪污1000万元有可能被判处同样的刑罚。一个发达地区的国家工作人员年收入能逾十万,这样,会导致贪污数额的大幅度提高。下面举一个例子,中国银行开原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一审领刑12年。余振东贪污挪用涉案金额4.82亿美元,而在同一年中,负贵鹤壁职业技术学院远程教育部工作的张宏,侵吞公款845642.18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这样以来,可能使行为人产生“小贪不如大贪”的思想。所以笔者进行如下分析,我们可以引入一个经济模型:如图2所示,横轴代表犯罪的严重程度,纵轴代表惩罚的严厉度,目前的刑法惩罚曲线可以看作是一条斜率逐渐减小的曲线,在图中表示为A曲线。又因为贪污犯的预期是自己有不被发现的可能,乘以这个概率P后,实际惩罚A曲线便下降为预期惩罚B曲线。B曲线低于完美吐赃曲线的部分便是罪犯预期自己收益大于惩戒成本的范围,于是在阴影部分便会发生犯罪。对比于第二幅图,假如将严重贪污犯(10万以上)的量刑起始点重新划分,区分出贪污刚过10万和巨额贪污的界限,让罪犯贪污越多,付出的代价越大,使得“贪污数额越大,越没便宜可占”,从而不但可以形成一种抑制重大贪污行为的威慑力,而且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好处:在第二幅图中实际惩罚曲线c斜率增加的情况下,罪犯预期惩罚曲线乘以概率P后,得到罪犯预期惩罚曲线D,其中D曲线低于完美吐赃曲线的部分即为罪犯预期贪污得利大于惩罚成本的部分,相应地,在阴影范围内,便会发生贪污行为。比较两图,可以看出,进行改革后的(第二幅图所示)量刑标准可以将贪污犯罪预期行动控制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内,并且在这段范围内对应着较轻的犯罪严重程度;而原有的(第一幅图所示)量刑标准将贪污犯罪预期行动限制在一个半封闭的范围内,并且在这段范围内对应着较重的犯罪严重程度。可见,二图优于一图,提高对重大贪污犯的惩戒力度是改革的方向。四、结论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有的反贪立法中,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字眼在实践中很难掌握。所以,建议:第一,目前的量刑基本点应进行适当调整,并对情节相对较轻的贪污犯实行以罚金为主的惩办方法,目的是将降低社会成本与教育惩戒并举。第二,目前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要求各地不能实行同一数额的量刑标准,而应因地制宜制定参照标准。第三,如林荫茂代表所说:“目前,贪污十万必须依法定刑判十年以上,而贪污百万以上也只能适用十年以上法定刑,对严重贪污犯缺少惩罚力度。”所以笔者建议对于贪污数额相对较高的贪污犯实行更加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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