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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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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的工业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搬迁到工业开发区(园区),实现产业向园区集聚、工业化和城镇化协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企业,是指原址土地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搬迁改造前原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企业。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搬迁改造主要有以下情形:(一)原址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且具备独立开发条件;(二)原址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但缺乏独立开发条件。由所在城区政府提出连片开发方案,报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

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的工业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搬迁到工业开发区(园区),实现产业向园区集聚、工业化和城镇化协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企业,是指原址土地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搬迁改造前原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企业。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搬迁改造主要有以下情形:(一)原址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且具备独立开发条件;(二)原址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但缺乏独立开发条件。由所在城区政府提出连片开发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搬迁办”)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搬迁办),负责拟定全市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库,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组织审核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以项目库替代搬迁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市搬迁办审核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第五条 搬迁改造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址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清晰,合法、无争议;(二)搬迁后原址土地必须交由政府收储;(三)必须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落实新址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原址土地面积小于5亩,购置新址土地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搬迁办同意,可以购置或者租赁柳州市各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第六条 新址项目要加大技改投入,提升装备水平,实现集约化生产.企业搬迁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小于原址的生产规模,但对产能过剩行业(具体行业项目参照当时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不在单一要求企业提高扩大产能,而是从实际出发,统筹分类,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鼓励转型升级,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取消了税收验收要求.)第七条 搬迁后改行从事其它工业产业的企业,新入产业要符合柳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方向,且新址项目总投资额度不低于搬迁改造总补偿费用(含原址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补偿和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资金)。(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允许部分企业搬迁后在柳州辖区范围内改行从事其它工业产业,但搬迁后总投资额度不得低于规定要求,所指总投资额应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的总额.)第八条 单个搬迁改造项目自正式批复起到搬迁项目提请验收的实施期限为3年。企业购置新址土地开工后向市搬迁办申请给予正式搬迁改造批复文,自获得正式批文后,原则上3年内企业要将原址土地交付政府收储,并完成搬迁改造及项目验收申请工作,否则取消相关政策享受资格。确因搬迁改造工程量大、员工安置难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完成搬迁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政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决定。(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限定搬迁改造项目实施的期限,对于指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完成的企业取消相关政策,督促企业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快企业搬迁改造进度.)第三章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可以享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补偿和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一)原址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补偿。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有合法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及建(构)筑物现值的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地上有合法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登记证的建(构)筑物。无合法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原则上不予以补偿。(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不再按照建筑物的重置价的60%计算,按建筑物现值进行评估计算,无合法产权的不予以补偿。)(二)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市财政部门将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用于支持企业新址建设和发展。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提高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比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决定。企业可申请提高扶持比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1。企业享受搬迁改造优惠政策后获得的资金尚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总费用的;2。企业原址土地全部或局部规划为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用地,且用地比例超过原址土地面积30%以上的。(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修改为固定比例数70%,不再采用分段阶梯比例扶持,且扶持额度有所提高。)第十条 厂房数量多、面积大的工业企业搬迁也可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进行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进行补偿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过程中的有关税务事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减免、优惠、扣除等).第十二条 搬迁的同时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对搬迁企业外迁后,应用环保新技术和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经市财政局及有专项补助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给予专项补助。第四章申报及审核程序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搬迁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申请表;(二)经企业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审查同意的搬迁改造方案;(三)经企业职代会(股东会)同意的搬迁改造决议;(四)新址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购置(租赁)标准厂房合同;(五)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原址土地土壤环境调查情况意见书(认定企业原址土地是否存在土壤污染和需要治理修复)。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如需修复的,企业提交修复承诺 关于工期滞后的函关于工程严重滞后的函关于工程进度滞后的回复函关于征求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廉洁自律情况的复函 .(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提出原址土地污染防治作为搬迁改造批复审查环节.)(六)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由市搬迁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审查通过后,下达同意搬迁的批复文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提出由主要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审查核准企业搬迁材料,不只由市搬迁办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企业需持市搬迁办下达的搬迁批复等有关文件,到发改或工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税务、人社、审批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搬迁企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以下称“土储中心”)和搬迁办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以下称“补偿合同”)。第十六条 土储中心按补偿合同向企业支付原址土地收购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款。第十七条 搬迁企业需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在搬迁改造项目实施期限内将原址土地交付市政府收储。经土壤环境调查认定存在污染且需要治理修复的,企业自行出资将土壤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后,再将原址土地交给土储中心收储。对于土壤治理修复费用过大的需要政府给予额外扶持,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决定.(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提出原址土地交付的相关要求。)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和土储中心按规划用途,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入库(或净收益评估进展)情况和新址建设进度,分阶段拨付有关扶持资金给企业.第二十条 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市搬迁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审计工作,并将结果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五章资金管理、使用及拨付第二十一条 搬迁改造扶持资金由领导小组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资金来源于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预评估、竣工验收等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项支出。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二十三条 享受搬迁改造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搬迁的企业,必须将获得的政府搬迁改造资金的60%以上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购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搬迁的企业,必须将获得的政府搬迁改造资金的50%以上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对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需投入政府搬迁改造扶持资金的比例进行了调整,提高到60%。)第二十五条 原址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补偿的拨付.搬迁企业、市土储中心和搬迁办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后,由市土储中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搬迁企业支付原址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补偿款.第二十六条 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的拨付。(一)企业原址土地完全交付政府收储后,3个月内进行公开交易并成交的,原址土地出让竞得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应分享土地出让净收益的相应比例给予拨付。1、易地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分三次拨付资金,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的55%拨付给企业;新址地上建筑物(主体厂房)封顶后拨付35%;新址项目正式投产,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10%。(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对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款的拨付阶段和比例做了调整,提高首拨付比率支持企业加快搬迁改造。)2、租赁/购置标准厂房的搬迁企业。市财政部门分三次拨付资金,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后拨付50%;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试投产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10%.(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对租赁/购置标准厂房的搬迁企业,参考异地新址建设项目,做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要求。)(二)企业原址土地完全交付政府收储后,若原址土地未能在3个月内公开交易并成交,则企业可申请由市国土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原址土地按当时规划条件和市场现值进行预评估,并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预评估净收益的相应比例预支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项目.原址土地出让竞得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收归国库,扣除预评估净收益等支出后,按照如下比例支付相关原企业实际应分享的土地出让净收益。1、易地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分三次拨付资金,搬迁企业原址土地预评估价标准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评估净收益的55%预支付给企业;新址地上建筑物(主体厂房)封顶,且土地出让金入库后拨付第二部分扶持资金(金额为企业实际应分享土地出让净收益的90%减去预评估净收益的55%);新址项目正式投产,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企业实际应分享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2、租赁/购置标准厂房的搬迁企业。市财政部门分三次拨付资金,搬迁企业新址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后,拨付预评估净收益的50%;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试投产,且土地出让金入库后拨付第二部分扶持资金(金额为企业实际应分享土地出让净收益的90%减去预评估净收益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企业实际应分享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3、原址土地预评估净收益与实际出让净收益存在较大差异的,且已拨付的预评估净收益已超过企业实际应得净收益扶持的,搬迁企业应在原址土地拍卖出让后一个月内将超出部分退回市财政部门。4、在原址土地预评估过程中,原址土地完成招拍挂,且原址土地出让竞得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应分享土地出让净收益的相应比例给予拨付.(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提出了预评估净收益概念,主要是为避免出现企业移交原址土地给市政府收储后,因市场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招拍挂或交易时间迟滞太长,企业未能及时获得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而影响企业搬迁进度的情况。)(三)企业新址建设项目竣工并正式投产后,企业向市搬迁办递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市搬迁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投资额度、生产规模、职工安置、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拨付剩余款项.(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对企业搬迁后新址项目明确了验收各方面要求,需另行制定完善制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程序等,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对搬迁改造项目的监管力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以下情形:2016年10月1日前已获得市搬迁办正式搬迁批复,但项目尚未完成的企业。相关企业按照本管理办法出台前的原有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县域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管理办法,有关经费由县财政自行解决。柳江区撤县设区过渡期间,参照执行本管理办法或另行制定工业企业搬迁改造 实施方案 关于机房搬迁实施方案高中班级自主管理实施方案公交公司安全生产实施方案成立校园管乐队的实施方案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有关经费由柳江区财政自行解决;过渡期(具体时间以市人民政府的通知为准)结束后,适用本方案.(修改提示:对比旧政策,对各县区、柳江区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做了原则性指导.)第二十九条 企业搬迁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由领导小组审定。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备注: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扣除收储成本、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教育资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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