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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判决书常用助动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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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判决书常用助动词研究法学论文:判决书常用助动词研究绪 论一、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阳光司法越来越受到推崇。为了深化司法公开,法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其中就包括裁判文书的公开,而判决书作为裁判文书最主要的一种,其公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早在2009年,河南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已在全国率先上网,引起了不小的冲击。之后,判决书上网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在2013年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公开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要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①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

法学论文:判决书常用助动词研究
法学论文:判决书常用助动词研究绪 论一、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阳光司法越来越受到推崇。为了深化司法公开,法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其中就包括裁判文书的公开,而判决书作为裁判文书最主要的一种,其公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早在2009年,河南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已在全国率先上网,引起了不小的冲击。之后,判决书上网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在2013年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公开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要建立完善审判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①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规定,除了第4条的除外条款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由此可见,日后各级人民法院对判决书的书写都将会有更高的要求,以便更好地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众所周知,判决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其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上需要法官字斟句酌。而日常语体里的常见助动词在立法语言及司法文书中也相当常见,且在法律语体这种特殊的语境中,由其构成的助动词句②具有一定的法律功能意义。目前法律语言中关于助动词在立法语言中应用的研究已有不少,包括专著和一定量的论文。而关于司法语言中助动词的研究则相对匮乏,因此,本文选择以判决书中的常用助动词为研究对象,来观察分析其在判决书中的使用情况,从而探析助动词在判决书中的一些使用特点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对实践有一定的帮助。......二、相关研究综述汉语学界对于助动词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19世纪末的《马氏文通》至今,已呈现出深层次、多角度的发展趋势。在已有的研究中,有人称之为“助动词”、有人称之为“能愿动词”,也有人称之为“情态动词”。“助动词”主要是根据词语的语法功能来进行命名的,“能愿动词”则是根据词语的意义来进行命名的,至于“情态动词”的说法,主要是深受英语中的情态动词称呼的影响。通过梳理,我们发现学界对助动词的研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关于助动词的语义,除了《现代汉语八百词》、《现代汉语词典》、《实用现代汉语语法》等书对其进行了基本的语义解释外,还有一些专著和文章对一些助动词的语义进行了详细的研究。鲁晓琨的《现代汉语基本助动词语义研究》(2004)一书中对其中包含的14个基本助动词进行了语义分析,把它们分为了三类:可能类助动词、意愿类助动词、必要类助动词。并且对近义助动词进行了语义语用的对比,以便外国留学生更好地学习汉语。彭利贞的《现代汉语情态研究》(2005)一文从语义学和认知功能语言学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现代汉语中的情态动词。王伟的《情态动词“能“在交际过程中的义项呈现》(2000)一文分析了助动词“能”的义项.助动词的语法研究主要涉及的是助动词的句法功能研究,比如助动词的否定研究、近义助动词在句法功能上的区别等。如周小兵的《“会”和“能”及其在句中的换用》(1989)一文讨论了动词VP前边的“会”和“能”及其相应句式;宋永圭的《现代汉语情态动词的否定研究》(2007)主要从否定角度对助动词的“能”的语法特征作了穷尽性的分析。..........第一章 常用助动词的确定及分类明代学者王明德云:“律有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各为分注,冠于律首,标曰八字之义,相传谓之律母。”①在这里,王明德认为作为“律母”的这八个字与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之间构成的关系为“正律为体,八字为用”,那么为什么它们之间会是这种体用关系呢?原因主要在于“盖引律者,摘取以、准、皆、各四字,固无事乎取用于其、及、即、若,而摘取其、及、即、若四字时,则舍以、准、皆、各,别无所为引断以奏爰书矣”②。虽然在现代法律语境中这些字词已经基本不再使用,不过,取而代之扮演“律母”角色的字词依然是存在的,比如“应当”、“可以”、“能够”等助动词,这些助动词或被用来赋予权利,或被用来设定义务,或被用来进行法律评价,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在这方面,古代先贤已为我们做出榜样,对这些虚词给予了高度重视,所以我们也须对这些现代法律语境中的“律母”进行探讨研究,详尽分析,这样才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常用助动词的确定助动词是按照词语的功能进行命名的,它们可以用在形容词、动词等的前面,表示可能性、必要性或者人的主观意愿等意义。在英语中,这类词语通常被称为“情态动词”。而在汉语学界也有把“助动词”称为“能愿动词”或“情态动词”的。其实,这些只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叫法而已,不管是把该类动词称为“助动词”,还是“能愿动词”抑或是其他名称,对本文的研究都不构成影响。 在语言学界,关于助动词,研究较早且具有公认性的有丁声树等著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朱德熙著的《语法讲义》和刘月华等著的《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助动词的数目有多少,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怎样的,各家都有各家的看法。在丁声树等著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中,列举了16个助动词,并把它们分成了三类:第一类是表可能性的,即“能”、“能够”、“会”、“可以”、“可能”、“得”(dé);第二类是表示意志的,即“敢”、“肯”、“愿”、“愿意”、“要”、“得”(děi);第三类是表情理上、习惯上或事实上的需要,即“应”、“应该”、“应当”、“该”。①朱德熙在他的《语法讲义》中把助动词分成了七组,其中前三组和丁声树的差不多:第一组为“能”、“能够”、“会”、“可以”、“可能”、“得”(dé),表可能;第二组为“敢”、“肯”、“愿意”、“情愿”、“乐意”、“想”、“要”,朱德熙对这组词没有进行意义概括;第三组为“应”、“应该”、“应当”、“该”,表示情理上或事实上的需要。........二、常用助动词的分类关于助动词及其分类,各家有各家的说法。通过阅读文献,笔者发现丁声树等著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朱德熙著的《语法讲义》、刘月华等著的《实用现代汉语语法》、鲁晓琨著的《现代汉语基本助动词语义研究》等著作中列举的助动词及其分类大致相同,即助动词可分为必要类助动词、可能类助动词和意愿类助动词三大类。①那么,判决书中的常用助动词按照它们的主要意义也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②(1)必要类助动词:“应”、“应当”、“应该”、“须”、“必须”、“不得”;(2)可能类助动词:“能”、“能够”、“可”、“可以”、“可能”;(3)意愿类助动词:“要”、“愿”、“愿意”。必要类助动词,表示说话人或是从法理、情理角度,或是从客观现实角度出发对某一命题进行的评价,这种评价强制性较强,一般和义务相关,为命令性要求;可能类助动词,表示说话人主观推测或者客观陈述某一命题的真假,即对命题的断定;意愿类助动词,主观性较强,表示行为主体的意愿。........第三章 判决书常用助动词的法律语用特征分析.......18一、常用助动词在判决书中的分布及特点分析............18(一)常用助动词在判决书中的整体分布情况及特点分析...........18(二)常用助动词在判决书正文各部分的分布情况及特点分析............20二、判决书常用助动词的法律语境意义及用法分析....24(一)必要类助动词............25(二)可能类助动词............28(三)意愿类助动词............31三、判决书中助动词句的法律功能意义分析.......31(一)体现权力...........31(二)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32(三)法律评价...........33第四章 判决书常用助动词使用的特点及相关问题............34一、判决书常用助动词使用的特点.....34二、判决书常用助动词使用的相关问题......35第五章 判决书常用助动词使用的相关建议......40一、指导性原则..........40二、对判决书常用助动词使用的相关建议...........41第五章 判决书常用助动词使用的相关建议助动词是表示意愿、可能性、情理等的一类特殊词汇,从意义上来讲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因此我们在判决书中使用助动词时一方面要遵循一些指导性原则,另一方面要注意助动词在判决书中使用时常出现的一些问题。一、指导性原则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裁判者,有其机构身份、中立立场和价值判断。法官作为判决书的制作主体,在判决书中使用助动词时需要与其权威身份和中立立场相契合,这样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裁判者。法官是国家权力或是机构权力的化身,其拥有国家司法权及法院系统内部赋予的权力地位。作为判决书制作主体的法官,其在判决书中发表的不是个人意见,所以在判决书中会出现“本院认为”的字眼。必要类助动词“应”、“应当”等属于义务性助动词,而可能类助动词“可以”则具有授权性质,这些助动词是法官作为机构权力化身的权威身份在语言选择上的一个体现。法官是司法公正的象征,而保持中立立场则是法官做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在判决书中,法官谨慎使用助动词是法官作为裁判者保持中立立场的体现。此外,助动词在判决书各部分中的分布特点,也是法官为了保持其中立立场所进行的语言选择。在事实部分很少涉及助动词,只是客观的陈述。在判决结果部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语言表述应具有确定性,所以几乎不涉及助动词。而在判决理由部分,由于是法官说理,所以会出现一些表示法理上或情理上需要的助动词。.......结 论本文主要对判决书中的14个常用助动词进行了研究,其中对判决书中常用助动词的分布特点、法律语境意义及用法作了描述性分析,通过这些分析,指出了判决书中常用助动词使用的一些特点:一是助动词在判决书中的使用不平衡,这14个助动词出现的频率有很大的差异,呈现出“头重脚轻”的情形。二是助动词在判决书中的分布有差异,首先在判决书中的整体分布上,常用助动词在正文部分出现的频率高于判决书的首部和尾部;其次,在正文部分的分布中,助动词多出现在理由部分,事实部分次之,判决结果部分则很少出现。三是助动词句在判决书中体现出一定的法律功能意义,包括体现权力、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法律评价。在对判决书进行考察的同时,笔者也发现了实践中对助动词的使用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助动词“应”在判决结果部分可否出现;二是表推测估计的助动词在判决理由部分过多出现欠妥;三是助动词的否定形式以及个别助动词的错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几个建议:第一,判决结果部分谨慎使用助动词;第二,判决理由部分不要过多出现表推测估计的助动词;第三,助动词的否定形式宜为否定词+单音节词。.........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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