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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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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六合区提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
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六合区提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房产、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一)第一层次为长芦街道、葛塘街道、卸甲甸街道、山潘街道、西厂门街道行政区范围。(二)第二层次为六合经济开发区、雄州镇、龙袍镇、玉带镇、东沟镇、瓜埠镇、横梁镇、新集镇、程桥镇、马鞍镇、马集镇、竹镇镇、八百桥镇、冶山镇、新篁镇行政区范围。第六条区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第十一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腾地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第三章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第十七条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苗)木、花卉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条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第四章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第二十二条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三)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各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第二十五条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第二十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第二十八条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区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三十条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用地位于第一层次、雄州镇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实行货币拆迁。用地位于第二层次(不含雄州镇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应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因实施规划需要,确需统一安置的另行制定办法。第三十一条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第三十三条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批准其提取现金。第三十四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或中低价商品房,具体规定另行制定。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区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拆迁人应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三十五条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农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十六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除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按前款标准进行补偿。拆除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第三十七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按以下规定补偿:(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第三十八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后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拆迁人,是指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达到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三)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合县人民政府2000年11月16日印发的《六合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六政发[2000]17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2003年6月30日印发的《区政府关于全区建设征地撤组补偿和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六政发[2003]126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2003年10月13日印发的《<六合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六政发[2003]177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2002年8月7日印发的《<六合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六政发[2002]16号)同时废止。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六合区提供)表1-1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说明24(1.6)不分征用土地的具体地类,使用统一的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备注钢架、竹工大棚等菜地附着物另行补偿表1-2临时用地、取土、堆土用地补偿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类别补偿费标准说明临时用地鱼塘3.0(0.2)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征地范围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补偿6.0(0.4)第二年继续占用的其他土地3.0(0.2)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的6.0(0.4)第二年继续占用的取土用地(深度)1米以内4.5(0.3)含土地复垦费1-2米9.0(0.6)2-3米13.5(0.9)堆土区(高度)2米以内3.0(0.2)含土地复垦费2-4米3.75(0.25)4米以上4.5(0.3)备注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补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补偿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补偿费用;3、临时使用的耕地,如需委托复垦的,按1000元/亩支付复垦费用。表2-1青苗补偿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类别品种标准蔬菜一般蔬菜1.5(0.1)水生蔬菜1.2(0.08)粮油作物水稻1.5(0.1)麦类、山芋、玉米1.2(0.08)豆类、芝麻、花生1.2(0.08)油菜1.2(0.08)经济类作物甘蔗1.5(0.1)棉花、甜菜、麻类1.5(0.1)西瓜、香瓜1.5(0.1)草莓1.5(0.1)药材、香料1.5(0.1)鱼类精养鱼1.8(0.12)一般鱼1.2(0.08)表2-2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万元/亩)附着物补偿标准钢架大棚(含膜)12(0.8)竹工大棚(含膜)4.5(0.3)喷灌设施自动22.5(1.5)涵灌12(0.8)精养鱼池土方(包括开挖费、运输费等)4.5(0.3)表3-1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人年龄段年龄(周岁)标准第二年龄段女≥16、<45男≥16、<50第一层次3.5第二层次2.4第三年龄段女≥45、<55男≥50、<60第一层次3.5第二层次2.4第四年龄段女≥55男≥60第一层次2.5第二层次1.8说明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人员表3-2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人年龄段年龄(周岁)标准第一年龄段<160.5第二年龄段女≥16、<45男≥16、<50第一层次1.7第二层次1.2第三年龄段女≥45、<55男≥50、<60第一层次1.7第二层次1.2第四年龄段女≥55男≥60第一层次1.2第二层次1.0说明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人员4-1货币拆迁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一二三原房补偿款(重置价格)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成新折算(年)面积档次补偿标准区位补助标准≤5>5≤10>10≤15>15钢筋砼400100%95%90%85%0-220>220原大厂和原六城镇1000其它6000原大厂150砖混一等370二等320原六城镇120三等270砖木一等290二等240三等190木结构200简易结构二等120不结合成新其它80三等75披房一等60二等50三等40备注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2、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偿款;3、区位补偿款依据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的区位,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款;4、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5、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6、本表中已含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表4?D5《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7、必须以证计算,同时出具户口簿。表4-2统拆统建房屋重置价格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成新折算(年)≤5>5≤10>10≤15??15钢筋砼400100%95%90%85%砖混一等370二等320三等270砖木一等290二等240三等190木结构200简易结构二等120不结合成新三等75披房一等60二等50三等40备注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迁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2、檐高2.4米以下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3、本表中已含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表4-5《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4、必须以证计算,同时出具户口簿。表4-3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一二原房补偿款建房补助款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成新折算(年)补助标准≤5>5≤10>10≤15>15钢筋砼400100%95%90%85%100砖混一等370二等320三等270砖木一等290二等240三等190木结构200简易结构二等120不结合成新20三等75披房一等6010二等50三等40备注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2、半地下室的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表4-5《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表4-4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一二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单层层高加价(米)成新折算(年)区位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5>5≤10>10≤15>15钢筋砼4001、单层沿高小于3米的,不计单层沿高加价;2、单层沿高等于3米的,单层沿高加价30%;3、单层沿高大于3米的,在30%的基础上每增高1米单层沿高加价上浮10个百分点,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4、沿高等于6米的,按60%加价;5、单层沿高大于6米的,在60%的基础上按每增高1米加价10元计算。100%95%90%85%原大厂和原六城镇400250砖混一等370二等320三等270砖木一等290二等240其它地区300200三等190木结构200不结合成新简易结构二等120三等75披房一等60二等50三等40备注1、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按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计算;2、生产性用房的地坪、围墙的补偿按附表4-8标准计算;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表4?D5《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4、半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5、带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拆迁,在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6、多层非住宅房屋每层层高的加价参照单层沿高加价幅度。表4-5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防盗门150-400元/扇按材质防盗网45元/平方米卷帘门100-125元/平方米按材质铁栅门100元/平方米钢门45元/平方米封闭阳台60元/平方米塑钢门、窗150元/平方米铝合金门、窗60元/平方米钢窗30元/平方米纱门、窗45元/平方米木质门窗套45-60元/米按材质石膏、纤维板钙塑吊顶30元/平方米三合板、胶合板吊顶40元/平方米全木、防米板吊顶60元/平方米石膏线条8元/米外墙面砖15元/平方米内墙瓷砖15-30元/平方米按材质木墙裙75元/平方米木隔断(双面)50元/平方米内外墙喷塑、水泥漆、乳胶漆、油漆、喷沙8元/平方米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75-180元/平方米按材质木地板75-120元/平方米按材质瓷砖地面45元/平方米水磨石地坪12元/平方米庭院绿化15元/平方米铝合金扶手带玻璃栏板60元/平方米不绣钢扶手带玻璃栏板150元/平方米瓷水池75元/个水磨石水池30元/个浴缸220元/个座便器150元/个琉璃瓦70元/平方米琉璃屋脊10元/平方米陶瓦、水泥瓦600元/间雨棚12元/平方米农户小下水道8元/米表4-6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补助标准搬家费标准5元/平方米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不足400元的补足至400元;统拆统建的按两倍计算。自行过渡费自拆自建、货币拆迁标准18元/平方米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不足3600元的补足至3600元;统拆统建标准75元/人.月过渡期为2年,超过两年的按两倍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7日内完成6000元被拆迁人自拆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日内完成4000元15日内完成2000元表4-7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电话310元/部(号码)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有线电视400元/户空调200元/台宽带网500元/端口电增容超过4千瓦(不含4千瓦)每增1千瓦补助270元沼气设备400元/套表4-8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类别补偿标准砖砌墙实砌(24厘米)40实砌(12厘米)20空斗(24厘米)30土围墙15水泥场地45简易水泥地坪20砖地坪30水泥路面60沥青路面50石子灌浆路面40碎石路10表5-1-1经济林木补偿费标准(一)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类别品种标准一等二等三等茶桑竹类茶生长期2-3年生3年生以上2年生以下补偿标准2.25(0.15)1.80(0.12)1.20(0.08)湖桑生长期5年生以上3-5年生2年生以下补偿标准1.2(0.08)1.05(0.07)0.75(0.05)一般林地毛竹胸基围长40厘米以上21-39厘米20厘米以下补偿标准1.50(0.10)1.20(0.08)0.90(0.06)刚竹、雅竹、淡竹、杂竹1.20(0.08)柴草类芦柴0.60(0.04)山草山柴0.45(0.03)备注不论条、撒播,均以面积计算表5-1-2(二)单位:元类别品种补偿标准说明成熟期(株)生长期(株)树苗期(株)在床苗(元/平方米)果树类桃、杏、李、梨、桔、柿、樱桃、苹果、枇杷、枣、石榴100401.5-220成熟期、生长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60株,未列品种可参照计算薄壳山核桃、板栗、山楂、50-6020-301-1.515葡萄(家前屋后)50400.5-115每亩最多按160株计算葡萄园(亩)80006400以亩计算花卉、盆景按农林部门有关规定补偿备注线状种植的果树株距、行距不得小于2.5米;线状种植的苗木、花卉株距、行距不得小于1.5米表5-2用材、观赏树木补偿费标准单位:元/株用材树木胸径规格0-5厘米5-10厘米11-20厘米20厘米以上补偿价格48-1015-2025-30观赏树木一般应予移植,并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用;无法移植的,由建设单位收购。备注1、自然生长的用材树木胸径0-5厘米不予补偿2、如木材由建设单位回收,根据材积量,按市场销售价补偿。3.名贵观赏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认定。表5-3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类别全部砖墙部份砖墙其它补偿标准6030-40,,20元以下备注1、水泥地的按简易水泥地坪计算,一并补偿;2、奶牛因搬家影响产奶的,每头补助3000元。3、本标准不再结合成新。表5-4粪坑、石灰池、沙场补偿费标准类别条石、水泥、砖砌嵌缝土坑毛石坑粪坑(含化粪池)2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150元/个800元/个500元/个300元/个100元/个石灰池砖、石砌筑(平方米)有石灰膏(平方米)60元/平方米75元/平方米沙场生产场地7元/平方米(含运输费)表5-5炉灶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个规格类别砖砌单眼砖砌双眼砖砌三眼备注炉灶100150200其它结构酌情补偿表5-6坟墓迁移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丘类别双穴单穴水泥坟800600土坟400300备注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深埋。表5-7水井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口类别砌筑井水泥井土井手压井备注标准500200100200机井参照原投资补偿说明1.深度超过3米,每增加1米另增补偿费30%,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口。2.有水泥台面另增补30元/口;3.有石料或混凝土台面另增补50元/口;4.不能使用的废井,不予补偿;5.建设单位另装自来水设施或建新公用井的,原井不予补偿。表6-1桥梁、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费标准项目规格补偿标准备注水泥桥1000元/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砖桥800元/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简易水泥板桥300元/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人行道板50元/平方米水泥渠50元/立方米混凝土储水池120元/平方米农村小型灌溉涵闸300元/立方米标准垃圾池300元/个片石护坡100元/平方米水泥下水道5-10元/米下水涵管直径0.23米10元/米直径0.3米40元/米直径0.6米80元/米直径0.7米84元/米直径0.8米100元/米直径1米179元/米直径1.8米500元/米表6-2水、电等农村集体公共设备补偿费标准序号项目规格补偿标准1动力电增容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2配电柜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3电线杆10米1000元/根48米800元/根56米600元/根6方杆200元/根7动力线3.5元/米(复线)8照明线2.5元/米(复线)9路灯200元/盏10灯箱100元/盏11水增容 4寸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123寸132寸141.5寸151寸16 0.6寸17铸铁自来水管8寸80元/米6寸60元/米4寸40元/米3寸30元/米2寸25元/米1.5寸20元/米18镀锌自来水管1寸30元/米0.6寸18元/米0.4寸16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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