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沪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沪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要服务对象,增进会员间的团结联谊和合作交流,加强与上海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上海的经济繁荣。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密切与上海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间的联系,及时向会员传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会、研讨会等,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沪台经济交流与合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协助会员单位处置相关疑难问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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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企业参加相应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会员参访、考察、旅游、联谊等多项健康有益活动;教育引导广大会员自觉敬业守法、倡导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与政府保持沟通,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讲座、研讨会及交流联谊活动,为企业提供商情。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会员第九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组成。企业会员应是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及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作为企业会员的代表。个人会员应是在沪台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协会可邀请政府部门相关人士加入协会,作为协会特邀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各区县工作委员会初步推荐同意;经理事会审核同意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利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对协会有重要贡献的会员,经会长提议并经理事会通过,将授予荣誉称号。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任期三年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依协会相关具体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者罢免协会理事;制定会费标准;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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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报告;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决定协会终止的会议应经到会会员代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该决议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拟任理事产生办法,依相关具体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负责人,并通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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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或罢免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合适人士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可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批阅并发送全体理事。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下列条件: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对离任会长,经提议并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将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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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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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的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财产清册。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发生分立、合并的;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其他社会组织用于公益目的。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2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则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