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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湾船舶管理办法青龙湾水域船舶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青龙湾水域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青龙湾水域资源,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龙湾水域是指港口湾水库设计库容水位线以下的水域。第三条在青龙湾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青龙湾水域船舶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加强服务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

青龙湾船舶管理办法
青龙湾水域船舶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青龙湾水域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青龙湾水域资源,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龙湾水域是指港口湾水库设计库容水位线以下的水域。第三条在青龙湾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青龙湾水域船舶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加强服务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第五条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牵头青龙湾水域的船舶管理工作;负责青龙湾水域的船舶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海事、渔政、环保、水务、安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库区乡镇、街道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青龙湾水域船舶管理工作。第二章船舶准入第六条未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相应登记和批准的船舶,一律不得在青龙湾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第七条按照《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应由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船舶的所有人应向海事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并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第八条从事渔业生产、捕捞作业船舶,应由船舶所有者向渔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并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作业。第九条从事河道疏浚作业船舶,应由船舶所有者向水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并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从事河道疏浚作业。第十条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乡镇自用船,应由船舶所有人持身份证明、用途说明等材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并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下水。乡镇自用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有青龙湾水域沿岸山场,生活在沿岸周边且属于沿岸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有生产、生活需要;(二)每户仅限一船;(三)船长小于12米、主机功率小于30马力、载重不超过2T;(四)船龄不得超过10年。乡镇自用船所有人应与管委会签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明确航行安全、停泊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责任。乡镇自用船的驾驶人应参加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乡镇自用船驾驶人只能驾驶本户自用船,且每户最多可申请3名驾驶人资格。乡镇自用船应统一编号,统一标识。乡镇自用船应在船首两舷或船尾标明船名、编号,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在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乡镇自用船必须在指定的航行区域和停泊点航行和停泊。乡镇自用船准入资格不得转让,因船舶出售、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办理注销登记。再次准入的须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一条本章上述类型船舶以外的且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以下简称5米以下船舶),应由所有人持身份证明、船舶检验证书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备案批准后方可下水。5米以下船舶的所有人应与管委会签订协议书,明确航行安全、停泊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责任。青龙湾水域对5米以下船舶实行有偿使用,限量管理。对小型快艇,积极推行游艇俱乐部管理方式。5米以下船舶的准入资格不得转让,因船舶出售、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向管委会办理注销登记。5米以下船舶应于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编号。第十二条船舶登记和批准机关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加强信息化建设。第三章安全、环保第十三条依法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船舶所有人应与相应的登记或备案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四条除乡镇自用船以外的船舶驾驶人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适任船员证书。船舶航行作业时,应当携带与船舶相适应的登记证书或证明、船员证书,并按要求配备消防、救生设施。船舶应当保持标识标牌清晰。第十五条船舶在航行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水域航行,并加强瞭望,注意观察,采取安全航速航行,在航行中遇其他船舶时应主动减速。船舶在航行时,不得追越其他船舶,不得强行横越他船船头或作出其他影响通航安全行为。船舶在进、出港区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船舶不得在存在安全隐患或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不得夜航。船舶在航行时,驾驶人员和所载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严禁驾驶人员酒后、疲劳驾船。不得超载超速。第十六条乡镇自用船载人数不得超过4人(含驾驶人),不得从事营运和捕捞。5米以下船舶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从事营运。第十七条从事渔业生产、河道疏浚等作业船舶,不得影响通航安全,应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提醒过往船舶注意避让。第十八条船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航行。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油污、污水等废弃物,倾倒垃圾。第四章救助及事故处理第十九条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青龙湾水域安全应急救助机制,制定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水上救助工作。库区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应急预案。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船舶应急预案。第二十条船舶遇险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并迅速将遇险时间、遇险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和救助要求,向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管委会及公安、海事、渔政、消防等相关部门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请求救援。第二十一条船舶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遇险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货物所有者,应当组织水上救助。船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或者获悉其他船舶及其人员遇险,应当救助遇险人员。第二十二条公安、海事、渔政、消防等相关部门接到水上求助电话后,应积极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向管委会报告。第二十三条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水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海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渔业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安监、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青龙湾水域船舶安全检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消除。负责组织5米以下船舶的定期检验工作。第二十五条交通、海事部门应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证照、经营范围等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加强营运船舶安全检查,督促水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纠正和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和违反《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渔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二十七条水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河道疏浚船舶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河道疏浚船舶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二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水污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青龙湾水域船舶污染监督检查,指导船舶管理部门强化船舶防污染工作。第二十九条库区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自用船驾驶人的安全培训和年检审核工作,确保乡镇自用船标识统一,救生设施配备到位,确保船舶属于安全适航状态。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监督检查制度,协助查处乡镇自用船擅自改变用途,参与营运、捕捞行为。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船主安全教育制度,协助查处乡镇自用船超载、夜航、驾驶员不穿戴救身衣等行为。第三十条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经登记私自下水船舶,及其他违反《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由海事部门予以处罚或实施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由渔政部门依法处罚或实施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行为,由水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5米以下船舶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的,除海事部门依法处罚外,管委会可根据协议书规定的相关内容追究其违约责任。乡镇自用船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的,除海事部门依法处罚外,管委会可根据协议书规定的相关内容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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